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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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附件3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

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

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

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

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强

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

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到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

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

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

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

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

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

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

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

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

涉及化

工行业的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和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

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

1

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制定

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

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

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

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

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

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

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

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

级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

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

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团区,原则上不

得批准新、政、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

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头

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日区,

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

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区区

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督促辖区内危险化

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

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

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

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

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

头提开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

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2

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制定

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

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

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

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

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

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

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

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

级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

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

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团区,原则上不

得批准新、政、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

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头

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日区,

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

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区区

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督促辖区内危险化

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

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

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

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

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

头提开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

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2

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制定

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

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

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

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

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

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

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

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

级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

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

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团区,原则上不

得批准新、政、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

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头

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日区,

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

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区区

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督促辖区内危险化

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

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

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

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

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

头提开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

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2

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制定

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

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

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

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

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

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

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

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

级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

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

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团区,原则上不

得批准新、政、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

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头

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日区,

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

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区区

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督促辖区内危险化

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

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

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

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

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

头提开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

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2

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制定

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

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

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

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

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

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

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

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

级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

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

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团区,原则上不

得批准新、政、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

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头

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日区,

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

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区区

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督促辖区内危险化

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

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

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

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

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

头提开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

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2

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制定

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

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

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

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

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

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

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

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

级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

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

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团区,原则上不

得批准新、政、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

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头

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日区,

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

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区区

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督促辖区内危险化

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

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

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

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

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

头提开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

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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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制定

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

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

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

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

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

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

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

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

级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

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

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团区,原则上不

得批准新、政、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

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头

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日区,

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

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区区

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督促辖区内危险化

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

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

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

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

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

头提开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

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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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制定

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

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

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

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

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

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

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

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

级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

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

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团区,原则上不

得批准新、政、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

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头

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日区,

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

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区区

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督促辖区内危险化

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

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

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

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

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

头提开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

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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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制定

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

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

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

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

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

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

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

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

级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

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

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团区,原则上不

得批准新、政、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

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头

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日区,

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

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区区

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督促辖区内危险化

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

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

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

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

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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