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发电标煤耗指标限额与计算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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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发电标煤耗指标限额与计算方法
火力发电厂发电标煤耗指标限额与计算方法
一、总则
1-1为了加强火力发电厂(发下简称火电厂)发供电煤耗的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火电厂经济效益。
根据部颁《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制订本方法。
1-2火电厂发供电煤耗统一以入炉煤计量煤量和入炉煤机械取样分析的低位发热量按正平衡计算。
并以此数据上报及考核。
1-3对125MW及以上纯凝汽式与供热式大型火电机组在计算发供电煤耗时,应逐步实现单台机组进行。
同时按其配置的制粉系统及燃煤计量方式作如下分类:
(详见附录一)
制粉系统
型式
分类
燃煤计量方式
单台的给煤机
装有燃煤计量装置
由总的燃煤计量
装置分别给各机组计量
直吹式
ZC
ZC1
ZC2
储仓式
CC
CC1
CC2
燃煤计量点位置
原煤仓后
原煤仓前
1-4发供电煤耗仍按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折合为29271kJ/kg发热量的标准煤进行计算。
1-5本《方法》适用于5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
二、纯凝汽式机组按入炉煤量正平衡计算发供电煤耗的方法
2-1单台纯凝汽式机组日发供电煤耗的计算
2-1-1日标准煤耗用量
Brb=Brj-Brkt
式中:
Brj-日计量入炉标准燃煤量(即日生产用能,包括燃煤、燃油与燃用其它燃料之和)。
t
Brj=
(BrmQrm+BroQro+BrqQrq)t
其中:
Brm、Bro、Brq-分别有日入炉煤计量装置的燃煤耗用量,日入炉的燃油耗用量与日入炉的其它燃料耗用量;kJ/kg
Qrm、Qro、Qrq-分别为燃煤、燃油与其它燃料当日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t
Brk-当日应扣除的非生产用燃料量,即符合6-1条规定并通过入炉燃料计量点后取用的燃料量,同时应按上述公式换算至标准热值的非生产用燃料量。
T
2-1-2日发电煤耗
bRf=
×106g/(Kw·h)
式中:
NrF-日发电量。
kW·h
NrF=NrF-NrkkW·h
其中:
NrF-日计量的发电量。
。
kW·h
NrK-当日应扣除的非生产用电量。
即符合6-1条规定,并通过厂用电计量点后取用的用电量。
kW·h
2-1-3日供电煤耗:
bRg=
×106g/(Kw·h)
式中:
NrG-日供电量。
kW·h
NrG=NrF-NrCkW·h
其中:
NrC-日厂用电量。
kW·h
2-1-4对于不同燃煤计量方式下,日计量入炉标准煤量的计算公式:
计量方式
日入炉标准煤量的计算公式
ZC1
Brb=Brj-Brk
ZC2
Brb=Brj±ΣBrx-Brk
CC1
Brb=Brj±ΣBrF-Brk
CC2
Brb=Brj±ΣBrx±ΣBrF-Brk
注:
①若锅炉各原煤仓当日做到满仓或燃仓定煤位交接班,则公式中可不计入±ΣBrx;
②若锅炉各煤粉仓当日做到定粉位交接班,则公式中可不计入±ΣBRf
式中:
ΣBrx-锅炉各原煤仓当日因煤位高度变化所修正的标准燃煤量总和t
ΣBrF-锅炉各煤粉仓当日因粉位高度变化所修正的标准燃煤量总和,且考虑日水份及发热量的修正t
ΣBrF=ΣBrF
t
其中:
ΣBrF-锅炉各煤粉仓当日因粉位高度变化所修正的标准燃煤量总和;t
MrF-日煤粉的收到基全水份;%
Mrm-日入炉煤的收到基全水份;%
QRf-日煤粉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kJ/kg
2-1-5对于锅炉各原煤仓与煤粉仓因料位的变化所作修正计算,建议采用原煤仓与煤粉仓的容积量测算法,其步骤如下:
(1)查阅原煤仓与煤粉仓的安装施工图。
参照附录二推荐的计算公式确定原煤仓与煤粉仓的容积。
(2)正确测定煤位、粉位指示装置的安装高度及指示尺寸。
以分别计算不同料位指示下的仓内容量。
(3)推荐按计算公式或曲线图确定原煤与煤粉的堆积密度,也可用直接测量法
(见附录三)。
(4)按下式计算原煤仓与煤粉仓的容积燃煤量
原煤仓容积燃煤量:
Bym=Vym·γyD·Kyet
式中:
Vym-原煤仓的容积;M3
γyD-原煤的堆积密度;t/M3
Kye-原煤仓的充满系数,按原煤的安息角及进煤口位置等确定。
一般取0.7-0.8。
煤粉仓容积燃煤量:
BmF=VmF·γmD·Kmct
式中:
VmF-原煤仓的容积;M3
γmD-原煤的堆积密度;t/M3
Kmc-原煤仓的充满系数,按原煤的安息角及进煤口位置等确定。
一般取0.7-0.8
(5)分别计算不同料位下,原煤仓与煤粉仓的容积燃煤量。
(6)列出表格或绘制曲线图,以备查阅其燃煤量。
2-2单台纯凝汽式机组月平均发供电煤耗的计算
2-2-1月标准煤耗用量
Byb=Byj-Bykt
式中:
Byj-月计量入炉标准燃煤量(即月生产用能,包括燃煤、燃油与燃用其它燃料之和);t
Byj=
(BymQym+ByoQyo+ByqQyq)t
Bym、Byo、Byq-分别为月入炉煤计量装置的燃煤耗用量、月入炉的燃油耗用量与月入炉的其它燃料耗用量;t
Qym、Qyo、Qyq-分别为燃煤、燃油与其它燃料当月加权平均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Kj/kg
Byk-当月应扣除的非生产用燃料量。
即符合6-1条规定并通过入炉燃料计量点后取用的燃料量,同时应按上述公式换算至标准热值的非生产用燃料量。
t
2-2-2月平均发电煤耗:
bYf=
×106g/(kW·h)
式中:
NYf-月发电量。
kW·h
NYf=NYf-NYkkW·h
其中:
NYf-月计量的发电量;kW·h
NYk-当月应扣除的非生产用电量。
即符合6-1条规定,并通过厂用电计量点后取用的用电量。
kW·h
2-2-3月平均供电煤耗:
bYG=
×106g/(kW·h)
式中:
bYG-月供电量。
kW·h
NYG=NYF-NYCkW·h
其中:
NYC-月厂用电量。
kW·h
2-2-4对于不同燃煤计量方式下,月计量入炉标准煤量的计算公式:
计量方式
月入炉标准煤量的计算公式
ZC1
Byb=Byj-Byk
ZC2
Byb=Byj±ΣByx–Byk
CC1
Byb=Byj±ΣByF–Byk
CC2
Byb=Byj±ΣByx±ΣByF-Byk
注:
①若锅炉各原煤仓当月始日与终日做到满仓或煤仓定煤位交接班,则公式中可不计入±ΣByx
②若锅炉各原煤仓当月始日与终日做到定粉位交接班,则公式中可不计入±ΣByF
式中:
ΣByx-锅炉各原煤仓当月始日至终日的煤位高度变化所修正的标准燃煤量总和;t
ΣByF-锅炉各煤粉仓当月始日至终日的粉位高度变化所修正的标准燃煤量总和,且考虑月始日至终日平均水分及平均发热量的修正。
t
ΣByF=ΣB’yF
t
其中:
ΣB’yF-锅炉各煤粉仓当月始日至终日的粉位高度变化所修正的标准燃煤量总和;t
MyF-始日至终日平均的煤粉收到基全水份;%
Mym-始日至终日平均的入炉煤收到基全水份;%
QyF-始日至终日平均的煤粉收到基低位发热量;KJ/kg
Qym-始日至终日平均的入炉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KJ/kg
2-2-5对于锅炉各原煤仓与煤粉仓因料位高度变化所作修正计算同2-1-5条所述。
2-3对于燃油机组无需像1-3条那样分类,无需像2-1、2-2条对燃煤机组的入炉煤进行有关修正,可直接按日、月计量燃油量折算成标准煤量后进行发供电煤耗的有关计算,但对于原水电部规定八项不计入的燃料量与用电量仍应在计算中扣除。
三、发电厂按入炉煤量正平衡计算发供电煤耗的方法
3-1发电厂日发供电煤耗的计算
3-1-1日标准煤总耗用量
ΣBrb=ΣBrj-ΣBrkt
式中:
ΣBrj-日计量入炉标准煤总量。
应为各机组日耗用量总和(即日生产用能总量,包括燃煤、燃油与燃用其它燃料之和)。
t
ΣBrj=
(ΣBrmQrm+ΣBroQro+ΣBrqQrq)t
其中:
ΣBrm、ΣBro、ΣBrq-分别为日入炉煤计量装置的燃煤总耗用量、日入炉的燃油总耗用量与日入炉的其它燃料总耗用量;t
ΣBrK-当日应扣除的非生产用燃料总量。
即符合6-1条规定,并通过入炉燃料计量点后取用的燃料总量,同时亦应换算至标准热值的非生产用燃料总量。
t
3-1-2日发电煤耗:
brF=
×106g/(kW·h)
式中:
ΣNrF-日发电总量(应为各机组日发电量总和)。
kW·h
ΣNrF=ΣN’rF-ΣNrkkW·h
其中:
ΣN’rF-日计量发电总量(应为各机组日计量发电量总和);kW·h
ΣNrk-当日应扣除的非生产用电总量。
即符合6-1条规定,并通过厂用电计量点后取用的用电总量。
kW·h
3-1-3日供电煤耗:
brG=
×106g/(kW·h)
式中:
ΣNrG-日供电总量(应为各机组日供电量总和)。
kW·h
ΣNrG=ΣNrF-ΣNrckW·h
其中:
ΣNrc-日厂用电总量(应为各机组日厂用电量总和)。
kW·h
3-2发电厂月发供电煤耗的计算
3-2-1月标准煤总耗用量
ΣByb=ΣByj-ΣBykt
式中:
ΣByj-月计量入炉标准煤总量。
应为各机组月耗用量总和(即月生产用能总量,包括燃煤、燃油与燃用其它燃料之和);t
ΣByj=
(ΣBymQym+ΣByoQyo+ΣByqQyq)t
其中:
ΣBym、ΣByo、ΣByq-分别为月入炉煤计量装置的燃煤总耗用量、月入炉的燃油总耗用量与月入炉的其它燃料总耗用量。
t
ΣByk-当月应扣除的非生产用燃料总量。
即符合6-1条规定,并通过入炉燃料计量点后取用的燃料总量,同时亦应换算至标准热值的非生产用燃料总量。
T
3-2-2月发电煤耗
bYf=
×106g/(kW·h)
式中:
ΣNyF-月发电总量(应为各机组月发电量总和)。
kW·h
ΣNyF=ΣN’yF-ΣNykkW·h
其中:
ΣN’yF-月计量发电总量(应为各机组月计量发电量总和);kW·h
ΣNyk-当月应扣除的非生产用电总量。
即符合6-1条规定,并通过厂用电计量点后取用的用电总量。
kW·h
3-2-3月供电煤耗:
bYG=
×106g/(kW·h)
式中:
ΣNyG-月供电总量(应为各机组月供电量总和)。
kW·h
ΣNyG=ΣNyF-ΣNyCkW·h
其中:
ΣNyC-月厂用电总量(应为各机组月厂用电量总和)。
kW·h
3-2-4对于燃油的发电厂,在计算发供电煤耗时可按2-3条所述的原则进行。
四、供热式机组按入炉煤量正平衡计算供热与发供电煤耗的方法
4-1进行供热式机组的供热与发供电煤耗计算时采用热量分摊法。
供热比的计算步骤如下:
4-1-1发电用热量与供热用热量的份额
ad=
ar=
式中:
ad-发电用热量占总耗热量的份额;
ar-供热用热量占总耗用热量的份额;
Qh-发电、供热总的耗热量;GJ
Qd-发电用的热量;GJ
Qr-供热用的热量。
4-1-2发电供热总的耗热量计算
Qh=[(ΣDio-ΣWgIg)+ΣD01(i02-i01)+ΣWoj(i02-i01)]×10-6+ΣQzhGJ
式中:
D-汽轮机主蒸汽流量;t
io-汽轮机主蒸汽热焓;KJ/kg
Wg-锅炉给水总流量;t
ig-锅炉给水热焓;KJ/kg
D01-进入锅炉再热器的蒸汽流量;t
i02-经锅炉再热器后送往汽机中压缸的蒸汽焓;KJ/kg
i01-蒸汽从汽轮机高压缸排出的蒸汽焓;KJ/kg
Woj-锅炉再热器喷水用的减温水量;t
ioj-进入锅炉再热器的减温水热焓;KJ/kg
Qzh-自减温减压器及锅炉直接供出的热量。
GJ
4-1-3供热用的热量计算
Qr=[ΣDrir+ΣWris+ΣWhih-(ΣDr+ΣWr-ΣWh]×10-6GJ
式中:
Dr-供热蒸汽量;t
ir-供热蒸汽热焓;KJ/kg
Wr-供热水量;t
iS-供热水热焓;KJ/kg
Wh-供热的回水量;t
ih-供热的回水热焓;KJ/kg
tb-补充水的平均天然温度。
℃
(可近似代替补充水热焓<KJ/kg>)
如果是通过热交换器供应部分热量时,则上述公式中还应加上:
GJ
式中:
W’r-通过热交换器的供热水量t
i’s-通过热交换器的供热水热焓KJ/kg
W’h-回流至热交换器的回水量t
I’h-回流至热交换器的回水热焓KJ/kg
ηr-热交换器效率(由制造厂提供或通过试验获得)%
4-1-4发电用的热量计算
Qd=Qh-QrGJ
4-1-5供热比
∵ad+ar=1。
故习惯上将常用的ar称为供热比。
4-2单台供热式机组日供热与发供电煤耗的计算
4-2-1日供热标准煤耗用量
brr=(Brj-Brk)art
4-2-2日供热煤耗
brr=
×103kg/GJ
式中:
Qrr-日机组发电供热总耗热量GJ
4-2-3日发电标准煤耗用量
BrF=(Brj-Brk)(1-ar)t
4-2-4日发电煤耗
BrF=
×106g/(kw·h)
4-2-5日供电煤耗
BrG=
×106g/(kw·h)
4-2-6对于不同燃煤计量方式下,日计量入炉标准煤量的计算公式同2-1-4。
注:
(1)本条所有符号及有关修正的计算公式均同2-1、4-1条所述;
(2)供热煤耗的单位换算:
1kg/MJ=1×10-3kg/GJ
4-3单台供热式机组月平均供热与发供电煤耗的计算
4-3-1月供热标准煤耗用量
Byr=(Byj-byk)art
4-3-2月平均供热煤耗
byr=
×103kg/GJ
式中:
Qyr-月机组发电供热总耗热量GJ
4-3-3月发电标准煤耗用量
ByF=(Byj-Byk)(1-ar)t
4-3-4月平均发电煤耗
byF=
×106g/(kw·h)
4-3-5月平均供电煤耗
byG=
×106g/(kw·h)
4-3-6对于不同燃煤计量方式下,月计量入炉标准煤量的计算公式同2-2-4。
注:
(1)本条所有符号及有关修正的计算公式均同2-1、2-2、1-1条所述;
(2)供热煤耗的单位换算:
1kg/MJ=1×10-3kg/GJ
五、热电厂按入炉煤量正平衡计算供热与发供电煤耗的方法
5-1热电厂供热与发供电煤耗的计算时亦采用热量分摊法,其供热比的计算步骤同4-1条。
5-2热电厂日供热与发供电煤耗的计算。
5-2-1日供热标准煤总耗用量
ΣBrr=(ΣBrj-ΣBrk)art
5-2-2日供热煤耗
brr=
×103kg/GJ
式中:
ΣQrh-日全厂发电供热总耗热量(应为各机组日耗热量总和)。
GJ
5-2-3日发电标准煤总耗用量
ΣBrF=(ΣBrJ-ΣBRK)(1-ar)t
5-2-4日发电煤耗
brF=
×106g/(KW·H)
5-2-5日供电煤耗
brG=
×106g/(KW·H)
注:
本条所有符号及有关修正的计算公式均同2-1、3-1、4-1条所述
5-3热电厂月供热与发供电煤耗的计算
5-3-1月供热标准煤总耗用量
ΣByr=(ΣBrJ-ΣBrK)art
5-3-2月供热煤耗
byr=
×103kg/GJ
式中:
ΣQyh-月全厂发电供热总耗热量(应为各机组月耗热量总和).GJ
5-3-3月发电标准煤总耗用量
ΣByF=(ΣByj-ΣByk)(1-ar)t
5-3-4月发电煤耗
byF=
×106g/(kw·h)
5-3-5月供电煤耗
byG=
×106g/(kw·h)
六、按入炉煤量正平衡计算煤耗中的若干说明
6-1根据部规定,要严格分开发电(供电)用能与非生产用能。
下列用电量及燃料消耗量(或用汽折算的燃料量)不计入煤耗:
1、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电力和燃料的消耗量。
2、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电量和燃料。
3、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用的电力和燃料。
4、做热效率和其它试验的机组。
在试验期间由于经常变化调正操作而多耗的电力和燃料(可以该机组前五天的平均热效率和耗电率计算)。
5、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电力和燃料。
6、厂外运输用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电力和燃料。
7、输配电用的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电力。
8、修配车间、副业、综合利用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电力和燃料。
6-2凡按单台、按全厂计算入炉煤标准煤量或者是按日、按月计算入炉煤标准煤量时,若单台与全厂或者日均与月计划的结果误差在±0.5%以内可不再修正其误差,并以全厂或月计算的入炉煤标准煤量为依据,若超过±0.5%时,则应查明原因。
参见附录四。
6-3本计算公式,涉及电力工业的燃料消耗统计与技术经济指标统计时,还可参照部<电力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解释>资料的有关规定计算。
6-4按本计算方法得到的单台日与月的发供电煤耗均反映机组的日常运行状态,其中包括了机组因启停、调峰时所多用的燃煤量与厂用电量,这就较真实地反映出机组的综合技术状况。
对于全厂的发供电与供热的煤耗计算同样应包括各台运行机组的启停、调峰因素在内。
6-5对于有配置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机组来讲,如果在运行中出现邻炉之间通过公用的螺旋输粉机(即输粉绞龙)输送煤粉时,则计算单台机组的煤耗应考虑修正。
凡接受邻炉供粉的机组应将其煤粉量加至本身煤仓的容积粉量中,其煤粉量多少为螺旋输粉机出力乘以所供粉的时间。
凡向它炉供粉的机组应扣除供粉量与相应的耗电量,扣除的厂用电量应加至接受送粉的机组上。
有关螺旋输粉机的出力计算公式见附录五,螺旋输粉机的出力亦可通过试验来确定。
6-6凡在锅炉机组上装有蒸汽推动装置或采用中压缸启动等措施时,由于启动过程中采用邻炉蒸汽加热,在计算单台机组的发供电与供热煤耗时,应考虑加入的蒸汽折成标准煤量进行修正。
凡向它炉供汽的机组应扣除所送的蒸汽量折成的标准煤量,其蒸汽量数据可查阅制造厂家提供的设计值或通过试验所获得的数据。
对于接受启动锅炉供汽的机组,其蒸汽量折算成的标准煤量不计入单台机组的煤耗计算中,可统归至全厂的发供电与供热煤耗内。
6-7关于火电厂若干机组的厂用电消耗中公用系统的厂用电量计算。
由于各火电厂在机组的设计与安装中对诸如运煤、冲灰、排渣、燃油、化学水处理等公用系统的厂用电,其接线方法不一或运行方式相异,故造成各单台机组的厂用电量有时偏差较大。
对此建议按以下原则计算:
6-7.1在正常情况下,对于输煤系统、冲灰排渣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的厂用电量可根据各机组发电量的大小按比例进行分配计算。
6-7.2对于燃油系统的厂用电量。
在一般正常运行工况时按各运行机组平均分配。
遇到不正常工况时,例如燃烧不稳、锅炉长时间助燃用油、锅炉长时间断煤烧油等,可根据各机组烧油量大小进行分配计算。
6-7.3对于供热式机组或热电厂的厂用电量,还应考虑由于供热所造成发电的锅炉补给水增大,因而使化学水处理系统的厂用电量增大的因素。
对该项增大的厂用电量应根据各机组供热量大小按比例加至各自的厂用电量上计算。
七、按入炉煤量正平衡计算煤耗的技术要求
7-1125MW及以上火电机组的入炉煤计量原则上按单台机组进行。
已运行的125MW与200MW机组,有条件者应尽快加装燃煤计量及校验装置,已运行的300MW机组与新设计或新建的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必须配备按入炉煤正平衡计算煤耗所需的全部装置,包括燃煤计量装置、机械采制样装置、煤位计和实煤校验装置等。
入炉煤计量装置在运行中的误差应保证±0.5%。
7-2火电厂入炉煤计量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总皮带上的电子皮带秤及其监测系统分别计算各机组的燃煤量;一是利用给煤机自身附有的计量装置直接计量。
前者改造工作量较少,但需配置专门的计算机人才。
后者改造工作量与配置设备及投资相对较多,但一般工作人员即可维护。
各电厂可因厂制宜作出选择。
7-3各火电厂在配置燃煤计量装置时要充分考虑到以下因素:
1、称量范围和数量要满足燃料管理的需要。
2、在运行的称量范围内,其称量的使用精度应不低于±0.5%。
3、应加实煤校验装置或计量标准规定的校验器具。
7-4电子皮带秤的安装地点在总皮带时,经犁煤器与分炉计量微机监测系统将燃煤分别送入各炉的原煤仓中。
要注意防止由于犁煤器犁不净煤而把剩余燃煤带入其它炉的原煤仓内。
对电子皮带秤安装段前后的皮带机托辊等运转设备应加强维护检修。
7-5为准确计量燃煤量,计量装置须定期经实煤校验。
用实煤校验时校验的煤量不小于输煤皮带运行时最大小时累计量的2%;实煤校验所用标准称量器具的最大允许使用误差应不低于±0.1%,校验后的弃煤处理应方便。
7-6要使用部计量部门认可的并发有检验合格证的燃煤计量装置(见附录六)。
燃煤计量装置每月用实煤校验装置校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