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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矿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某矿2017年瓦斯防治

 

安全技术措施

 

某矿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某矿

2017年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审批页

矿长:

总工程师:

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通风副总:

通风科:

通风区:

审核:

编制:

 

编制部门:

某矿通风科

编制日期:

2016年12月28日

某矿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瓦斯是五大灾害之首,给煤矿安全和职工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甲烷本无毒,但空气中甲烷浓度较高时,会降低空气中氧的含量,大量积聚能使人窒息死亡,有时还能产生煤与瓦斯喷出、突出现象。

它能够燃烧、爆炸,瓦斯浓度在5—16%,氧的浓度12%,遇明火就能产生爆炸,同时会发生煤尘、火灾等次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电器设备、井巷工程严重破坏。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煤矿瓦斯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矿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章矿井通风

第一节通风系统

我矿通风方式为 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三进一回即主斜井、副斜井、人车斜井进风、回风斜井回风,风井安装2台FBCDZ№34/2×500kW型矿用防爆轴流式通风机,配套电机YBF710-10型590r/min,2×500kW,10kV,矿用电动通风蝶阀,MD941W-0.1C型,5.5kW,380V,采用变频调速。

矿井反风利用电机反转实现全矿井通风。

通风能力完全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通风系统力求简单、合理,保证矿井有效风量,减少外部及内部漏风率,满足井下各工作地点风量需要,并做到合理通风、合理分配风量。

主扇24小时正常运转,杜绝自燃通风现象的发生。

选择合理的矿井供风量负压值,保证矿井正常通风。

主扇房各种记录、制度及防护用品齐全。

矿井通风的任务对井下所有工作地点连续不断的供给足够的新鲜空气。

淡、稀释并排出井下有害气体和矿尘。

创造良好的气候条件,保证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二节反风

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有矿领导和救护队参加,演习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反风采用风机反转方式进行反风,根据风机性能测定,风机能在10分钟内改变风流方向,且有效风量不低于正常风量的60%,符合规程要求,无需增加反风道。

反风时,关闭反向风门,打开正向风门。

反风工作关系矿井安全,必须慎之又慎,只有反风演习及井下抢救瓦斯、煤尘、火灾事故时,才能使用,但必须经过矿研究决定,技术可靠,方准执行。

第三节局部通风管理

局部通风机必须有机电科检验风机防爆质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下井。

掘进工作面安装FBD№5.6/2×11、FBD№5.6/2×15、FBD№6.3/2×22对旋式局部通风机供风,并有专人管理、保证运转正常、且做到一备一用。

所有局扇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局扇和启动开关必须安装在进风流中,距回风巷口不少于10m,局扇安设位置全风压风量满足局扇吸风量要求,防止循环风的产生。

局扇及开关必须上架,高度0.3m以上,必须有接地保护,必须安装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

风筒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及反压边风筒,直径ø600mm以上。

风筒吊挂要做到吊挂一致,拐弯平稳,接头严密,且使用反压边,不能反接、花接,风筒破损及时修补或更换。

风筒出口距工作面满足规程要求,保证有效风量率在85%以上。

严禁私自停、开风机,停工不停风,因停电检修等停风,必须撤出所有人员。

超过24小时不工作,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写上“严禁进入”字样。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只有CH4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送风,送风时严禁一风吹,如果CH4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按有矿总工程师审批的瓦斯排放措施,进行排放。

恢复送风前必须检查风机前后20m内的瓦斯浓度,CH4及CO2浓度超过0.5%,严禁送风送电,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巷道贯通前必须有安全通风部门提前做好调整风路的准备,防止风流短路。

严禁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严禁使用循环风,串联通风只准一次,且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章瓦斯

第一节瓦斯特性

矿井瓦斯是成煤过程中的一种伴生气体,是指以甲烷为主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矿井瓦斯来自煤层和煤系地层。

矿井瓦斯成分比较复杂,除甲烷和CO2外,还含有烃类,如甲烷、氮、氢、H2S、CO和微量的稀有气体。

瓦斯具有无色、无味、无臭特点,比重0.554,比空气轻,往往存在与巷道的上部。

瓦斯的渗透能力是空气的1.6倍,难溶于水,不助燃也不维持呼吸。

瓦斯在空气中积聚到一定浓度,遇到火源会发生燃烧或爆炸。

瓦斯在煤层及围岩中赋存的状态:

a游离状态。

游离状态也叫自由状态,及瓦斯以自由气体的状态存在于煤体内的裂缝和空隙中。

b吸附状态。

由于煤体里的碳分子对瓦斯气体分子的吸引力很大,使大量的瓦斯分子吸附在煤的微孔表面上和煤的微粒内部,占据着煤分子结构的空位或煤分子之间的空间,吸附量的大小取决于煤的空隙结构特点,瓦斯压力、煤的温度和湿度。

第二节矿井瓦斯的危害

甲烷本无毒,但空气中甲烷浓度较高时,会降低空气中氧的含量,大量积聚能使人窒息死亡,有时还能产生煤与瓦斯喷出、突出现象。

它能够燃烧、爆炸,瓦斯浓度在5—16%,氧的浓度12%,遇明火就能产生爆炸,同时会发生煤尘、火灾等次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电器设备、井巷工程严重破坏。

第三节 :

瓦斯涌出的形式

当煤层被开采时,煤体受到破坏,储存在煤体内的瓦斯就会离开煤体向采掘空间用处,这种现象叫瓦斯涌出。

矿井瓦斯涌出的来源按瓦斯涌出的地点和分布状况分:

煤岩壁瓦斯涌出、采落煤炭瓦斯涌出、采空区瓦斯涌出、临近煤层瓦斯涌出。

2016年经鉴定本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51.56m3/t;绝对瓦斯涌出量为69.29m3/min;相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为7.67m3/t;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为10.32m3/t。

第三章可能发生瓦斯事故的自然条件

第一节瓦斯因素

产生瓦斯的地点:

1.采掘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瓦斯浓度大于2%时,可称为瓦斯积聚。

产生瓦斯积聚的主要原因是通风不畅,导致巷道顶部,采煤工作面的上隅角和一些帮顶不严的巷道壁、顶处瓦斯积聚。

我矿容易产生瓦斯积聚的地点有:

K14采煤工作面上隅角、K12采煤工作面上隅角、K9采煤工作面上隅角、K7采煤工作面上隅角、K4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受采动影响的K9机巷顶部、K7机巷顶部、-50m瓦斯巷顶部;打钻未及时接抽的地点如-100m茅口巷、-100m瓦斯巷、-150m运输巷K4钻场等。

2.废弃巷道和采空区:

废弃巷道和采空区未进行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废弃巷道内的瓦斯就回向采掘工作面涌出。

3.断层及地质变化带附近区域:

断层及地质变化区域附近,裂隙发育十分明显,储存在煤岩体内的瓦斯顺着裂隙向采掘空间涌出。

4.采掘工作面形成的集中应力区:

由于采掘活动的剪切作用,使煤岩体原有的完整性遭到了破坏,形成了无数的裂隙,严重的会发生冒顶事故,储存在煤岩体内的瓦斯顺着裂隙向采掘空间涌出。

5.强烈震动可能诱发瓦斯涌出。

第二节火源

产生矿井火源的原因

(一)外因火源:

1.存在明火,井下焊接及煤层自燃、钢丝绳摩擦等。

2.出现电火花。

主要是电气设备性能不良,管理不善,设备、电缆超负荷工作,出现短路,引起电火花,引燃可燃物。

3.违章爆破。

由于不按规定和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如放明炮、糊炮空心炮以及用动力电源爆破,不装炮泥,倒掉炮药中的消烟粉、炮眼深度不够,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引燃可燃物。

4.机械摩擦。

由于机械摩擦或碰撞产生电火花引燃可燃物。

(二)内因火源:

采空区自燃及易自燃煤层遗煤发生自燃产生火源。

我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可采煤层均具有突出危险性,在防突施钻、采掘作业过程中,均有可能发生瓦斯异常涌出造成瓦斯超限。

因此,必须加强通风、瓦斯、机电设备及爆破等方面管理,同时,鉴于煤层具有自然发火倾向性,还应减少采空区遗煤、减少采空区漏风等防止采空区自燃,防止瓦斯燃烧或爆炸事故发生。

第四章瓦斯爆炸的条件

瓦斯燃烧和爆炸的条件

矿井瓦斯的燃烧或爆炸是因瓦斯涌到井下空气中,其含量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火源就发生燃烧或爆炸。

一般情况下,空气中的瓦斯浓度按体积算,小于5%时,不能爆炸;大于16%时,不爆炸;只有在5-16%时,遇到火源就发生爆炸。

瓦斯爆炸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瓦斯浓度:

5-16%;

2.高温火源:

650-750℃;且存在时间大于瓦斯引火感应期

3.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大于12%。

第五章瓦斯防治组织措施

为了便于瓦斯防治技术措施落实,特成立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

矿长、矿党委书记

副组长:

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成  员:

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通风副总、抽采副总、生产副总、安全副总、机电副总、地测副总等各副总、各施工队、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在通风科设置办公室,通风科科长兼办公室主任, 负责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工作和督查实施。

第六章瓦斯防治技术措施与现场管理

第一节矿井通风

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同时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通风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主要通风机必须设专职司机看管,每小时填写1次运行记录。

主要通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和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应悬挂上墙。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由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

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并每年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报告报煤矿企业和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备案。

风井出口必须安设防爆门(盖),防爆门(盖)应按井筒全断面设置,每半年检修1次。

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站必须悬挂记录牌。

通风部门应将测风报表报送审批。

矿井测风报表应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矿井内、外部漏风率等。

没有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严禁在独头巷道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回采;采煤工作面必须确保2个安全出口;严禁采煤工作面利用采空区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矿井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永久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应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永久风门不得少于2道。

非自动风门必须互相连锁。

永久调节风窗的调节窗应在上部设置,调节板灵活可靠。

带风门的永久风窗不得少于2道。

永久风桥通风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于30°,呈流线型。

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的质量要符合通风质量标准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安全副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排放瓦斯、监测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工时,必须由安全副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采、掘进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

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第二节局部通风

局扇入井,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局扇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累计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必须升井检修。

局扇必须保证24h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随意停开。

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的掘进面,局扇由专职瓦斯检查工负责管理,其它地点所使用的局扇,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局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局扇功率、风筒长度、出口风量、负责人等,并注明填写时间。

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入风量,避免循环风。

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且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1台局扇只准向1个掘进工作面(用风地点)供风。

局扇的安装、拆除、迁移都必须经通风部门负责人和矿分管领导批准。

安装局扇要求离轨道距离大于50cm,离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

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

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无计划停电停风按照事故追查。

严格风筒管理,发现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头严密,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拐弯处必须使用弯头,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聚,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严禁使用非阻燃、非防静电的风筒。

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应采用抽排式钢圈风筒排放或采用设置风障法,禁止在工作面内安设局扇处理上隅角瓦斯。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第三节 巷道贯通

掘进巷道与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矿级领导现场指挥。

掘进巷道贯通前,地测部门必须在巷道相距20m前,向施工单位下达贯通联系单,同时向矿总工程师报告。

要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通风部门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量,改变系统的准备工作。

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贯通时,矿级领导、通风、安全、瓦斯检查工等必须在现场,救护队协助。

进行贯通。

第四节瓦斯及瓦斯排放

每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瓦斯超限按事故追查。

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若出现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局扇因故停止运转,不论停风时间长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必须由班组长或安全检查工配合进行。

由外向里边走边检查,瓦斯浓度达到3%时,按原路返回。

当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含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含1.5%)时,可由瓦斯检查员直接进行排放,但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瓦斯检查员必须请示主管领导,由领导提出安全措施,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由通风部门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指派专人进行排放。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员立即处理。

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

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排放瓦斯时,应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5%,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

排放瓦斯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必须执行由外向里逐段排放,或采用其它手段控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严禁一风吹。

排放密闭区内的瓦斯,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措施中必须明确现场指挥人员。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进行瓦斯排放

第五节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必须装备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监控系统必须安设防雷电保护装置;监控系统必须具备自动报警、全电压(即各等级电压)断电、故障闭锁功能和断、馈电状态的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井下实际部署及时修改。

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时,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瓦斯监控系统必须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业维护人员,并由通风部门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业务管理并定期进行调校。

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属于采掘区域的应由所在采掘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汇报。

监控中心站必须配备值班人员,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

每天必须将瓦斯报表打印报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并签字,必须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维护。

第六节安全培训

分管“一通三防”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瓦斯综合治理专门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否则不得上岗。

矿必须对各级干部、职工进行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熟练掌握本企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对本工种的基本要求。

坚持全员培训,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定期委托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到矿对全体煤矿职工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通风技术员、测风员、机电防爆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主要通风机司机、瓦斯抽放泵司机、瓦斯抽放工(钻机工、接管工、观测工等)、瓦斯监测工(中心站工作人员、维修及调校人员)、电工等要害工种人员必须经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操作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节井下爆破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井下爆破必须使用专用发爆器,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无封泥、封泥不足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放糊炮和明火放炮。

井下每次爆破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带班班长)。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稀释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有无瞎炮、残炮等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方可恢复生产。

需要采用爆破的方法处理堵塞的煤仓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派专人执行。

第七章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机电设备入井前必须由机电管理部门检查其“产品检验合格证 ”、“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并检验其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签证入井。

煤矿企业必须设设备防爆检查员,大修后的设备入井前必须经其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

井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选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杜绝一切电气设备失爆。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井下的电气设备要实行挂牌管理,并定期对设备整定,电缆悬挂必须符合规定,井下机电设备峒室要专人管理,专用工具和防火设施齐全,并有运行记录。

井下供电应做到“两全”、“三无”、“三坚持”“四有”。

在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第八章瓦斯检测测点的布置

采煤工作面:

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安全处口和回风安全出口的下侧10米处各取一断面检查瓦斯,采面中间相隔10米以上任取两个断面检查瓦斯。

以上检查瓦斯最高值为采面风流瓦斯浓度。

采面回风流汇合处10—15米处取一断面检查瓦斯(若长度不够,可在10米以上任取两个断面).以上所检查瓦斯的最高值为采面回风流瓦斯浓度。

采面隅角涡流三角区的瓦斯浓度为采面隅角的瓦斯浓度。

采面上、下副巷设置的渣硐、水仓等也随该工作面纳入检查范围。

掘进工作面:

风筒出口以里非风筒侧瓦斯浓度为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

距风流回风汇合处10—15米处取一断面检查瓦斯,在巷道中间范围内低洼地点和制高点各取一断面检查瓦斯以上检查瓦斯的最高值为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的瓦斯浓度。

其他地点

位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进风流中有瓦斯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串联风),进行巷道维修、设备安装、有人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点。

四、每个检查点检查的内容包括瓦斯,二氧化碳。

第九章其它安全措施

矿领导要深入井下,认真排查通风、防瓦斯工作,研究处理“一通三防”工作上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配齐配足安全仪器,建立健全安全机构,配齐“一通三防”人员,CH4传感器有备用,并按规定定时校验。

坚持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值班人员审阅瓦斯日报制度。

确保瓦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完善瓦斯报警及处理度,瓦斯超限要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坚持职工和特殊工种培训制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使职工懂得自救知识,熟悉避灾路线,增强职工的抗灾应对能力。

及时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预防预报工作。

第十章安全避灾

万一遇瓦斯、煤尘、火灾事故, 事故地点的作业人员要按作业规程规定的避灾路线,戴好自救器逆风而撒。

来不及戴自救器的要迅速用湿毛巾捂着口鼻,背向冲击波方向俯卧在水沟中,防止吸入有害气体,衣服盖住外露皮肤,防止烧伤。

来不及撤出的人员要迅速进入避难硐室等待救援,伺机撤到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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