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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网络经销协议书

Documentserial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线上网络经销协议书

黑龙江X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经销协议书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兹就乙方经销甲方生产制造的xxxx预包装食品系列,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共识,授权乙方成为甲方网络经销商并达成以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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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经销产品

本协议所指经销产品专指甲方生产制造的XXXXX预包装食品系列。

甲方合法拥有经销产品的所有权和专利权(专利号(如有):

)。

乙方专为销售经销产品可以使用甲方的商标、公司名称、资质荣誉、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但除此之外的用途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

乙方经销甲方产品,并不视为对该产品知识产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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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网络经销平台范围

乙方的网络经销平台范围为:

淘宝网天猫商城。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许可的网络经销平台范围外销售经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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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经销权限

甲方在乙方的经销地域范围内只确定乙方为独家经销方,甲方不得授权其他经销方在乙方的经销地域范围内从事该产品的经销。

乙方明确,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在乙方的经销地域范围内从事该产品的销售,该行为不构成对乙方经销权的侵犯,不需要针对此部分业绩给乙方任何利润或奖励。

乙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目的,通过建立分销商等形式自费建立网络平台销售产品。

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经销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或表面行使经销权但实质地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

第四条网络经销权期限

甲方授权给乙方的经销权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经销权期满,在乙方良好执行本合同且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乙方应当在经销权期满之前一个月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续约意向书》,逾期发出的,除非甲方同意,视为乙方放弃优先续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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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经销方式

乙方应当尽力建立一个有效的网络平台,并争取一切有利于销售的机会。

乙方销售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但应当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合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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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经销商条件

乙方有维护甲方声誉和形象、服从和接受甲方管理的能力与决心;定期做好店铺推广,愿意按本协议要求开展网上销售工作;

乙方需提供个人资料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网店所有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货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乙方需交纳元的合作信誉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合同期满一个月内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付款方式

款到发货,订货款汇入销售协议甲方约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甲方接受乙方以现款方式支付货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但乙方不应将货款以现金等任何方式支付给乙方销售人员(特别授权例外),否则甲方将不视其为企业间财务往来,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自行承担。

为保证及时准确供货,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发出订货计划,甲方收到乙方订单后,将实际货源情况告知乙方,乙方将相应货款汇至甲方账户,甲方保证在收到货款后尽快发货。

第八条包装及运输

甲方负责产品外包装;产品需要运输的,甲方负责运输产品的包装,包装以达到产品的安全运输为标准。

运输的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运输的安排由方负责,运费由方承担。

运输抵达的地点为乙方指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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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产品质量及标准

甲方提供乙方的产品符合国家关于本行业规定的生产指标,如未达标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处理

第十条产品检验、标准和方法

乙方验货以双方订货单要求和甲方的工厂检验标准为依据。

以物流运输方式交货的,乙方收货时,按照乙方发给甲方的《订货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数量、质量及规格进行检验,如在上述交货检验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的任何货物的规格、型号、质量有不符之处,乙方有权凭据相关证据主张换货或退货;数量减少的,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数量;数量增加且乙方不接受的,可以返还甲方,运费由甲方承担;质量不合格的,甲方免费更换。

在收货后的3天内,乙方应当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该期限内将货物数量或质量、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通知甲方,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甲方产品中大部为真空软包装产品,根据其产品包装特性,产品的合理损耗确定为单批次产品的%;

(即在此范围内的损耗由乙方承担,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风险承担

货物需要运输的,甲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给乙方;

货物不需要物流运输的,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后,风险转移给乙方;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期交货的,自乙方违反约定之日风险转移给乙方;

甲方依约履行,但乙方未按约接收货物的,自乙方违反约定之日风险转移给乙方;

甲方未交付货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转移。

乙方承担风险,不影响甲方履行不符合约定,乙方向甲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甲方保证其交付乙方的货物属于甲方独立有权处分物,并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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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产品/货物的介绍资料、宣传资料等。

在各种资料更新后,应当及时传递给乙方。

甲方在条件允许时应当向乙方提供销售策略、优惠支持。

甲方在乙方要求时,有义务向乙方颁发独家经销权证明或证书等文件。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对第三人非法侵害乙方经销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但以甲方能够协助为限。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在销售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支持,但按照惯例、商业规则不应当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甲方有义务保守本合同签订前、履行及履行完毕后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但经乙方书面同意或发生法定情形的除外。

保密期限及于经销权期间及合同终止后3年内。

乙方的权利义务:

若乙方销售成绩突出,有权向甲方提出申请,请求扩大经销权限及经销地域范围。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域范围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乙方不得将甲方产品以批发或其它任何方式转卖给其它网店销售。

乙方不得将未经甲方授权的产品在网销售。

乙方在甲方授权的网店内不得销售仿制、假冒等侵犯甲方知识产品权的产品。

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

不可蓄意诋毁甲方或其他代理商的名声。

乙方不得在网上上传有损甲方公司形象或产品形象的图片及宣传资料,不得上传虚假的产品资料,甲方可随时监督乙方上传的相关资料,并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合要求的图片及宣传资料。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乙方不得在商铺任何页面出现“独家授权”、“淘宝总代”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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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保证金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经销保证金万元

保证金是对乙方依约履行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未按约定时间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时间付款;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生产、制造、销售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乙方利用经销产品的商标或专利技术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产品;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接受其他生产、制造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的生产厂家的委托销售其产品;

(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的利益;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发生法定情形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其经销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或表面行使经销权但实质地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非为销售产品之目的,商业性的使用甲方商标或专利;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许可第三人使用经销产品的商标和专利。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及法定义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即使合同解除),且没收保证金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仍依约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全面、适当履行了本合同约定义务及法定义务后,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乙方或抵作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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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甲方对乙方的返利

为鼓励乙方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标准对乙方销售的产品进行返利:

年销售量在50万元以上的,返利1%;年销售量在100万元以上的,返利2%;年销售量超过300万元以上的,返利3%;年销售量超过500万元以上的,返利5%;。

以上的“年”指乙方第一次订货的订货单到达甲方之日计算至下一年的当日。

在每一年期满后的30天内由双方依据乙方的有效订货单进行对该年的返利进行确认,返利可以折作货款或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乙方不得为套取返利而恶意向甲方订货,如甲方查明乙方无实际销售能力而恶意订货的,有权不执行上述返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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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经销权的丧失

乙方的经销权在以下情形下丧失:

(1)乙方因疾病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超过三个月的,自三个月期满丧失经销权;

(2)乙方死亡的,自死亡之日丧失经销权;

(3)乙方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自情形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4)乙方被宣告失踪、死亡的,自宣告之日丧失经销权;

(5)乙方失踪,自失去音讯之日超过三个月的,自三个月期满丧失经销权;

(6)乙方被刑事追诉而无法进行经营超过三个月的,自三个月期满丧失经销权;

(7)乙方被宣告破产的或丧失经营资格、能力的其他情形,自情形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8)乙方连续两年销售任务额的70%,自两年期满丧失经销权;

(9)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生产、制造、销售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乙方利用经销产品的商标或专利技术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产品,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接受其他生产、制造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的生产厂家的委托销售其产品,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11)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严重损害甲方利益,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其经销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或表面行使经销权但实质地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的,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发生法定情形泄露甲方商业秘密,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14)发生其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权益的事由,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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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优先权

对甲方后续开发出来的产品,乙方在良好执行本合同且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经销权,但甲方根据市场策略,不准备向乙方经销地域范围投放该产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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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合同解除

本合同在以下情形下得以解除:

(1)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均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丧失经销权的;

(3)甲方破产或丧失经营资格、能力的且无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本合同的,合同自双方达成合议之日解除;第条第

(2)、(3)项情形发生之日,合同解除;第条第(4)项情形发生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逾期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任何一方依据第条第(4)项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内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有权向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据实结算。

合同解除后,对合同解除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过错向对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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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在授予乙方的经销权期限及经销地域范围内,授权其他第三方经销同样产品的,甲方因此获得的收益归乙方所有。

甲方交付乙方的产品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甲方应单独与第三方协商处理,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甲方交付乙方的产品若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免费更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甲方不履行其他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或甲方准予的延长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以下情形乙方的收益归甲方所有,并按照收益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甲方准许的经销地域范围外经销本产品的;

(2)乙方在经销权期满后自行销售甲方产品的(无论是否在甲方准许的地域范围);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非为销售产品之目的,商业性的使用甲方商标或专利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许可第三人使用经销产品的商标和专利的。

乙方不履行其他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甲方有权将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直接抵扣货款,并以抵扣后的货款计算应发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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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一方迟延履行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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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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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乙方自行建立的分销商亦接受本合同约束,乙方应当加强对其分销商的管理,甲方将视乙方分销商的行为为乙方的行为,并由乙方承担其责任。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签署之《送货单》、《收货单》、《接受清单》、《订货单》、运输凭证等文件和资料作为本合同之一部分。

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变更,但应当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方生效力。

本合同不明确、冲突、未规定之内容,可由双方事人签署书面协议予以明确、补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从法律规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到帐之日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附合同报价单一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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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箱:

网店掌柜名:

身份证号:

邮箱: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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