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部机关工作制度学生会宣传部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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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部机关工作制度学生会宣传部工作制度

【宣传部机关工作制度】学生会宣传部工作制度

  XXXXX〔20XX〕XXXXX号  XXXXXXXX宣传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本部各科室:

  修改后的部机关工作制度,已经部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XXXXXXXXX宣传部  20XX年5月25日  XXXXXXXXXX宣传部机关工作制度  

(一)议事决策制度  为贯彻落实好“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进一步提高部务会(机关班子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的范围1.研究落实上级宣传部门和县委的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方案。

  2.审议年度工作要点、总结。

  3.研究宣传系统股级干部的任免工作。

  4.研究专项经费安排、数额较大的经费开支。

  5.研究机关党建工作。

6.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二、议事决策的原则1.坚持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议事决策。

  2.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部务会(机关班子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由集体讨论决定。

会议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讨论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

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发生较大分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

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所有部务会(机关班子会)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中如认为需改变的,由分管副部长提出具体理由和调整意见,由部长决定是否重议。

  三、议事决策的程序1.涉及宣传系统的事项、股级干部任免等,召开部务会,只涉及本部机关内部事务的事项,召开机关班子会。

部务会或机关班子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具体时间由部长确定。

会议一般由部长召集并主持,部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部长召集并主持。

  2.会议议题由部务会(机关班子会)成员提出、部长确定,或由部长委托副部长确定,办公室负责承办。

凡需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相关科室要先提出初步意见,与分管副部长商定后由分管副部长提出,并提前与办公室联系。

  3.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同时送达出席会议人员。

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4.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事先要进行充分酝酿。

对涉及多个科室的议题,办公室在会前要做好协调工作。

  5.会议的召开,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部务会(机关班子会)成员到会。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部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部长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6.研究决定问题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讨论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

  股级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

  7.对应由部务会(机关班子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时,部长可商有关副部长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全体会议成员报告。

  四、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1.部务会(机关班子会)成员为部长、副部长。

  2.根据议题需要,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会议记录和议定事项的落实1.部务会(机关班子会)都要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存档。

  2.会议议定事项,由部长、副部长按分工负责抓好落实,责任科室具体负责实施,办公室负责日常督办工作。

  

(二)学习制度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抓好学习教育。

  1、原则上,每周一下午为集中学习时间。

遇有特殊情况,另行安排学习。

  2、每次学习安排一个课题。

学习的主要内容为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章党规党纪,中央、省、市、县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讲话精神,以及涉及宣传工作的重要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

  3、每个课题学习要做到“五有”:

有事前准备、有专人专题发言、有讨论座谈、有联系实际、有学习记录。

  4、学习计划安排由办公室负责,理论科配合。

学习会由副部长主持,办公室负责学习的组织、考勤、记录等工作。

  (三)考勤、请销假制度  1、严格执行机关统一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早退以超过15分钟计算,据实记载,累计3次计旷工1天。

办公时间不办私事,不得利用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严格请销假制度,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副部长批准;

  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由部长批准,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由部长审批。

请假批准后将请假条交办公室备案。

未按时销假,应向相关部领导续假,并告知办公室。

逾期不销假的视为缺勤。

对擅自离岗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3、建立部领导带班制度,原则上每天要有一名副部长带班,带班领导因公外出时,要指定专人负责。

  4、开会、学习严格按照通知的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

  5、考勤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登记,每日按时签到,每月底由办公室汇总公布,年终汇总后,纳入干部年度考核。

  (三)公务接待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精神,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1、原则上要凭公函接待。

人员来访需要接待时,本部负责联系的人员应提醒来访人员随带公函,以便接待。

  2、严格实行接待审批。

由办公室填写接待审批单,报分管副部长审批后,安排接待。

审批单需注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带队负责人、人数、活动内容、接待地点、陪餐人员、经办人等。

  3、接待地点。

本着节约原则,处级以上领导,接待地点安排廊桥国际大饭店;

  其他客人,原则上安排聚得乐大酒店、寿宁宾馆、五湖酒店等较经济实惠的饭店接待。

  4、接待的菜肴、酒水。

以家常菜、当地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午餐一律不得饮酒,晚餐一般也不饮酒,如确需饮酒,可上一些本地米酒、常见啤酒。

  5、陪餐人员。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一般由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对应科室负责人、具体接待人员陪餐。

根据接待对象和实际需要,可邀请县直单位有关负责人出席。

  6、不得用公款购买赠送土特产、纪念品等。

  (四)公务用车制度  1、车辆情况。

车改过渡期,本部留用小车一部,车牌号为“闽J-191KE”,县委办平台指定用车一部车牌号为“闽J-339KE”。

  2、出车规定。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制度,杜绝公车私用。

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和管理,坚持先审批后派车。

因工作需要又符合派车规定的,用车人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理由,填写派车审批单并报分管副部长审批,分管副部长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派车。

派车单,须注明用车时间、用车人、活动事项、审批人等。

  2、司机备勤。

司机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听从调度指挥,早晚、双休日、节假日须保持通讯畅通,做到随叫随到,确保领导和工作正常用车,有事外出应及时向分管副部长和办公室报告。

  3、车辆保养。

司机要搞好车辆保养、注意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长途出差前要做好维修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司机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不超速行车,不酒后开车,不开疲劳车。

  4、车辆加油。

一车配发一张加油卡,司机凭卡加油,注意节约用油。

IC油卡余额不足时,司机应提前向办公室、财务室负责同志报告,及时充值,办公室负责登记充值金额及小车行驶公里数。

如遇特殊情况没有用加油卡加油时,司机负责付款并在票据上签字,同时由用车人在票据上签字证明。

  5、车辆维修。

实行定点维修。

经过综合比较,确定寿宁县鳌阳镇车友汽配快修店为我部车辆定点修理厂,并与之签定维修合同。

车辆需要维修时,由司机向办公室负责同志提出,办公室派人同司机前往维修厂检查车辆需要维修的项目,维修厂开列维修清单及费用,司机及随同人员在清单上签字。

司机再填写维修审批单并附上维修清单,报分管副部长审批后进行维修。

一次维修费在千元以上(含1000元)的,分管副部长需请示部长同意后再审批维修。

结算时须附修理清单、维修审批单。

  6、车辆驾驶。

车辆由专职驾驶员驾驶,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驾驶。

原则上,车辆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需借用我部车辆时,由部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借用。

  7、车辆停放。

未出差时,车辆停放单位操场,司机不准将小车停放在自己家中(旁)或工作单位外过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司机负责。

节假日,车辆封存管理,司机将车辆钥匙交办公室保管。

  8、其他规定。

违规用车、搭载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等,所造成的后果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职责1、本部财务管理工作由常务副部长分管,办公室、财务室具体负责。

分管副部长和办公室、财务室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机关财务管理的政策规定,勤俭持“家”,科学理财,确保本部机关各项工作顺畅运转。

  2、本部设兼职会计员、出纳员各一名。

会计员、出纳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细心工作,坚持原则,严格把关,洁身自好,不贪不占。

  3、会计员、出纳员管理财务应做到专账、专款、专用,账目、现金分开管理,日清月结。

当月发生的开支,应在次月5日前办理报账手续。

每月的收支情况,应制成报表于次月10日前报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及部长审核。

  

(二)经费开支范围1、旅差费。

干部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按(寿财行〔20XX〕1号)、(寿财行〔20XX〕2号)、(寿财行〔20XX〕13号)执行,超额部分个人自行承担。

  2、车辆油料及维修费。

按照车辆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维修费报销时需附维修审批单和维修清单。

  3、办公用品(具)开支。

办公用品(具)的购买、维修、更新等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凡一次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请示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同意后置办;

  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应由分管副部长请示部长同意后置办。

购置办公用具要填写购物审批单,先审批后购置,经审批后安排2人以上共同承办。

  4、通讯费、印刷费等常规开支。

办公电话费、邮费、印刷费等由办公室或财务室结算。

  5、报刊资料费。

部领导和各科室的报刊资料,由办公室统一订购。

各种与业务工作有关确需临时订购的报刊资料,要经分管副部长审批后才能订购,并按程序报销。

  6、接待费。

公务接待发票要附菜单、接待审批单、公函。

  7、劳务费、慰问困难对象等其他一些合理性支出。

  8、有关专项经费的支出。

  以上各项开支所提供的票据要符合规定,附件齐全,经手、审核、审批到位。

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使每一张发票在开支上既符合政策规定,又要素、要件齐全,否则应予退回,拒绝报销入账。

财务人员要对报销入账的票据负责。

  (三)发票审核、审批及支付规定每张发票一般应有2人以上(含2人)经手。

每项开支均要经办公室主任、会计审核,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审批。

支出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需经部长再审批;

  5000元以上的,需经部机关班子会议研究同意。

票款支付一般应通过银行转账。

  (四)其他事项1、借款管理。

干部因公向财务借款,由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审批,相关公务活动结束后及时冲销。

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冲销借款,因故超过一个月的,应向批准借款的领导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后,办理续借手续。

  2、票据及账簿管理。

票据、账簿的申领、使用、保管等由财务人员负责,确保安全。

  (五)安全保卫制度  1、单位要害部位由办公室按照安全保卫部门的规定,采取防火防盗措施。

  2、单位人员下班或外出时,应检查办公用房门、窗、水源、电源等设施是否关闭,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凡发现下班不关闭设备电源、电灯的,经查实后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3、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要经常对机关的要害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政务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及重大决策等;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寿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

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机关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部机关。

  本机关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本机关实行政府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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