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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人才发展基金七彩基金

中国青年人才发展基金

“七彩基金”(暂定名)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青年人才发展基金会--“七彩”基金,共青团中央相关机构、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

其英文名称:

“ChinayoungtalentdevelopmentFoundation——“Colorful”Found。

第二条本基金属于公募基金。

本基金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全国各地。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

推动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建立传统文化产业联盟、培养传统文化产业创新型人才,实现传统文化产业与现代文化创意产业结合,打造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之间的青年文化交流和合作的公益型服务平台。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来源于企业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托管单位为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发起单位为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和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海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成立中国“七彩”行业联盟,每年召开一次行业联盟年会暨论坛;

(三)开展公益募捐活动,募集资金;

(四)资助中国青年人才进行中国传统文化的教育、培训、研究、服务工作;

(五)资助中国传统文化产业青年人才实践项目,资助中国文化创意产业面向少年儿童的文艺作品;

(六)在高校设立从事烟花创意研究的相关专业以及专项奖学金;

(七)评选年度“中国传统文化行业杰出青年人才”;

(八)开展国际青年文化交流活动;

(九)依法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发起人的权利和捐款名誉制度

第八条发起人权利:

(一)发起人资格一经认可,即为七彩基金理事,享有七彩基金运营的监督权和选举权;

(二)发起人享有七彩基金会下项目的优先合作权利和各项活动的参与交流权;

(三)发起人享有七彩基金的各类公益事业的参与权;

(四)发起人投资创办的项目一经七彩基金理事会认可,即享受七彩基金的风险投资支持。

第九条发起人捐款的名誉制度

(一)为了表彰发起人慷慨解囊,奉献社会、支持中国文化产业的高尚精神,基金会设置发起人捐款的名誉制度。

  

(二)对于积极参与筹款的基金会发起人,凡一次性捐赠款项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基金会授予“七彩功勋公益大使”称号,凡是一次性捐赠款项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基金会授予“七彩终身公益大使”称号。

      (三)凡是被七彩基金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发起人,其事迹将被编入七彩名誉录,并在人民网、新华网、央视国际、人民日报、中国日报、中青报及各类刊物上发布,并授予相关荣誉证书与奖章;对有杰出贡献者,将会在年度庆功会上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 组织机构:

(一)成立本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基金的决策机构;

(二)理事会由共青团中央有关机构负责人、国家有关部委有关人员、专家和捐赠机构代表组成,组成人员为5-9人,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四)基金设监事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本章程,制订本基金管理机构政策;

(二)决定本基金的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审批本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五)根据理事长提议任免秘书长;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共青团中央有关机构和捐赠机构等推荐的代表,能够代表本机构参与基金管理的人选;

(二)有关国家部委推荐的代表;

(三)从事青年人才管理和研究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六)认同本基金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五)向本基金一次捐赠100万元以上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及人选方案,应当报本基金主管单位同意;

(二)罢免及增补理事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后,由本基金发起机构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有权向本基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的专项工作;

(五)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利用在本基金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从事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活动;

(六)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发言;

(七)出席理事会会议,提交本基金项下相关的建议或议题;

(八)拓展资源,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九)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决定度年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常务副理事长可作为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理事长办公会是本基金年度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参加,由理事长召集。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办公会,常务副理事长可作为理事长办公会召集人,决策本基金所有事务。

第十七条 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并以多数票决议。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中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

理事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本办法的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和未在基金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获取报酬。

本基金为理事和监事提供在本基金工作的必要费用,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

理事和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的行政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国内地居民,在社会和经济领域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订本基金发展规划和理事会工作计划;

(三)审批重大基金使用计划;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任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督促理事善尽职守;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可设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一)理事会可邀请德高望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

(二)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对机构事业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为名誉理事。

名誉理事由当届理事长代表理事会聘请。

理事会支持名誉理事参与机构活动,鼓励其对机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其为本基金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源支持。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办公会是秘书处工作决策机构,由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组成。

秘书长为会议召集人,议事规则为民主集中制。

秘书长办公会职责:

(一)决定本基金的具体工作事项;

(二)审批本基金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基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审核本基金100万至500万元(不含)的基金使用计划,报理事长批准后实施;

(四)提议授予捐赠机构代表荣誉理事称号;

(五)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检查理事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各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人选由发起单位推荐,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议通过。

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任命。

秘书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秘书长办公会决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青年工作,具有高级管理人员素质;

(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授权执行秘书长主持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督办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本基金发展计划;

(二)主持或授权执行秘书长召开秘书长办公会;

(三)选拔、任免、考核秘书处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四)提请审议授予捐赠机构代表名誉理事称号;

(五)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

(六)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本基金有关工作文件;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八)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章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基金、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

(二)发起人利用自身影响力募集;

(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国内外机构、团体及个人捐赠;

(四)投资和资产增值收益;

(五)本基金资助项目偿还的启动资金;

(六)依法拍卖或变卖的捐赠实物所得;

(七)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成立中国“七彩”行业联盟,每年召开一次行业联盟年会暨论坛;

(二)资助中国青年人才进行中国传统文化的教育、培训、研究、服务工作;

(三)资助中国传统文化产业青年人才实践项目,资助中国文化创意产业面向少年儿童的文艺作品;

(四)在高校设立从事烟花创意研究的相关专业以及专项奖学金;

(五)评选年度“中国传统文化行业杰出青年人才”;

(六)开展国际青年文化交流活动;

(七)基金宣传推广费用;

(八)办公日常支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九)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全国的募捐活动;

(二)超过基金会净资产1/5的投资活动;

(三)涉外投资活动;

(四)对基金会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募捐和投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七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项目;

(二)由业务主管单位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07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七彩基金”理事会成员名单

(暂拟)

名誉理事长:

有关部委领导同志

名誉理事:

部委相关机构负责人

理事长: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常务副理事长:

李文革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主任

副理事长:

(三名人员待定)

*****团中央所属基金会负责人

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推荐

捐赠企业相关领导

理事:

团中央某基金会负责人、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3名)、企业代表(3名)(共7位)

秘书长:

有关部委领导同志

执行秘书长:

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推荐

副秘书长:

企业相关领导

监事:

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推荐和企业代表共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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