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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服互联网管理平台服务采购doc

中小学校服互联网管理平台服务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芦购2019B000178236

 

采购单位:

芦溪县教育局

招标代理机构:

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19年3月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磋商邀请

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芦溪县教育局(采购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中小学校服互联网管理平台服务采购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

芦购2019B000178236

(二)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三)采购内容:

品目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服务期限

主要服务要求

预算金额(元)

中小学校服互联网管理平台服务

1

壹年

详见采购项目

需求

220000.00

(四)磋商方式: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开启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各响应供应商就采购项目中技术参数、售后服务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在磋商结束后,要求符合条件的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终报价(二次报价)。

最终报价(二次报价)在没有修正参数的前提下,最终报价(二次报价)不得高于一次报价;在修正参数(修正后的参数要求高于修正前的参数)的前提下,最终报价(二次报价)可高于一次报价。

磋商顺序由现场抽签决定。

(五)响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磋商文件的获取:

有意向的合格竞标人可从2019年4月3日起到2019年4月11日止自行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芦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磋商文件等相关资料,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到帐时间提交响应保证金即视为报名。

工本费:

300元/份(售后不退)在开标当天现场缴纳。

(七)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2019年4月12日9时30分,磋商地点:

芦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届时请各响应供应商代表携带响应文件及响应供应商代表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出席磋商会,签到时间以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及响应供应商代表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时间为准,逾期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或不符合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或逾期递交响应供应商代表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的将不予受理,作无效响应处理。

(八)响应保证金:

1、响应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足额一次性缴纳人民币:

4400.00元,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到账,否则响应无效。

各响应供应商在银行转账(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电汇的时间要求。

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本项目采用虚拟子账户方式网上缴纳保证金,虚拟子账号由投标单位自行从交易系统中获取。

具体操作见:

3、投标人对保证金相关事项有疑议,请致电:

国泰新点客服电话:

400-998-0000。

(九)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应在10日内完成系统的安装及调试,系统自安装并正常运行之日起30日内无质量问题,且中标人为采购人开具有效的税务发票后,采购人应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剩余的5%为质保金,在服务期内无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问题,采购人应于合同签订满一年后的30日内无息支付剩余的5%质保金。

(十)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一日前,未书面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而放弃响应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十一)联系方法:

1、采购人名称:

芦溪县教育局

联系人:

倪女士电话:

18807997666

2、代理机构名称:

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0799-*******

地址:

萍乡市安源区萍乡学院对面319国道旁

二、磋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响应邀请中所述项目的相关服务的采购。

2定义

2.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2“响应供应商”系指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服务商。

2.3“质疑供应商”系指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4“采购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单位。

2.5“日”系指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

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2.6“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2.7“主管预算单位”系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8“公章”系指供应商的行政章,不接受加盖其他印鉴(如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有序号的章等印鉴)的响应文件。

3响应费用

3.1响应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响应有关的费用。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3.2本次招标采购人同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最后成交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请各位响应供应商在响应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具体收费标准按成交金额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即

 

服务类型

费率

成交金额(万元)

服务招标

100以下

1.5%

4合格的响应供应商

4.1凡有能力提供本磋商文件所述相关服务的,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国内供应商可能成为合格的响应供应商。

4.2响应供应商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3一个响应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磋商响应文件。

如果响应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响应;

4.3.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4.3.2响应供应商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4.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

4.5响应代理人在同一个项目只能接受一个响应供应商的委托参加响应。

4.6响应供应商信用记录

4.6.1本次采购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对所有参加本项目的响应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

4.6.2查询的截止时间点为:

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4月12日(投标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有效)

4.6.3响应供应商及响应供应商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响应供应商,将拒绝其参加本项目。

4.6.4响应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将提交给磋商小组审核,同时报采购人存档。

4.6.5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妥善保管响应供应商的信用信息,仅适用于本项目,不会用于本项目与投标无关的其他事项。

(二)磋商文件

5磋商事项说明

5.1响应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件、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

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响应有可能被拒绝。

5.2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响应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澄清与答疑

6.1本项目不进行集中答疑。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和疑问的响应供应商,均应以书面送达形式(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在响应截止时间五日前送达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疑问进行汇总整理。

必要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并将答疑结果公布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各响应供应商应注意浏览。

6.2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要求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

6.3响应供应商有义务在采购活动期间浏览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的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响应供应商。

7磋商文件的修改

7.1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响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以补充(变更)公告的方式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7.2补充(变更)公告将在指定网站上公布。

响应供应商有义务在采购活动期间浏览相关网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公布的与本次磋商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响应供应商。

修改后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将在指定网站公告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响应供应商,并对潜在响应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8响应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8.1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响应供应商就响应的所有来往函中均应使用中文。

8.2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响应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9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9.1响应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要求胶装成册和封装。

9.2响应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承诺并履行本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

9.3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按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变更)公告及答疑进行编制。

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不完整,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响应供应商承担。

10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磋商响应文件统一格式应包括但不少于:

10.1.1磋商响应文件资料清单

10.1.2响应函

10.1.3响应服务报价一览表

10.1.4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

10.1.5服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

10.1.6资格证明文件

10.1.7服务承诺函

10.1.8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10.1.9响应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10.2磋商响应文件应使用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1报价

11.1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价格均以人民币报价。

11.2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项目需求”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响应服务报价一览表》确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

响应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响应总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否则,其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1.3响应供应商的报价须包含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费用。

响应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2响应保证金

12.1响应供应商应按本文件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

12.2在开启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其视为非实质响应响应而予以拒绝。

12.3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2.4响应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

12.4.1响应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的;

12.4.2响应供应商未按照采购程序规定签字确认的;

12.4.3成交供应商在公示期内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

12.4.4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2.4.5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被磋商小组查实的;

12.4.6成交供应商拒不按照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12.4.7未提供被认定不予退还情形的。

13响应有效期

13.1响应有效期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开启之日起90天。

13.2特殊情况下,在原定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响应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响应供应商可以拒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响应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

但其响应在原响应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响应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响应文件,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响应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4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4.1响应供应商应按照要求,提交一式叁份磋商响应文件(1份正本、2份副本),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4.2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按统一格式编制并按顺序胶装成册,不接受散页或活页磋商响应文件。

14.3磋商响应文件必须用不褪色的蓝黑和黑色墨水填写或打印(所有纸张必须使用A4纸,宣传材料除外)。

14.4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要求由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参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正式授权代表参加的,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

副本可以采用复印件。

14.5除响应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磋商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

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供应商签字和盖章。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5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响应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密封在同一个不透明密封袋中。

15.2封装袋应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响应供应商名称并于封口处加盖骑缝章,并按注明的地址送达响应地点。

15.3磋商响应文件未按上述规定密封或加写标记,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6响应截止期

在响应截止期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7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7.1在规定的响应截止期前,响应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充、修改或撤回其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17.2响应供应商的补充、修改材料或撤回通知,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且在密封袋上标明“磋商响应文件补充”、“磋商响应文件修改”或“磋商响应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17.3在响应截止期至磋商响应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响应供应商不能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否则其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4补充、修改的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五)磋商与评审

18磋商小组的组成

磋商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按有关规定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依法组建磋商小组。

19磋商

19.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

响应供应商应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9.2磋商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持,磋商时,在监察部门监督下,由采购人及响应供应商代表共同检查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场监督磋商情况,经当场确认无误后当众开启。

19.3磋商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宣读响应供应商名称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并做好磋商记录。

20响应的评价和比较

20.1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20.2评审专家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评审信息。

20.3不退还磋商响应文件。

20.4本次采购采购人授权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21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1.1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响应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

21.2符合性检查。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有无计算错误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1.3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21.3.1二次报价(最终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1.3.2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1.3.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1.3.4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同意并签字确认二次报价(最终报价)后,调整后的二次报价(最终报价)对响应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

如果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响应将判定为无效响应处理。

21.4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没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响应文件。

磋商小组认定磋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1.5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响应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磋商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

21.6在初审时响应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其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6.1磋商响应文件数量不足或磋商响应文件没有正本的或磋商响应文件有两本及以上正本的或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胶装成册的;

21.6.2响应供应商未提交响应保证金或金额不足、响应保证金提交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1.6.3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1.6.4超出经营范围响应的;

21.6.5磋商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

21.6.6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21.6.7响应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21.6.8响应供应商未提供所响应服务的具体响应内容,或原文复制响应文件的技术规格至《响应服务报价一览表》及《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中的;

21.6.9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的;

21.6.10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21.6.1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响应供应商;

21.6.12响应供应商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21.6.13响应供应商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

21.6.1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参加开启会的;

21.6.15属于磋商文件中规定被视为无效响应其它条款的。

21.7磋商小组磋商后,供应商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其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7.1经磋商小组磋商技术参数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1.7.2服务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21.7.3磋商响应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22在竞争性磋商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2.1属于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终报价的响应供应商可以是2家;购买服务的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3响应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2.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5法律、法规规定未提供满足废标情况的。

23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及澄清

23.1在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响应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响应资格。

23.2评审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响应供应商可应评委的提问对其提供服务内容、设备配置、特殊优点和售后服务等进行简要说明和澄清。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响应价格(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除外)和其它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23.3响应供应商必须保证磋商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24磋商的步骤:

(一)第一轮磋商

磋商小组按已确定的磋商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磋商,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

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小组召集人和响应供应商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二)磋商文件修正

第一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进行合议。

根据第一轮磋商掌握的情况,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确定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优化采购方案,并经磋商小组签字。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响应供应商集中,磋商小组强调调整后的采购要求,将磋商文件的修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响应供应商,给响应供应商提供较充分的修正时间。

响应供应商根据第一轮磋商情况和磋商文件修改书面通知,对原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修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修正文件由供应商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后密封送交磋商小组。

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

修正文件与磋商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力。

(三)第二轮磋商

磋商小组就修正后的磋商响应文件与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小组召集人和响应供应商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并按(四)最终报价(二次报价)的要求,进行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轮磋商磋商小组未能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按

(二)磋商文件修正的要求,对磋商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三轮磋商。

第三轮磋商为最终的磋商。

(四)最终报价(二次报价)

最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所有响应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作最终报价(二次报价)递交磋商小组;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所有响应供应商在15分钟内作最终报价(二次报价)递交磋商小组。

在提交最终报价(二次报价)前,响应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磋商小组按评审标准,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荐成交供应商顺序,形成评审报告。

在磋商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50%,有可能影响服务/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以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对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

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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