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教程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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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教程复习题

《民事诉讼法教程》复习题

注:

请大家尽量自己组织答案,特别是案例分析题,避免千篇一律。

简答题

1、简述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答:

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诉讼权利则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手段。

诉权与诉讼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表现为:

(1)诉权是当事人诉松权利的基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则是诉权在诉讼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2)当事人是否具有诉权,决定了其是否能进行诉讼,也就决定了其是否可以行使诉讼权利,而诉权要在诉讼中得以实现,则得通过诉讼权利的具体行使来完成。

两者的区别表现为:

(1)诉权不仅基于程序法的规定,还基于实体法的规定,诉讼权利则只源于程序法的规定;

(2)诉权只是当事人享有,而诉讼权利不仅当事人享有,其他诉讼参与人也享有。

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诉权是诉讼权利的简称。

2、简述辩论原则。

答:

(1)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

(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是限于辩论阶段。

(5)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3、简述处分原则。

答:

(1)处分权为双方当事人享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依法行使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3)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

4、简述我国专属管辖的案件种类。

答: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简述独任制法庭的适用。

答:

(1)独任制法庭只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

上述两类案件,或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或是有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权利状态明确,所以可以由一个审判人员独任审判。

(2)独任制法庭只在基层法院和其派出法庭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适用。

(3)独任制法庭只在一审时可以适用,二审时不适用。

6、简述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答:

(1)与诉讼标的关系不同。

代表人本身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他与被代表人之间有着同样的利益,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而诉讼代理人与本案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仅仅是代当事人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2)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不仅是为了被代表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它不仅以被代表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同时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所以,诉讼中他具有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双重身份,具有当事人地位。

而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为自己的利益,不以自己的名义诉讼,不具有当事人地位。

(3)是否受法院裁判的约束不同。

诉讼代理人与案件没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不受法院裁判的约束,而代表人诉讼中,法院裁判不仅约束诉讼代表人所代表的人,也对诉讼代表人本身有约束力。

7、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

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分为七种: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8、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答: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9、简述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答: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10、简述诉讼终结的适用范围。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11、简述驳回申请支付令的情形。

答:

(1)当事人不适格的;

(2)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3)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的。

12、简述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

答: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7)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13、简述法院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答:

(1)拘束力。

判决的拘束力即判决的支配力,是指判决对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

(2)既判力。

判决的既判力是指判决在法律上的确定力,它具有实质上的确定力和形式上的确定力双重意义。

(3)执行力。

判决的执行力是指以判决为执行根据,可以通过法院司法执行权予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14、简述执行回转的条件。

答:

(1)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则应裁定终结执行,并对已执行回转。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而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3)应由法院作出裁定。

案例与论述题

1、案例分析:

(1)调解书对丁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

无效。

根据案情,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将本案作为普通共同诉讼进行合并审理。

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力义务关系,每个人的诉讼行为由各自负责,不对他人发生法律效力。

(2)丁是否可以再行起诉?

为什么?

答:

不可以。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反悔的,法院应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2、案例分析:

(1)本案是否符合督促程序的条件?

为什么?

答:

符合(P223:

7个方面的条件)。

(2)应如何处理?

答: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产生执行力。

3、案例分析:

(1)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

不正确。

本案原告王某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属普通程序,不能依特别程序审理。

(2)应当如何处理?

答:

民诉法规定,夫妻一方已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讼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4、试述证据的判断。

答:

证据的判断,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决定证据的取舍,并最终确定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在证据判断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证据证明力的确定作了规定,具体内容有:

(1)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确定该证据有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反驳但举不出相应的证据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提出的证据予以认定(即确定该证据的证明力);当事人当庭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反悔但提不出相应证据的,不得推翻原认定的证据。

(2)在证据的证明力大小问题上,第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第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第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第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第五,证有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第六,某些证据单独不具有证明力: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当的证言;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所提供的证言;第七,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若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5、试述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答:

详见民事诉讼法第179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伙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4)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5)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试述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答: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联系表现为两个方面:

(1)普通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基础,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

人民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法律未规定的,应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定情况下可转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从整体上说,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就操作规范而言,简易程序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易行;

(2)就适用范围而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而普通程序适用于一切民事案件;

(3)就适用的法院而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而变通程序适用于任何法院;

(4)就诉讼效益而言,简易程序比变通程序快速、经济。

从细节上,简易程序与变通程序相比有很大的差异,除了后面第三节“简易程序的特点”中体现出的差异之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无法实际通知被告应诉的法律后果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而在普通程序中,如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送达方式不能送达,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可以公告送达,作缺席判决。

(2)当事人协商决定的举证期限是否有具体时间限制不同。

一般来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来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可以要求当庭举证;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举证期限,经法院认可即可,并无15日的限制。

(3)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但普通程序中,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得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得于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

(4)裁判文书送达日期的确定不同。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而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大部分裁判文书的送达日期以受达人签收日期计算。

7、试述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答:

(一)第一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1)诉讼标的相同。

两种程序都是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从事实和法律上加以审理,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作出法律上的判定。

(2)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发生了第一审程序,才有可能发生第一审程序。

(3)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只是对上诉案件在上诉请求范围内继续进行审理,对一审法院的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从而纠正第一审程序中的错误,而不是重新开始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民事诉论法“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这两种程序除了在审级、审判组织、审理方式等方面有明显不同外,还存在以下不同:

(1)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

前者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以及上诉行为及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而发生,后者则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以及起诉行为而发生。

(2)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

起诉的理由是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上诉的理由则是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

因此,第二审程序不仅涉及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而且涉及对原审法院裁判的评价。

(3)二者所作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

一审裁判在上诉期间因当事人的上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二审程序的设立,客观上使法院裁判离客观上的真实和法律上的真实都更为接近,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得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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