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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房屋建设标准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房屋建设标准

5.2.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表5.3.1

耐火等级

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一、二级

二、三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三级

二、三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四级

二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5.3.4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3.5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5.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

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8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2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8.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8.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8.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5.2.6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注: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在底层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入口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有明显标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8.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2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计算。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8.0.1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设在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8.0.3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8.0.6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1IV类汽车库。

    2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III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

    3II、III、IV类修车库。

8.0.7I、II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8.0.10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8.4.4图书馆内超过300座位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两个。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

2.8.3疗养院主要建筑物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布置。

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

2.8.4建筑物内人流使用集中的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65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2.8.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

12。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4.2.3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67—88

7.2.2剧场内观众厅出口门及疏散外门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双扇门。

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0m以外;

  三、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

7.2.5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7.2.6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7.2.1电影院的池座、楼座均应设置足够数量、足够宽度并分布合理的内、外安全出口和相应的疏散通道及疏散楼梯。

进出场人流应避免交叉和逆流。

7.2.5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7.2.6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7.2.2汽车客运站内候车厅安全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7.2.3候车厅安全出口净宽不得小于1.40m;太平门应向外开,严禁设锁,不得设门槛。

7.2.4候车厅内带有导向栏杆的进站口均不得作为安全出口计算其宽度。

7.2.5楼层设置候车厅时,疏散楼梯不得少于两个。

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7.2.6安全出口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及事故照明设施。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4.0.4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设有独立的、通向地面或避难层的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2个。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5.2.8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安全疏散距离                 表5.3.8

名称

房间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

25

20

20

15

医院、疗养院

35

30

20

15

学校

35

30

22

20

其他民用建筑

40

35

25

22

20

15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5.3.10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0的规定计算。

                            疏散宽度指标               表5.3.10

     注:

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5.3.11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1的规定计算。

                           疏散宽度指标                 表5.3.11

     注:

表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指标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

度。

5.3.12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底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

应通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不应小于表5.3.12的规定。

                         楼梯门和走道的宽度指标               表5.3.12

 注:

1.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3.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5.3.14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0m,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5.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安全疏散距离表                  6.1.5

高层建筑

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定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医院

病房部分

24

12

其他部分

30

15

旅馆、展览楼、

教学楼

30

15

其他

40

20

8.1.8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表6.1.9

高层建筑

每个外门的净宽

走道净宽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医院

1.30

1.40

1.50

居住建筑

1.10

1.20

1.30

其他

1.20

1.30

1.40

8.1.10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8.1.11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计算。

  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

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5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5.0.5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

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7.2.2电影院建筑计算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的宽度所取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池座、楼座观众人数各按满座计算;

7.2.3池座和楼座应分别设置至少2个安全出口(楼座座席数少于50时可只设1个)。

7.2.4观众厅每一安全出口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双扇外开门;

  二、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转门等;

  三、门内外标高应一致或和缓过渡;门道内应无门槛、突出物及悬挂物;

  四、在门头显要位置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安全出口门上应设自动门闩。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3.6.3托儿所、幼儿园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m)               表3.6.3

房间名称

房间布置

双面布房

单面布房或外廊

生活用房

1.8

1.5

服务供应用房

1.5

1.3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4.0.4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度(m)                 表4.0.4

部分

部分双面布房

单面布房

群众活动部分

2.10

1.80

学习辅导部分

1.80

1.50

专业工作部分

1.50

1.20

4.0.7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4.2.2商店建筑的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7.1.6殡仪馆内悼念厅楼梯和走道的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百人不少于0.65m计算。

4.3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5.3.7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7.4.1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

  二、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

  注:

电梯不能作为疏散用楼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6—95(1997年版)

8.2.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

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2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8.2.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2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8.2.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8.2.4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8.2.5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2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3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

8.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8.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宜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2.9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表6.2.9

高层建筑

医院病房楼

居住建筑

其他建筑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1.30

1.10

1.20

8.1.10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5.4.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7.4.7民用建筑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88

5.1.2档案馆建筑内防火门宽度应不小于1m。

5.3.2库区内设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8.4.3图书馆内书库、非书资料库的疏散楼梯,应设计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4.0.5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4.0.4综合医院建筑内的楼梯、电梯

   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三、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

7.2.2剧场内的观众厅出口门及疏散外门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0m以外;

   三、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7.2.7电影院内的室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观众使用的主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40m;

   二、有候场需要的门厅,门厅内供入场使用的主楼梯不应作为疏散楼梯。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5.2.1博物馆内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8.4.1中小学建筑中的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

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8.3.4楼梯井的宽度。

不应大于200mm。

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66—95

8.15铁路旅客车站内旅客用楼梯及安全疏散通路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口及每跑楼梯净宽度,应根据人流计算,并不得小于1.6m。

  2安全疏散口通路净宽度不得小于3m。

4.4消防电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8.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m的其他二类公共建筑。

8.3.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

  2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

  3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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