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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50万元以下信息化项目技术服务

 

2017年松江区50万元以下信息化项目技术评估服务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招标代理:

上海银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

 

第一章招标公告

关于2017年松江区50万元以下信息化项目技术评估单位招投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上海银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委托,对“2017年松江区50万元以下信息化项目技术评估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017年松江区50万元以下信息化项目技术评估服务

2、预算编号:

预算金额:

23万元。

3、项目编号:

YXSJ-2017124

4、项目内容:

通过本次招标选择确定松江区50万以下信息化项目的技术评估机构,具体承担指定的松江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网络、业务应用、信息安全、弱电智能工程、软硬件产品采购、信息技术服务以及各类基础建设项目中的信息化配套建设等信息化项目的技术评估(简称“技术评估”)。

具体项目内容、招标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二、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具备健全的技术评估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

4、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通信信息类)丙级及以上资质;

5、配备技术评估专职人员,其中应含有信息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具备信息化评价从业经验的人员;

6、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无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和行贿犯罪记录。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获取竞争性磋商招标文件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通信信息类)丙级及以上资质(原件及复印件)

凡有意参加此次招标并满足上述条件的单位,请于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24日每天9:

00~17:

00(节假日除外),携带上述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至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25弄178号2楼(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进行现场报名确认并获取招标文件(工本费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

四、竞争性磋商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8月28日9:

30

2、投标地点:

松江区乐都西路825弄178号2楼会议室(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3、磋商时间:

2017年8月28日9:

30

磋商地点:

松江区乐都西路825弄178号2楼会议室(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投标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拒收。

投标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五、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园中路1号

邮编:

201600

联系人:

姜苗苗

电话:

37735275

传真:

37736473

招标代理机构:

上海银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25弄178号2楼(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邮编:

201600

联系人:

王勇敢

电话:

67852008

传真:

67852008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1

项目名称:

2017年松江区50万元以下信息化项目技术评估服务

2

1.2

招标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联系人:

姜苗苗

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园中路1号

联系电话:

37735275传真:

37736473

3

1.3

招标代理:

上海银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勇敢

地址:

松江区乐都西路825弄178号2楼(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电话:

67852008传真:

67852008

4

2.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具备健全的技术评估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

4、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通信信息类)丙级及以上资质;

5、配备技术评估专职人员,其中应含有信息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具备信息化评价从业经验的人员;

6、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无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和行贿犯罪记录。

5

10.1

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在开标后九十天内保证有效。

6

11.1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人递交1套正本投标文件外,还应同时递交1套副本,并提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7

14.2

信封标注信息

投标服务名称:

2017年松江区50万元以下信息化项目技术评估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递交至:

松江区乐都西路825弄178号2楼(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8

5

答疑会时间:

如有,另行电话通知

答疑会地点:

如有,另行电话通知

领取补充文件时间(如有):

如有,以电话通知为准

领取地点:

松江区乐都西路825弄178号2楼(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9

13.1

投标截止期

投标截止期为:

见招标公告

投标地点:

见招标公告

10

18.1

开标

开标日期:

见招标公告

开标地点:

见招标公告

11

23.4

其他的评标因素

详见投标须知附件一《评标办法》

12

27.1

合同签约地点

本次招标中标合同的签约地点为:

上海市松江区园中路1号

13

单个最高限价:

每个项目的评估工作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580元

14

招标代理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及专家评审费由中标方支付,费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所述收取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所列项目的服务采购。

招标单位:

是指招标采购货物、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项目指上海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招标资格证书、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本项目指上海银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合格的投标人

投标人须满足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所列的资格要求。

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根据商业法规运作,且与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无直接关联的单位才可以参与本招标项下的投标。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包括:

本招标文件由下列部分组成:

招标公告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格式

第三章投标格式

第四章技术要求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章节、条款、格式、附表和附件。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属于投标人的风险。

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在2017年8月23日16:

00前按前附页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传真到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通知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

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将对上述时间内收到的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如召开标前答疑会将另行电话通知时间与地点。

在标前答疑会上,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提出的与本次招标有关的问题进行答复。

会后将把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在标前答疑会上所作的答复整理成会议纪要,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该会议纪要将被视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原先所发招标文件中的内容或者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在标前答疑会上口头答复的内容与该会议纪要中的内容不一致,应以会议纪要中的表述为准。

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如不召开标前答疑会的,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将在发给所有投标人的补充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的与本次招标有关的问题进行答复。

该补充文件将被视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原先所发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与该补充文件中的内容不一致,应以补充文件中的表述为准。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了修改通知。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足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单位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语言和计量单位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人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的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将以中文为准。

投标文件中所用的所有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的构成

8.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部分,包括: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实质性内容的应答;

✓类似项目业绩;

✓投标人认为有助于提高其竞争力的其他书面承诺或文件。

技术部分,包括:

✓技术评估服务团队在该领域的权威性,主要承担人员能力,相关基础积累,类似项目服务经验;

✓技术评估服务的组织;

✓技术评估服务的实施;

✓技术评估服务的重点;

✓技术评估服务的质量控制和保障;

✓技术评估的服务质量承诺;

✓投标人认为有助于提高其竞争力的其他书面承诺或文件。

8.2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及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投标函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所附的“投标函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投标有效期

本项目为信息化项目方案评估服务,各投标单位统一按23万元进行投标总报价。

每个项目的评估工作综合单价作为竞争性报价,一旦中标,服务费的计算将按实际项目数量、项目方案评估费率及上海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每个项目的评估工作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580元。

投标人的投标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所规定的以日历天计算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招标单位可征得投标人的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单位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第8条的要求,准备1套投标文件正本和1套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印章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一旦正本中的内容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将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轻易擦去且不易褪色的墨水书写或用打印机打印,投标文件的副本也可用复印机复制。

不论是书写、打印或复制,均应做到清晰、整洁、规范。

投标文件不得使用硬封面包装,也不得使用活页装订。

正本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他要求投标人签名和加盖公章之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用不能轻易擦去且不易褪色的墨水笔亲笔签署,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如投标文件的签署人非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时,必须在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其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除投标人对错漏之处做必要修改或补充外,投标文件中不得有随意的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

如确有错漏之处需要手工修改或补充,则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修改或补充之处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发送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密封的外包装所用材料形式等不做要求,但外包装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印章(或签字)。

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密封的外包装上应标明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中注明的投标服务名称及招标编号,外层信封注明“在年月日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投标截止期

招标单位收到书面投标文件及电子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可以按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与投标人之间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迟交的投标文件

按照本须知第13条的规定,招标单位将拒收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须知第11条的规定进行签署和按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外包装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五、开标与评标

开标

招标代理将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有投标人代表在场的场合,组织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须携带和出示下列证明文件,否则拒绝其投标资格: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系法定代表人亲自前来,则提供法人资格证明书);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附复印件);

开标

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进行开标签到并检查书面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当众开封。

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开标记录中应包括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以及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开标时,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作为无效标处理: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投标文件;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在开标时因不符合规定而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投标须知第18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撤回的投标文件将被退回给投标人。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方授予合同为止,凡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单位和(或)招标代理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书面澄清(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投标人有义务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就有关问题作出澄清。

投标人的澄清答复应以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

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将根据招标服务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

其成员包括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及招标单位的代表。

评标委员会将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并向招标单位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的初审

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还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服务范围、内容和质量,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招标单位的权利或减轻了投标人的义务。

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将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本次评标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内容详见后附评标办法。

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六、授予项目

项目授予标准

除本须知第24条规定外,招标单位应将项目授予被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满意履行相应义务,且经评审评标总得分最高的1家投标人为中标单位。

招标人将与中标单位签订服务合同。

若技术评估实施期间,中标单位有经营及相关活动的不良行为,招标人有权立即终止其资格。

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将取消原授予投标人的中标决定。

招标单位接受和拒绝任一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招标单位保留在授标之前的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一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为的理由。

中标通知书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后,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包括节水)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

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列入财政部、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对于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获得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评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

上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采购公告发布前已经过期的以及尚在公示期的均不得作为评标时的依据。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政府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如果政府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为进一步扩展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不断增强政府采购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积极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沪财企【2012】54号)精神,自2012年7月1日起试点开展本市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

中标供应商可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融资担保,详见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第四章评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第12号令)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和内容予以确定本办法,作为招标单位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一、评标准则

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优先推荐符合下列条件的投标人: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有足够的履约能力;综合评分总得分最高的前1名投标人。

二、评标委员会

1.本次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委托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的组成: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3.评标委员会组长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推选,推选后由其主持并负责整个评标工作,直至本次评标工作结束。

三、评标方式程序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首先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综合打分。

统一综合比较打分,得分最高者为第一名,依次类推确定得分排名顺序。

评标委员将推荐综合得分第一名的投标人分别作为中标候选人报招标单位,由招标单位审核评标委员会意见,确定综合得分第一名者为中标人。

若出现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或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等原因取消中标资格,则按得分排名顺序依次确定第二名投标人为中标人。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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