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南苑消防施工合同包工包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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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南苑消防施工合同包工包料

公司

民建南苑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民建南苑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内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民建南苑消防工程

1.2工程规模:

1#A框剪15层、1#B框架10层,2#A、B框架10层,建筑面积:

23874.9M2

1.3工程地点:

监利县朱河镇迎接大道与民建路交汇处

1.4现场条件:

开工前甲方在项目现场为乙方提供一处水源接驳点、一处电源接驳点,使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2.1承包范围:

民建南苑消防工程工程图纸范围内已明示的室内消防水(消火栓,喷淋)系统、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干粉灭火器系统、消防箱内水带及消防枪系统、紧急广播系统、室外消防系统、防火门系统(不包含入户门)、消防排烟系统(含配套3C控制箱)的所有消防内容与整个消防系统的预埋部分(预埋已由总包单位施工,需二次配管)、安装、调测、验收、维保以及完成民建南苑消防工程整体项目的报建,检测,验收等手续,并完成图纸中未明示的消防主管验收需要执行的安装内容。

消防控制室设在一期1#、2#楼消防控制室,1#、2#消防报警控制均敷设至此对接完成,并配置相对应的设备主机接驳。

2.2整个项目的消防系统通过工程所在地消防相关主管部门的质量验收,并取得与本项目有关的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签发的消防合格证书。

2.3本工程范围包括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之规定及要求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2.4本工程范围包括承包方中标后对招标图纸的优化设计和报审。

2.5乙方不能拒绝执行为完成全部工程而需执行的所有项目及工作,不论该等项目及工作有否在本合同内详述。

2.6重要说明:

本消防工程的综合验收、消防报建、消防图纸审查、消防系统使用及维护的培训,相关材料设备安装,检测(包括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电气消防设施的检测费用,包括质检站、检测中心等所有政府部门要求的水、电、风及今后需增加的未知项目的检测费用等),系统调试,联运试车等政府部门要求缴纳的所有费用及消防部门要求购买的书刊征订费,施工配合费均包含在此报价中;与消防部门的协调责任和相关费用(包括涉及到的罚款费用、协调费用等)等也包在此报价中。

2.7乙方的承包方式:

本工程以包工包料总包合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含主材、人工、辅材及耗材、机械、取费、质检(含自检)、缺陷修复、利润和税金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

本工程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通过质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

包括施工设备及进退场费、劳务、管理、材料(含场内转运费)、自有管线施工产生的洞口修补;措施费用、维护、保修、保险、安全、文明、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第三条、主材品牌:

(1)本项目消防主材为指定品牌,不得随意更换,如有发现,按照合同总价的30%予以罚款。

(2)消防施工使用主材表;

序号

材料类型

品牌

规格

备注

1

内外热镀锌钢管

天津友发

国标厚度

2

消防报警设备

海湾

3

所有消防设施设备

确保正品国标和3C要求

确保正品国标和3C认证

4

排烟风机配套控制箱

确保正品国标和3C认证

5

消防报警线材

红旗、飞鹤

全铜国标线径

第四条、合同工期:

4.1开工日期:

2018年月日,竣工日期:

2019年月日。

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

天。

4.2根据消防及本工程施工的特殊性,本工程根据甲方要求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实施,甲方将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合理安排工期,甲方要求的竣工是指工程全部完成,系统功能全部开通运行。

4.3竣工日期每延误一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罚金5000元/天,罚款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予以扣除,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第五条、质量标准

5.1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消防工程技术规范、质量验收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并满足本合同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

工程综合验收质量评定达《合格》标准,需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

第六条、消防工程特别条款

6.1本消防施工合同项下之工程内容、乙方义务及工程款项已经涵括了乙方必须履行项目报建,确保消防工程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和取得消防合格证的义务及相关的消防证照办理费用。

6.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1)本消防工程未能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消防验收的;

(2)上述消防意见书任一不合格的;

(3)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取得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合格意见书的。

6.3出现上述6.2任一情形的,在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甲方还有权按下列任一方式处理:

(1)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2)延付合同款项直至乙方履行完毕上述6.2的义务;

(3)由甲方另行指定第三方进行工程整改和办理消防证照,由此而产生的工程整改费用、消防证照办理费用或甲方其他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价款

7.1本工程合同总价包干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7.2本工程合同总价以总价包干形式,总价包含但不限于图纸变更、修改所产生的费用。

7.3如甲方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因进度、质量等相关因数,觉得有必要将乙方承包范围中涉及到的某单项消防项目提出由其他甲方指定的单位施工后,其施工费用不计入此合同范围内,并在原合同总价内予以扣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7.4本工程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

包括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

已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图纸、工程相关规范并同时充分考虑图纸及规范中隐含的工作的费用。

上述报价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包括提供有关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以及需完成的工作),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试验、维护、保养、系统集成、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和物品,还应包括:

(1)其他有关联的措施费用,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条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施工措施、材料价格变化等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因此产生相关的各种检验、调试、成品包装、相应配件、专用工具、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规定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现场清理、验收等所有费用;甲方采购材料检测检验费用由乙方支付。

(2)完成本合同中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中所指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八条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8.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无价格调整。

第九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9.1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规定,其组成部分和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条款;

(2)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3)施工图纸;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5)工程预算书。

第十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0.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按进度付款。

10.2进度付款节点:

(1)、1#、2#楼、及附属的商铺所有水系统的管道及管道附件施工并试压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10%;

(2)、1#、2#楼附属的商铺所有消防报警线路、排烟风管施工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15%;

(3)、1#、2#楼及附属的商铺的消防报警设备、排烟风机、风阀、控制柜、防火门等施工安装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30%;

(4)、工程竣工,整体项目消防验收完毕并取得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资料手续齐全并交付归档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40%(累计支付至总金额的95%)。

(5)、质量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整体项目消防验收完毕并取得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后二年质保期满且无遗留质量问题情况下无息付清。

10.3甲方每次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应提供建安增值专票。

第十一条、施工图纸:

11.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施工图壹套。

11.2乙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用于本工程、严禁外流。

11.3超领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如乙方要求超领施工图纸,甲方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一般权力和义务

12.1甲方委托为项目经理,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资料的现场监理、管理工作;所有涉及工程费用、工期、设计变更、工程开工、停工、复工的指令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

12.2甲方派驻现场的本工程专业工程师,负责与乙方的日常业务对接,在项目经理的授权下工作。

12.3本项目消防工程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由甲方依据乙方上报经审批后的施工进度表按期提供。

12.4提供给乙方本工程施工图纸,负责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纸的审批。

12.5乙方变更、进度、造价的审查、核定和调整等必须经过甲方项目经理的确认,涉及工程单项费用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调整必须得到甲方法定代表人确认或授权,工程签证按照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12.6甲方的指令、通知由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监理公司,原则上由监理公司发出及监督执行,乙方未按时提出确认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2.7甲方负责向乙方尽可能地提供满足设备储藏要求的房间作为乙方堆放材料设备的库房。

12.8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水、电接驳点,乙方承担施工水、电费用。

12.9按工程进度情况支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乙方一般权力和义务

13.1乙方驻本工地项目经理为,乙方所有文件均由驻工地项目经理签署后,方能生效。

13.2乙方所完成的消防图纸的优化设计必须确保甲方要求的所有功能并正常运行,非甲方要求或甲方原因所产生的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3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说明其采取的施工时间、方法、程序、分段和次序给甲方和监理认可,并按认可的部署及计划施工。

13.4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包括修改)的提交及甲方的认可皆不会减轻或解除乙方在合同中的任务和责任,合同说明的工期要求必须严格遵循。

13.5乙方必须按本承包合同及甲方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接受甲方指令。

乙方的所有现场管理人员应具有与所承担工作相应的能力,且须按照工程需要配备管理人员队伍,一经确定后,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按照甲方指令要求变更过来);乙方项目经理易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13.6乙方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以上人员如离开工地,应向甲方代表请假并经批准,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若发生超过三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00元/次。

13.7乙方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而导致项目经理被甲方驱逐,乙方一次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项目经理被甲方驱逐达3次,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甲方合同预算总价5%的违约金。

项目部其他人员因上述原因被驱逐或调职调岗者,乙方每人次支付甲方人民币4000元违约金。

13.8开工前乙方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并及时完成图纸优化设计和报审。

如因乙方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提前10日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3.9乙方必须时时监督该项目的装修工程,在装修施工过程中(相对于装修施工各个阶段的装修内容)发现有不符合消防规范和影响该项目消防验收合格的部分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整改,如不能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因此影响该项目的消防验收合格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13.10负责提供与本项目有关除甲供材料外的所有辅材、配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与甲供材料的接口一致,且所用材料必须是国家认可的产品且满足设计要求。

13.11编制本工程材料设备的进场计划,材料设备进场前7日向甲方申报同意,进场后24小时报甲方验收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质保证书以证明其所用材料符合上述要求。

13.12所有材料设备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采购并做好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13.13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毁损、火灭、丢失的风险,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3.14乙方在施工中的问题应本着“发文件确认”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3日发文给甲方,口头汇报不作依据。

乙方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由项目经理签署发,甲方代表签署后生效。

13.15乙方需对本工程的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13.16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转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3.17乙方施工期间必须随时将现场内的垃圾及时清运出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现场清洁。

若乙方不及时清理,甲方或监理将有权委托他人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在收取费用后在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只需得到甲方和监理的书面确认,该款项扣除无需乙方书面确认。

13.18为甲方免费培训系统操作管理人员;经培训的操作管理人员应能熟练的掌握系统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13.19乙方自行解决施工临时设施并承担费用,并承担水电费用。

收费标准按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13.20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私自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所有的设计变更需设计院、监理、施工单位和甲方四方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责任自负。

13.21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从乙方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13.22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甲方及监理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13.23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边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以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保证及检验

14.1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在各方面符合甲方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材料设备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包括甲供的设备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2)所有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甲方或监理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材料检验费由乙方负担。

严禁使用不合格以及未经甲方和监理单位批准使用的材料、设备。

一经发现该材料、设备所施工部位必须全部返工并予以没收。

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罚金,工期不予顺延。

14.2安装的质量保证

(1)所有设备材料及工程施工质量,在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的同时,亦不能低于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的标准。

若甲方以较高标准作为质量规范及验收标准,甲方必须承担因符合较高质量标准而所需的费用,该类费用应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14.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以及中间验收,乙方自检合格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或其委托人参加,验收合格,甲方或其委托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后,甲方或其委托人应在记录上签字,才视为已经批准,承包商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4.4设备及材料验收

(1)对于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甲方认可。

在定购大批材料设备前,乙方要免费提供样本/样品作认可之用。

(2)乙方须在工地保存认可的样本/样品,作为以后验收材料和设备的标准。

(3)甲方对任何样本/样品之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乙方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

(4)乙方在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或是承包人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保证该材料、购配件、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被甲方、监理单位认可的。

(5)乙方提供的设备及材料,在运抵现场后24小时内,必须报请甲方或其委托人、监理进行验收。

该验收并不应视为对该设备或材料的最终的质量认定。

(6)乙方应在验收前24小时,书面提交验收申请,并按甲方或其委托人、监理要求的程序,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符合甲方合同约定的设备及材料严禁投入使用,乙方限期运出施工场地并承担费用。

(7)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规范或合同规定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甲方有权对材料的品牌、质量、价格等做出要求,为确保质量,甲方可指定厂家、品牌,再由乙方签订采购合同。

甲方所询的市场价将作为最终与乙方结算的材料结算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此部分材料改为甲供的方式,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此部分材料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该款在进度款中扣除,且不需得到乙方同意。

14.5检验

(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

15.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验收通知书,经双方确定验收时间,由乙方组织有关单位报消防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通知书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

15.2已竣工工程在移交甲方前,乙方对本工程所有设备、材料符有完全的照管责任,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工程移交甲方签收后至交付甲方前,期间发生损坏、失窃,由责任方承担。

15.3乙方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工程竣工后10日内向甲方提供经甲方审核确认的2套完整竣工图、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和设备系统运行调试报告、操作及用户维修手册。

工程竣工验收15天后甲方将不再受理乙方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若乙方结算资料中有遗漏项目视同向甲方让利,不作增加调整。

第十六条、索赔

16.1乙方对材料、设备与合同中甲方要求不符的有完全责任,并且甲方可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或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此时乙方应按甲方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退货的金额以原合同确定的设备单价退还,乙方并须负担因退货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仓储和装卸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货所需要的其他一切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

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

第十七条、违约终止合同

17.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自行安排第三方单位进行施工,终止合同,第三方单位进场施工日期即为合同正式解除时间: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工程。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目的任何其他义务。

(3)乙方实施工程分包的。

17.2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甲方有权可自行对乙方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无需与乙方进行对量。

17.3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周内,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将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移交监理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17.4合同解除后,乙方须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自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乙方在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及临时设施全部撤离及拆除;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17.5由于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的清场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解除合同所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乙方的违约金及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工程决算款中扣除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17.6因过错方的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乙方均须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17.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八条、争议

18.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安全施工及保险

19.1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项目经理为施工场地的安全负责人,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责任。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周边及其他设施安全正常,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在施工中若发生任何事故(包括高空作业)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如果任何第三方就施工事故向甲方索赔,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甲方因此而承担责任或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补偿甲方的损失。

(3)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盗等工作。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失窃和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对于甲方提出的违反安全管理的施工要求,乙方有权在提出书面回复后拒绝执行。

19.2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3工程保险

(1)乙方根据需要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并向甲方提供保单复印件。

在未投保的情况下,若发生任何意外,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与甲方无关。

(2)若乙方未投保,甲方也可以(但并非甲方的义务)代为投保,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相应扣除。

第二十条、合同修改

20.1若需对本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转让与分包

21.1本工程乙方不得有任何性质转让或工程分包,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如现场发现未经甲方代表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甲方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由乙方向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每次。

第二十二条、合同附件

22.1本合同的附件及以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同为一个合同整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包含以下:

(1)消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2)建设消防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其他

23.1结算时以本合同中明确的调整因素为依据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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