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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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9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全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制定该条例的基本法律依据。

109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2、群防群治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还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的体现)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自身预防为主的体现)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事故处理必须程序,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109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符,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2、依法履行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保证)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7、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责令限其改正;逾期,责令停止施工。

2)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109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审查施工方案

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09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1、主要负责人(明确责任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建造师)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处于中心地位。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

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和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公司等较大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专职人员的安全责任:

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日常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新岗位培训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当进行相应的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2)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3)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安全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5、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6、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本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附着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施工起得机械的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性较大的”起重机械。

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五)法律责任

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处挪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管理员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6、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其他法律责任

109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1)具有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责任

2)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具有科学设计

2)提出建议

3)承担后果的安全责任。

3、法律责任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09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

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1)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检验检测机构(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未提供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②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③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④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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