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防高温液体泄漏事故安全整治及验收标准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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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防高温液体泄漏事故安全整治及验收标准
为防止发生高温液体造成的灼烫、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要求生产过程中存在和使用高温液体的企业单位,制定预防工作重点,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1预防易发事故重点:
1.1高炉炉缸烧穿;
1.2铁水罐、铁包漏铁;
1.3用于高温冶炼的炉体漏炉;
1.4钢包漏钢;
1.5中包翻包、漏包;
1.6电炉水冷炉壁漏水;
1.7易爆、潮湿、密闭容器等入炉;
1.8钢包耳轴、起重机吊钩磨损超标准使用;
1.9高温液体储存容器倾翻事故。
1.10翻扣高温液态渣造成爆炸伤人。
2管理要求:
2.1充分识别高温液体存在、使用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2明确各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2.3对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岗位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2.4对相关岗位职工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2.5制定专业安全检查表,按照检查表各项内容,定期进行检查;
2.6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2.7建立各级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帐。
2.8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
3安全检查表
3.1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xx-20xx标准建立检查表,进行检查。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
结果
备注
1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
《炼钢安全规程》第8.1.1条
2
罐体耳轴,应位于罐体合成重心上0.2~0.4m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并以1.25倍负荷进行重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炼钢安全规程》第8.1.2条
3
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炼钢安全规程》第8.1.3条
4
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炼钢安全规程》第8.1.4条
5
用于铁水预处理的铁水罐与用于炉外精炼的钢水罐,应经常维护罐口;罐口严重结壳,应停止使用。
《炼钢安全规程》第8.1.5条
6
钢水罐需卧放地坪时,应放在专用的钢包支座上;热修包应设作业防护屏;两罐位之间净空间距,应不小于2m。
《炼钢安全规程》第8.1.6条
7
渣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罐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
《炼钢安全规程》第8.1.7条
8
钢水罐滑动水口,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清理、检查,并调试合格。
《炼钢安全规程》第8.1.8条
9
铁水罐、钢水罐内的自空间高度(液面至罐口),应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
《炼钢安全规程》第8.1.9条
10
铁水罐、钢水罐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他铁水罐、钢水罐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
有未凝结残留物的铁水,钢水罐,不应卧放。
《炼钢安全规程》第8.1.10条
11
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
《炼钢安全规程》第8.1.11条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烘烤器及其他烧嘴
1
烘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
《炼钢安全规程》第8.2.1条
起重设备
1
起重机械及工具,应遵守GB6067的规定;炼钢厂用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桥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炼钢安全规程》第8.4.1条
2
8.4.2起重设备应经静、动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试验负荷等应按表1规定执行。
桥式起重机等负荷试验,采用其额定负荷的1.25倍。
《炼钢安全规程》第8.4.2条
3
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吊钩本体应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炼钢安全规程》第8.4.3条
4
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YB9058的规定;电炉车间运废钢料篮的加料吊车,应采用双制动系统。
《炼钢安全规程》第8.4.4条
5
钢丝绳、链条等常用起重工具,其使用、维护与报废应遵守GB6067的规定。
《炼钢安全规程》第8.4.5条
6
起重机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指挥,同一时刻只应一人指挥。
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应确认挂钩挂牢,方可通知起重机司机起吊;起吊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炼钢安全规程》第8.4.6条
7
起重机启动和移动时,应发出声响与灯光信号,吊物不应从人员头顶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不应用吊物撞击其他物体或设备(脱模操作除外);吊物上不应有人。
《炼钢安全规程》第8.4.7条
外部运输设备
1
车间内部铁路线应为平道,且不应低于车间外铁路线轨道标高,铁路线弯曲半径与建筑接近限界应遵守YBJ52的规定;门洞边缘距铁路中心线应不小于2.8m。
《炼钢安全规程》第8.5.1条
2
尽头铁路线末端,应设车挡与车挡指示器。
室内车挡后6m、露天车挡后15m范围内,不应设置建筑物与设备。
铁路线轨道外侧1.5m以内,不应堆放任何物品。
《炼钢安全规程》第8.5.2条
3
无关人员不应乘坐锭坯车、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或运渣车、废钢料篮车及其他料车;运输炽热物体的车辆,不应在煤气、氧气管道下方停留。
《炼钢安全规程》第8.5.3条
4
进出炼钢生产厂房的铁路出入口或道口,应根据GB6389的要求设置声光信号报警装置。
《炼钢安全规程》第8.5.4条
5
应根据炼钢厂的特种车辆(如自抱罐汽车、料蓝车、运坯车等)的特殊要求设计道路路面,并设立明显标志;特种车辆道路应尽可能与普通车辆道路分开。
《炼钢安全规程》第8.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