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docx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
内容包括:
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防护用品等费用、脚手架费(包括:
综合脚手架或单项脚手架、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
具体内容详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不可竞争费,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
第四条 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最高限价,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在招标文件中给出。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将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一次性存入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资金账户。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存款凭证”。
建设单位对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增加项目清单。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管理等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增加的项目费用单独报价。
建设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后费用的,在工程决算时应予以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对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再计算,对其计算价格存有疑问的可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施工单位中标后,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定银行建立本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资金账户。
第六条 县(区)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现场评价(以下简称“现场评价”)工作。
无建设安全监察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将现场评价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
各地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园林绿化工程、道路桥梁维修工程的现场评价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相关机构负责实施。
负责实施的有关机构应将现场评价的相关情况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负责实施现场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评价部门”)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部分保证项目的主要内容(见附表3、4、5、6、7、8、9、10、11、12),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工程进行现场评价,计算现场评价分数。
施工单位对评价部门现场评价时评定得分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由其决定是否重新进行现场评价。
评价部门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现场评价:
(一)房屋建筑工程,应在工程基础阶段(正负零以下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主体阶段(正负零以上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装修阶段(室内外抹灰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进行现场评价,每次现场评价应由2名及以上评价人员参加,间隔日期应在30日及其以上。
施工工期不能满足间隔日期要求的,每次现场评价的间隔日期可由实施现场评价工作的评价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二)其他工程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结束,现场评价不得少于三次,参加评价人员人数及间隔日
期按照上款规定执行。
(三)评价部门每次进行现场评价,应当场计算评价得分,并将得分填写在《安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上,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签字义务的,评价部门可以评定该工程本次现场评价得分为零,并在1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评价部门进行现场评价过程中对于3分及其以上的扣分点,应照相或录像(因施工现场未设置而扣分的除外)。
(五)评价部门现场评价分数80分(不含脚手架评价分数,下同)以下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以整改后现场评价的分数作为此次现场评价分数;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
(一)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防护用品等费用。
项 目
建 筑
市政以及
通用设备安装
装饰以及
园林绿化
计费基础
定额计价的工程:
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
环境保护费
文明施工费(%)
基本费率
0.18
0.15
0.09
现场评价费率
0.12
0.10
0.06
安全施工费(%)
基本费率
0.14
0.11
0.07
现场评价费率
0.09
0.08
0.05
临时设施费(%)
基本费率
0.90
0.73
0.45
现场评价费率
0.60
0.49
0.30
防护用品等费用(%)
基本费率
0.10
0.06
0.03
现场评价费率
0.07
0.04
0.02
基本费率合计
1.32
1.05
0.64
现场评价费率合计
0.88
0.71
0.43
合 计
2.20
1.76
1.07
(二)脚手架费(包括综合脚手架或单项脚手架、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架)
定额计价的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项目
综合脚手架或单项脚手架、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架
综合脚手架或单项脚手架、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架
100m2
100m2
基本费
(元)
按预算定额标准的60%计算
按消耗量定额标准的60%及相应费用计算
现场评价费(元)
按预算定额标准的40%计算
按消耗量定额标准的40%及相应费用计算
基本费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费用。
现场评价费是施工单位达到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经评价部门组织现场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经评价部门的现场评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表》附表1),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附表2)计算。
本办法中的现场评价分数只作为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依据,现场评价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施工期间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计算安全施工费。
第九条 各市(行署)、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以及其下属分局(管局)建设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具体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划拨。
按照公开、方便企业的原则确定本地区一到两家银行为辖区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资金账户的指定银行,并应与银行约定此专项资金账户向外划拨资金时,必须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安全机构出具的同意拨款凭证方可划拨有关款项。
第十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依据下列规定出具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同意拨款凭证:
(一)工程开工阶段,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后,划拨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50%;
(二)工程基础阶段,安全评价达到80分以上的,施工单位提供下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计划和上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的有关发票、收据、凭证后,划拨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30%;
(三)工程主体阶段,安全评价达到80分以上的,施工单位提供下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计划和上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的有关发票、收据、凭证后,划拨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15%;
(四)工程装修阶段,安全评价达到80分以上的,施工单位提供下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计划和上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的有关发票、收据、凭证后,划拨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5%。
前款所列工程施工阶段中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计划、发票、收据、凭证,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在施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出具安全文明施工费同意拨款凭证。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资金账户还有余额的,余额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一)施工单位不提供有关计划、发票、收据或凭证的;
(二)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计划、发票、收据或凭证不真实、准确、完整的;
(三)施工单位承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评价80分以下,不按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指令进行整改的;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的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的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的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六)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并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并监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修阶段分别申请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评价部门进行现场评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附表7要求进行的现场评价表;
评价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评价。
对于工程监理单位现场评价分数不足80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经监理单位再次现场评价分数达到80分以上的,评价部门方可进行现场评价。
第十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由县(区)级及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将核定工作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
县(区)级负责实施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将其相关资料报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须将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的相关资料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评价部门的现场评价结果核定基本费率(费)、现场评价费率(费)。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的核定工作应在收到《安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施工单位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核定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诉,由其确定核定标准是否有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的核定工作包括:
(一)核定现场评价分数:
1、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安全机构对工程基础、主体、装修施工三个阶段的若干次现场评价分数计算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工程的现场评价分数。
2、其他工程,根据安全机构若干次现场评价分数计算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工程的现场评价分数。
(二)核定基本费率(费):
经过现场评价的工程,全额计算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各项费用的基本费率(费);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即施工单位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表》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的,不计算安全文明措施费率(费)。
(三)核定现场评价费率(费):
1、现场评价分数在80分及以下的,不计算各项费用的现场评价费率(费);
2、现场评价分数在80-95分的,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率(费)增加5%,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现场评价费率(费)=现场评价费率(费)×(现场评价分数-80)×5%。
3、现场评价分数在95分及以上的,全额计算各项费用的现场评价费率(费);
(四)核定综合脚手架费:
1、双排脚手架现场评价分数在80分及以下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脚手架费=全额计算综合脚手架费-全额计算双排脚手架费。
2、双排脚手架现场评价分数在80-95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1)双排脚手架核定现场评价费=现场评价费×(现场评价分数-80)×5%
(2)综合脚手架费=全额计算综合脚手架费-(全额计算双排脚手架费×40%-双排脚手架核定现场评价费)
3、双排脚手架现场评价分数在95分及以上的,全额计算综合脚手架费;
(五)核定塔吊安全监控显示系统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间接费费率:
安装塔吊安全监控显示系统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的,全额计取间接费费率,否则,不计取。
(六)核定安全施工费:
施工期间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施工费。
(七)核定垂直防护架费:
房屋建筑工程垂直防护架采用单排脚手架的,不计取垂直防护架费。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表》,到工程所在地县(区)级及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事宜。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凭《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办理竣工决(结)算。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决(结)算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度,按照附表3、附表4、附表5的要求及时进行现场评价和出具现场评价分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现场评价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直至记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七)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招标文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否列入不可竞争费。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审核是否有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审核是否有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存款凭证。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报送备案的招标文件,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条款没有进行审查,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
(二)对报送的施工合同、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条款没有进行审核,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
(三)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存款凭证,导致颁发施工许可证有过失的;
(四)对在建工程没有进行安全检查现场评价,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评价部门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装饰工程根据现场实际并参照房屋建筑安全评价检查表内容进行现场评价、确定分数。
第三十条 在工程中使用整体提升脚手架施工的,按照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综合脚手架计算,其他按照实际发生计算。
第三十一条 评价部门进行脚手架现场评价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中附表5、6、7、8、9有关脚手架的现场评价内容,相对应施工过程中脚手架搭设种类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评价。
本办法中未设置的其他种类脚手架现场评价表格的,工程项目涉及此类脚手架的,不进行现场评价,即全额计取此类脚手架的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规将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的,评价部门不受理施工单位申请进行现场评价。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原黑建发[2007]3号文件废止。
附表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表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现场评价
时 间
现场评价
人 员
建设工程安
全检查现场评价分数
脚手架现场评价分数
评 价
阶 段
项 目
负责人
垂直防护架
(双排脚手架)
垂直封闭防护
水平防护架
满堂脚手架
斜道脚手架
垂直防护架
(双排脚手架)
垂直封闭防护
水平防护架
满堂脚手架
斜道脚手架
垂直防护架
(双排脚手架)
垂直封闭防护
水平防护架
满堂脚手架
斜道脚手架
安装塔吊安全监控显示系统
(费率为 )
(是/否)
安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控系统
(费率为 )
(是/否)
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
(是/否)
垂直防护架采用单排脚手架情况
(是/否)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现场评价人员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房屋建筑工程,“评价阶段”一栏按检查时工程形象填写基础、主体、装修。
2、其他工程,“评价阶段”一栏按检查时工程形象填写。
3、塔吊安全监控显示系统、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安装情况和垂直防护架是否采用单排脚手架按照施工现场实际进行填写。
4、此表可作为汇总表。
附表2:
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
工程项目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地点
合同价款(元)
建筑面积(平方米)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环境保护费
文明施工费
基本费率(%)
现场评价费率(%)
安全施工费
基本费率(%)
现场评价费率(%)
临时设施费
基本费率(%)
现场评价费率(%)
防护用品等费用
基本费率(%)
现场评价费率(%)
基本费率(%)合计
现场评价费率(%)合计
合计
基本费率(%)合计
现场评价费率(%)合计
定额计价的工程
垂直、水平防护架
基本费(金额)
现场评价费(金额)
垂直封闭防护
基本费(金额)
现场评价费(金额)
综合脚手架
(或单项脚手架)
基本费(金额)
现场评价费(金额)
工程量清单
计价的工程
垂直、水平防护架
基本费(金额)
现场评价费(金额)
垂直封闭防护
基本费(金额)
现场评价费(金额)
综合脚手架
(或单项脚手架)
基本费(金额)
现场评价费(金额)
建设行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核定人员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