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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合同签订范本

GF-1999-0201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监制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 议 书

发包人:

甲方(全称)天津市京北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

乙方(全称)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XX经济适用房工程

工程地点:

天津市

工程内容:

一、二标段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9月25日

竣工日期:

2013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4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天津市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按实际发生价为准元(人民币)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天津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2011年10月20日生效后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300160邮政编码:

300000

合同管理办公室意见:

 

(章)

年 月 日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协议、变更记录,当合同文件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时间发生在后的文件解释为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不采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市的现行法律法规实行。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地方现行的技术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3.3款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进场前10个工作日提供8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只限于施工现场技术人员使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管理,负责资金控制,负责对工程施工变更、洽商的签证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及材料的选用,重大设计变更、增项的签订。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全部工程技术和甲方事物管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约定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7日内水、电接至施工现场,水电挂表使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7日内通至施工现场。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7日内提供,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7日内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到报批手续。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以书面开式交给承包人,现场交验7日内完成。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7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及8.1条(8)款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约定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每月25日向发包人上报当月的工程施工进度和完成的工程量造价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中第(3)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中第(4)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需发包人给以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中第(6)款执行。

(如成品已交给发包人后,发包人再委托承包人看管,费用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根据现场情况采用有效措施进行合理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9.8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施工图纸收到后20天内完成。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接到单后5日内审核确认完毕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以施工方案内依据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延误时间给以顺延。

延误超过5天的,责任方(包括非承包人责任的一切责任)还应承担因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费用。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实际发生执行

19、工程试车

19.1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约定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天津市2008年预算定额(取全费)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可调整情况如下:

《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按合同中已有单项价格计算,合同中未包括的项目时按08定额及当月的市场造价信息计算(含变更、增项和洽商)。

设计变更、增项在施工期间材料调价,已完成工程的修改调整均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此价格计入合同价格与工程款同步支付。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地下障碍物处理地基处理的现场签证以及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等),由甲方代表提出,设计单位出变更图,经发包人或监理确认后,合同双方按照天津市【2008】年建筑工程预算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及相应的取费标准计算,并随着工程进度同期调整合同价格。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天津市造价信息,没有的双方协商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乙方设备进场、人员到位,10个工作日内甲方付乙方计划工作量的3%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按每月25日提交报告发包人需5日审批完成,5日内未完成审批也未向承包人说明原因的既视为已审批确认工程款。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第一次付款;乙方施工至正负零时,甲方支付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70%的进度款;第二次付款:

乙方施工至十层时,甲方支付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70%的进度款;第三次付款;乙方施工至二十层时,甲方支付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70%的进度款;第四次付款:

乙方施工至主体封顶时,甲方支付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70%的进度款;主体全部完工经监理验收合格后甲方负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80%的进度款。

其它子项(包括二次结构、水暖、电、装修等)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每月根据确定的工程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拨付至工程总价的95%工程款,工程尾款5%做为质量维修费两年内全部付清。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工程所采用材料必须是满足设计要求,须经甲方和监理认可的合格产品。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图和竣工资料一套。

15.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约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协商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协商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协商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协商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协商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协商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协商

37、争议

1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求调解。

调解不成时,采取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劳务分包工程,承包人资质不含的工程项目。

分包施工单位为:

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国家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约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施工人员人生保险及民工工资保险。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工伤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公司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公司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约定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陆份

47、补充条款:

1、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再订立同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订立,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制约或法律约束力。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

价(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时间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甲方(全称)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

乙方(全称)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款》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天津市(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3年;

3、装修工程为1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1年;

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无。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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