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篇检验与发证中国船级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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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检验与发证中国船级社
中国船级社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指南
2015
第2篇检验与发证
目录
第1章通则1
第1节一般规定1
第2节证书1
第3节检验3
第2章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4
第1节一般规定4
第3章签发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5
第1节一般规定5
第2节初次检验5
第3节年度检验6
第4节中间检验8
第5节换证检验9
第4章船底外部检查10
第1节一般规定10
第2节船底外部检查10
第5章签发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检验11
第1节一般规定11
第2节初次检验11
第3节年度检验11
第4节换证检验12
第6章签发内河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的检验13
第1节一般规定13
第2节初次检验13
第3节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14
第4节换证检验14
第7章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15
第1节一般规定15
第2节初次检验15
第3节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15
第4节换证检验16
第8章签发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的检验17
第1节一般规定17
第2节初次检验17
第3节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17
第4节换证检验17
第9章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检验19
第1节一般规定19
第2节初次检验19
第3节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19
第4节换证检验20
第10章签发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的检验21
第1节一般规定21
第2节初次检验21
第3节年度检验21
第4节中间检验22
第5节换证检验22
第11章签发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的检验23
第1节一般规定23
第2节初次检验23
第3节年度检验23
第12章签发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的检验24
第1节一般规定24
第2节初次检验24
第3节换证检验24
附录Ⅰ送审图纸目录25
1一般规定25
2送审(或备查)图纸目录25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一般要求
1.1.1.1本篇规定适用于本指南要求的内河船舶的检验与发证。
1.1.1.2对主管机关认可本指南并授权本社按照本指南的规定进行检验的船舶,经客户申请,本社根据授权协议,按本篇规定进行检验,并签发或签署相应的证书。
1.1.1.3对客户申请本社按照本指南的规定进行检验的船舶,本社根据与客户书面约定,按本篇规定进行相应的检验,并签发或签署相应的证书。
本社并不保证这些证书被主管机关所接受。
1.1.1.4如主管机关对涉及本指南要求的船舶检验有明确规定时,则应符合其规定。
第2节证书
1.2.1证书
1.2.1.1检验合格后,应按船舶适用情况,根据本篇规定签发或签署下列有关证书:
(1)内河船舶适航证书;
(2)内河船舶吨位证书;
(3)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
(4)内河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
(5)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6)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
(7)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8)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
(9)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10)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
(11)内河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12)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13)内河船舶免除证书;
(14)临时证书。
1.2.1.2相关证书簿和证书的格式由本社另行制定。
1.2.2证书的签发及签署
1.2.2.1船舶经初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证书。
经换证检验合格后签发相应的证书。
1.2.2.2船舶经年度检验、中间检验、船底外部检查、附加检验合格后应在相应的证书上进行签署。
1.2.3证书的有效期
1.2.3.1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在正常情况下为长期有效。
船舶经年度检验、中间检验、船底外部检查、附加检验合格后应在相应的证书上进行签署。
1.2.3.2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内河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本节表1.2.4.1规定的换证检验间隔期。
对航行于冰封期水系的船舶(包括自航船和非自航船),其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的有效期限为每年度船舶通航期。
1.2.3.3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应不超过相应证书的有效期限。
1.2.3.4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3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有效期自此次换证检验完成之日算起,其他情况按原换证检验到期之日算起。
1.2.3.5在例外情况下,如船东在换证检验到期之日无法进行,根据船东申请,经验船师上船检验并经本社批准,可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展期的期限内应进行换证检验,新证书的有效期应自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1.2.3.6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的有效期限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1)非专门设计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①非船籍港的船舶,本社仅可签发单航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
②短期内连续装运/推或拖固定类别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证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3个月;
③具有固定航线、在固定装货处所装运固定类别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证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1年。
(2)专门设计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所签发的“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
的有效期应不超过该船“适航证书”的有效期。
1.2.4检验间隔期
1.2.4.1除另有规定外,内河营运船舶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和换证检验的检验间隔期限见表1.2.4.1。
表1.2.4.1
船舶种类
换证检验次数
间隔期限(年)
检验种类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及以后各次
客船、餐饮趸船、滚装货船、油船(包括沥青船)、油推(拖)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
换证检验
6
6
6
4
中间检验
3
2
2
2
年度检验
1
1
1
1
以上未包括的
其他自航船
换证检验
6
6
6
4
中间检验
3
3
3
2
年度检验
1
1
1
1
油驳、油趸、车客渡驳、餐饮趸船
换证检验
8
8
4
4
中间检验
4
4
2
2
年度检验
2
2
1
1
非自航工程船
换证检验
8
8
8
4
中间检验
4
4
2
2
年度检验
—
2
—
—
以上未包括的
其他非自航船
换证检验
8
8
8
6
中间检验
4
4
2
2
年度检验
—
2
—
—
1.2.4.2年度/中间检验可在相应间隔期期限到期日前后1个月内进行。
1.2.4.3换证检验应按期进行。
若船东提交检验确有困难,为使船舶能完成其航行,经本社同意,并经检验满意后,可对其证书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
1.2.4.4内河营运船舶在换证检验间隔期内应至少进行两次船底外部检查,其中一次应结合换证检验进行,另一次一般结合中间检验或在两次中间检验之间进行,且两次船底外部检查的间隔期不超过换证检验间隔期的3/4。
经本社同意,可免除非自航船第一次换证检验期内(包括第一次换证检验时)的船底外部检查以及趸船在中间检验或两次中间检验之间进行的船底外部检查。
1.2.4.5航行于冰封期水系的船舶(包括自航船和非自航船),其年度检验每周年进行一次,执行年度检验时采取“两次检验制”,即开江前作船体结构(包括水下部分的外板)及设备的检查,并了解拆检修理情况,开江后进行第二次检查,主要检查船舶设备的安装并进行效用试验;其中间检验间隔期应按本节表1.2.4.1的规定执行,执行检验时,按中间检验项目采用上述“两次检验制”进行检验;其换证检验间隔期应按本节表1.2.4.1的规定执行,如船东提交检验确有困难时,可向本社申请展期,经本社检验同意可延期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3节检验
1.3.1一般要求
1.3.1.1本指南是执行船舶检验的依据。
1.3.1.2本篇第2~12章中所述项的检验要求,除本指南规定外,尚应按本社《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的相应规定进行。
1.3.1.3用于内河船舶的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按本社《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的规定进行产品检验。
1.3.2初次检验
1.3.2.1在船舶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应进行一次完整的检查,以保证这些项目满足有关要求,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1.3.2.2与证书有关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应经本社审核批准,以确认其符合本指南的适用规定。
应送审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清单见本篇附录Ⅰ。
1.3.2.3经检验、试验,确认船舶满足审查批准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且材料、工艺和安装在各方面均令验船师满意后,由本社签发证书。
1.3.3营运检验
1.3.3.1营运检验包括:
(1)年度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总体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2)中间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3)换证检验——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并颁发一份新证书;
(4)船底外部检查——对船舶水下部分和有关项目进行的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5)附加检验——在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影响船舶安全性或完整性或影响其设备的效力或配套性的缺陷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的一次全面或部分检验。
1.3.3.2船舶在营运期间应予适当维修保养,以使船舶的技术状况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预定用途。
未经本社同意,对经过检验的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不应变动。
1.3.3.3船舶经检验并认为处于良好状态,由验船师在证书上签署。
1.3.3.4船舶经换证检验并认为适合预定用途、具备适航条件,由本社签发新证书。
第2章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
第1节一般规定
2.1.1一般要求
2.1.1.1内河船舶按《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规定丈量船舶吨位后,应签发内河船舶吨位证书。
2.1.1.2当船舶的布置、结构、容积、处所的用途等方面发生变动且使总吨位或净吨位变化时,该船所持有的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即告失效。
第3章签发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
第1节一般规定
3.1.1一般要求
3.1.1.1签发或签署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
(2)年度检验;
(3)中间检验;
(4)换证检验。
3.1.1.2散货船应在船舶适航证书的记事中注明适装的货物品种及容重;天然气燃料动力船应在船舶适航证书的记事中注明本船以天然气为发动机燃料。
3.1.2检验要求
3.1.2.1检验要求应符合本章第2、3、4、5节及本篇第1章的有关规定。
第2节初次检验
3.2.1图纸审查
3.2.1.1提交批准(或备查)的图纸资料应符合本篇附录Ⅰ2.1及2.4~2.9的有关规定。
3.2.2检验项目
3.2.2.1船体、轮机、电气设备和机舱自动化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并应符合审查批准的图纸要求:
(1)检查船体结构(包括主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以及海底阀箱及其滤网等;
(2)确认干舷甲板以下的防撞舱壁、机器处所两端与货舱和其他处所分隔舱壁以及双层底舱、防撞边舱等的水密性;
(3)水密门的操作试验及密性试验;
(4)确认水密甲板、围壁通道、隧道及通风管道的密性;
(5)舵设备、锚泊和系泊设备的检查和试验;
(6)当有要求时,进行船舶倾斜试验、船舶操纵性能试验、船体振动测量、轴系扭转振动测量;
(7)确认机械、设备、装置和系统的布置、安装和工艺等符合规定的要求;
(8)机械、设备、装置及其控制系统,如主机、推进轴系、螺旋桨、齿轮箱、发电机组、锅炉、压力容器、舵机、锚机、空气压缩机、热交换器、海底阀、舷侧阀等安装后的检查和试验;
(9)燃油、滑油、冷却、加热、舱底、压载、测量、通风、货物等管系的安装后试验;
(10)确认主机、辅机、锅炉、压力容器及燃油、蒸汽和压缩空气管系、热表面等设有适当的安全装置或防护设施;
(11)报警系统安装后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12)确认电气设备,包括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照明系统等的安装与试验;
(13)确认由电力引起的触电、火灾及其他危险情况已采取了预防措施;
(14)机舱自动化处所设备布置及功能符合规定的要求;
(15)对于油船,其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验还应包括:
①确认未采用船体作配电系统的导电回路,也未采用接地配电系统;
②确认各处所的位置和所有方面的布置均符合批准的图纸要求;
③确认危险区域或处所的电气设备符合批准的图纸要求;
④确认货油舱透气系统以及泵舱通风布置均符合批准的图纸要求;
⑤确认油船管系符合批准的图纸要求。
(16)对于滚装货船、Ⅰ型客滚船、Ⅱ型客滚船和车客渡船,其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验还应包括:
①确认滚装处所的通风、排水、电气设备符合批准的图纸要求;
②确认车辆系固装置符合批准的图纸要求;
③确认车辆跳板及其升降装置和控制系统已按批准的图纸安装和试验。
3.2.2.2船舶消防、救生设备、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并应符合批准的图纸要求:
(1)确认结构防火布置;
(2)确认水灭火系统符合规定的要求;
(3)检查灭火器和消防员装备等消防用品的配备和布置;
(4)确认机器处所和装货处所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符合规定的要求;
(5)确认机器处所内灭火设备及特殊布置符合规定的要求;
(6)确认火警探测和报警系统的功能;
(7)确认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及其舱柜上的阀门的遥控关闭装置的操作功能;
(8)确认各种开口关闭设施的操作功能;
(9)核查救生设备的配备和布置;
(10)检查每一救生艇(筏)、救生舢板的登乘布置及降落装置的降落和回收功能;
(11)检查固定式和便携式船内通信设备(如有时)的配备及其状况;
(12)检查集合与登乘站、走廊、梯道及进入集合与登乘站的出口处的照明,包括由应急电源供电时的照明;
(13)检查号灯的布置及安装、试验符合规定的要求;检查号型、号旗和声响信号设备配备;
(14)确认磁罗经、回声测深仪、雷达、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舵角指示器、螺旋桨转速指示器、探照灯等的安装及试验符合规定的要求。
(15)对于油船,其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验还应包括:
①确认甲板泡沫系统符合规定的要求;
②确认货泵舱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符合规定的要求;
③核查货泵舱各种开口的关闭设施的操作功能。
3.2.2.3无线电通信设备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并应符合批准的图纸要求:
(1)核查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及布置;
(2)检查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安装情况;
(3)检查所有天线、馈线和防止其振荡的保护装置(包括天线绝缘电阻及其安全性);
(4)对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可携式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对外扩音装置、航行安全信息接收装置进行试验,确认其功能的完好性。
3.2.2.4确认船上已配备下列所需的各种文件:
(1)安全装载手册(如有要求时);
(2)车辆系固手册(适用于滚装货船、Ⅰ型客滚船、Ⅱ型客滚船和设有车辆系固装置的车客渡船);
(3)集装箱系固手册(适用于集装箱船);
(4)船舶稳性资料;
(5)船舶操纵性手册(如有要求时);
(6)操作手册(适用于消防船、浮油回收船);
(7)防火控制图的配备和张贴;
(8)磁罗经剩余自差表或剩余自差曲线(适用于设有磁罗经的船舶)。
3.2.3证书的签发
3.2.3.1检验合格后,应签发内河船舶适航证书或免除证书。
第3节年度检验
3.3.1船体、轮机、电气设备和机舱自动化
3.3.1.1船体、轮机、电气设备和机舱自动化的年度检验应包括:
(1)检查船体及其上的关闭装置;
(2)检查舵设备及锚泊和系泊设备;
(3)对水密门进行检查和操作试验;
(4)检查舱底、压载、甲板排水、空气和测量管系的工作情况,并对舱底和压载管系进行效用试验;
(5)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装置,包括安全装置进行外部检查。
确认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6)确认主推进装置,包括主推进机械、齿轮传动装置和轴系等,以及为主推进装置服务的泵和管路系统得到维护保养,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确认发电机原动机和其他辅助机械,以及为其服务的泵和管路系统工作状态良好;
(8)对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进行效用试验。
设有应急操舵系统的应进行应急操舵试验;
(9)确认机器处所和其他处所通风系统的运行状态;
(10)确认居住处所、机器处所和其他处所的脱险通道保持畅通;
(11)确认驾驶室和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设施工作状态良好;
(12)尽可能地在运行状态中对电气设备进行目检,包括主电源和照明系统;
(13)确认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在主电源失效后自动供电的工作情况;
(14)检查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由电气引起的灾害的预防措施;
(15)检查机舱自动化控制处所的布置并试验报警、自动、停车功能;
(16)对于油船,其年度检验还应包括:
①检查货油舱开口,包括填剂、盖、围板、隔板和防火网;
②检查货油舱压力/真空阀和防火网;
③检查燃油舱、含油压载舱和含油污水舱柜以及空舱的透气管防火网;
④检验货油舱的透气系统;
⑤检查甲板上和货泵舱内的货油系统、压载系统以及甲板上的燃料油系统;
⑥确认危险区域内所有电气设备均满足该处所的要求;
⑦确认货油泵舱内及其附近的潜在着火源均已消除,出入梯道处于良好状态;
⑧检查所有泵舱舱壁是否有渗油痕迹或裂缝;
⑨检查货油泵、舱底泵、压载泵的压盖密封,确认电动和机械遥控操作和关闭装置和货泵舱舱底排水系统的运行,并且核查泵底座完整性;
⑩确认泵舱通风系统运行正常;
⑪确认在货油卸载管路和液位指示系统上的压力表运行正常。
(17)对于滚装货船、Ⅰ型客滚船、Ⅱ型客滚船和车客渡船,其年度检验还应包括:
①对车辆跳板及其与船体的连接部位进行外部检查;
②对车辆跳板的升降装置进行外部检查,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
③对参与总纵强度的纵向构件(包括过渡构件)及其焊缝进行重点检查,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
3.3.2船舶消防、救生设备、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
3.3.2.1船舶消防、救生设备、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的年度检验应包括:
(1)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检查及试验所有手动和自动防火门,试验所有通风系统主出入口的关闭装置;
(2)检查水灭火系统并作效用试验;
(3)核查灭火器的配备及存放;
(4)检查消防员装备;
(5)检查机器处所和装货处所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并进行报警试验;
(6)机器处所的天窗、门、窗、排烟口,烟囱环围空间和通风开口及其关闭装置的检查和操作试验,以及停止通风系统和锅炉的抽风风机装置的操作试验;
(7)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舱柜上阀门的遥控切断装置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8)各种开口关闭设施的操作试验;
(9)检查火警探测和报警系统,可行时,进行相应试验;
(10)核查船上每个人均备有应急须知,在醒目处所张贴的应变部署表,并且确认在救生艇、救生舢板存放处附近设有告示或标志;
(11)检查每艘救生艇(筏)、救生舢板包括其属具;
(12)检查每艘救生艇(筏)、救生舢板的登乘、降落装置;
(13)核查船内通信设备和通用报警系统的操作功能;
(14)检查救生衣,并随机核查其技术状况;
(15)检查救生圈、救生浮具,核查其位置及这些设备的状况;
(16)检查集合与登乘站、走廊、梯道及进入集合登乘站的出口处的照明,包括由应急电源供电时的照明;
(17)号灯和声响信号设备的检查和试验,号型、号旗等检查;
(18)检查磁罗经、雷达装置、回声测探仪、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舵角指示器、螺旋桨转速指示器等设备。
(19)对于油船,其年度检验还应包括:
①检查甲板泡沫系统;
②检查货泵舱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并确认各种开口的遥控关闭装置的工作状况。
3.3.3无线电通信设备
3.3.3.1无线电通信设备在年度检验时应按本章3.2.2.3的要求进行核查和检验。
3.3.4证书和配备的所需文件的检查
3.3.4.1现有证书、船舶上配备的所需文件的检查应包括:
(1)检查并确认有关证书的有效性;
(2)检查并确认船上已备有的各种所需文件。
3.3.5证书的签署
3.3.5.1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内河船舶适航证书上进行签署。
第4节中间检验
3.4.1船体、轮机、电气设备和机舱自动化
3.4.1.1船体、轮机、电气设备和机舱自动化的中间检验应包括:
(1)本章3.3.1规定的项目;
(2)在进行第二次换证检验以后的中间检验时,对水压载舱和货舱(特别是常年装运易腐蚀物品或易受装卸机械撞击的装货处所)有选择地进行内部检查;
(3)结合中间检验或在两次中间检验之间进行锅炉内、外部检验;
(4)对于油船,其中间检验还应包括:
①当检查各管路系统时,若对其状态有疑点,则可要求对该管路系统进行压力试验或压力测量,或两者兼之;
②在进行第二次换证检验以后的中间检验时,对货油舱、货油泵舱、隔离空舱、管隧、边舱有选择地进行内部检查;
③对危险区域或处所的电气设备、路过危险处所的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绝缘电阻测试。
3.4.2船舶消防、救生设备、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
3.4.2.1船舶消防、救生设备、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的中间检验应包括:
(1)本章3.3.2规定的项目;
(2)确认CO2容量已经核实并证明其分配管道畅通无阻;
(3)试验所有火警探测和报警系统;
(4)对于油船,其中间检验时尚应确认泡沫剂已经核实并证明其分配管道畅通无阻。
3.4.3无线电通信设备
3.4.3.1无线电通信设备的中间检验与本章3.3.3相同。
3.4.4证书和配备的所需文件的检查
3.4.4.1现有证书、船上配备的所需文件的检查与本章3.3.4相同。
3.4.5证书的签署
3.4.5.1中间检验合格后应在内河船舶适航证书上进行签署。
第5节换证检验
3.5.1船体、轮机、电气设备和机舱自动化
3.5.1.1船体、轮机、电气设备和机舱自动化的换证检验应包括:
(1)本章3.4.1规定的项目;
(2)在第二次及以后的换证检验时,对船体结构进行厚度测量;
(3)在第二次及以后的换证检验时,对双层底舱、边舱(如有时)、首尾尖舱、燃油舱进行水压试验;
(4)对锚设备、舵设备和舱底水系统进行效用试验;
(5)对水密门和水密舱口盖进行冲水试验;
(6)对锅炉进行内外部检验,并进行水压试验;
(7)检查中间轴、推力轴、螺旋桨轴及其轴承、法兰等,以及螺旋桨的技术状况;
(8)对于油船,在第二次及以后的换证检验时,尚应对压载舱、空舱、管隧进行水压试验,必要时应对货油舱进行水压试验或气密试验;
(9)对于滚装货船、Ⅰ型客滚船、Ⅱ型客滚船、车客渡船,在换证检验时尚应对车辆跳板的升降装置和控制系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