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准入退出监管办法2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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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准入退出监管办法2则

廉租房准入退出监管办法2则

  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实物配租工作,确保廉租房分配公平、公开、公正,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廉租房保障办法》、《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房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纳入保障对象、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并按照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第二章申请与准入

  第三条申请廉租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年以上,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即必须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无私有房产,或虽有私有产权房但按户籍内家庭人口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内(含13平方米)。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四条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

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社区(居委会)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并组织入户调查、反馈调查结果。

凡经初核认为符合廉租房承租条件的家庭,可由户主或推举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市廉租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申请人低保证、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及租赁人相片。

  3.住房状况证明。

有私有房屋的家庭,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无私有房屋的家庭,由申请家庭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无房证明。

  以上资料需提交原件,并将相关复印件作为审批附件。

  

(二)初核。

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应署名。

  1.社区(居委会)应当场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对申报材料情况清楚、完整的予以受理;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材料不齐全或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社区(居委会)对已受理的,在XXX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入户调查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参加,严格执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3.经社区(居委会)初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将《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三)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在XXX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审查工作。

对符合廉租房承租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签署经办人姓名,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于每季度的末月末周集中报市房产管理局。

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退回原社区(居委会)。

  (四)审核。

市房产管理局在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20日内,会同市民政等相关部门集中会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公示。

经审核,对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对象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六)审批。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确定为廉租房实物配租对象的申请家庭,按申请登记时间顺序排队轮候。

异议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申请复查。

  (七)归档。

各社区(居委会)应按照廉租房入住家庭逐户建立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将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及时备份交市房产管理局归总管理。

  第三章退出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廉租房承租户的年度资格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廉租房承租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廉租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按规定取消其廉租房承租资格。

由各社区(居委会)统一填写好年检年审表,并提供相应的名单汇总表,经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局、市房产管理局审批后,按规定退出廉租房。

  第六条廉租房承租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廉租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收回其承租的廉租房,并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廉租房承租合同》约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含1年)超出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房转租、转借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违规进行装修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在廉租房中居住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交纳廉租房租金的。

  对骗取廉租房的,责令其退出廉租房,并参照住房租赁市场价格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对乱拆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规装修的,应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第七条廉租房承租资格年检年审工作,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牵头,市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相关乡镇(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参加,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实施。

年检年审工作在每年度的7月底前完成,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底

  1.各社区(居委会)按照廉租房承租户台账名册,逐户进行家庭收入状况和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对经初查认为不再符合廉租房承租条件的承租户列入动态管理对象,并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将初查摸底表及动态管理台账备份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查。

  2.各廉租房住宅小区管理人员对所在小区承租户转租、空租、乱拆乱建乱装修等违规现象进行清查摸底,将摸底情况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复查。

  

(二)复查

  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各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摸底调查材料后,应在XXX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列入动态管理对象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复查工作。

对经复查认定为不再符合廉租房承租条件的承租户统一造具花名册和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备份呈报市房产管理局和市民政局。

  2.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各廉租房住宅小区管理员上报的摸底调查材料后,应在XXX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所涉对象转租、空租、乱拆乱建乱装修情况的复查工作。

对经复查认定属实的,列入动态管理对象,并形成调查材料报市房产管理局。

  (三)审查

  市房产管理局收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住房保障中心上报的调查材料后,应在XXX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等相关部门集中复核会审,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处理

  1.对经审批确认为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承租户,责令其退出廉租房,对骗租廉租房的家庭依照有关政策法规,给予处罚。

  2.对经审批确认为转租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租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责令其退出廉租房,对转租者同时收缴其违规转租所获收益。

  3.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违规进行装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取消其廉租房承租资格,收回其承租的廉租房。

  第四章组织保障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廉租房保障工作是落实为民办实事重要工作之一,也是今后一项长期性工作。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廉租房保障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廉租房实物配租组织实施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最低收入条件的审核及认定工作。

市监察、公安、发改、物价、税务、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廉租房实物配租准入与退出管理相关工作。

各有关乡镇(街道)负责对申请家庭申请材料审查、组织评议、公示,并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

  第九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等工作。

  第十条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自职责,严把廉租房承租准入、退出审核关。

严禁工作人员敷衍推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拿卡要。

对在廉租房承租审核、管理等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住建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商洛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主要包括政府新建、配建、改建、收购、政企联建、政民共建、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

  第三条全县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遵循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分期轮候、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协调、监督、指导和审批、管理等工作;民政、各镇政府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初步审核等工作;监察、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实物配租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政府投资补助建设的廉租住房,主要解决该企业中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具体保障对象由该国有工矿企业报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实物配租。

剩余房源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并且在当地实际居住或工作;

  

(二)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经济收入家庭的证明,符合县政府当年确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

  (三)无住房户、拆迁安置的住房困难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四)进城落户的农民中住房困难的家庭;

  (五)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

  (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须以户主身份申请,其他成员不得申请。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进行实物配租:

  

(一)无房户,正在享受城市最低收入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

  

(二)属于烈士遗属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残疾人员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56周岁以上老人且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予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一)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且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城区内有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13平方米的。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家庭提出的书面申请;

  

(二)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

家庭成员有住房的,提供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或产权证明);租赁单位公房或者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

  (四)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五)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救助证明;

  (六)属于军烈属、残疾人的,提供相关证明;

  (七)被拆迁户属于住房困难家庭的,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八)属于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证明;

  (九)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民政部门对原件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印章。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申请、登记、审核、公示制度。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户主持《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和其它相关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镇政府(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所在工作单位或镇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初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家庭收入审核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求全责备要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公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XXX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有异议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XXX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五)审批经核准符合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县城镇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上签署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意见,加盖单位公章,XXX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列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候选人。

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六)配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廉租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采取电脑公开摇号的方式,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七)签订合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四章配租原则和配租方法

  第十二条配租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有序轮候、特困优先”的原则。

当廉租住房房源少于申请家庭数量时,采取电脑摇号方式确定承租家庭。

对电脑摇号方式中未获得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

  

(二)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三)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四)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配,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五)对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患有大病人员、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承租危房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安置。

对行动不便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重大疾病人员和56周岁以上的老人尽可能安排在楼层较低的房屋。

  (六)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外迁的,同户籍且原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符合条件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办理承租手续。

  (七)实物配租面积按家庭人口计算,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13平方米。

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租金标准收取,单套配租住房因无法分割而超过保障标准面积的部分,参照市场商品房租金收取。

  第十三条配租方法

  

(一)配租资格确认。

实物配租申请人一经审批,列入实物配租候选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候选人发出《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

  

(二)摇号选取房屋。

取得《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的候选人,根据实物配租房源,在公证机关、监察机关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签到顺序,现场摇号获取廉租住房房号。

  (三)送达入住通知。

经核准对已摇号确定房号的实物配租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下达《县城镇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以下简称《入住通知书》)。

  (四)办理租房手续。

申请人应在接到《入住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弃权。

自动弃权的,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但不再享受实物配租保障。

  (五)轮候制度:

对未能摇到房号的申请人,实行轮候。

在轮候期间,可继续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对该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XXX个工作日内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或者所在工作单位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镇政府或者所在工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调整轮候顺序。

  (六)已确定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正当理由(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接受所配租住房的,视同该家庭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并将调整的结果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标准、押金等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规定条件的;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的;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县低收入家庭需求情况和年度保障计划,在政府投资新建、配建、购买的现有廉租住房总量中提取10-XX%作为廉租住房储备房源,用于其它住房保障应急等工作。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租廉租住房;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资格。

  第十八条承租廉租住房后,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廉租住房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家庭收入超过当地住房保障规定标准;

  

(二)拥有其它住房;

  (三)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所在地城市;

  (四)承租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已承租的廉租房;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六)承租人连续六个月未缴纳租金;

  (七)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廉租住房;

  (八)出现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它情形,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十九条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同期市场价格标准补交住房租金,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情节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实物配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申请实物配租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政府投资补助建设的廉租住房配租依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约定事宜参照上级政府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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