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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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

中国农业科学院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中国农业科学院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本部门中心工作,不断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党支部思想引导、组织协调、凝聚人心、服务群众的作用,保证本单位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科学院直属党支部和直属党委、总支中设立的党支部。

京外研究所党支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和基本任务

第四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单位和部门,要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部门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或因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成立党支部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

离退休职工中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单独设立离退休职工党支部。

第六条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七条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根据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若干党小组,每组选举党小组长1人。

一个党小组不应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正式党员)。

第八条党支部委员会的名额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决定。

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

第九条党支部委员会可分别设置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委员名额多的还可以设支部副书记、青年委员等。

第十条党支部委员应由党性观念强,廉洁奉公,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正式党员(党龄满3年)担任。

党支部书记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党员干部担任。

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一定时间做支部工作。

第十一条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

(一)支部党员大会换届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不设委员会的支部,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二)委员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三)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书记和副书记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新一届委员及分工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四)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二条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应及时进行改选;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也应根据上述规定,按期改选支部书记。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支部委员因人员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缺额,影响支部正常工作时,应及时补选。

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第十三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党内外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本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和党的工作的意见建议。

紧密结合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其依据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做好统战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吸收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入党。

(七)做好党务公开,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充分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调动广大党员干事创业和建言献策的积极性。

(八)严格党内监督,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执行中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及廉政文化建设。

处理违纪党员。

第十四条党支部可下设党小组。

党小组是在党支部直接领导下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

党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党员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组织和监督党员执行党支部的决议,完成支部布置的任务。

(三)协助党支部做好日常性的党务工作。

(四)定期召开党小组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和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督促党员经常联系群众。

第三章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党支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

支部党员大会是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

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支部大会选举的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

(一)定期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二)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讨论和制定本单位本部门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

(三)听取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接收新党员的发展和预备党员的转正,讨论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的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五)选举产生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增补和撤消党支部委员。

(六)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支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支部委员会如发现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时,可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党支部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保证监督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和任务的完成。

(三)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搞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四)处理好党支部的日常事务,按期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五)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生活。

(六)领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八条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与党支部委员经常交流情况,协调本部门内党、政、工、团、妇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支部委员自身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生活会,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九条党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党支部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支部的具体工作。

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组织委员职责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做好党支部在组织方面的管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配合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和纪律教育,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

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及时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并负责培养、教育和考察,按照发展党员的工作方针和原则,有计划地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4、做好党员管理工作。

负责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接转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和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5、做好统战工作。

负责对党员和群众进行统战政策、统战基本知识的教育,反映统战对象的意见和要求。

(二)宣传委员职责

1、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的党的工作任务,根据上级党组织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

2、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围绕本单位本部门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活跃党员和群众的文化生活。

4、充分利用网络、报刊、闭路电视、板报等宣传媒介,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宣传报道工作。

5、加强与本部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联系,协调各群众组织与本部门党政领导的关系,指导、支持各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三)纪律检查委员职责

1、协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负责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党员执行党的纪律情况,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

3、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

4、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情况,帮助、教育他们改正错误,鼓励他们积极工作。

5、经常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和反映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党纪的情况。

第四章党支部的基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集体领导制度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经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个人不能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分担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员大会。

每季度召开1次或1次以上,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主要内容包括:

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支委会。

每月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主要内容包括:

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活动。

(三)党小组会议。

每月至少召开1次,如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以推迟召开。

主要内容包括:

组织党员学习;传达落实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等党务方面的有关工作。

(四)党课。

除参加上级党组织统一组织的党课外,支部还要结合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党课教员一般由在同级党组织中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或先进党员担任,也可以聘请上级党组织的党员领导干部兼任,或聘请党校教师、相关专家学者兼任。

第二十三条理论学习制度

(一)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

按照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订党支部理论学习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理论学习可以采取集中学习、自学、专题辅导、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

要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保证学习时间,注重学习效果。

第二十四条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党支部或党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在组织生活会上进行党员教育,党员汇报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按规定参加每年召开一次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五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做出客观的评价。

(二)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年终结合党支部工作总结和年终考评进行。

(三)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的主要环节是:

1、组织党员开展学习教育;

2、撰写以党性分析为主要内容的自我评价材料;

3、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4、支委会根据评议情况,形成初步的评议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批;

5、上级党委按照上级审定的优秀党员比例,审批各党支部的初评意见,并发文通报;

6、对评出的优秀党员,由上级党委进行表彰;对个别不符合党员条件或违纪的党员,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处理;

7、各党支部对评议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一)党支部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自身条件,组织党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方式,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二)党员联系群众的方式包括:

结对帮扶困难群众、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参加设岗定责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定期走访群众,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请示汇报制度

(一)党员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及对党组织的建议。

(二)党小组每月向党支部请示汇报1次,党支部每月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1次,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

第二十八条创先争优活动制度

(一)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是支部建设和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要认真抓好,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的事迹,激励党员奋发进取,建功立业。

(二)结合工作总结和党员评议,创先争优活动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五章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党员教育的总体要求是:

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十条党支部每年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党员教育的基本方法包括:

党课教育法、民主讨论法、典型教育法、社会实践法、自我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所有党员(包括临时关系的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按规定和要求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转党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等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并在原单位缴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三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到新单位立即交给党组织,对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以自行脱党论处。

第三十四条党支部要经常检查、讲评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对各种不良倾向要敢抓敢管,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

第三十五条加强本单位本部门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主动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他们过好组织生活;适时组织形势报告会和情况通报会,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对于自费出国留学、短期请假出国(境)、短期去港澳台探亲或到国外及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的管理,按中组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党内监督

第三十七条党内监督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

第三十八条按照《党章》规定,党支部应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

党支部要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党内监督的重点: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任务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关心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八)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思想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情况。

第四十条党内监督的主要方法

(一)通过民主评议党员、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和党员向党组织的汇报了解党员思想情况,对党员进行监督。

(二)支部委员会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并如实反映党员群众要求,对上级党组织工作提出意见。

(三)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经常听取党外群众对党组织、党员的意见和反映,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增强党支部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第七章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一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执行《党章》和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要求,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不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二条发展党员必须始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基本原则。

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进行考察,不能突击发展。

第四十三条发展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主要表现。

党组织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进行入党教育和鼓励。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后,便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下发《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三)进入考察期。

考察期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四)确定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近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可列为发展对象,并要求其本人写出自传(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以及自己的现实情况等)。

(五)短期培训。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六)政治审查。

审查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和结论意见。

(七)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阐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不能有马虎态度,更不能有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时,不要简单地以“提希望”的形式代替写缺点,而应实事求是地对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其它方面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应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使其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八)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入党介绍人指导下填写。

并要求其填写时要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

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对《入党志愿书》上有的项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注明“无”。

在“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需要向党说明,而其它栏目中不能填写的问题,或对某些栏目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九)支委会审查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召开支委会,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经支委集体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合格和手续完备后,即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

记录整理表内评定意见反映要求真实。

除表内情况还应附一份完整的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十)公示。

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之前,单位党组织应对拟发展对象在本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十一)召开支部大会,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达到应到会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申请入党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会议主要程序为:

1、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2、党小组和介绍人介绍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议情况。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入党的人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十二)上级党组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

在审批接收新党员前,上级党组织要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

谈话前,党组织要对支部报来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采取座谈或个别谈心的方式,听取党内外人员对入党申请人的反映。

(十三)党委审批。

党委在收到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党委审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不能以党政联席会的形式讨论审批党员,党委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党支部。

(十四)支部向本人发出入党通知书。

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入党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支部应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活动,告诉其交纳党费的时间、规定等。

(十五)预备期的培养考察。

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党组织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向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和工作一次。

(十六)预备党员转正。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适当时候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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