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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制中的儒家思想

学号2007015028雷登志指导老师:

张会屏

【摘要】儒家文化是中国文化的精髓,汉代法制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从此,儒家思想不仅是中国的主流思想,而且在汉代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儒家思想一跃成为国家的正统法律思想。

儒家的礼治和德治内容贯彻到了汉代的立法和司法领域,并且将其条文化、法律化。

【关键词】儒家思想为国以礼为政以德德主刑辅汉代法制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儒家将西周奴隶贵族的旧礼改造成为封建地主贵族的新礼。

孔丘以仁为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

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

荀况引礼入法,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

儒家积极维护礼治,儒家所说的礼,是广义的法,其中既包括国家的统治、法律制度;也包括指导立法和司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二是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三是以等差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儒家认为,伦理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准则。

法律是制约人们言行的强制规范。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为维持伦理原则服务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

为此,孔丘首倡“正名”,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夫夫、子子①、是宗教等级名分,孟轲则宣称:

“内则父子,夕卜则君臣,人之大伦也”。

(《孟子尽心下》),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气将仁(孝亲和友爱)、义(安分守己、忠君敬上)礼(仁义的外部表现)、智(对仁义的认识)、四大伦理范畴作为施政执法的基本纲领。

儒家非常重视旨在强调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维护家长和族长的支配地位于世袭特权的宗法原则,以致把宗法视为礼的主干,儒家认为:

处理家庭内部关系的伦理原则是国家政治和法律的基本出发点,是家为“安身立命"、"忠君报国",同时,孝和忠是以家庭为本位的主要思想表现。

孝即对父亲家长的绝对遵从。

所以孔丘指出,"孝悌也者,其为人之本欤”气孟轲则更是直截了当的指出: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

”④因此,孝慈则忠“,做到孝就一定能做到忠。

等级差别是儒家之礼的本质特征。

在儒家心目中,人类社会只能是严格区分上下等级的社会,身份地位低下的侍奉和服从尊贵的人,身份高贵的人则享有各种由礼法规定的特权。

荀况明确地指出,人们地位平等便互相争夺,势均力敌便无法统一,人人都一样就谁也不听谁的,因而天下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确立等级制度是立国的基础,使“少事长,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

”后

(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

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已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以时才使用刑法,而在使用时必须小心成慎重,儒家对德的继承和改造表现在法律思想上就是:

其一德刑并用,以刑辅德;其二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其三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儒家认为德和行都是主要的统治方法,但应该以德为主,刑罚只是德教的辅助。

孔丘首先提出了这一观点,他主张“为政以德”(《论语为政》)。

赞美德政就是像北极星一样,是众星运转的中心。

儒家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但从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教化起不到作用时仍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

孟子认为:

“善不足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孟子离娄上》)与法律各有优势,应该结合起来。

孔孟从性善论出发强调教化的功能。

孔丘认为人生来便是具有相似的本性。

W君子小人的道德是后天习染而成的,因此可以通过礼义教化使小人弃恶从善,成为君子。

荀况虽然主张性恶论,但他强调人性是可以改变的,“涂之人可以禹”。

为了使人改恶从善,就必须通过礼义教化来“化性起伪”。

防止恶性发作。

同时孔丘期望通过“德治”、“胜残去杀”,达到“无诉”的境界。

孟轲明确地崇尚仁义而反对功利,主张“舍生取义”。

荀况也认为“积礼义而成为君子”。

儒家的这种礼教和德教是封建的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儒家提倡“仁政”,反对酷刑滥杀。

荀子指出:

“赏暨则利于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坚决反对“以族论罪。

”但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按照礼义原则对于从宽处理。

例如,孔丘主张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霆小过”以及《礼论》所总结的“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孔孟从统治原则方法的角度来立论“人治”,他们把政治看成个人道德的扩大,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所谓“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当需家认为:

国家的治乱,礼法的立废,都取决于统治者,特别是君主个人的品德。

孟子指出:

国家治是“圣人“之功,国家乱是”暴君“之过,”“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而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立娄上》),荀子则提出了“有人治,无治法”的论断,认为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离开人而治好国家的法度,没有圣王和君主,天下就大乱。

“无君子,则天下不理,礼义无统,上无君师,下无父子,夫是之谓至乱。

”(《荀子•王制》),儒家认为:

政治、法律、道德的实现都是“由己及人”的过程,人治的关键在于统治者能严格地以礼法"正己”,用自己的优秀品德和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

孟轲认为法律关系首先是上行下效的关系,君主的道德是维系天下的纲常,“身正而天下归之”,“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

”因而他把止乱的希望寄托在抽象的圣王身上,“五百年必有王者兴。

综上所述,儒家在礼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

这些法律观点经过改造,基本上都被汉代封建统治者所采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长期影响了整个立法,司法活动。

二汉代刑罚执行制度中的儒家思想

关于汉代刑罚的执行制度或方法,除一般刑罚的正常实际执行外,尚有以下几方面值得注意:

(-)赎刑

所谓赎刑,是指缴纳一定数量的财产抵代刑罚。

汉惠帝时,令民得买爵三十抵代死刑,①即将许可百姓以购买三十级爵位的钱财赎免死刑。

汉武帝时,令死罪者入赎钱五十五,减死一等为髻城旦舂。

®《张家山汉墓竹简》有赎刑规定,其《二年律令》之《具律》规定:

“死,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餐,金一斤八两;赎斩,府(腐),金一斤四两,赎及金一斤,赎耐,金二十两,赎迁,金八两;”其《贼律》规定:

“父母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

©赎刑一般用于过失犯罪或官僚贵族、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犯罪的情形。

(二)输作

输作作为汉代刑罚执行方式之一。

后汉光帝时曾下诏“天下系囚减罪一等,其余赎罪输作各有差。

”即普遍减刑后剩下的刑罚允许“赎”或“输作”两种方式折抵。

输作就是到官府或官府的工场、作坊、工地或军事场所劳动。

后汉章帝时,曾两次诏令“天下系囚鬼新白餐以上各减本罪一等,输司冠作。

"①和帝时曾令郡国驰刑输作军营。

此外有输作左校,输作若庐,输作织室等名。

(三)亲属代刑

代刑,就是允许罪犯替代罪行。

汉文帝时,齐子缰与请求没入官府为奴,以赎其父淳于公死死罪囚减死戍边,父母同产欲相代者,兹听之。

后汉安帝时,尚书陈忠上书请求“母子兄弟相代死,听,郝所带者,事皆施行。

(四)募刑

募刑,就是允许犯人在几种刑罚中自己选择。

有死刑和宫刑之间的选择,有允许在死刑和-一钳戍边之间的选择,有允许在死刑和斩右趾之间的选择,有允许在宫刑、斩右趾和-一钳戍边之间的选择。

募,即招募,听人自愿。

汉景帝时曾令“死罪欲腐者许之,”又曾令“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

,,CD汉武帝时,曾募天下死囚击朝鲜。

②后汉光武帝时曾诏"天下死囚系一切募下蚕室,"旬明帝时诏,“募郡国中都官死罪囚减罪一等,勿笞,旨度辽将军营,吨一-方五原等戍边县。

”包有罪,犯人可以主动请求立功赎罪,如后汉和帝时,窦宪犯死罪,乃自请击凶奴以赎死,帝许之,©东汉人班固曾主张凡犯死罪于古当今,进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

⑥以为仁政之施。

由此观之,汉代刑罚中蕴含着许多儒家思想。

儒家倡导德教为主,刑罚为辅在汉代刑罚执行制度中得到了体现。

同时也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统治者施行仁政,对百姓以德教、礼教、淡化功利之心,根据儒家思想构建了整个汉代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

汉代刑罚在执行过程中采用赎刑,其实就是给犯罪分子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进一步说明了汉代统治者不再以惩罚威慑犯罪分子为唯一目的,而是崇尚教化。

孔子提倡“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旨在其中”的伦理思想在汉代法制中也得到体现。

齐子堤-一请求没入官府为奴,以赎其父淳于公之肉刑。

正符合汉代统治者标榜“以仁孝治天下”的治国思想。

同时也是儒家倡导的“三纲五常”的伦理等级观念得到落实。

儒家思想以人性是其伦理基础,修身正己是其逻辑起点,教化天下是其核心价值,内化育人为其实践方式。

儒家思想中的“性相近,习相远”就要求在其后天受外力影响或改造向不同的方向发展。

通过礼乐教化,可以克服恶,求善向上。

一般来说,汉代的刑罚执行是从人性论角度认识教育问题的。

他们的观念是从儒家认为人性本善,故强调教育在教化万民,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认识到人性有差异,圣贤之性高于百姓之性,从而论证了修身正己礼乐教化以及严酷刑法的不同针对性与各自的合理性,也论证了不同的人不同的教育,对于普通民众,需要教化以安天下。

汉代刑罚的执行同样实行“仁政”,推行以德治国,教化民众。

修身正己,正如孔子所说的“仁”,其实是一个友意会性很强,内涵又极丰富的古典概念,现代汉语中很难找到相应的词。

儒家倡导的“礼”的内容也很广泛,不叫合理地规定了社会各种关系的准则与规范,核心是纲常名分和等级次序。

同样汉代统治者治国思想的根本原则是以德治国,讲求以道德礼义引导而不是行政约束,刑罚惩志来安民定邦。

即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有格”《为政》。

正如孟子对重视教育的作用的结论是“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

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

”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

儒家认为人性本善,可以通过教化由善端发展为善行,或善质变为善行,以行“仁政”。

古教育,教化天下,在汉代刑罚执行中教育思想占据有突出的位置。

使民众从内心认同并服从汉代封建伦理道德规范。

先富后教,导民以仁,使民众知“礼义廉耻”,明“纲常伦理”,从而使“德化天下”得以圆满实现。

汉代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显著特点是启发人的内心自觉,教育人如何做人。

三汉代刑罚原则和刑事政策中的儒家思想

根据通说认为,汉代的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从法律遗文和汉代法律事案中可以大致看出以下原则:

(一)矜恤老幼妇孺

这是在刑事上矜恤老幼妇孺,对弱势群体给与特殊的保护和关爱,体现尊老爱幼的法律原则。

汉惠帝时曾诏令,“民年七十以上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年八十以上,以孕妇未乳,师侏儒当===系之,顷系之。

”②宣帝时规定:

“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旬成帝时规定:

“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诸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

"包平帝是曾诏令:

"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

”©后汉光帝时曾诏令:

“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

当验问者,即就验。

”⑥汉人郑玄注《周礼秋官司刺》时曾引汉律"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

(二)亲亲得相首匿

孔子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

”①的伦理思想,在汉代法制中得到了具体体现。

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但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至今子首匿孙,妻匿父,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秩死,宥上请廷尉以闻。

”由自这一诏令开始,“亲亲得相首匿”变成了国家正式的法律原则,其立法本意在于尊重人们的伦理亲情,弘扬“亲亲、尊尊”之道宽宥人们出于自然亲情而情不自禁包庇藏匿犯罪亲属的行为。

(三)原心论罪

“原心论罪”是汉代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也贯穿在立法之中,《礼记王制》“凡听五刑之诉,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的原则,在汉代得到里进一步的发扬。

这主要体现在当时蔚然成风的“春秋决狱”之中。

董仲舒说: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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