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多举措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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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多举措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县人民法院多举措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信息来源:

县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13-09-23编辑:

Ymxxb7点击:

266次

   法院裁判文书上网,被誉为推进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让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渠道。

裕民县人民主动接受监督,采取多种措施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一是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庭室高度重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充分认识开展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坚决克服怕当事人上访、怕文书质量出现问题、怕上网增加工作量等畏难情绪。

   二是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纳入2013年法官个人考核上来,通过制定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通报个人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安排部署今后一段时期全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更加客观、全面地掌握个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三是明确一名院领导主管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具体负责裁判文书上网等工作。

各业务部门确定一名干警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最后由院领导审签,每一份裁判文书从制作到审签再到最后的上网,都更加认真、仔细,经常反复修改、校对、字斟句酌,以免出现错误。

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四是将裁判文书上网作为一项司法公开制度,通过制定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更加客观、全面地掌握全院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通过抓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裕民县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比以前更加规范、说理更加透彻,总体质量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不仅保障了公众的司法知情权、监督权,也有效促使了法官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责任意识。

(李乾元)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相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阳光司法”,近日,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五个必须”,确保该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得以有效落实。

    一是必须严格落实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总要求,即生效裁判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从2013年8月1日起,凡符合上网规定的生效裁判文书一律通过“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布。

    二是必须确保裁判文书高质量、无差错。

案件承办人、案件合议庭及该部门负责人对裁判文书的质量负责。

对拟在“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案件承办人要认真审阅,合议庭和庭长要认真审核,确保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内容真实、准确,格式规范,引用法律条款无误,文字表述、数字和标点符号等无错漏。

    三是必须遵循及时性原则。

针对以往极少数业务部门对裁判文书上网不够重视,文书上网不够及时、工作存在拖拉的现象,该院明确要求:

经审核决定在“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进行技术处理,并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上网公布,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方可以延迟公布的除外。

    四是必须注重隐私保护。

对拟上网的裁判文书,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涉及当事人和其他人员的住址、通讯方式等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采用符号替代、删除等方法隐去,确保司法公开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不误。

    五是必须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台帐。

该院要求各办案部门要建立专门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台帐,完整记录本部门已上网裁判文书案号、不宜上网文书案号及不宜上网理由,以备检查。

审管办和研究室要建立全院台账,研究室要定期对各办案部门、办案法官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审管办对办案部门和办案法官裁判文书上网的工作进行考核。

    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是“阳光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该院要求全体干警要认识到文书公开的重要性,部门负责人要切实担起督促的责任,务必按照“五个必须”有效落实,安排专人负责,把好各个关口,保障文书不出差错、高质量上网。

为了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渠道,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承诺到2009年年底前,实现全省三级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布。

这一举措毋庸置疑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阳光工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称赞。

为保证全省三级法院做好这一工作,省高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实施意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对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格式、审批程序、发布流程、差错补正和月报告制度等予以了明确。

    根据省高院的要求,我院对这项工作做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抽调专人成立了计算机网络管理办公室,研究出台了《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详细规定了裁判文书上网办法,之后又积极与中法网联系,经过较长时间的精心筹备,于2009年9月24日正式开通了陕县人民法院网站,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也得以正式启动。

    截止目前,我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进展基本顺利,已按照省高院的要求将2009年7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属于上网公布范围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

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3月20日,我院共审结案件871件,其中调撤案件372件,已送达裁判文书874件,应上网裁判文书272件,实际上网裁判文书272件,上网率达100%。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开展切实增强了我院法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了审判工作和裁判文书制作的质量,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更好地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但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在实践操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此,笔者有一些粗浅的想法和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目前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尚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干警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是一个新举措,很多干警不能正确认识到它的重要意义,不能给予重视,加之干警平时的业务工作就很繁重,因而对此项工作产生了些许抵触情绪。

也因此出现了文书质量不高,审批不够严谨,报送不及时等一些不良现象。

    二、裁判文书上网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尤其是最后一次下发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里规定“根据豫高法[2009]446号文件,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批制,无论上网或不上网,均应由审批人决定,承办法官没有决定权。

因此,即便是调解书不上网也应由庭长审批。

”这样的规定无疑会造成资源浪费,并无实际意义。

    三、裁判文书上网月报表的报送期间与司法统计月报表的报送期间不一致,以至于每月各种裁判文书的数量无从考证。

每个业务庭每个月送达了多少案件、判决多少、调解多少,网络办的工作人员并不清楚,只能是各业务庭怎么报网络办人员就怎么统计,这显然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到年底考评时也会出现问题。

    四、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不够到位。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里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可以不上网公布。

”这个规定很好,可是前提是当事人得知道裁判文书要上网,而我们的制度并没有这个保障。

之所以提这个问题是因为目前还有很多当事人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当事人,他们大部分是农民,不看报纸,没有网络,根本不知道裁判文书要上网,如果我们的承办法官没有告诉他们裁判文书要上网,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而直接将裁判文书上网的话,他们的隐私权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势必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五、网评工作没能有效开展。

一是因为网络办的工作人员和阅评员对自己工作的内涵和重要性认识不够,能力也有限;二是因为阅评工作没有形成机制。

在我院已出现两例没有及时发现网民评论和已上网文书错误的情况,也就没有及时对评论作出回复和答疑,没能及时对有问题的裁判文书作出修改。

而且对评论也不能作出合理有效地回复,达不到化解矛盾的效果。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已经成为河南法院司法为民的重要窗口和品牌,各级法院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强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进一步加强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主要领导主管该项工作,形成一个强大的态势,确保本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顺畅有序运行。

   二、简化审批制度。

对明文规定不属于上网范围的文书,主要是调解书、不属于上网范围的各种裁定不予审批,减轻干警的工作量。

三、将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的统计期间与司法统计月报表的统计期间调整一致,使各种数据有据可查,也便于考核。

    四、制定一个征求意见书,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要上网,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只有当事人签名并同意上网的文书才能予以上网。

征求意见书各业务庭自己留底备查。

一旦当事人事后提出异议,法院就有据可依。

    五、对网络办工作人员及网评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工作能力,同时制定对网民意见和疑问的回复及答疑办法,采取24小时不间断监控舆情,对于网民及当事人对上网裁判文书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有关业务庭在接到网络办通知后,原承办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由庭长(局长)审核把关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回复内容送至网络办,及时回复网民及当事人。

    六、完善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规定凡文书质量有问题、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上网、未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上网、审批不严上网、未对网民的意见和疑问及时进行回复答疑、未落实月报告制度等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情况,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综上,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完善的模式可供借鉴,实践中还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但它的价值和意义不可估量,我们应不断完善相关规定和制度,以保证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常态化,持续化开展,切实保障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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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裁判公开的再思索:

裁判文书上网信息的收集、回应与运用

发布:

2012-06-0413:

14:

26 来源:

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

杜长辉 王华伟 浏览:

33670次【大中小】

  裁判文书上网,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举措,法院大力推行的初衷在于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保障民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怀揣美好的愿景,北京、上海、云南、广东等省市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全面展开,河南更是实现了全省三级法院裁判文书全部上网。

不仅如此,全国法院至上而下出台的裁判文书上网规定,也使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看上去很规范。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在迈出“走出去”的第一步后,收到的并非都是鲜花、掌声,也有非议、责难。

仔细琢磨,我们发现裁判文书上网后,发生了功能失衡,法院急于表明渴望公开的态度,保障公众权利行使的措施未能及时跟进,造成“请进来”的工作没有做好。

公众虽知晓文书信息,但苦于没有官方交流平台、没有意见建议吸收渠道,无法真正参与司法裁判;虽能自由表达,但缺乏引导、互动,缺乏回应、反馈,难以实现社会监督目的。

说到底,是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不健全,最突出的表现在信息收集与回应制度缺失。

鉴于此,裁判文书上网后法院如何收集、吸纳、回应民意,怎么开发利用文书上网信息,成为后文书上网时代亟待探讨的问题。

本文以当前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实践状况为研究起点,着力构建的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机制,旨在使法院公开举措收到实效,使公众的司法期望得偿所愿。

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的现状与反思

  历经多年的试点、实施、推广,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在实践探索中不断推陈出新、丰富完善。

然而,由于制度建设方面的顶层设计跟进乏力,近年来文书上网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使我们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的前景不容盲目乐观。

  

(一)形式意义大于实质价值。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是在贯彻审判公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价值除了保障公众权利、提高司法透明度之外,还包括规范法院裁判行为,引导社会公众依法行事。

实践中,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并未充分展现上述价值。

社会公众虽然能够了解裁判内容,但缺乏纠正错误裁决的参与权,导致网络平台成了公众表达不满、宣泄情绪的场所;文书上网虽然表明了法院主动接受监督的姿态,但缺少接受监督的渠道与手段,使接受监督工作仅仅停留在小范围、特殊性问题上;裁判文书上网后法院自身对文书资源的开发利用、学习交流不够,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尚难直接起到规范裁判行为的实际效果;裁判文书上网各地公布内容、公开尺度、发布程序不统一,存在各行其是、随意公开的现象,致使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后的指导、示范功能弱化,社会公众缺乏正确的行为引导。

种种迹象表明,裁判文书上网后由于缺乏与公众的交流互动措施,“只具其形、不具其神”,其多元价值并未全面彰显。

  

(二)自然反馈多于有序收集。

目前,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后社会公众的评价信息多属于自发、无规律、无组织的反馈状态。

真正由法院指派专门机构、专业人员、按照制度规范调查了解、汇总收集的公众评价信息为数甚少。

这种状况造成的危害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法院对因裁判文书上网引发的负面舆情等突发事件缺乏有效监测、控制、疏导,容易使事件恶劣影响迅速扩大,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形象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江苏南京彭宇案判决中“法官常理”引发的价值观大讨论、浙江湖州某法院判决被演绎出的“临时性强奸”事件就是沉痛的教训;其次,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评价信息的自然反馈多表现为对某一裁判文书的具体问题发表意见、对某一领域的司法现象进行评论,大多属于就事论事性质。

法院从中能够了解的信息资源有限,可资借鉴为解决措施的建议匮乏,无法从根本上起到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公开效果的作用。

相反,如果法院能够变被动为主动,从明确信息接收部门、完善信息接收程序到加强信息分析与应用,全程设计规划裁判文书信息收集工作,并通过建章立制推动信息接收统一化、规范化进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将会有序发展。

  (三)负面效应强于正面能量。

“躲猫猫”、“郭美美”、“名表哥”……,这一个个新名词之所以一夜之间演变成了街头巷议、家喻户晓的新闻事件,说明网络有放大效应,其实这正是网络经济的外部效应使然。

裁判文书上网后,评价信息迅速发酵、传播、扩散,本不足为奇。

只是听到对个案批评的声音总是强于对改革成效赞许的声音,网民热议下的负面效应总是强于法院宣传的正能量释放。

我们姑且将社会原因、公众心理等因素搁在一边,单就法院自身工作的疏失作一下检讨与反思。

反思之一,整体谋划缺少细节设计。

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多为总体考量,有关信息交流与反馈途径,舆论引导、疏通方式,缺乏系统研究与制度设计,引发信息不对称、负面舆情失控的现象;反思之二,个案处理强于普遍应对。

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中暴露的文书瑕疵、裁判错误等问题通常采取一事一理、就事论事的做法,缺乏对问题的全面收集、系统归类、综合分析,导致普遍性、根本性应对措施缺乏;反思之三,持续宣传弱于突击报道。

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宣传,多呈现阶段性、同质性的特征,缺少持续性、多样性的宣传内容。

一般而言,无论多么声势浩大的新闻宣传都会经历产生、发展、高潮、沉寂等不同阶段。

因此,充分释放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正能量,必须加强持续性、跟踪性宣传,将有关裁判文书上网的指导方针、制度建设、工作成效等丰富的宣传信息传递给社会公众。

当然,丰富的宣传内容来源于不断推陈出新的工作措施,来源于卓有成效的工作实绩。

这就要求裁判文书上网信息在发布—监测—收集—回应—应用等各个环节均需健全制度、有效运行。

二、建立信息收集与回应机制的价值与理由

  

(一)接受监督与民意互动的双重需求。

民意是人民意识、精神、愿望和意志的总合,是社会的主导意见。

“司法的高度民主程度”则既要求法院可充分接近,又要求司法过程具备高度的可参与性,司法要通过程序的充分交涉贴近具体实在生活,体察并回应民众的需要、冤屈、渴望和要求。

虽然司法裁判究竟采取何种方式体现民意至今仍然莫衷一是,但是司法裁判需要体现民意是无可辩驳的真理。

王胜俊院长在谈到死刑判决问题时就曾指出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这充分说明,司法裁判必须倾听、接纳、回应民意。

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机制的建立,从民意互动角度讲,一方面可以为民意表达提供平台,加大公众对裁判的参与力度;另一方面,也能使法院充分了解民意、正确引导民意,努力反映民意,促进司法与民意互动的常态化。

从法院接受监督角度看,建立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机制能够明确监督方式、规范监督流程,便于法院收集汇总群众意见与建议,使监督工作有始有终,从而真正做到群众关心的问题事事有反馈,群众提出的意见件件有落实。

  

(二)制度完善与社会评价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以增强裁判文书说理、加大对不同诉讼意见回应、全面公开裁判依据为主要特征的裁判文书改革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改革虽初见成效,但由于改革是法院系统自身推动、内部评价,究竟社会公众对法院的改革措施了不了解,对改革效果认不认可,目前不得而知。

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机制的建立,恰巧为裁判文书改革提供了一个公众交流进言、考核评价的契机与媒介,能够引导社会公众为法院的裁判文书改革工作出谋划策、评判得失,有利于推动改革工作沿着人民群众满意的道路深入发展。

从更为宏观的层面思考,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机制的建立健全,也是制度完善的有效途径。

这里所指的制度完善既包括法院裁判公开制度的局部健全,也涵摄司法信息公开立法的总体完善。

在过去的20年里,世界上有66个国家通过了信息公开立法,我国也已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就司法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尚未出台专门立法。

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机制的建立,可以看作是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立法的制度探索、先期试点,能够为立法工作的整体推进提供参考借鉴。

  (三)自我纠错与风险防控的理性选择。

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弥补文书上网后续工作的制度缺失,使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各个节点均有章可循、规范运行,而且在主观上昭示了人民法院善于发现问题、勇于直面困难、敢于自我纠错的坚强决心,客观上起到了案件质量跟踪评查、文书差错警示教育、裁判经验交流推广的重要作用。

此外,裁判文书上网后,法官为证明判决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对案件细节的展示和论证一定会增加……,会导致判决书一般都会拉长。

从概率角度分析,裁判文书篇幅逾长、内容逾丰富、法官需要考量的问题逾多,出现差错的可能性逾大,文书上网后被社会公众发现错误也就再所难免。

建立信息收集与回应机制,加大裁判文书上网信息监测、评估、处理力度,能够有效降低因文书差错造成的舆论风险与信任危机,甚至有可能使文书差错带来的负效应较变为完善裁判文书工作的正能量。

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信息交流不畅、疲于应对负面舆论的被动局面。

三、信息收集与回应机制的设计与运行

  经济与效率是法律制度创设必须权衡的因素,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机制的建立同样需要在追求制度效益的基础上,控制制度成本。

遵循成本与效益的衡平思想,笔者尝试从基本原则、组织机构、运行方式三个方面着手架构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机制的雏形。

  

(一)基本原则。

裁判文书上网的信息收集与回应是信息利用的前提保障,信息利用是信息收集与回应的根本目的。

在信息收集回应与开发利用的相互联系、辨证统一关系中,我们大致可以梳理出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的三项基本原则。

  1、全面收集原则。

全面收集可以体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收集渠道多样。

为了全面掌握公众对裁判文书上网的评论信息,法院既要收集网络评论信息,也要注重收集报刊、电视、电台等来源于立体与平面媒体的各种有关裁判文书上网的信息;二是收集内容丰富。

为了确保信息收集的客观真实,法院需要全面收集汇总负面与正面信息、理性与非理性信息、个案意见与综合评论;三是收集群体广泛。

社会公众职业、文化程度、专业背景的不同会导致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认识与评价因人而异的现象。

因此,裁判文书上网的信息收集需要注意倾听来自于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与建议。

  2、集中回应原则。

裁判文书上网后,面对日益庞大的网络群体、纷繁复杂的评论信息,人民法院,尤其是审判压力巨大的中、基层法院采取逐一分别回应的方式,显然既不符合制度经济的要求,也难免力不从心。

因此,以集中回应为原则、以个别答复为例外是较为现实的选择。

集中回应原则具体包含三方面要求:

一是汇总分析信息。

法院需要指定专人分类汇总信息,掌握评论的焦点内容,分析问题的本质原因,为妥善应对打下基础;二是商议应对措施。

对裁判文书上网信息的应对工作,在工作职责上要强调部门负责、责任到人,在工作方法上要贯彻集体研究、群策群力的方针,确保应对措施的及时性、科学性;三是统一回应口径。

为了增强信息回应的准确性、权威性,法院需要统一信息反馈内容,由专门机构向公众发布。

  3、分类应用原则。

确定分类标准是裁判文书上网信息分类应用的前提。

信息源的庞杂,决定了分类标准的多元性与多样化。

比如,以公众评价区分为正面与负面信息,以信息利用价值区分为理性评论与非理性表达,以评议内容区分为个案问题与普遍问题等等,这些区分标准或是感情色彩浓重、主观化倾向明显,或是分类缺乏依据、不便于信息利用。

鉴于此,笔者认为通过文书上网的功能价值去寻找分类标准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

裁判文书上网的价值表现虽然综合、多元,但其功效作用场域无非是社会层面与司法层面,其实质精神无非是公开、民主、公正。

比如,满足公众参与、引导社会行为主要反映的是裁判文书上网的社会价值,目的是促进司法公开、民主;改革裁判方式、提高审判质量侧重体现的是裁判文书上网的司法价值,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

从裁判文书上网的核心价值及作用领域出发确定信息分类应用的标准,有利于文书上网价值的持续挖掘,有利于司法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

  

(二)组织机构。

由专门机构负责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工作是最高法院向各级法院提出的要求,但具体由法院的哪个机构负责文书上网管理工作最高法院并未明确。

从便于统筹管理的角度看,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回应与发布交由同一机构负责当属必然趋势。

目前,各地法院负责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工作的机构并不统一,有交业务庭室负责、综合部门协助,也有交行政部门负责,还有专门成立内设机构负责,发布形势多样,职责分工迥异。

笔者认为,确定法院负责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专门机构,需要考虑三个因素:

其一,该机构具备一定的审判监督与管理职能。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中发现的裁判错误与瑕疵属于审判管理问题,处理申诉、再审案件属于审判监督范畴,裁判文书上网专门机构具备适度审判监督与管理职能有利于问题的及时应对;其二,该机构了解新闻宣传规律、善于同各界交流。

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是法院借助网络媒介延伸审判服务职能的重要途径,是民众在接受公共服务中表达意愿、参与司法的有效手段,说到底是法院与民众在网络媒介下的互动、互益行为。

因此,需要裁判文书上网专门机构既了解新闻宣传规律,又善于从事社会交流;其三,该机构具备裁判文书上网管理的技术支持。

裁判文书信息收集与回应大多是在网络环境下运行的,科技与技术含量较高,即使有专业技术部门辅助,也需要裁判文书上网专门机构具备必要的网络操作、系统维护知识,以确保文书上网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运行模式。

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机制的运行模式重点从制度确立与操作实施两个环节讨论。

  1、制度确立环节。

在贯彻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除了应当出台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审查、发布等综合性管理办法之外,有必要以实施细则的形式专门制定“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办法”。

该办法应当涵盖高级法院与所辖中基层法院在信息收集回应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收集回应的具体要求、基本程序,信息处理与应用途径等方面。

比如,可考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统一负责对本地各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督促,而中基层法院负责信息的分类收集、区别回应、以及善后反馈工作。

当然,各中基层法院为了顺利开展文书上网信息收集与回应工作,结合本院实际因地制宜建立诸如信息动态监测制度、信息收集应用管理制度、上网裁判差错预防与纠正制度等配套措施也是必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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