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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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项目

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编号:

 

采购人:

宜阳县国土资源局

采购代理机构:

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九月

第1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1

采购人

名称:

宜阳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

电话:

1.1.2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

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1.1.3

项目名称

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项目

1.1.4

采购内容

采购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及所需相关软硬件设备,为我县不动产登记管理提供基础软硬件环境支撑;对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全面技术支持服务,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持续开展。

1.1.5

设备交付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100%,已落实

1.3.1

采购范围

招标文件及设备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采购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及所需相关软硬件设备,为我县不动产登记管理提供基础软硬件环境支撑;对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全面技术支持服务,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持续开展。

1.3.2

交货安装期

合同签订后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行业及地区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满足需方使用要求

1.3.4

质保期

主要设备三年

1.4.1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无效标条件

1、不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供应商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5、不按招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文件不按规定加盖印章的;

7、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证明》原件的;

8、评标委员会认定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9、投标报价高于采购预算价的;

10、未按招标文件提交企业及人员证件及其他证明文件原件的;

11、供应商未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8.5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12、供应商未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6.3款规定装订、密封投标文件的;

1.5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6.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6.2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7天前

1.6.3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

1.11

偏离

不允许重大偏离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招标答疑、补遗等)

2.2.1

供应商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月日上午9时30分

2.2.3

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2.3

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3.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60日历天

3.3.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保证金要一次性足额打入指定账户。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本次招标保证金不接受现金(含现金缴款单),供应商必须以供应商基本户通过转账方式打入指定账户。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开标前一天下午16:

00整(以到账时间为准)转至指定账户

开户名:

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号: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保证金在银行之间划转所需要的时间,以确保其在截止时间之前到达指定账户。

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将不被接受。

3.3.2

财务状况年份要求

近三年(2014年、2015年、2016年)

3.3.3

类似业绩年份要求

2014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

3.5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6.1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投标函附录等要求签字盖章处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人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文件密封袋封口处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3.6.2

投标文件正副本及电子版的份数

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U盘)1份

3.6.3

装订及密封要求

装订:

正本与副本应采用胶装方式分别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密封:

正本1份、副本4份及电子版(U盘)1份应分别单独密封。

4.1.1

外层封套上写明

采购人全称:

供应商全称:

项目名称: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封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宜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宜阳县李贺大道与香鹿山大道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6.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开标前由采购人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到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2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成交人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为2名

7.2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转账

履约担保的金额:

成交金额的5%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成交人须向采购人交纳成交金额5%的保证金,按招标文件约定、投标文件承诺签订供货合同。

8.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8.2采购预算价

采购预算价

本项目设采购预算价

采购预算价:

超出采购预算价的按无效标处理。

8.3“暗标”评审

技术文件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不采用

8.4投标补偿

采购人不对本项目的成交人和未成交人支付任何投标补偿费用

8.5供应商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采购人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8.6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要的其他目的。

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8.7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8.8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按招标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8.9

类似项目业绩

2014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业绩,以合同原件为准。

9.0

采购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支付。

代理费执行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

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有关精神,注册地不在宜阳县的中标人要在宜阳县成立全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办理有关税收事宜。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采购人: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招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设备交付地点: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招标内容、交货安装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内容: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本次招标的供货期: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本次招标的质量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

(1)资质条件: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其他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被责令停业的;

(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本项目不组织勘察现场。

1.10投标预备会

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偏离

不允许重大偏离。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设备清单及要求;

(4)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5)合同约定;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0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0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技术参数及报价一览表

(4)技术参数偏差表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7)投标保证金交付证明

(8)企业基本信息

(9)财务状况表

(10)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表

(11)项目实施方案

(12)售后服务承诺和技术保障

(13)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5)其他资料

3.2投标报价

3.2.1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投标报价。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

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将递交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供应商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要求:

1)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供应商逾期未来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将不支付资金占用费。

2)供应商不按要求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不予受理。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修改、替换其投标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单位缴纳保证金后,不能参加开标,应向代理公司及采购人出具书面放弃函。

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等材料的复印件。

3.6备选投标方案

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须加盖供应商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按招标文件格式在规定的地方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副本除封面外,可为正本复印件)。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电子版(U盘)分开密封,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和法人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5供应商在递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准备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原件备查。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供应商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采购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供应商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供应商签到的逆顺序宣布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及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7)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书写、打印、装订、密封、加盖印章的。

(2)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单价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投标文件采用活页装订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正副本及相关内容的;

(4)投标文件超过截止时间送达者;

(5)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7)资格证明文件原件不全或者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8)投标文件无报价、无服务期、无质量等级或质量等级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9)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的;

(10)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当有可能影响商品(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评委会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11)投标文件中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12)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

(1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4异议事项及受理

(1)对采购公告的异议。

潜在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公告规定的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等强制性、限制性条款有异议的,应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提出;

(2)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

潜在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采购人提出;

(3)对采购文件的异议。

潜在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采购截止时间10日前向采购人提出;

(4)对开标的异议。

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采购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采购人提出;

(6)异议受理主体为采购人。

采购人接到投诉人对采购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采购投标活动。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从有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人组成。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成交人,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2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7.3签订合同

7.3.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成交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企业法人实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本公司近一年社保证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利害关系人须实名陈述利害关系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否则不予受理。

如对本次招标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代理人提出

书面质疑,质疑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和电话,否则为无效质疑。

投诉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

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后(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本公司近一年社保证明),同时送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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