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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加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摘要

由于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无法真正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大多法令都成了虚设,为此,我过在今年3月15日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特意就其中的一些问题做了改变,为了能够真正为维护到消费者们的合法权益,对市场上的各个商户和各种产品严格把关,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健全了执法监督体系,消除了地方保护主义,立法上要重典惩罚,从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关键词:

消费者合法权益;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地方保护主义

Abstract

Theold"consumerrightsandinterestsprotectsalaw",alotofproblemsappearedintheprocessofexecution,ourcountryinMarch15,2014formallyimplementednew"consumerrightsandinterestsprotectsalaw",theseproblemscanbesummarizedasconsumers'legalrightsandinterestsprotectionissue.Therefore,inthenew"consumerrightsandinterestsprotectsalaw"theimplementationprocess,shouldstrengthentheprotectionofconsumerrightsandinterests,improvethelawenforcementsupervisionsystem,eliminatelocalprotectionism,Canonheavierpunishmentinlegislation,sothattheconsumers'rightsandinterestsprotectionactbetterserviceforthemarketeconomy.

Keywords:

Consumer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Falsepropaganda;Fakeandshoddyproducts;Localprotectionism

 

目录

目录3

绪论4

一、现实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4

(一)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4

(二)违背商品计量及价格公正现象随处可见5

(三)虚假广告层出不穷5

(四)损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不以为然5

(五)服务质量及商品售后服务有待改善6

(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不能统一6

二、如何改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问题6

(一)改变人们长期形成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影响6

(二)加大经济惩罚力度7

(三)敢于冲破地方保护主义7

(四)提高行政执法力8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治理对策8

(一)立法要重点严惩、经济重罚8

(二)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8

(三)建立健全公平竞争机制9

(四)要狠抓根本,大力协同,综合治理9

(五)进一步促使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觉醒9

结语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3

绪论

在当今社会,消费一词几乎是家喻户晓的了,因为除了每个人都会进行消费以外,它也是市场上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但是要知道,只有良性的消费环境和消费制度才能带给消费者愉悦的消费体验,这也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前提。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层发展之下,当今社会的产品日益多样化,消费者们对产品和服务消费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此一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问题开始逐渐显露出来。

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正以十分迅猛的速度持续发展,可以说现在的社会已经到了消费者决定生产的时代。

我们国家的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依然严重,有很多消费者在进行自己的权益维护时都投靠无门,这也大大助长了一些不法商家将商品以次充好,甚至贩卖假货给消费者的嚣张气焰。

要知道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不仅直接关系到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何才能有效的保护好消费者权益成为了当今社会人们探讨的一大热点问题,所以才有了“3·15维权”以及“新消费者保护法”的出现,我们对于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问题加以了十分热切的关注。

本文将就我国该如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进行论述。

一、现实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家法令中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且在今年3月15日还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出台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然而这仍然无法切实解决如今社会上层出不穷的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这主要还是因为惩罚力度不够,法制还是不够健全,下面我们就如今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详述。

(一)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虽规定了对假冒商品要加倍赔偿,但如今市场上假冒伪劣几乎无处不在,无处不有。

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买双鞋,没穿几天就咧了嘴;吃了劣质食品,一屋子人都上吐下泻;花三千元买了一副只值二十元的假“珠宝”玉镯;脸朝黄土背朝天地忙活了一年,播下的竟是劣种,撒进田里的都是假化肥,到头来颗粒不收。

但是我们却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后盾来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消费者在买了假冒伪劣的产品之后想要维权赔偿却无人问津,实在是令人气愤。

假冒伪劣商品被称为二十世纪的工业“毒品”,已成为当今世界“仅次于贩毒的第二大公害”。

(二)违背商品计量及价格公正现象随处可见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获得价格合理和计量正确的权利。

而在现实生活中,违背这一原则的现象司空见惯。

远的不说,就比如每家每户外出购买食材,这短斤少两的事恐怕多数消费者都有过。

比如说买的是2米布,回家一量是1.90米等等。

另外还有各大商场漫天叫价的各种节日礼品,还有带着进口产品牌子其实是madeinchina的昂贵商品简直数不胜数。

由于各地区的消费水平不同,我们无法定出一个标准的价格来供消费者参考,商场漫天要价的商品也没有一个公开透明的进口产品价格目录,消费者们因此而吃亏的现象实在是难以控制。

(三)虚假广告层出不穷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须进行赔偿。

其立法本意是要求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清晰,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然而近些年来我国在广告业在这方面却出现了问题,比如有的广告言过其实,很大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然而我们却根本不能制止此类广告的不断出现,即使他们违背了广告须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但是很少会有人就此类问题上告,导致夸大的广告层出不穷,屡现不止,令人担忧的是词不达意的广告对于如同一张白纸的孩子们的误导会产生多大影响无人可知。

(四)损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不以为然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然而现实生活中此类事件却时有发生,比如有的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而当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时,却不予理睬,不仅如此还对消费者进行辱骂、讽刺、控告、甚至欧打;有的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就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使用消费者的肖像,我国有的明星为此不止打了多少次官司却仍屡禁不止;有的经营者无端怀疑消费者偷盗,强行对消费者实行拘禁、搜包等;有的经营者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名誉等等。

(五)服务质量及商品售后服务有待改善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各种说明。

生活中我们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我们询问售货员怎样识别真假皮衣时,一个柜台的服务员答是:

“凭手感,柔软的是真皮。

但也不能太软,容易破。

”而另一柜台则回答:

“看外观。

”可以说多数销售人员对于真假货品的辨别能力也不高,更有甚者是明知为假货却仍以真货出卖,问及销售人员细致的真假辨别问题时,他们多数的回答都是不知道。

落后低下的销售素质和差劲的服务质量实在让我们失望。

(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不能统一

不少消费者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耳熟能详,从中知道商家有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

但是,究竟怎样才算是欺诈行为呢?

以次充好能否算欺诈行为?

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它的理解是不同的。

也有的经营者故意混淆视听,已达到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为目的,我这里有一个例子:

北京金雁幼儿园为教师购买了60米面料制作衣服,在制作过程中发现面料下水后严重染色,经技术检验为非标准所示的“一级品”。

幼儿园认为此行为属欺诈,要求加倍赔偿,而商家坚持认为等级乃生产者所标。

销售者无法确定物品的内在质量是否达标,最后只会导致双方沟通不良的情况出现,那就是最后你说他欺诈,他说是一般问题;你说要换,他说先修两次,这种理解上的不一致,靠双方协商,只会一拖再拖,往往很难统一,问题最终也不能很好的解决。

二、如何改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问题

(一)改变人们长期形成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影响

如今,我们的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数量、品种几乎没有选择权,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都说“顾客是上帝”,而我国的消费者却还不大会当“上帝”,他们大多不大善于识别假冒伪劣;当他们的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还不善于主张权利、寻求保护,大部分人吃亏上当后不是理直气壮去讨个“说法”,而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如果能够得到理所当然的赔偿时消费者却还会千恩万谢。

这种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存在大大影响了消费者实施对自己权利的保护,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而随着国家的不断宣传,孩子在学校接受的法制教育日益完善,大家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形成,对于自己的维权意识也开始加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敢于向侵害自己权益的商家提出质疑,他们或上诉或投报电视台,关于消费者维权的新闻也多了起来,这是一个很好地发展情况,我相信长此以往对于改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大有裨益。

(二)加大经济惩罚力度

为什么有如此多的商家会冒着违法的风险销售给群众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呢?

那是因为利益!

商人们过于唯利是图再加上惩罚力度和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了消费者的权益一再被损害的现象发生。

所以保护消费者权利要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力量,千方百计地扼住商人们获得暴利的咽喉,要使他们谋求利益的企图化为泡影,从而减少违法行为。

我国虽然在经济惩罚上有相应规定,但是惩罚力度往往不够,这才让有些商人仍然敢以身犯险,只为金钱。

比对发达国家罚治这类违法者的基本做法,比如美国的罚款额可达100万美元,有前科的高达500万美元;法国的罚款额可达100万法郎,西班牙罚款额高达80万美元。

再看看我国法律规定的罚款额度,弹性很大,罚款额偏低。

完全达不到镇压商人谋取暴利的想法和目的。

只有我们的法律再加重惩罚力度,规定可获数倍,甚至“买一赔十”的话,那么假冒伪劣岂敢横行。

(三)敢于冲破地方保护主义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始终处于经济基础发展的核心地位,它的职能的转变则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些地方一旦脱离了国家整体利益,短期的、局部的、狭隘的利益便会恶性膨胀。

就是因为有的地方保护主义为当地的一时利益,不肯对当地的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做出惩罚,仅仅为了一己私利而徇私枉法,却不知最终损害的将是国家和人民利益。

要真正做到不要贪图小利,将眼光发的长远,以整个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才能够冲破地方保护主义的狭隘思想。

有针对性的地方保护主义,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和果断措施进行遏制和消除。

首先必须加快改革开放步伐,规范政策行为,逐步改变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管理经济,应该用立法形式保持政策的权威性、连续性、严肃性。

可以说当前地方保护主义是造成假冒伪劣猖狂的重要原因。

有一个案例,那是某县的一个工商局,查清本县某酒厂仿冒的假酒后拟予查处,而该县县委书记却多番阻拦道:

“我要靠这个厂的税收来发工资,你们谁敢动一根毫毛,我就撤他职。

”致使假酒无法查处。

这种事例不甚枚举,是危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颗毒瘤,对于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的地区必须要采取严抓狠打的作风,否则长此以往真正吃亏受害的还是老百姓,只关注眼前的蝇头小利而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手段来掩盖犯罪商家实在是地方领导过于目光短浅,我们只有对此坚决杜绝,以雷霆手段干脆制止才能够让社会市场和经济更好的发展。

(四)提高行政执法力

在执法领域中总有一些执法人员会违背法律,他们不顾大局,因为个人利益或是感情用种种不正当行为保护地方利益。

再加上各部门职能交叉,过于混乱,反而对自己的职责范围认识不清,形成了各自为战的情况。

对消费者的投诉要排队处理;对于亲戚朋友利用手中权力百般庇护;对于违法分子,“受人钱财,帮人消灾”,与违法分子沆瀣一气。

这种情况大大影响了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维护的情况,导致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了损害后宁愿吃哑巴亏也不愿上访维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提高行政执法力,树立执法人员一心为公,执法为民的职责理念,加大惩罚力度,对于违法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严惩不贷,杜绝姑息养奸的情况发生。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治理对策

(一)立法要重点严惩、经济重罚

立法惩处的重点就是要充分发挥重罚的威慑力,提高立法的起点和最高刑,加大惩罚力度,尽量避免法律自身的自由裁量幅度的较大伸缩性和执法中的随意性。

同时立法中要加上重罚和重赔原则,对举报、执法有功人员也要进行重奖。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真正能够打击到不法商贩投机取巧,基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来获取暴利的行为还是少不了执法部门的努力。

立法上的经济重罚就是要在高风险概率的基础上,只有加大了造假者的“每次风险损失”,使他们心有余悸,得不偿失,才能够杜绝他们心中的“邪门歪道”。

另外,立法要进一步完善和严密,避免认识不统一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

消费者的权益屡屡被侵犯的一大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当前法制建设主要是执法力度不够,监督不强。

这点一定要及时的加以整治,否则经济建设得不到保障,社会不可能稳定。

要解决存在的问题,我个人认为,首先,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要提高他们的素质,绝不能出现徇私舞弊的情况,而且他们个人要十分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细节内容,这样才可以在出现案件时可以及时有力的解决,要双向提高和培养执法人员严格的责任心和抗腐蚀能力。

同时对执法不力现象要进行监督,以确保政府和司法人员奉公执法。

对渎职和徇私枉法应依法追究。

并且也要充分发挥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

对假冒伪劣行为和不讲信用的行为及时曝光,并且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形成震慑作用。

(三)建立健全公平竞争机制

目前,我国国内对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呼声日益高涨,随着国内市场不断地与国际市场接轨,商户企业们在可享受世贸组织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应尽的义务。

消费者自会定度在同一个柜台上国货同洋货孰好孰坏。

我们国内有很多企业由于过度依赖政府的帮扶政策,导致了企业内部的管理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质次价高等多种问题,使得国内的很多产品在同类产品中缺乏竞争力。

所以,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要想保护国内工业,并不是保护落后工业,如不跳出民族保护窠臼,等待的只能是破产倒闭。

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知耻而后勇。

只有提高了我国整个市场商品的质量才能打击不法商户所生产贩卖的次等产品,消费者自然会选择质量高、信誉佳、价格适宜的商品,如此一来正好断了不法商户投机取巧的后路。

(四)要狠抓根本,大力协同,综合治理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大潮中,难免鱼龙混杂,其中“假冒伪劣”成为了其中最大的一颗毒瘤,所以打假活动成为了一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长期的任务。

“打假”活动除了要靠法律的惩治也需要消费者以及广大群众的严格监督,只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来对假冒伪劣产品猛抓严打才能有效的抑制这股市场歪风。

同时,狠抓治本,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让高质量产品和服务占领市场,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五)进一步促使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觉醒

自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敢于维护自身权益,他们渐渐学会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应该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所以现在当有消费者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后学会了利用法律的盾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们也开始知道尊重和保护消费者享有合法的权益,因为消费者们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使他们更清晰地了解到了自己在法律上承担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一旦违背这些义务,现在法律意识已经加强的消费者们自然不会让犯法的经营者们逃脱法律的制裁。

一些商场提出对消费者的种种承诺则表明了经营者的觉醒,我国的市场秩序就走上正轨了。

但这些进步还不足以令我们骄傲,因为目前我们的消费者和经营者觉醒的程度还远不够,仍然存在着商户以次充好或贩卖假冒伪劣产品来欺骗消费者的现象,也还是有少部分的消费者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还需要加大通过各种途径传播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法律的宣传力度来进一步促使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觉醒。

只有不断的努力宣传和立法完善才能够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切实的保护。

结语

今年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正值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人民群众以及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每到“3·15”这一天人民对于产品质量的问题会比平常更加关注,再加上如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更说明了我们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越来越多问题产品的曝光也对消费者日后的选择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3·15”每年的曝光能做到的是给消费者以后的消费提个醒,目前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改善整治力度还不够大,即使有了“3·15”这样每年一度的打假和曝光活动,仍避免不了不良商家的不法行为,其实“3·15”活动更需要贯穿在消费生活的每一天,而这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消费者本身也要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绝对不要遇事就躲,一定要坚定保护自身权益的信心,另外消费者协会也要尽量发挥出它的作用,替政府分担一部分社会责任,让政府相关部门将主要精力集中在违法违规企业的治理上。

消费者的权利保护问题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容忽视。

我们应该正视现实生活中在消费者维权方面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找出原因,对症下药,加强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更好地为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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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2011.7,40

致谢

四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感受颇深,收获丰厚。

经过将近几个月的时间,我的毕业论文终于告一段落了。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有很多困难,无论是在理论学习阶段,还是在论文的选题、资料查询、开题、研究和撰写的每一个环节。

无不得到指导老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

借此机会我向指导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首先要向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我悉心关怀、帮助与指导的老师致以最真挚谢意。

老师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执着忘我的工作作风,独树一帜的思维方式,一丝不苟的钻研精神,使学生受益匪浅。

他为人随和热情,治学严谨细心,在闲聊中他总是能像知心朋友一样鼓励我,在论文的写作和措辞等方面他也一直以“专业标准”严格要求我。

从选题、定题开始,一直到最后论文的反复修改和润色,老师始终认真负责地给予我深刻而细致地指导,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热忱鼓舞、精心点拨。

正是老师的热忱鼓舞与无私帮助,我的才能够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

谢谢老师!

与此同时,我还要感谢同学们对我的帮助,他们给我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激发了我写作的灵感。

在此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最后,对评审论文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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