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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综述19771996之三

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综述(1977—1996)之三

  三、若干重大问题的讨论——对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的再认识

新时期的中国史学界对中国社会经济史的一系列关系全局的问题展开了讨论。

“文革”前已经展开的古史分期问题、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讨论继续深入。

鉴于“文革”期间封建主义的泛滥,“文革”刚刚结束史学界就揭起批判封建主义的旗帜,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关于中国历史上小农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的讨论即由此而继起。

同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后来又作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战略决策,给历史科学提出了新的课题,中国传统农业与农业现代化,中国城市的历史发展和城市化的道路,传统社会中的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传统市场与市场经济等渐次成为新的研究热点。

所有这些,实际上都是对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特点及其近代化道路的再认识。

这些讨论,大体可以八十年代中期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前一阶段,集中讨论上述问题的文章较多,而“文革”前延续下来的一些问题在讨论中仍占重要地位。

后一阶段传统的重大问题讨论趋于沉寂,商品经济、传统市场等问题成为主要讨论题目。

同时,专门的讨论文章减少,人们主要通过对专题史、区域史、部门史具体问题的研究,发表自己对重大问题的意见。

下面,我们对主要问题的讨论作一些介绍,并试图对讨论中的主要思路和理论派别,大体疏理出一个脉络来。

古史分期讨论和对古代社会性质的探讨

1.古史分期问题讨论的新态势

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在“文革”前被誉为中国古史研究的“五朵金花”之一。

它是以社会经济形态即生产方式的依次更替理论为基础的。

“文革”前中国古代经济史的研究,尤其是隋唐以前时期的研究,很大程度上是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的。

经过“文革”期间的沉寂78年10月,《历史研究》等单位在长春召开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会,使该问题在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再度成为热点。

古史分期的焦点是确定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界。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始期计有西周、东周、战国、秦统一、西汉中、魏晋、东晋、中唐等九种不同主张。

影响较大的仍是西周说,战国说和魏晋说。

西周说在新时期的代表作是赵光贤的《周代社会辨析》马曜、缪鸾和的《西双版纳傣族份地制与西周井田制比较研究》等。

该派主要是从土地所有制和与之相联系的剥削方式来进行论证,应该说是言之成理的。

但先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殷周之际看不到社会生产力的明显变化,能否构成社会形态更替的基础,在这个问题上,西周封建说常受到人们的质疑。

近年主张中国没有经历奴隶社会的学者论证商代主要生产者并非奴隶,部分持西周说的学者肯定其理论,从而动摇了自己立论的部分前提。

因此,如何进一步论证殷周社会的本质差异和合理解释殷周之际的社会变革,成为西周说应予解决的主要问题。

西周说的主要论据与基本构架是范文澜等在“文革”前提出的,“文革”后不少学者多方面予以补充、匡正和发展,但尚未出现系统化的集大成的新着。

“文革”前,以郭沫若为主要代表的战国封建说居于主流派的地位,“文革”后受到不同观点的批评较多,因此继续主张战国封建说的学者面临回答各方面的批评,以至重构其理论体系的问题。

在这方面最值得注意的是林甘泉和田昌五的工作。

田昌五首先揭出重构战国封建论的旗帜,着有《古代社会断代新论》等一系列论着,他继承了郭老的观点,否认殷周存在公社,反对中国阶级社会属于或有过“亚细亚生产方式”或“古代东方类型社会”的任何说法,认为殷周实行属于发达奴隶制范畴的宗族奴隶制,在封建制取代奴隶制问题上,则放弃郭老强调“初税亩”作用的观点,改以七国变法,尤其是商鞅变法的标志。

林甘泉的观点系统地反映在《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册和《古代中国社会发展模式》等一系列重要论文中。

他认为殷周家庭奴隶制获得充分发展。

他对郭说的修正主要是承认殷周农村公社和家族公社的存在,承认井田制下公社农民领取份地、助耕公田等,故他所说的殷周奴隶制属“亚细亚财产类型”。

这和秦统一封建说已较接近。

由此可见,战国说在新时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以至分化。

战国封建说也是主要从土地所有制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剥削方式来论证封建制的产生的,但同时也强调生产力的发展和个体小农的出现。

无论生产力或生产关系,春秋战国都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大变局,战国封建说抓住这一点,使自己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

但这种变化与西欧封建制代替奴隶制之情形大异。

例如西欧希腊罗马时期已存在自由小农、私有土地和租佃制,历史上其封建化的过程是与自然经济的强化和依附关系的发展相伴而行的。

战国封建论者找了不少战国存在封建依附关系的证据,但总的看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战国西汉的依附关系比前代恐怕是趋于松动而不是相反,封建依附关系的强化,主要是从东汉开始的。

这些问题是战国封建论者需要回答的,而且实际上已在努力作出回答。

一般而言战国封建论者比较强调中国社会发展的特点。

为了解决上述矛盾,有的学者把战国至东汉视为封建化时期,亦即继续向奴隶制发展与向封建制发展这两条路线斗争而后者最终取得胜利的时期,一定意义上,这可视为由战国说所衍生的一种主张。

  

主张秦统一封建说的金景芳曾对郭沫若的战国封建说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他认为中国奴隶社会是以井田制为基础的亚细亚类型的社会,并以土地公有或私有、分封制或郡县制、礼治或法治作为区分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标志。

陈振中亦主张秦统一封建一说,但更强调青铜农具与中国古代东方型奴隶制的联系中国社会科学93)。

魏晋说颇有发展之势。

很早就提出魏晋说的何兹全,在新时期继续充实和完善自己的论据,推出《中国古代社会》等论着,被誉为该论的扛鼎之作。

另一位有魏晋说“盟主”之称的陈连庆也围绕这一主张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尤对中国历史上奴隶制的发展变化作了比较细致的分析[22]。

唐长孺在其晚年着作《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中也亮出了魏晋封建说的观点,他更侧重于阐述东汉以来客的卑微化和普遍化。

该派主要不是从土地制度而是从劳动者的依附关系的变化和与之相联系的商品经济的起伏来展开论述。

他们认为中国春秋以前是农村公社尚未瓦解的不发达的奴隶制,春秋战国至秦汉,商品经济的发展冲毁了村社制,中国遂进入发达的古典式的奴隶社会,东汉以后至魏晋,一方面是古典商品经济向中古自然经济转变,另方面是古典式自由农民向依附劳动者转变,成为封建制形成的两大契机和标志。

其学说的架构是相当完整的。

和战国说不同,魏晋封建论一般比较强调中国与西欧历史的共性,研究世界史的学者信从此说者亦不乏人。

批评者则谓其套用西欧模式,削足适履。

而且,从中国历史发展看,秦汉以后的经济政治制度都是一脉相承的,要证明魏晋之间的变化,是经济形态或经济结构本质性的变化,恐怕相当困难。

其他诸说,东周说既认为西周是奴隶社会,又认为从东周开始的封建社会是领主制,可视为西周说和战国说的折衷;西汉论与秦统一论比较接近;东汉说和东晋说与魏晋说颇多共同之处;至于中唐说虽与国外某些学者观点相似,但实际上没有什么基础和影响。

各派的分歧主要并不在于史料的掌握,而在于史料的阐释,在于理论认识的差异。

通过讨论,推进了古史经济史研究的深入,各派都抛弃了某些问题的旧观点,取得了新认识;各派又在有些问题认识趋于接近。

但总的看来,主要分歧仍然难以解决,看不也哪种主张短期内可以定于一尊。

八十年代后期以来,分开的争论已趋冷落,但探讨中国古代社会经济性质的研究者,实际上还是摆脱不了这个问题。

2.奴隶制“非必经论”和“必经论”之争

正由于古史分期讨论长期得不到人们所期望的结果,有的学者试图突破老的套路,他们否定中国历史上经历过奴隶社会,认为过去的古史分期讨论是失去大前提的讨论。

由此引发了奴隶社会是否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的讨论。

“非必经论”五十年代即已出现,在反右中受到批判,“文革”后旧案重提,颇有信从者,形成引人注目的潮流。

张广志在《奴隶社会并非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研究》中论证了商周和中国历史上十个少数民族社会的非奴隶社会性质。

胡钟达、沈长云等对这种观点也有比较系统的论述。

坚持“必经论”的学者亦不乏人,其中胡庆钧基于凉山彝奴隶制调查材料的论述最可注意。

在这基础上他又与中国社科院历史所、世界史所的学者联手,根据中国商代、希腊荷马时代、罗马王政时代、凯撒和塔西佗时代的日耳曼人的材料,作了《早期奴隶制的比较研究》。

争论双方的分歧主要仍在理论认识的差异和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论述的不同理解。

例如,如何看待五种生产方式更替的理论,“非必经论”认为这是斯大林搞的,是一种线性的单因果的历史观,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

他们都主张历史发展复线论,但也有差别。

有的根据马克思关于现代家庭产生时已包括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胚芽的论断,认为继原始社会之后既可形成奴隶制,亦可形成封建制,而地中海沿岸国家形成奴隶社会只是历史的特例;有的认为无论东方西方均无所谓奴隶社会,各地进入阶级社会后视具体条件分别形成“亚细亚的”、“古代的”和“封建的”前资本主义不同类型社会。

“必经论”者则具体引证马恩的言论,证明五种社会经济形态及其更替的基本思想完全是马恩所创立的,他们还进一步论证,低下的生产力和人类自身的发展水平,决定人类阶级社会的第一种形态只能是奴隶制,但不排除某些民族在外部条件的影响下可以超越奴隶社会或其他社会发展阶段,使人类发展呈现常规与变异,一致与多样的统一。

  

在如何确定奴隶和奴隶社会的标准上,争论双方也是有不同认识的。

“非必经论”者认为奴隶不但人身被奴隶主占有,而且没有自己的独立经济,其全部劳动表现为无酬劳动,并特别强调后者。

他们认为奴隶制不等于奴隶社会,只有奴隶制占主导地位才能称之为奴隶社会,而“主导地位”又必须表现为足够的量,即奴隶劳动成为社会的主要劳动。

经过这种大眼筛子一筛,奴隶社会即使不是荡然无存,也所剩无几了。

“必经论”者认为“非必经论”者所说的奴隶标准,只适用于“物化奴隶”,除此以外,奴隶社会还存在大量拥有“彼库特”的授产奴隶或分居奴隶;他们强调奴隶身份最主要的标志是人身被直接占有;认为马恩讲的“古代”社会中的“农奴”,不同于中世纪的农奴,实际上是指授产奴隶。

同奴隶有各种类型一样,奴隶制社会也有各种类型,并非只有“古典式奴隶制”的单一模式。

他们指出奴隶社会最本质的特征,一是奴隶主贵族在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同时,直接占有奴隶,并在一定程度上占有被释奴隶或被保护民,二是主要依靠对外掠夺以解决奴隶来源和奴隶劳动力的更新。

根据这种标准,他们把摩尔根恩格斯称之为“英雄时代”的希腊、罗马和日耳曼人社会归入早期奴隶制社会的行列。

还值得提出的是日本学者中村哲对马克思主义奴隶制和农奴制理论的“重构”,与国内认为奴隶制建立在奴隶集体劳动的基础上的流行观点不同,中村哲强调奴隶制和农奴制一样,都是建立在“小经营生产方式”的基础上。

他写的《奴隶制与农奴制的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历史理论的重构》中译本已经出版。

3.对关系古代社会性质的某些重大具体问题的讨论

以上争论不但涉及到马克思社会经济形态理论,也涉及到中国古代社会性质,而后者又是与对若干重大具体问题的不同认识相联系的。

井田制、主要劳动者的身分地位、宗族组织和宗法制度,这是影响对殷周社会性质认识的三个主要问题。

关于井田制,首先是有无之争。

肯定井田制存在的学者,原来主要从有关记载的矛盾和混乱立论,晚近则多谓殷周尚处于使用木石工具从事集体劳动的阶段,不可能出现个体农户受田而耕的井田制。

但大多数学者是肯定井田制存在的。

在这些学者中又存在井田性质之争。

少数学者认为井田制如同后世的“提封田”,是计算土地、劳力和剥削量的单位。

多数学者则把它和分社相联系。

或者径直认为它就是农村公社的一种形态,或者认为它是农村公社的变体,或者认为它包含了农村公社和家庭公社在内。

“文革”前研究殷周史谈公社的是少数派,“文革”后谈公社并把它和井田制相联系的成了主流。

这应该说是古史讨论中的一大进展。

奴隶社会“非必经论”者的商式“村社封建说”,西周领主封建制说,殷周奴隶社会论中的“古代东方型”或“亚细亚财产形态型”奴隶制说,均以承认公社的存在为前提。

关于主要农业劳动者,商代的“众”或“众人”,西周的“庶人”或“庶民”,均为古史分期讨论中的热点。

郭沫若根据甲骨文的字形推论“众”是烈日下从事集体劳作的奴隶,又认为“庶人”是比家内奴隶地位还要低下的奴隶,以此作为论证殷周奴隶社会性质的主要论据之一。

新时期仍有一些学者坚持这一意见,但更多的学者放弃了这种观点,认为“众”是族众,是村社成员、“庶民”也是有自己独立经济的村社农民。

这也是古史讨论中的一大进展。

当然,即使承认这一点的学者中仍有不同的认识,如“众”或认为是奴隶制社会中的平民,或认为是古代东方型的“普遍奴隶”,或认为是封建领主制下的农奴。

即使宗族奴隶制或种族奴隶制的主张者,也实际上把他们等同于“黑劳士”性质的农奴。

对他们是否具备个体家庭的独立经济,认识上也有较大的分歧。

殷周社会亲族血缘纽带还相当强固,家族和宗族组织还普遍存在,并在发展中形成了宗法制度,对这个问题大家认识比较一致。

研究殷周社会家族组织、宗族形态和宗法制度的论文专着不少,成绩斐然,成为新时期为殷周社会经济史研究的重要特点。

但有些问题仍有争论。

如殷代是否有宗法制度的问题,有的认为殷代存在宗族组织和宗法制度,另一些学者认为殷代虽有家族组织,但并不存在由家族组织扩大为政治系统的宗法制度。

又如,周代宗法制度是否扩展到庶民之中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周代庶民也实行宗法制度,另一种意见认为周代宗法制只实行于统治阶级之中,宗法制度是把父家长制人为扩大的网络,作为维系统治阶级和统治庶民奴隶的工具。

宗法制与分封制相结合,形成以周天子为首的具有层层隶属关系的对土地和人民的等级所有制。

关于西周的土地制度,国有说或公有说是主流,但在西周封建领主制论者中,也有认为各级领主拥有实际的土地私有权,或称宗族等级所有制。

七十年代,裘卫诸器的发现表明西周中期在贵族中存在土地买卖或让渡的事实,为这种观点提供了新的论据。

  

关于春秋战国社会大变动的性质,西周封建说认为是从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的转变,战国封建说认为是从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后者一般也认为战国以后是封建地主制。

故二说有共同之处。

“文革”前有把这一过渡简单化的倾向,强调“初税亩”的作用,或谓标志土地私有合法化、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或谓标志着实行实物地租的地主经济取代了实行劳役地租的领主经济。

在新时期,这种观点已被多数研究者所放弃,代之以对转变过程具体的分析,虽然意见仍多分歧。

魏晋封建论者认为春秋战国由不发达奴隶制向发达奴隶制过渡。

对秦汉社会性质的不同认识,主要存在于魏晋封建论与其他各种主张之间。

魏晋说认为战国以后奴隶数量增加,且大量在工农业生产中使用奴隶劳动,批评者承认奴隶数量有所增加,也部分用于各种生产,但主要生产者是各类封建农民,且秦汉奴隶身分比前代已发生重要变化。

魏晋说认为秦汉小农是古典式的自由小农,小农破产后的前途是成为奴隶,封建依附关系是东汉以后渐次产生的。

批评者指出秦汉自耕农对国家有严重的依附关系,要负担沉重的力役和租赋,绝非罗马式自由农民,自耕农破产虽有卖身为奴者,但从发展趋势看,成为私人地主依附劳动者的更多,其他各类依附农民早已存在。

魏晋说认为战国秦汉存在发达的古典式商品交换经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有人甚至认为已形成平均利润率,它导致了发达的奴隶制,而东汉以后的自然经济化则是与封建依附化相辅而行的。

批评者承认战国秦汉经济中商品经济成分有颇大发展,但仍未脱离自然经济范畴,价值规律并未成为资源配置基础;魏晋自然经济的强化并非经济结构与经济性质的根本变化。

秦汉社会性质之争仍将继续,但目前秦汉封建论仍占上风。

注释:

22)《中国古代史研究:

陈连庆教授学术论文集》上、下,吉林文史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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