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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信访工作各项制度

XX镇信访工作各项制度

白发201023号中共XX镇委员会   XX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XX镇信访工作各项制度》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镇直各单位:

现将《XX镇信访工作各项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XX镇委员会XX镇人民政府2010年4月29日主题词:

信访制度通知抄报:

县纪委县信访办XX镇党政办公室2010年4月29日印发(共印30份)XX镇人民政府信访举报工作首访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提高首次接待群众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首次受理环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访责任制是指按照法律规定,首访责任人对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受理、妥善处理,避免当事人反复上访、越级上访、久访不息,把问题彻底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受理环节中的一种责任制度。

第三条信访人向镇人民政府反映问题,依法举报,提出建议或请求,首次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访责任人,领导接访日指定的承办人员为首访责任人。

首访责任人所在单位为信访首访责任单位。

第四条首访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依纪处理信访问题;

(二)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三)公开、透明、便民;(四)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五)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五条首访责任人对走访人必须坚持文明、热情、耐心、细致、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听取走访人的陈述,弄清信访问题的事由和走访人的要求,做到了解事实清楚、掌握情况全面。

第六条首访责任人处理走访事项,应按照法定程序及管辖范围,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依法依纪处理,并及时将分流和处理情况告知走访群众。

(一)走访事项属镇人民政府受理范围的,首访责任人应进行登记,负责运转,做好督办和答复工作;转镇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办理的,首访责任人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落实,会同承办人员答复走访人;转镇直单位的,首访责任人应做好解释、联系工作,将信访件在受理三日内转交相关单位,并督办镇直单位或部门在规定的时间答复走访人;

(二)走访事项不属镇人民政府受理范围的,首访责任人应向走访人说明原因,解释清楚,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和程序,填写来访转办单,负责向有处理权的单位移交;(三)走访人反映的问题属多个单位管辖的,首访责任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反映,按照领导意见进行处理,并答复走访人;(四)走访事项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首访责任人应告知走访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提出;(五)走访事项属重大、紧急情况的,首访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本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七条首访责任人有权对信访件的进度和办理情况进行催办、督办。

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首访责任人反馈走访事项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八条重复走访,由首访责任人负责接待处理,做好稳定工作。

第九条走访人对有关部门认定及提出的正确处理意见不服的,首访责任人要积极进行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并会同承办单位耐心地做好思想工作。

走访人无理走访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经教育仍不听劝告,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首访责任人经请示报告后,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首访责任人应以书面的方式向走访人告知首访责任人的单位、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镇人民政府受理范围、受理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电话等,接受群众询问和监督。

第十一条信访举报部门要建立首访责任制登记簿,用于记录走访时间,走访者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走访事项、首访责任人的姓名、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第三章责任考核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负责首访责任制的实施,并对镇政府各部门首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考核的重点是首访责任人的接待态度、办理质量、答复满意率、按期办结率、越级上访率和息访率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镇直各部门首访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违反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提出建议,报镇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责任;对尽职尽责,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首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信访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

(一)对走访人用语不文明,态度冷淡、生硬、蛮横、推诿的;

(二)对应受理的信访问题不接待、不登记的;(三)对业务范围外的信访问题一推了之的;(四)其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文明接待行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调离等组织处理:

(一)对应当办理、督办的来访拖延不办,敷衍塞责,引起走访人强烈不满而越级上访的;

(二)应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的信访问题而不予协调,致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三)随意将走访人反映的问题压着不办,对走访人的合理要求不予解决,或对走访反映的紧急情况不予理睬,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对接访的重大信访问题,自己不能解决,又不向上级请示报告,或对重大信访信息瞒报、迟报和漏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

(二)将走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控告人或者单位的;(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镇重大信访事项领导包案制度根据《信访条例》关于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领导包案制度:

一、对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南宁市党委、政府、马山县党委、政府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等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重大信访事项,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包案。

二、对县委、县政府和领导交办的重大信访事项,由镇主要领导包案。

三、包案领导对所包信访事项要及时了解案情,亲自接待群众代表,听取意见。

四、领导对包案的信访事项要一步处理到位。

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凡领导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有具体的工作措施,限期解决;凡领导自己职权范围外的事项,要有具体的协调意见并批转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调查处理。

对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信访问题,可按规定的提请县委、县政府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五、对紧急、突发等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信访事项,包案领导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派出工作组,限期查处。

坚决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XX镇信访工作责任制为了保持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镇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党政班子成员必须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条建立和健全镇的信访运作机制,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

镇设立信访机构,配备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有专门办公室,村设立信访室,配备兼职信访员,负责受理信访事项,实行镇村配合,互通情况,定期排查,及时反映,及时处理。

挂点村(居)委的镇领导及相关干部对该村(居)委的信访案件,有责任做好排查和调处化解工作。

对重要的信访事项,各相关责任人要及时向镇主要领导请示汇报。

重大的上访案件实行领导包办,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条镇、村(居)委干部实行驻村(居)委包干,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群众的信访。

镇驻村(居)委领导干部要把做好信访工作作为己任,要注重超前提前认识,提前介入,做到早排查,早调研,早处理;要多深入群众,进百家门,听百家言,知百家事,解百家难;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要诚心诚意下去调查情况,解决问题,亲民爱民;要实实在在为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条实行党政领导轮值接访制。

按镇人民政府的值班安排,坚持值日与接访工作相结合,坚持每星期一至五都有党政班子成员接访,节假日有领导值日。

第五条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责:

(一)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信访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来访信的登记,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三)指导、检查、交办、督办信访事项;(四)向信访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六条镇府机关及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对信访事件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接受贿赂;(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检举村料交给或者通知被告人、被检举人;(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搞自销毁信访材料。

第七条镇府机关必须根据职责权和信访事项性质,严格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直接办理的机关,30天内要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要向镇领导请示,经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条认真做好县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

承办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之日60日内办结,镇负责本辖区内群众的上访事项,要认真办理,一般不转交村委办理。

第九条信访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的处分。

(一)对属本级本部门受理的群众上访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或该解决而不解决,造成大批越级上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的受理时限办结信访事项,又不向上访人说明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和作出处理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不办的XX镇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工作制度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是指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作出处理意见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

信访人以同一事项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根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结合国家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关于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有关解释,现将我镇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访事项办理办理,是指依法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对已经受理信访人直接提出或信访工作机构转去的信访事项,进行认真研究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予以处理的行为。

办理的主体是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一信访事项受理。

受理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

二开展信访调查。

信访调查内容主要有:

l、事前通知。

需要信访人、有关人员到场陈述或提供有关材料的,必须事前通知做准备。

2、表明调查者身份。

在信访调查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表明自己享有调查的合法身份,原则上参与信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说明调查理由。

信访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说明调查理由、法律依据,认真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

4、实施调查制作调查笔录,询问当事人,调取资料。

调查结束后,制作的调查笔录交由当事人签字。

5、对于复杂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须制作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事项和问题,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的材料和认定的事实;初步处理的意见和结果。

三作出办理决定。

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要按照“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分辨别的基础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办理书面答复信访人的决定。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并依法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四送达与执行。

信访处理意见的送达主要采用邮寄的方式,即办理机关将要送达的处理意见书通过邮局挂号寄给信访人。

办理机关也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如信访人的请求得到支持,办理机关的处理意见应在作出之日起执行。

五办理期限。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自接到信访人直接反映或信访部门转去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应当当场或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必须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的规定1、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2、遵守保密制度。

3、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人合理提出的信访事项。

4、按要求回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5、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办结信访事项,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

6、互通信访信息。

各级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密切配合,避免信访事项重复处理或者无人处理。

7、接受信访人的查询。

办理机关对信访人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请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不得拒绝。

8、妥善保管信访材料和档案,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二、信访事项复查信访人对办理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请求复查。

一复查机关的确定。

1、办理单位是政府的,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

2、办理单位是市、县政府王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市、县政府复查;办理单位是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同时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办理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市政府或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复查。

3、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二信访事项复查的程序。

1、申请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办理复核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信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意见;2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3属于信访复查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4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5在申请复查的期限和范围之内。

2、审查1形式审查。

审查是否符合复查申请的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机关明确告知信访人不予复查;接受符合条件的复查申请,申请事由部分不清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2实质审查。

审查关于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办理意见是否合法含政策规定与适当。

必要时,复查机关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3l条的规定,进一步开展信访调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信访人、办理机关的意见。

3、作出复查意见复查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有效申请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意见:

1处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结论恰当的,予以维持。

2处理意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者结论不恰当的,依职权直接变更原办理意见或者责成原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复查机关责成原办理机关重新处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3复查意见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三、信访事项复核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复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一复核单位的确定1、复查单位是县政府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

2、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译,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自治区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3、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

二信访事项复核程序1、申请信访人向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请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当事人,如属不月艮处理意见的,复核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3信访事项必须符合复核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4属于受理复核机关的职权范围。

5在复核申请的期限之内。

2、审查1形式审查。

审查复核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不符合复核申请条件的,收到复核申请的行政机关不予复核,同时告知信访人相关理由;对符合复核申请条件的,接受复核申请,申请事由部分不清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2实质审查。

审查办理机关、复查机关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是否准确,办理意见、复查意见是否合法与适当。

必要时,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3l条的规定,进行信访调查,直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信访人、办理机关、复查机关的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3、作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意见:

1复查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予以维持。

2复查意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者处理不恰当的,直接变更有关处理意见或者责成有关机关重新处理。

凡要求重新处理的信访事项,复查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复查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3复核意见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如果复核期间举行了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复核机关提出的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同一信访事项,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作出输、复查、复核办理后,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XX镇领导信访接待日及下访工作制度根据《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XX镇各级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和下访工作制度。

一、建立领导信访接待日和下访工作制度,进一步密切党的领导干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改进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认真解决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领导信访接待日的具体时间,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在年初统一安排,并以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镇镇党委、政府和镇直机关单位应提前3天将接待领导的姓名、职务、接待地点等情况张榜公布。

四、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做好领导信访接待日的保障工作。

对党政领导在信访接待日中受理、批示、处理的信访事项,认真督办查办,办结情况要及明向接待领导反馈,接待日所形成的相关资料进行详细登记、整理、归档。

五、镇党委、政府及镇直单位对县领导接待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调查处理,并按时限上报处理结果。

保证县领导信访接待日接待的信访事项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六、镇党委、政府,镇直各单位领导干部实行处理信访问题下访制度,就信访人民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每年下访次数不少于12天。

七、镇党委、政府,镇直各单位信访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做好领导下访期间的保障工作,主动做好案件的处理、督办和结案工作。

XX镇信访信息逐级报告制度根据《信访条例》关于“报告重大信访事项”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镇直各单位要加强信访信息的领导,落实信访信一、各村(社区)息员。

同时要建立信访信息逐级报告制度,和矛盾排查制度,每半月报告一次。

特殊时期或遇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随时排查和报告。

二、对影响本地区、本单位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信访苗头,信息动态等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漏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发生在村、社区一级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信访信息员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并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再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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