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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服务行业的现状分析

我国信用服务行业的现状分析

      我国信用服务行业的现状分析  一、概述  古人云:

“人无信而不立”。

信用对个人而言,是立人之本,对企业而言,是立业之基,对国家而言,是立国之道。

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与经济活动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在市场经济中,信用被定义为经济信用,它是专门指人们在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任何经济整体和个人在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道德资本。

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进行的道德约束,正确、具体、清晰地衡量企业,个人的信用状况就显得尤为重要,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信用服务行业应运而生。

在国家信用体系当中,信用服务业是我国信用体系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层面,它承担着向社会提供信用管理服务。

其中,征信业务是其核心业务,在我国的《征信管理条例》中,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

  信用服务行业的成熟程度体现了信用经济发展的程度,信用行业的发展是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以美国为例,在“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下,除国家立法外,对信用体系的建设,政府只起到指导性工作,根本性的推动则是信用行业完成的。

  目前,信用服务行业的产品与服务纵向基本涉及信用服务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横向涵盖多个服务领域,一般认为,信用服务行业10个分支组成。

这10个分支是:

企业资信调查行业、消费者信用调查行业、资信评级行业、市场调查行业、信用保险行业、保理行业、担保行业、企业商账追收行业、消费者欠款追收行业和信用管理咨询行业等。

满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业态已经形成,正在逐步成熟。

  其中,这些分支均被纳入到我国的征信体系当中,所以,本课题研究的主体为征信业。

  二、征信业的发展及研究历史  1、中国的征信业发展历程  中国征信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上海已经有5家外国投资者开办的企业信用调查机构,包括日商办的上海兴信所、帝国兴信所和东京兴信所,有美商办的商务征信所和中国商务信托总局。

1932年6月6日,著名民主人士和银行家章乃器先生牵头发起、多家中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的专职征信机构\中国征信所\,在上海圆明园路1号宣布成立。

到1936年7月,中国征信所在4年中总共发出调查报告3万份。

这一段时间,是中国征信所最为兴旺的时期。

可惜的是随后的日本侵华战争和抗战胜利不久爆发的内战使中国征信所越来越限于困境,勉强维持到1949年5月上海解放。

抗日战争后期,1945年3月,多家官办金融机构合作开办的\联合征信所\在大后方重庆正式成立。

抗战胜利后,联合征信所总部重庆迁往上海,并陆续在汉口、南京、平津、北平、南昌、沈阳等地开设了分所或办事处。

并一直延续到上海解放。

无论是中国征信所还是联合征信所,都曾经  为当时的经济运行提供了丰富而宝贵的信息。

尽管于战争和解放后的中国实行计划经济,这两个征信机构都没有能够按照其固有的规律得到充分的发展,但中国征信业的先驱们所做出的努力仍然值得我们回顾。

后又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企业征信从无到有,对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尤其是最近5年来,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据估计,2000年的市场总需求大约是4万份企业信用报告、约为3,000万元人民币。

2004年的市场总需求达到约12万企业信用报告,约8,000万元人民币。

年复合增长率超过20%。

尽管与发达国家的市场规模相差很大(美国约10亿美元、日本约5亿美元、德国约5亿美元),但考虑到中国的企业征信市场才发展了10年,而这些发达国家的企业征信市场都有超过100年的发展历史,中国企业征信市场的发展速度还是很快的。

  中国企业征信市场的主要用户依然为跨国公司,80%以上的需求来自于这些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和中国国内贸易中对中国交易对象的信贷决策和风险决策。

约15%来自于中国的出口商以及向这些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涉及对国外交易对象的信贷管理。

只有约5%来自于国内的企业在国内市场销售过程中对交易对象的信贷决策。

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国内的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体系仍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决策和管理体系,完全靠自身的信贷分析人员对企业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和分  析,基本上不从专业征信机构购买企业信用报告。

而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是企业征信服务的最主要用户和市场。

  2、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于1999年8月在上海开始试点建设。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组建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于2006年1月1日在全国正式联网运行。

截至2006年8月底,该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超过5亿,其中有借款记录的超过5200万,信贷账户总数超过7680万个;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的机构包括17家全国性商业银行、116家城市商业银行、67家城市信用社和82家农村信用联社。

该数据库在个人信贷风险防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商业银行和农信社全国各分支机构已开启万个查询终端,为各金融机构累计开通查询用户近万个,累计查询信用报告3523万笔,日均查询量在15万笔左右。

据一些商业银行反映,通过查询个人信用信息而拒绝贷款的客户,约占申请客户的10%左右。

  3、我国征信业的法律制度发展历程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早已形成一整套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

如美国,有关信用的法律达l6部之多。

而我国征信立法始于20世纪90年代,但至今仍没有一部统一的征信法律。

我国征信法律制度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

  其中,比较重要的有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17部委共同拟定《征信管理条例》,但于征信涉及部门较多,加之众多利益纠葛,该法规至今也未能出台。

酝酿多年的《征信管理条例》已被纳入国务院2008年规章立法计划中,2009年准备出台。

不负重望的是,2009年10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征信管理条例》。

这表明我国的征信立法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

与前几稿相比,意见稿在多方面进行了创新。

  第一,坚持了征信活动市场化导向;第二,吸取了美国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失灵的教训,加强了对信用评级利益关联的法律治理;第三,明确了人民银行对征信业监管职责,妥善处理了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第四,明确中国征  信中心性质为公共征信机构;第五,明确了各不同征信数据库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最后,统一信用评级标准。

但是,该《意见稿》仍有诸多规定需要立法者从法律基本原理出发,抛弃部门利益的偏见加以完善。

例如:

效力层次低,征信机构定性缺位,忽视了信用信息主题的复杂性,没有就信用信息采集协议作出明确规定,有关征信机构资格终止后数据处理方式的原则要求与操作性具体规定不一致等。

  四、我国征信行业发展的现状  

(一)企业征信方面,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其前身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始建于1997年,2002年初步建成投入运行。

征信加工的产品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货币政策决策的需要。

二是以征信公司的商业运作形成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

中国国内企业资信调查专业服务公司大体有三类:

第一类是中资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第二类是外经贸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和国家工商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有关机构;第三类是已进入中国的外资征信公司,这些公司均已在中国大陆设有分支机构,并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

(二)个人征信方面,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已有初步的发展:

2004年初人民银行加快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当年底实现15家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7个城市的试运行,2006年1月份正式全国联网运行。

截至2008年3月末,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6亿,其中1.09亿人有信贷记录。

数据库采用全国集中模式,各商业银行每月向数据库报送数据,数据库将数据整合后向商业银行提供实时的查询服务。

从1999年8月起,上海市率先在全国实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开始进行个人征信的试点。

2000年7月,作为当年上海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成开通,并采取政府组建、公司运营方式,消费者信用服务公司应运而生,面向社会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深圳市于2001年3月正式筹建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2002年8月试运行,为联网单位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上海、深圳等发达城市征信业和征信市场的发展,在构筑政、银、企和居民个人联系的桥梁、改善信用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体系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良好的征信数据环境、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健全的信用管理机构和业绩优良的大型征信公司。

例如美国个人征信体系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建立了科学系统的个人征信体系和健全有效的法律体系和适当的政府监管;欧洲个人征信体系则采用公共征信运作模式,虽然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收集个人征信信息,但侧重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日本采取的是会员制的个人征信体系模式,强调会员问信息共享。

发达的征信体系净化了信用交易的市场环境,规范了信用交易的程序和标准,极大促进了这些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

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征信体系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如在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6项,其中以《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为代表的一些法案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征信中介机构行为规范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仍是空白,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职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且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没有把管理信贷征信业写入法律,仅仅依靠“三定”方案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这一职责,将会使人民银行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

另外,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尚无专门而详尽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对于哪些数据涉及隐私权需要保密,哪些数据可以向公众开放,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征信活动的建设者往往感到无所适从。

  

(二)政府的作用亟待改进。

于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虽然都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但其发挥的作用却不尽相同。

对于征信发达的国家而言,于相关法律健全,征信数据在法律的要求和保护下全面开放,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就在于解释各个相关法律的条款和监管征信业的运行睛况。

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则出现明显的错位。

残留的计划经济观念使政府继续做着一些已不该其来做的工作,而忽略了一些本应其来做的重要工作。

有些部门因担心征信数据公开会泄露“内部秘密”或丧失其控制数据的权利,常以加强管理为控制或垄断征信数据,阻碍了征信业的市场化进程。

同时,这种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的监管模式运作成本昂贵、效率低下,

  

      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很可能造成随意监管和过度监管的混乱。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政府部门自己不讲信用,如政策多变、出尔反尔,或从各自狭隘利益出发,纵容、助长不规范的征信行为,失信于社会,使政府威望大打折扣,明显削弱了政府对征信行为和市场的监管力度。

  (三)信用数据条块分割,难以共享。

征信资料权威性、系统性不强。

目前,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大都以收集与各自业务相关的信息资料为主,局限性大、覆盖面小、可咨询性差。

从数量、质量两方面来看,都远远不能满足征信体系建设的需要。

与信用有关的大量信息目前分散在不同的行业部门,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如工商、税务、质监、海关、金融等行业部门都掌握了大量的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和数据,但各行业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被闲置,信息资源浪费严重。

另外,目前国家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缺乏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记录的基础数据,因此居民个人信用记录采集更加困难。

同时,各部门各机构在建设自身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时,在信息标识、基础技术等方面缺乏全国统一标准,造成了系统与系统之间信息无横向交流,信用数据的开放机制尚未形成,各相关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系统相互封闭,使得信用信息的公开受到阻碍,给征信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开展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从而使信用行业无法快速发展,征信体系的建设也因此进展缓慢。

  (四)队伍建设亟需加强,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征信业是一个新型的行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息量的日益膨胀,对征信从业人员的法律、计算机、金融、会计、工程、统计等综合性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和业务人员。

我国与社会信用有关的大学教育刚刚起步,征信专业的人力资源极端匮乏,以征信产品和服务为主题的各类培训开始增多,但师资和教材水平急待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低下,甚至有些从业人员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违背基本职业道德,出卖自己的良心,故意提供虚假信用信息,严重制约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五)征信数据库管理落后。

建立完备的征信数据库,并以市场机制来经营征信数据库,是构建征信体系的重要任务。

美国邓白氏公司的企业资信数据库内动态存储有全球5700万个企业的完整资信档案。

而截至2008年3月末,我国的企业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仅收录企业和其他组织1357.5万个,而且征信数据做不到及时、动态的更新。

通过对商业银行系统应用情况的调查,普遍反映企业信用信息更新不及时;有的企业贷款已结清,在系统中却未体现;企业大事记、欠息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一方面影响了企业的信用,另一方面又给商业银行开展贷款调查工作及贷后管理带来不便。

  五、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基本思路  解决我国社会信用缺失的问题,关键在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征信体系,即在推进市场化改革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改善我国现有的征信体系。

  

(一)加快征信建设,立法必须先行。

社会信用行为与管理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

因此,必须构建社会信用的法律框架,一是强制开放有关征信数据。

立法部门要明确界定有义务公开征信数据的政府部门和经济实体,界定应公开的征信数据之范围,并且以立法形式向社会公布,依法对垄断征信数据或拒绝公开征信数据的行为进行惩戒。

可以参照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对信用信息公开范围等作出法律规定。

二是保证公开数据的真实性。

凡有义务公开征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保证所公开数据的真实性,特别是企业要及时提供真实的原始数据,并按规定保持原始数据的动态连续性。

三是加快制定《隐私法》,以使消费者信用服务和管理有法可依,对个人信用管理应从过去过多的行政执法过渡到司法执法。

四是规范使用征信数据者的行为。

征信从业人员和机构必须依法收集、整理和使用征信数据,对恶意篡改征信数据或提供虚假信用报告者,要给予法律制裁,决不姑息迁就。

  

(二)积极发挥政府的作用。

针对现阶段信用缺失严重、急需建立信用体系的中国来说,政府的强力推动将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动力。

一是依法向社会开放所拥有的企业信用数据。

各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质监、财政、税务、外经贸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

二是对企业征信服务业进行行业管理。

三是要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政府不应直接参与个人信用管理公司的经营,而是建立起一种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四是积极引进外国著名的征信中介机构,在国际合作与竞争中提高我国征信中介机构的竞争能力。

实  行科学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拟进入征信市场的中介机构的资质和实力进行必要的审核,防止“鱼龙混杂”的无序竞争。

  (三)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为了使惩罚机制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要实现处罚形式的转变,将法律制裁和道德审判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的失信惩罚机制。

具体体现在不允许公民的多个身份证明、不允许公民随便更名、保留公民个人的指纹记录,工商局不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或外国人注册成为一个新公司的股东或最高管理职位等。

依中国的国情,目前应对那些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不能因为其破产或被清算就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完全消除,而是要随着其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一起走。

将那些不讲信用的不法商户从市场中剔除出去,并在一定长的时间内阻止他们再度进入市场,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四)认真执行有关征信政策,加强信息反馈。

贯彻执行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央行最基本的职责之一。

信用市场要发展,央行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有关征信政策,合法地取得各种真实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行业及社会数据,并在法律规范下对经过处理的信息进行公开和公正报告。

征信数据的规范化开放和市场化经营,是征信行业得以健康发展和建立社会征信体系的物质基础。

  (五)加快征信人才培养。

随着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建设步伐,各地都将融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去。

而要在当地建设征信体系和管理征信行业都离不开这方面的人才,所以各地方要加快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储备这方面的人才库,为全面推动本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在本地大中专院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培养高层次的信用管理专门人才。

  提高全民信用意识,培育信用文化。

各“征信国家”都有悠久的信用文化,对全民信用意识的培育将是发展我国消费信贷所必不可少的工作。

我国于失信得不到应有的惩戒,人们不注重自身的信用状况,信用意识缺乏。

在当前诚信远未达到理想状态的情况下,整个民族和社会要树立信用意识,开展诚信教育,否则,信用数据库中都难免会出现失真数据。

  (七)建设完备的征信数据库。

要加强各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推动征信数据的交换和共享,使向社会开放的征信数据库更加完整和详实,更加具有真实性、公正性和可参考性。

完备的征信数据库并不意味着不加选择地将所有信用  数据都收集起来,而是按照需要与效率原则,选择重要信息和设计最佳容量建设征信数据库。

事实上,只要开放征信数据的使用权,经过使用者的数据组合分析,征信数据库所含的信息和功能还能够进一步扩展延伸。

鉴于具体国情,近期内可政府投资建设和经营征信数据库,促进数据组合与分析机制的形成,在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同时,也起到一个示范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要鼓励民间组织进入征信数据库的建设与经营,最终使征信数据库的建设与经营市场化,通过市场竞争不断改进征信数据库。

  六、征信行业的展望  1征信建设的重要性  征信机构是一国信用体系的核心,在信用交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狭义上的征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信用信息采集、处理评价传播业务的以营利为目标的信息服务专业企业。

对于从事信用交易的双方来说,征信机构的功能主要是传递信用信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和防范信用风险。

从广义上说,根据信用管理理论,判断一类机构是否为征信机构,主要是看其业务是否通过提供和处理信用信息为经济活动主体提供规避授信或赊销风险的技术支持——凡是主要业务在于通过提供信用信息帮助经济主体规避风险或降低企业损失的机构都可以叫做征信机构。

    从历史上看,征信机构的产生源于信用交易活动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并于一开始时主要服务于直接的借贷活动,随后发展到企业资信评级、财产征信、商账追收、市场调查以及信用信息咨询等多种业务。

从国际上看,多数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其国内信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而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处于转型时期,国内信用状况不佳,严重阻碍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因此,加快建立国内的征信机构、完善信用体系以配合国内金融体制改革,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主要任务。

  在我国,征信机构主要是指经征信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征信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即狭义上的征信机构。

于我国企业和个人融资80%以上是间接融资,因而征信机构在建立之初也主要服务于国内以传统业务为主的各金融机构。

我国自1980年代末开展资信评级业务,但于各方面因素发展缓慢,技术水平较  低。

1997年人民银行开始筹建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在2002年底形成了全国统一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到2004年6月底,该系统已经录入近420多万户借款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近14万亿元,占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的%;系统覆盖了现有的中国境内所有的贷款机构。

近年来,该系统已经成为贷款机构防范金融风险、降低信贷成本、提高贷款效率的有效工具。

2000年7月1日,在人民银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上海市率先开展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工作,100多万上海市民成为中国首批拥有信用记录的个人。

近期人民银行正在加快中央基础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

该系统将认真吸收上海试点的经验,在已经运行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国的企业、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查询网络,首先为银行提供信贷征信查询服务,并依法逐步向其他具备合格资质的征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合法使用目的的机构开放。

同其他行业不同的是,我国征信管理行业几乎是在建立的同时引入外资,目前为止包括邓白氏、益百利、Transunion和Equifax在内的全球四大征信机构已悉数进驻中国。

我们应该充分地借鉴其经营的经验,学习其在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优势用以指导我国征信机构的建立和经营。

  2、征信行业的展望:

  .拥有丰富的发达国家征信产品开发经验为我们征信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拥有强大的数据库  世界著名的商业信息服务机构邓白氏公司在全球设立了37个数据库基地,有3000多名员工专门从事数据库的加工。

数据库基地是企业高度机密的场所和核心部门,美国的大型信用服务公司都拥有自己强大的商业数据库,能提供几种到十几种评级或调查咨询报告。

比如,益百利在全球采集了约6亿辆交通工具的历史信息、3000万张保单信息、亿个家庭(亿个消费者)的分类购买习惯和消费者营销信息等。

  2.培育成熟的征信市场需求  美国拥有非常发达的消费者信用体系,并形成了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庞大的信用交易规模。

市场对征信产品持续不断的巨大需求成为支撑征信机构生产、加工和销售征信产品的原动力,比如穆迪公司已经对全球110个国家、1200家银行、5000

  

      多家大企业进行了评级。

企业对征信产品的需求更是旺盛,邓白氏公司提供征信产品的企业已高达6500万户。

消费者的信用报告是需求量最大的征信产品,环联公司每年大约推销40多亿份信用报告。

  3.征信产品开发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加征信机构的服务对象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银行业,已经扩展到保险公司、金融租赁、信用卡公司等相关企业和个人。

例如,在意大利的服务中,既有面向银行等信贷机构的授信管理和客户拓展业务,也有面向保险公司的客户营销、资产评估和抵押评估服务,还有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信用报告查询、信用资质跟踪、警示和反欺诈等服务。

同时,征信机构不断挖掘数据库内涵,使得征信产品不仅包括粗加工的信用信息,也包括从信用信息中提炼出来的众多商业信息和方案服务。

例如,益百利的业务不但包括基于数据信息的传统服务,而且也提供基于对强大数据库资源分析基础上的信用风险解决方案、营销方案和消费者消费方案等服务。

  3.征信产品开发的手段趋于丰富征信产品的服务方式在线信用报告  查询,逐步扩展到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网络通信技术等方式,通过在线、离线、外包等手段广泛提供征信产品。

在美国,商业银行不仅使用征信局提供的信用报告,而且更多地使用特征变量)、信用评分等产品的离线批量服务以及触发器、警示、营销等实时征信增值产品。

此外,征信机构还将大量的营销服务外包给第三方信息服务商如艾克希姆(Acxiom)公司。

第三方信息服务商利用征信机构信息为商业银行提供便捷、多元化的营销服务.  可以防范信贷风险,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

征信系统多年来为银行的信贷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在防范金融系统,特别是银行系统信贷风险方面发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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