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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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
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
规
范
行
政
裁
量
权
规
则
行政征收裁量权细化标准(共1项)
序号
征收
项目
法律依据
征收标准
裁量情形
征收
流程
1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7号)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改)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二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
(一)项、
(二)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四)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
(一)项、
(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二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
(一)项、
(二)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
(一)项、
(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够间隔期生育的,一次性征收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征收情形:
缓征情形: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接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时限,自作出准予分期缴纳的决定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立案→调查取证
→上报调查报告→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下达行政征收告知书并送达→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听证的(提出申辩、陈述、听证的→听证)→下达行政征收决定书并送达→执行→结案→归档
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共7项)
(第1项)
序号
行政确认事项
批准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重建农村住宅
1
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户籍证明和建造住宅相关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二款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后出具选址意见书。
2
行政确认条件
1.户口所在地位于沙坡头区各乡镇各村民小组;
2.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3.原有宅基地土地利用性质属于建设用地。
3
申请材料
1.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由村民小组、村委会逐级审批);
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户主及家庭成员户口册复印件;
4.村小组、村委会公示结果;
5.规范的建房平、立面图;
6.建房施工协议(本人与施工方签订后提供);
7.《农村建房承诺书》和《施工安全责任书》;
8.原有土地、规划两证复印件(若未办理过,可不提供)。
4
行政确认办理流程
1.受理:
户主向户口所在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实地勘察现场;
3.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核、审批、公示;
4.政府审批、办理开工许可:
5.竣工验收;
6.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
行政确认时限
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手续。
(第2项)
序号
行政确认事项
特困人员供养
1
法律依据
1.【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2年自治区政府令第49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均应当建立紧急救援响应机制,及时救助危困留守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
(二)逐级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
3.【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5〕180号)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批。
4.【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5〕180号)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批。
2
行政确认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
3
申请材料
1.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劳动能力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声明;4.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5.若为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
行政确认办理流程
1.申请程序。
本人向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填写。
申请时自行选择集中或分散供养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按照民法有关规定确定;无法定监护人的,由特困人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街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程序。
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居委会公示后,报上级民政局审批。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程序。
上级民政局全面审查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居委会公布。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上级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3项)
序号
行政确
认事项
医疗救助
1
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2015年自治区政府令第78号)
第十八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二)残疾证、优抚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商业保险等保险结算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出具符合救助条件的证明,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2
行政确认条件
1.特困供养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孤儿;
4.高龄低收入老年人;
5.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
6.重点优抚对象;
7.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
3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3.残疾证、优抚证;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商业保险等保险结算单。
4
行政确认办理流程
1.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出具符合救助条件的证明,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3.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4.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救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汇入被救助人个人账户;不同意救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
行政确认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第4项)
序号
行政确认事项
临时救助
1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
行政确认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非本地但在本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2)因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到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家庭或者个人;
(5)城乡低保对象家庭、零就业家庭、无经济来源、低收入家庭子女,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
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仍然无力支付就学期间基本生活费的;
(6)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死亡无力安葬的;
(7)因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无法从相关渠道获得补偿,依靠低保救助、其他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8)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3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享受低保的家庭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业证明、在职人员工资认定表(企业或劳动部门出具收入证明时,应盖本企业或部门单位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6.残疾人应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7.子女出具学费的缴费收据等;
8.单亲家庭须提供涉及抚(抚)养费的法院判决或者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离的,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户口所在地乡镇未救济证明;
10.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难以确定的,须提供家庭前4个月每个月用水、电、煤气的缴费单据;
11.患病人员需出具医疗费证明、病历证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结算单、门诊病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门诊大病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门诊大病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或,门诊收费单据,住院证明材料,特殊病种大病、重病的证明材料。
4
行政确认办理流程
1.由申请人将以上所需材料上交到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公示;
2.公示无异议的由居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民政办审核公示;
3.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民政办报送上级民政局进行审批;
4.审批合格后由上级民政局返回材料至街道民政办;
5.由乡镇民政办报送材料到信用社进行补助发放。
5
行政确认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第5项)
序号
行政确
认事项
对新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审核
1
法律依据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细则》;
2.2018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2
行政确认
条件
1.要有土地被政府征收的相关文件。
2.写请示由街道各级领导签字。
3.把参保人的相关材料报上级部门进行审核。
4.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通知参保人按规定进行缴费。
3
申请材料
1.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复印件;
2.征地协议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五张同底2寸彩照;
5.《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四份)。
4
行政确认办理流程
1.受理;2.合法性审核;3.作出认定。
5
行政确认时限
5个工作日内
(第6项)
序号
行政确
认事项
就业创业证申办
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3.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2
行政确认
条件
1.自主创业;
2.灵活就业;
3.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录用)登记;
4.用人单位办理失业(退工)登记;
5.劳动者个人申报失业登记。
3
申请材料
1.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员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两张两寸近期彩照;
4.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
如果是普通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
行政确认办理流程
1.受理;2.录入系统;3.打印;4.加盖钢印;5.领取证件。
5
行政确认时限
现场确认
(第7项)
序号
行政确
认事项
劳动监察投诉受理
1
法律依据
1.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负责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认为需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监察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也可以将本级负责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委托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2
行政确认
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
2.举报人是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个人和组织;
3.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的;
4.举报人已就同一事实和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5.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已终了2年以上的。
3
申请材料
1.保护权益举报应当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当面举报,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并应提代以下资料:
(一)被举报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二)被举报单位违法事实;(三)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电话。
二.检举揭发举报可采取当面举报、电话举报和信函举报等形式,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举报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编、电话;
(二)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三)被举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4
行政确认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作出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条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无权限办理事项,转交上级部门。
5
行政确认时限
现场确认
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共6项)
(第1项)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1
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
2.【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2
处罚条件
1.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2.擅自在村镇规划区的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3
行政处罚办理流程
1.立案:
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
对案件证据、事实以及调查报告进行审查;
4.告知:
作出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5.决定:
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
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
4
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第2项)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
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2.【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
2
处罚条件
1.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2.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3
行政处罚办理流程
1.立案:
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
对案件证据、事实以及调查报告进行审查;
4.告知:
作出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5.决定:
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
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
4
行政处罚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第3项)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未经批准或违法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1
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六十五条;
2.【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
3.【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2
处罚条件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3
处罚流程
1.立案:
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
对案件证据、事实以及调查报告进行审查;
4.告知:
作出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5.决定:
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
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
4
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第4项)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范审批程序取得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处罚
1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
2
处罚条件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3
处罚流程
1.立案:
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
对案件证据、事实以及调查报告进行审查;
4.告知:
作出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5.决定:
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
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
4
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第5项)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处罚
1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第二十二条
2
处罚条件
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
3
处罚流程
1.立案:
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审查:
对案件证据、事实以及调查报告进行审查;
4.告知:
作出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5.决定:
制作处罚决定书;
6.送达:
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
4
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第6项)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处罚
1
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第二十三条
2
处罚条件
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
3
处罚流程
1.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