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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管理费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管理费的筹集、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管理费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XX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费是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办理分散的信用社难以单独承办的事项;服务、协调、指导信用社开展经营管理;帮助困难的信用社改善基本经营条件,维持正常经营,促进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按规定集中的管理费,统由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筹集的管理费,应坚持“收支平衡,节约开支”的原则,以收定支,严格管理,合理使用。

各联社和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通过抓业务增加信用社财务收人增加管理费,同时,要精简人员,压缩开支,控制管理费支出。

严禁摆排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第五条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筹集、使用管理费,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管理费的筹集

第六条信用社管理费实行比例提取,总量控制,统一上缴,分级提留的办法进行筹集。

第七条各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实行按季预提、年终统算的方式在成本中提取。

第八条各信用社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费,按一定的比例上缴县级和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第九条各信用社必须按照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计提和上缴管理费。

管理费提取的计算公式为:

业务总收人乘以规定的比例。

其中,总收人包括利息收人、金融机构往来收人、手续费收人、其他营业收人、投资收益、营业外收人。

第十条联社营业部作为联社的附属会计核算单位,不提取上缴联社部分的管理费,只提取应上缴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各联社提取上缴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业务总收人(剔除联社管理费收人)乘以应上缴上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比例。

第十二条管理费上缴的时间:

各信用社应在每年元月10日前将应上缴的上一年度管理费上划县市联社。

县联社上缴上一年度地市以上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费的时间和方式,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XX中支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核缴年度管理费的文件通知执行。

各地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县联社不得未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XX中支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的批准核定擅自提前收取和上缴管理费。

第三章管理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1、宣传费。

指开展各项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2、印刷费。

指印刷各种业务报表、文件资料等支付的费用。

3、业务招待费。

指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

4、电子设备运转费。

指为拓展业务而购置计算机专用纸张、色带、微机软盘等支付的费用。

5、保险费。

指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各项保险费用。

6、邮电费。

指办公用电话安装费、月租费、长途电话费、电报费、线路租用费、邮费等。

7、咨询费。

指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律师等所支付的费用。

8、外事费。

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等。

9、职工工资。

指在职员工人员工资、津贴、奖金和各种补贴。

10、职工福利费。

指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使用。

11、职工培训及教育费。

指对辖内职工进行培训及培训基地的教育费支出。

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控制使用。

12、工会经费。

指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活动费用。

13、劳动保护费。

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各项劳动保护费。

14、劳动保险费。

指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休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以及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15、失业保险费。

指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失业保险金。

16、公杂费。

指购置营业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

17、差旅费。

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18、水电费。

指支付的水电费用。

19、会议费。

经批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用。

20、租赁费。

指因开办业务租赁的办公用房、汽车及其固定资产等所支付的各项租赁费用。

21、修理费。

指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经有关部门验定确属危房的翻建费用。

22、取暖及降温费。

指按规定支付的取暖和降温所需的费用。

23、固定资产购置费。

指按规定立项和经报批没有其他经费来源而又必须购置办公用房、车辆等固定资产的支出。

 

24、理事会费。

指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理事会及其成员行使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

25、税金。

指支付的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

26、住房公积金。

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的职工住房补贴等。

27、劳动竞赛费。

指开展各种劳动竞赛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等。

28、其他支出。

指经同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管理费的开支必须严格管理。

1、宣传费。

必须用于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宣传,必须凭正式发票据实列支,不得以宣传费的名义购买纪念品。

2、印刷费。

印刷费的列支必须有印刷厂家所列的印刷清单和税务发票。

3、业务招待费,地市以上信合部门按管理费收人的10%比例控制据实列支,县联社按管理费收人的5%比例控制,据实列支。

各地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联社要制定业务招待事先报告制度和业务招待的标准规定。

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必须做到按招待标准事先有审批,事后报账有经手、证明、审批人的签名。

信用合作行业管理以外的接待费用,不得在管理费列支。

4、电子设备运转费。

购置电子设备运转所需的物品必须事先有计划,列出购买物品清单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物品购回要清点验收,领用要登记。

要凭正式发票经经手人、验收人和审批人签字后按财务有关规定出账。

5、保险费。

保险费的列支只能用于公用财产的保险,不能开支个人各种保险费用。

6、邮电费。

邮电费的列支必须按照《关于清理农村信用社公费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的通知》(桂农改办[1998]2号)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电话费、邮电费的开支情况,制定可行有效的电话使用、邮电开支的管理规定,控制邮电费的开支。

不得为个人购买通讯设备和安装住宅电话。

不得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个人电话费用。

7、咨询费。

咨询费的列支必须有有关单位(事务所)出具的正式发票,不得白条或凭空列支。

8、外事费。

因业务需要出国必须经本单位和上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联社接待外宾必须事先报地市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地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招待外宾必须事先报经其所在中支和人行XX中支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否则,不准列支费用。

费用列支要遵守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规定。

9、职工工资。

职工工资只能列支工资规定允许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各种补贴,不得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各种津贴、补贴。

联社不得超出基层信用社的工资范围和标准列支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10、职工福利费、职工培训及教育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必须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

11、公杂费。

公杂费的开支要做好计划,节约控制、结合本单位营业办公用品用量情况按人头核定,对订阅公用书报从业务需要订阅与相关的报刊资料,不得为个人列支个人的报刊书报费用。

12、差旅费。

各联社要制定本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明确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

差旅费的列支必须按实际出差凭票据实列支,不得虚列旅差单列支差旅费,不得列支非旅差的各项费用。

13、水电费。

水电费要按本单位正常开支额度核定控制标准,从严控制,不准列支职工个人应支付的水电费。

14、会议费。

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建立会议申报审批制度,会议召开要有计划、有预算和经过审批。

会议费的列支必须附有与会人员名单、天数、经办人等内容清单。

联社召开会议,联社有食宿条件的,要在联社开饭和住宿。

不在联社食宿的,必须附有食宿发票。

会议费的开支标准,联社要按每人每天30元以内掌握开支,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在XX、柳州、XX、梧州、北海、防城港六市召开会议的,按每人每天100元掌握开支,其余地区按每人每天80元掌握开支。

会期不得超过2天。

会议只能在本辖区召开。

不准虚列会议,列支会议费。

15、修理费。

汽车等固定资产的修理,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必须建立本级的有关修理管理规定,从故障确认、更换配件认定、故障零件收回,以及维修费用结算等,都作出规定加强管理。

危房翻建,要按照固定资产购建管理规定进行。

16、取暖及降温费,要按照规定的发放月份和标准列支。

17、理事会费的列支,属会议费的要遵守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属差旅费的要遵守差旅费开支管理规定;其他费用列支要遵守费用管理规定。

18、汽油等油料费的开支,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必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诸如主管部门批准、定点加油、统一结算的管理办法严加管理。

第十五条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滥发奖金、实物、补贴等。

不得在管理费列支人民银行编制内人员以及非相关人员的工资、福利、差旅费和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费用开支标准及“一支笔”审批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不准挪用管理费进行违规拆借、贷款、投资房地产、有价证券、人股办实体等。

第十七条管理费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信用社,用之于信用社”的原则。

固定资产占款已超过规定比例的县联社,以及各级信合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除用于必要的经费开支外,一般不得用于购建房屋和购买小汽车;

第十八条凡是使用管理费购建固定资产,都要按规定立项和报批。

由管理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律要纳人管理费大帐设固定资产帐核算,并建立片帐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健全专人负责保管及维修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和清查,保证账实相符,防止集体财产的毁损和流失。

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使用管理费购置必需农村信用合作社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管理费节余经同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管理费的核算

第二十条管理费的账户设置、凭证使用、记账方法等会计核算工作都要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有关规定办理。

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存放、单独核算。

不得多头开户,也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开户。

第二十一条基层信用社提取的管理费应在“2621其他应付款”科目设置专户核算。

第二十二条各联社要将各基层社上缴的应属本机构的管理费在2642管理部门统筹资金”科目核算,将应上缴地市以上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部分在“2621其他应付款”科目设置专户核算。

第二十三条联社的个人费用应在联社营业部列支,公用费用在联社列支。

个人费用包括:

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临时工工资。

公用费用为“5321营业费用”科目中剔除个人费用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联社的各项财务收支在损益类科目核算,联社的各项费用支出应首先用办理金融业务取得的收人来弥补,不足以弥补的部分用管理费开支,对用管理费弥补的这部分费用支出,采用“5151营业外收人”科目中的“县联社管理费收人”账户来平衡财务收支。

管理费收入不足弥补的,所超支的部分在联社营业部列支。

第五章 管理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联社要在每年初元月15日以前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做好管理费收支计划并上报地市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收支计划必须包括联社办理金融业务收支(含费用支出)、管理费收缴使用、在营业部列支费用的计划情况。

各地市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对各联社在营业部列支的费用计划,要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控制联社在营业部的费用列支。

各地市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在每年元月底以前做好当年管理费收支计划并上报区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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