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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问题

食品经营许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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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经营许可问题集萃

  主要问题:

  1.异地仓储审查问题;

  2.混业经营许可和现场核查问题;

  3.散装熟食制品销售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问题;

  4.无实体门店和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问题;

  5.“提供……设施设备”改为“提供网址,外网可登录查询网站、网页或网店。

通过第三方平台从事食品网络销售的,提供第三方平台的证明材料”的问题;

  6.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衔接问题;

  7.仓储物流企业是否需要办许可证的问题;

  8.注销、撤销、撤回;

  9.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申请人的问题;

  10.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区别问题;

  11.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问题;

  12.快餐店能否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问题;

  13.冷库监管问题;

  14.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是否需要提交环保部门环评报告的问题;

  15.现场制售和制售分离的许可问题;

  16.食品添加剂许可问题;

  17.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负有审查职责的问题;

  18.食品进出口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

  19.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二证合一的类型;

  20.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问题;

  21.餐饮服务经营者与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区别;

  22.有关现场核查人数和资格要求;

  23.有关卤制品制售或电商申办食品经营许可问题;

  24.关于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许可的问题;

  25.关于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申办单位食堂的有关事项;

  26.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

  2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如何许可。

  

  1.异地仓储审查问题。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总局第199号公告“3外设仓库如在经营场所外设有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

  相关阅读:

应该始终把牢属地管辖是许可的基本原则。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为此,申请人对属地辖区内的仓储地应该如实记入申请表中。

2.无实体门店且有食品贮存场所的同样应该在属地申请许可,标注属地内的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

3.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无不显示将来有更多食品经营企业除了在国内有实体门店,在国外还设有大量仓储地。

难道还抄告外国人替你现场核查吗?

除非外设仓储地属地政府或地方食药部门之间有协查协作备案机制。

因此,如在经营场所外设有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这条款实际上是说应当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属地管辖内的)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

但,细则中真心没有必要写的那么细滴。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2)新修订《食安法》第九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2.混业经营许可和现场核查问题。

经济愈繁荣,业态愈复杂,混业经营是经济发展态势中不可回避的。

(1)国家食药监管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司长张靖在培训中就说了,二证合一某种形式是“二个证合为一个证”,许可审查和核查还是分开的。

(2)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出台前针对混业经营都是“取大优先”,按照主业进行分类许可和现场核查的,这一点并没有变。

(3)《食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安法》在立法时就采取了一种对自身产品上位过程取得的许可优先归并的原则,即有生产、服务的,生产许可优先,且仅办理生产许可;有生产、销售的,亦同;有餐饮服务、销售的,服务优先,且仅办理餐饮服务许可。

  因此,涉及大型商超、前店后厂、集贸市场的依然还是秉承这样的做法。

  3.散装熟食制品销售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问题。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没有熟食制品这个概念。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十九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该条款也只是说“应当”,没有说“必须”。

“应当”是有条件的、鼓励性的、引导性的,对于申请散装熟食制品的,鼓励他们走健康安全之路,申请时希望他们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果提供不出这2类,其他合法合规性文件,诸如备案,政府性文件等等皆可。

涉及农贸市场内散装熟食制品销售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很多是业主自家厨房生产而且没有取得小作坊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为此,参照“老人老办法”,之前各地如何处理的继续延续。

  延伸阅读:

(1)“必须”与“应当”的区别:

“必须”与“应当”是有区别的。

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程度不同。

“必须”具有无条件性,即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客观上必然要求主体去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因而“必须”是无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即强义务)。

“应当”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例外和特殊情况存在(弱义务)。

第二,性质不同。

“必须”形式的法律规范是表现出客观上的必然性,不能不这样、由不得行为人自由裁量和主观上的选择,因而这种指向是客观现实的、排他性的。

“应当”形式的法律规范表现出立法者的指向是引导性的,符合立法者要求的价值标准。

第三,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必须”属于无条件义务性规范(强义务),必须一律强制执行,不得有任何托辞或借口,不得不依照规范的要求去实行,一旦违反,即必遭制裁。

“应当”属于有条件义务性规范(弱义务),因而一般来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下面列举两部法律其中的条款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2)“可以”、“必须”、“应当”,是法律文书中常见的用语,措辞不同,表达的意义也不一样。

“可以”,表示“许可”的意思。

在法律规范中凡带有“可以”的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说,是授权性的规范。

这种规范的特点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国家机关以某种权利,实施与否由有关者自己决定。

某种行为法律规定可以为,也就同时允许可以不为。

这要由被授权者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必须”和“可以”正好相反。

带有“必须”的法律条文,在法律规范中属于义务性的规范,规定的是一种责任。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所有的情况都加以考虑了,没有例外和特殊,必须一律执行。

  “应当”,在法律规范中的意义比较复杂,难以用权利义务的概念来表达。

我国法律中的“应当”虽然很近似于“必须”,但和“必须”相比,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

因此就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的存在。

那种把“应当”和“必须”混为一谈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明确了这几个概念的含义和区别,有助于我们对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准确理解,避免和减少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4、无实体门店和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问题。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没有“无实体门店”这个概念。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十二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有人说,“无实体门店”与“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表述上是否矛盾?

其实根本不矛盾。

“先照后证”是国家一直强调的,无实体门店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执照上的经营场所必须是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如果无实体门店是以食品贮存场所申办营业执照的,其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

如果无实体门店不是以食品贮存场所申办营业执照的,也有可能是它的办公场所,食品贮存地就成了仓库备注了。

因此,所谓“办公场所”或者其他脱离“先照后证”这个前提提的经营场所,都有点偏离主题了。

  5.“提供……设施设备”改为“提供网址,外网可登录查询网站、网页或网店。

通过第三方平台从事食品网络销售的,提供第三方平台的证明材料”的问题。

  相关规定: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没有提到“第三方平台”这个词。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第二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3)《食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食安法》并没有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提交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情况,仅是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出了要求,第三方平台负有审查职责。

因此,上述这个问题是否幼稚尚待深入思考。

首先,就目前知晓的,各大知名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果食品经营者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般不可能上的了第三方平台销售。

上的了第三方平台设店铺销售的,像天猫、京东等这些大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会否给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似乎不大可能。

  6、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衔接问题。

有人说,商事登记改革后“先照后证”,营业执照上名称应体现行业性质,混业经营的会出现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与许可证核准的主体业态不一致的情形。

  这种情况很正常,“法无禁止皆可为”,商贸型企业经营的品种本来就很多,不可能说因为其中有食品经营就必须在营业执照名称中体现出食品行业性质。

譬如,一个商贸型企业经营项目中有多项需要取得许可证的,有烟草,有食品,有其他需要许可的,那是否得要在名称中都体现出来?

  延伸阅读:

(1)后置审批,指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取得许可证或相关文书、证件的审批机制。

先照后证,指从事后置许可项目的市场主体,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中新网2015年5月21日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工商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求,严格规范登记程序,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

要求,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事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要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号)要求,严格规范登记程序,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

  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要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相关许可文件、证件上的经营项目用语与营业执照上表述不一致,企业申请调整经营范围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3)营业执照只是经营者具备了市场主体资格,而许可则是对市场主体行为能力的认可。

市场主体可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和许可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是办理许可证确认合法主体资格的前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是办理许可证的前置。

经营者只要有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不一定注明“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单位食堂”,只要持有效期限内的营业执照即可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延伸阅读: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第五条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批准文件、证件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经营范围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其中删除了原条款中的第五条第一款内容,即取消了登记机构对许可经营项目中经营期限的登记。

新规定中明确要求企业应将行政许可取得以及变动信息、有效期限等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具体按修改后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执行。

因此在登记企业经营范围时不再录入许可证上的经营期限。

若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上有期限表述,企业凭有效期限变更过的新许可证要求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效期限的,按照登记便利化的原则登记窗口在核对后可直接将标有的有效期限予以删除,并换发营业执照。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7日《企业登记实务指导意见(十四)》“三、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

  (5)目前,国务院仅批准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试点注:

2015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

其他省市还是遵循“先照后证”原则办理。

“先照后证”是食品经营许可的基本原则,许可的基本内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等)都跟着营业执照走。

  7.仓储物流企业是否需要办许可证的问题。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专业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信息表明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贮存、运输活动中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但未正式出台。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仓储物流不属于经营食品的主体,其没有食品经营行为,因此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延伸阅读:

新修订《食安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8.注销、撤销、撤回。

解读详见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162号附件1《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和2015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一)注销。

注销包括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和监管部门主动注销。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注销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2)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业务流程:

a)许可机关审查人发起注销业务流程,提交相关材料;b)许可机关审核人审核相关材料,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注销决定的,说明理由;c)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业务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

a)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b)许可机关受理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是业务受理范围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予以受理的,签署审核意见表,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及诉权,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c)许可机关审核人审核提交的材料,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通知书,不予许可的,出具《注销许可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诉权;d)申请人领取《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e)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二)撤销。

撤销包括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和监管部门主动撤销。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或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或者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以及依法可以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的,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已作出的食品经营许可决定。

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对于撤销的行政许可,应告知相关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业务流程:

a)许可机关审查人审查撤销许可原因;b)许可机关审核人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准予撤销的,告知食品经营者;c)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业务流程:

a)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b)许可机关受理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是业务受理范围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予以受理的,签署审核意见表,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及诉权,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c)许可机关审核人审核提交的材料,作出是否准予撤销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撤销准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通知书,不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撤销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诉权;d)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撤销准予通知书;e)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三)撤回。

  A.撤回。

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

适用前提是相对人取得行政许可合法。

适用情形包括: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撤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撤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或者事实基础。

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2015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依法撤回业务流程:

a)许可机关审查人审查撤回许可原因;b)许可机关审核人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

准予撤回的,告知食品经营者;c)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许可业务产生的业务信息包括:

a)与撤回相关的证明材料;b)审核意见;c)档案归档记录表。

  B.退回:

申请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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