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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局法律事务管理制度WORD19页经典推荐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为完善局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加强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关于印发<**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法字[20**]**号)、《**总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法字[2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合同及相关规章制度,提供法律咨询,发出律师函,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法律知识的宣传等法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局属各单位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局和局属子公司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原则上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本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3年以上,并担任过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法律事务工作。

第五条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对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实施领导,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做好本企业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投标招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协助本企业主要经营者抓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本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主管本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人选提出专业意见;

(五)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六条子公司总法律顾问由局按干部任免程序任免

第三章法律事务部门

第七条局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主管全局法律事务工作,对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服务。

第八条局属子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配备专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

其他单位依据自身情况设立法律事务部门或配备专(兼)职法律工作人员。

第九条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司法资格)的;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

(三)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非法律专业经过一年以上法律专业脱产培训合格或二年以上法律相关工作经验的;

(四)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事项和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负责为所属各单位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指导、督促、服务;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起诉、应诉的案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四)负责按照企业内部规定审查、管理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五)负责企业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联络、服务、考核;

(六)参与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后果重大经济活动处理的有关法律事务。

(七)完成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权利

(一)有权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

(三)依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或其他证据材料,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四)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相关单位或人员应就调查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授权管理

第十二条授权管理目标和适用原则:

(一)目标:

规范授权管理程序,杜绝无授权,超越授权的经营行为,加强企业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

(二)原则:

授权管理应遵循“一事一办、权利清晰、内容明确、登记完备”的原则。

第十三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经营管理授权,执行《中建总公司授权管理制度》(中建法字[2005]388号)和局的其他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诉讼、仲裁、非诉讼事项授权管理。

局属各单位以局名义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和局为被告应诉的案件必须按照本制度向局法律与清欠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诉讼登记备案、审查及诉讼委托授权手续(附件一)。

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委托授权书应予以留底备份存档,并设置登记簿按顺序登记。

各单位应按此办法完善授权和存档手续。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合同管理按《中建五局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建五[2003]193号)执行。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参与合同评审,规避合同的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局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接受局属各单位在项目管理履行阶段中存在而即将引发诉讼与非诉讼事务的法律咨询,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项目进行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检查,并提出规避经营风险的整改意见或方案,对不及时整改的单位予以通报。

局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可根据局的统一安排对重点项目设置项目法律顾问从签约到履约进行全过程跟踪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项目跟踪缔约阶段: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依据市场营销等部门提供的业主资信资料,对拟签订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进行摸底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履约阶段: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参与组织的合同履约交底,并提出履行合同中特别注意事项:

如施工合同中的工期、结算、违约条款等。

在履行过程中,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必须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收集并保存下述资料的原件:

履约函件、有效的文字记录、会议纪要等档案,工程合同的合同变更、补充、签证、索赔等,作为调整工期、索赔、结算依据的经济技术签证手续。

对合同工期、内容、价款结算内容等与合同约定有重大变更的事项而达成补充协议,须经过企业法人同意并盖章认可。

第六章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第十九条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非诉讼、仲裁争议的案件。

第二十条局法律与清欠部负责对局系统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法律纠纷案件在处理主体上实行法人原则,即由案件所涉及的法人企业处理。

案件涉及多个法人企业的,由涉案法人企业共同处理。

但如果法人企业之间有基于出资形成的上下级关系的,则由上级法人企业处理,下级法人企业以上级法人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发生的经济纠纷,由上级法人企业处理,经济责任由下级法人企业承担。

凡以五局为被诉主体的诉讼、仲裁、执行的案件,相关单位接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材料后,报局法律与清欠部办理诉讼案件备案手续。

局法律与清欠部主办的案件,所发生相关的费用和经济责任,由涉案部门或企业承担。

第二十二条企业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直营公司为企业负责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事务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具体实施,相关业务机构、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是处理法律纠纷的职能工作部门。

其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收集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作出初步处理方案;

(二)组织对案件处理方案的论证,为处理决策提供依据;

(三)选定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管理和监控;

(四)负责案件归档,统计分析和案例汇编。

第二十四条企业其他相关部门作为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的配合部门,相关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做好企业经营活动的有关文件资料管理工作,做到资料完整、规范;

(二)负责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相关信息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门报告;

(三)负责协助法律事务部门调查案件事实,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凡以局名义办理起诉审查备案、诉讼委托授权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提起诉讼单位须提交申请诉讼、出具诉讼委托书的报告(简述案情,诉讼费用及分析各项法律风险等内容);

(二)提交起诉状及引起争议的主要法律文书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结算清单等;

(三)已委托诉讼代理人(外聘律师)的,须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明确代理权限,代理费支付条件等;

(四)案件策划书,案件负责人、承办人名单,案件办理责任状(特大、重大案件,格式见附件二)。

第二十六条凡以局名义办理应诉审查备案、诉讼委托授权手续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提交申请应诉、出具诉讼委托书的请求报告(简述案情,诉讼费用及分析各项法律风险等内容);

(二)提交答辩状及引起争议的主要法律文书复印件,如合同、补充协议、结算清单等;

(三)已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明确代理权限,代理费支付条件等内容;

(四)案件策划书,案件负责人、承办人名单,案件办理责任状(特大、重大案件,格式见附件二)。

第二十七条联营经营中的诉讼授权管理

因联营项目而引发的诉讼,应联营方要求办理起诉、应诉的案件审查备案、诉讼委托授权手续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营方要求我方协助诉讼的函(内容包括:

联营单位承担一切的诉讼举证责任、法律风险、经济责任的承诺,费用承担,代理方案等);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由联营方提供;

(三)承办责任人需要注意风险防范,随时向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联营方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五)案件策划书,案件负责人、承办人名单(我方人员),案件办理责任状(特大、重大案件,格式见附件二)。

联营项目在质量、安全、资金、债务、拖欠民工工资以及联营方诚实信用、履约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时,项目存在群发性案件时,或者各级公司认为案件重大时,必须有我方人员全过程参与。

联营方放弃管理时,该项目的诉讼案件须由我方人员按照自有案件处理,其奖罚标准按照自有案件标准办理。

第二十八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具体程序遵照《中建总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和《中建总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执行,其参考流程图见附件三。

第二十九条保护各类时效,确保企业债权顺利实现。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涉及施工企业在处理纠纷时的法律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请求解除合同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请求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时效期间为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为六个月;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索赔时效为28天,即自索赔事由发生之日起28天内。

在各类时效届满前,各级单位应主动向各当事对方发催告函或申请书,并要求对方签字加盖公章确认,以确保企业各项权利的有效维护。

第三十条工程价款优先权。

各单位在工程项目投标签约、施工履约和办理法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应注意采取措施确保工程价款优先偿权的享有和有效行使,同时就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对工程项目投标、签约、履行过程中的合同、文件的审查,并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查事项,杜绝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合同条款中或以承诺等方式作出明示、隐含的放弃和丧失。

(二)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创造条件,并确保在法定时效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内有效地行使。

(三)因工程发包人原因可能造成施工方不能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行使期限前完成工程造价确认工作的,应向发包人发出限定限期(一般为15天)确认及支付工程价款的函。

在限期内不能确认工程价款,或者确认工程价款后不能及时支付,或不能达成建筑工程折价抵偿工程价款协议的,施工企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诉讼案件统计报表制度

报表名称为:

《中建总公司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报表》(见附件四)。

报表种类为:

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汇总表(表一),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明细表(新发生起诉,表二),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明细表(新发生被诉,表二续),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明细表(以前年度发生起诉,表三),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明细表(以前年度发生被诉,表三续),申请执行案件明细表(表四),被申请执行案件明细表(表五),积案情况明细表(表六)。

年报时还需报送年度法律纠纷案件年度总结和下一年法律纠纷案件计划。

报送时间:

上述报表表一至表五在报送月报、年报时均需要报送,表六为年报时需要报送;月报在月度终了后5日内,年度报表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局法律与清欠部。

填报要求:

内容真实、数据文字准确、填报完整、报送及时。

填报说明:

在表一至表四中,需要统计诉讼到执行阶段的未结的全部案件。

第三十二条疑难案件研究制度

局法律与清欠部建立并逐步完善疑难案件研究制度。

局属各单位、部门、案件承办人在处理诉讼案件中,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不好确定,诉讼观点难以把握,诉讼决策方案存在争议的,可向局法律与清欠部提出申请,请求集中研究,讨论疑难案件,把握诉讼方向。

疑难案件的材料收集由申请人提供,局法律与清欠部负责召集,研讨人员由局法律与清欠部通知本部门法律专业人员、局属各单位法律专业人员、局主管领导参与。

对重大法律纠纷疑难案件,局法律与清欠部将邀请法院、仲裁委、资深律师参与研讨,决策诉讼方案。

疑难案件研讨结束,局法律与清欠部将案件研究情况通知申请单位,并向局主管领导汇报研讨结论。

第三十三条系统内部纠纷协调处理制度。

局系统各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的,纠纷各方应充分协商解决,自行协商末果的,纠纷各方也可以提请局法律与清欠部或相关部门调处,局系统内单位未经内部书面调处的,不得申请法院、仲裁机构系统解决内部争议。

拟提请法律清欠部调处争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双方争议发生的法律文书如协议、合同、结算等相关资料;申请协调处理争议一方应陈述引发纠纷的事实,需要达到的协调目的以及提请局协调争议的请求报告。

局法律与清欠部接到协调函后,立即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召集纠纷各方协调解决争议,并提出协调方案。

局法律与清欠部调处内部纠纷的时间期限为三个月。

第三十四条被诉前保全、被执行案件处理通报制度。

各单位的被诉前保全、被执行人的案件,被强制冻结、划款或在收到法院下达裁定之日将被冻结,划扣、查封案件的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通报并积极处理。

各单位以局为被诉前保全、被执行人的案件,被强制冻结、划款或在收到法院下达裁定之日将被冻结,划扣、查封案件的情况需同时向局法律与清欠部通报。

局属各单位法律与清欠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仲裁裁定书)之日起三日之内,凡以局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文书各单位应向局法律与清欠部通报。

局法律与清欠部将即时向局主管领导、局财务资金部通报备案,规避资金风险。

局子公司以局名义诉讼或应诉的案件,判决、仲裁生效后应妥善处理,追回或偿付欠款。

法院因此强制执行局总部,冻结、查封或协调欠款的,局法律与清欠部将向责任单位通报执行情况,责任单位除派人参与协调外,须提交还款方案或承诺,积极解决欠款问题。

第七章企业登记、变更、注销管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设立子、分公司应做到:

(一)设立新公司,应组织法律人员对拟成立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

(二)决定成立新公司时,法律人员应加入筹备组,负责准备、制作、填写、审查修改各类法律文件,并协同有关人员共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以后,应将筹备时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件复印一份交法律事务部门存档。

第三十六条企业变更登记时应做到:

(一)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事项时,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由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局相关业务部门,并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将申请变更材料复印一份留存法律事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企业注销登记时应做到

(一)企业在终止营业时,需由法律人员参与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作出企业注销的可行性报告;

(二)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办理完企业注销手续后,应由法律人员参与销毁公章、文件移交等工作。

第八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局直营公司负责人和各公司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领导须接受年度法律事务工作考核,考核内容为局有关法律事务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考核结果交局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对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领导和直接承办人在处理法律诉讼纠纷案件中成绩显著的,依据挽回或减少的经济损失数额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

奖励申请由经办人员或部门提出,经法律清欠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条起诉和非诉案件的奖励

局属各单位作为原告案件起诉的,含清收工程款、催讨材料款、借款、联营争议等,奖励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起诉和非诉案件奖励标准

帐龄分类

奖励系数

拖欠总金额

1年以内

1-2年

2-3年

3-5年

5年以上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50万以下

1.2%

5%

1.5%

5%

2.0%

5%

2.5%

8%

3.5%

10%

50-100万

1.0%

5%

1.2%

5%

1.6%

5%

2.0%

8%

3.0%

10%

100-300万

0.8%

5%

1.0%

5%

1.2%

5%

1.6%

8%

2.5%

10%

300-500万

0.6%

5%

0.8%

5%

1.0%

5%

1.2%

8%

2.0%

10%

500-1000万

0.5%

5%

0.6%

5%

0.8%

5%

1.0%

8%

1.8%

10%

1000万以上

0.4%

5%

0.5%

5%

0.6%

5%

0.8%

8%

1.5%

10%

企业在处理起诉和非诉法律纠纷案件中,外聘律师的,给予配合办案经办人的奖励,按上款标准的5-10%执行。

第四十一条应诉(被诉、被执行案件)的奖励

局属各单位被诉的案件,含工程欠款案件,材料欠款、租赁欠款、借款、联营争议、工程违约索赔等因合同纠纷引发诉讼的,实际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奖励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帐龄分类

奖励系数

拖欠金额

2年以内

2-5年

5年以上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50万元以下

6%

3%

5%

2%

4%

1%

50-500万元

3%

3%

2%

2%

1%

1%

500万元以上

1%

3%

1%

2%

1%

1%

企业在处理法律纠纷应诉案件中外聘律师的,给予配合的经办人员的奖励,按上款标准的10-20%执行。

签订诉讼或执行案件责任状、委托代理协议的,按照协议、责任状约定执行。

签订责任状时可以在上述标准30%以内浮动。

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奖励按以上标准执行。

有效欠款通过非诉讼方式减少损失的比照该比例奖励。

奖励时起诉案件以判决结案后实际执行财产为准,被诉案件以判决结案结果为准,被执行案件以执行结案为准。

奖励处罚申报每半年申报一次,在一个月内审批完毕,申报表见附件五。

奖励费用在发案企业或项目的费用中开支,涉及追讨工程款的,按照《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清收拖欠工程款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渠道开支。

对发案的直接责任人且是本案经办人的不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或涉嫌犯罪)事件,对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工作人员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案件经办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由企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经办人员按照其造成损失额度的1%-10%给予经济处罚。

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案件经办人与对方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二)案件经办人员泄露企业机密,包括案件重大决策,关键行动计划,案件重要证据;

(三)案件经办人员未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时限,导致企业丧失相关权利;

(四)案件经办人员由于疏漏,导致重要证据原件遗失。

第九章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子公司所聘请的法律顾问须将聘任合同报局法律与清欠部备案,法律顾问的年度总结和考评情况须报局法律与清欠部备案。

各子公司聘请外部法律人员代理案件,须按年度报局法律与清欠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各直营公司聘请法律顾问须报局法律与清欠部审批,法律顾问的年度总结和考评情况须报局法律与清欠部备案,局法律与清欠部对外聘法律顾问的年度工作提出意见。

各直营公司聘请外部法律人员代理案件,须随同案件备案授权资料报局法律与清欠部审批。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局法律与清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制度实施前尚未执行清结的案件,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附件一

诉讼案件委托授权审查备案表

诉讼相对方名称

诉讼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委托律师名称

联系电话

案件发生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审理法院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简述

代理人姓名及授权内容

诉讼单位负责人意见

部门承办意见

局领导

意见

备注

附件二

案件承办责任状

对方当事人:

审理法院:

案号:

经办责任领导:

经办责任人:

经办责任领导、经办责任人愿意按照《中建总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以及《中建五局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办理一案,特签订如下责任状:

一、认真履行总公司、局、公司各项制度;

二、本案在年月日前出结果;

三、本案办理的结果为;

四、本案办理的费用安排为;

五、本案办理的奖罚标准为。

 

经办责任领导:

批准人:

经办责任人:

日起:

日期:

附件三

案件办理流程图

发案企业和有权处理企业收集证据,进行诉前论证和决策(确定诉讼或调解、办理企业、经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诉讼风险)

经办责任领导和经办责任人进行案件办理策划(包括确定代理方案,本案办理的结果要求,办理案件的时间安排,案件处理或答辩的方案等),报批后形成案件策划书。

公司与经办责任领导和经办责任人签订责任状。

庭前评审,经办责任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对代理方案、思路进行评议审核。

开庭结果及时反馈,经办责任领导及时调整办理方案。

案件结案后(在判决后或者执行结案后),经办责任领导组织案件总结,形成总结报告。

进行奖惩兑现。

 

附件五

法律纠纷案件奖励审批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案件名称

对方当事人

案件标底

审理法院

案号

案件发生项目

项目负责人

经办责任领导

经办责任人

案件办理时间

是否签订责任状

是否进行案件策划

是否进行案件总结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描述

申报人签字

法律事务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公司负责人意见

 

法定代表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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