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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考试用书

考试用书

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基础》问题解答

 

问题解答一

1.提问:

第323页【例7-22】的解析是否有误?

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抢工费、提前竣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那么该企业8月份营业税营业额=100+5+3+2+3=113万元,我的解答正确吗?

解答:

书中的解析及计算无误。

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抢工费、提前竣工奖等,都应并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本题中,施工期间发生的劳动保护费5万元、临时设施费3万元、以及职工工资等均是在工程价款100万元中列支的,不是另外单独收取的,但向发包单位收取的抢工费2万元,提前竣工奖3万元是在100万元之外另外收取的,故应计入应纳营业税营业额。

2.提问:

请就教材第273页的例7-6讲解一下,遇到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时该如何正确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解答: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除税收制度对金银首饰等有特殊规定外,其增值税销售额应按照该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

也就是说,销售新货物(本题中是冰箱)应当按正常的销售确定增值税销售额(如销售价格含增值税的,则需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对收(回)购旧货物(冰箱)业务活动,尽管此项经济业务与卖出新冰箱联系在一起,同时收购冰箱活动中也有现金流出,但从税收角度来说,此项业务活动与增值税销售额无关,不能抵减增值税销售额。

3.提问:

第286页最后一行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四联,而现在专用发票是三联:

第一联抵扣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

请问,考试时以教材为准还是以实际为准?

是否有不同版不同分类?

解答:

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专用发票分为四联版和七联版。

随着税控系统的开展,目前专用发票出现了三联版。

考试应以《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为准。

4.提问:

银行对账单保管期限是多少年?

解答:

5年。

5.提问:

请问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是什么?

解答:

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6.提问:

所谓的法和经济法是一回事吗?

解答:

简单地说,法是一个大的概念(范畴),是“规范体系”总称,经济法是在“法”之下,仅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规范。

7.提问:

仲裁的条件是什么?

解答: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8.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能不能简明扼要的介绍一下?

解答: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是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作出的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特殊规定外,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9.提问:

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样的要求?

解答:

《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122页、考试辅导教材第95—96页均予以介绍。

10.提问: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区别?

解答: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董事由股东大会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选举产生。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董事会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其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11.提问:

第109页第10行的“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这里的原企业指的仅仅是国有企业吗?

解答:

是的。

问题解答二

1.提问:

第352页【例8—5】与第354页【例8—7】中“准予扣除项目”中“扣除工资”的计算标准不一样,请问如何理解?

解答:

第352页【例8—5】与第354页【例8—7】都是要求计算企业某一个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两道题的计算方法是一致的,都是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总额,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33%)。

但上述两道题的题干中所表达的含义还是有所不同的:

【例8—5】中“当年支付的各项营运费用1200万元”,与“支付工资总额300万元”,这两项费用支出是相互独立、平行的,没有交叉。

所以,在计算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总额时,应直接按计税工资(550元/人/月)计算。

【例8—7】中“全年发生的产品销售成本430万元,销售费用80万元,管理费用20万元,财务费用10万元”,其意是这些项目中已经包含了支付的工资费用总额130万元,也就是说,130万元工资已经计入当期损益。

所以,在计算准予扣除项目时,应把多列支并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工资(20万元=130—110万元)减掉。

综上,上述两道例题是因其题意的不同,所以在计算上也有所区别。

2.提问:

在学习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时,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已经实行了新的公司法律制度,但是我们现在的教材上还是旧的法律制度。

不知道考试是按新的制度还是旧的制度考试?

解答:

现行考试大纲是按照原公司法的内容编写的,与刚刚修订颁布的公司法有一个衔接问题。

考试时会考虑这个问题的,试题不会超出考试大纲的要求。

3.提问:

第9页中提到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我对部门法概念比较陌生,可否给我解释一下。

解答:

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

如按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标准来划分,可将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之为行政法部门。

也可以理解为法律的归类。

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4.提问:

请问《合伙企业法》里的出质与出资是什么意思,怎么区别?

解答:

《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这里的“出质”一词是担保法的概念,其含义是质押。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债券、股票等作为质权标的的担保。

关于出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另外,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问题解答三

1.提问:

请问该怎样理解“保证责任”?

解答:

保证是指第三人(即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

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提问:

第一章里“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这里的“两个以上”是什么意思?

解答:

问题中提及的“两个以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中约定、或诉讼标的、或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提问:

第一章中诉讼时效里有这么一句话“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解答:

举例说明:

A企业向B企业借款100万元长期未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B企业丧失了依诉讼程序强制A企业履行清还欠款义务的权利,但B企业仍是A企业的债权人,B企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有关权利并未消灭,只是不能依诉讼程序强制A企业履行清还欠款,同样,A企业履行清还欠款义务也没有消灭,如A企业自愿履行偿债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4.提问:

第一章“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里有一句话,“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这个“不应当知道”是什么意思?

解答:

应与本辅导教材的前一句话“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起阅读来理解,这里的“应当知道”,一般是指在正常的情况下,当事人对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应该是知悉的;反之,“不应当知道”,一般是指在不正常的情况下,或特殊的情况下,当事人对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不知悉。

5.提问:

请问书中有这么一段话,“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不解,难道这点决定,就没有专制的嫌疑吗?

解答:

此段应与本辅导教材的前一段结合起来阅读,前一段介绍“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接下来,本段介绍省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有关事项。

6.提问:

就某经济纠纷仲裁和诉讼,如何区别选择?

解答:

如选择提交仲裁,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

但不适用仲裁范围的,不能申请仲裁。

同样,不适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范围的,不能提起诉讼。

7.提问: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2005年)

A.XX直辖市部分市民认为市政府新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法》侵犯他们合法权益

B.某税务局工作人员吴某认为税务局对其作出记过处分违法

C.李某认为某公安局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违法

D.某商场认为某教育局应当偿还所欠的购货款

答案为ABD,请问D的选择原因是?

解答:

“某商场认为某教育局应当偿还所欠的购货款”是商场和顾客(教育局)基于买卖关系发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8.提问:

第273页【例7-4】为什么没有扣除增值税额,怎么区分题目所给价格是含税价格还是不含税价格?

解答:

本题中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额。

为了避免引起误解,试题中通常注明销售价格是否含增值税。

 

问题解答四

1.提问:

第354页第5行的计算是否有错(拆借资金的年利率是15%)?

解答:

没有错。

根据税法规定,在扩建厂房工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工程尚未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在此之后发生的,应计入财务费用,但计入所得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本题中,银行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年利率为10%。

所以,应按10%计算,而不应按15%计算。

2.提问:

请问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该企业的留存公积金不少于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中的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还是转增后的注册资本?

我这里有一道题目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4年末的净资产为800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金余额为3000万元。

2005年初,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拟将部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次转增股本最多不得超过()万元。

A.1000B.1200C.2000D.2500

这里的正确答案是B对吗?

解答:

对于此问题,旧《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第169条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提问:

第56页提到个人独资企业在进行清算的时候要通知或公告,如果企业进行公告,而债权人在清算后才获知,但仍然在60日之内应该如何?

解答:

这种情况不可能发生。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对无法通知的债权人予以公告通知,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公告期未满,不得进行清算。

对清算结束后才获知的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提问:

第90页【例3-1】解析中甲、乙、丙三人名义上出资总额为27.5万元,但其中货币出资总额仅为7.5万元,与例题中甲、乙、丙计划各出资25万元不符,请问如何解释?

解答:

本题中,甲、乙、丙名义出资总额为27.5万元,包括:

以货币出资每人各2.5万元,共计7.5万元;以游戏软件评估作价20万元。

5.提问:

请问自然人与法人有什么区别?

怎么鉴别?

解答:

自然人,法律上指在民事上能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人。

简单地说就是你、我、他,男人和女人,老人和孩子,等等。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一个法律概念。

指根据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参加民事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如公司、社会团体等。

法人独立享有与其业务有关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6.提问:

第354页【例8-7】增值税90万元为何没有解析说明?

解答: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本题中没有扣除增值税90万元。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税金,已在辅导教材第337页中予以介绍,故本题未作特别说明。

7.提问:

仲裁是什么意思?

解答: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也可以理解为,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做出决定。

仲裁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一种方式。

8.提问:

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的范围、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与会计实务书上讲的有不一致的地方,该按哪个?

比如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还是不得超过10年,两本书说的截然相反,怎么回事?

解答:

是有些不同。

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

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按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关于无形资产摊销时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9.提问:

请问为什么说轮胎具有财政意义啊?

解答:

对各种汽车上的轮胎征收消费税,可以理解为增加税收收入,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10.提问:

第275页倒数第1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按规定不计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输费外,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销售货物为何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

应纳增值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

问题中提到的教材中的一段话,是指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其因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因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无法根据普通发票直接抵扣,所以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解答五

1.提问:

第353页【例8-6】中,2月1日向银行借入资金50万,期限两年,年利率为10%,向某企业拆借资金30万元,期限两年,年利率为15%,该项工程于当年6月30日竣工并办理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解析中有“(50+30)×10%×6/12”,请问2月1日-6月30日应是五个月,为何算作六个月?

解答:

厂房扩建工程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工程尚未竣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在此之后发生的,应计入财务费用。

计入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计算的数额。

本题中,该企业当年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借款利息支出8.7万元中,2月1日—6月30日(5个月)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7月1日—12月31日(6个月)发生的借款利息才能计入财务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本题中“(50+30)×10%×6/12”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允扣除的借款利息额。

2.提问:

第353页【例8-6】中,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可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20×0.8%×10=1.6(万元),这里是否应该要乘以12个月,因为0.8%是月折旧率而不是年折旧率,而且为什么要把10年折旧额一次来算进去?

解答:

这里的10不是10年,而是10个月。

本题2月购入的机械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其折旧应在3月份开始计提,这样,3月—12月,当年应计提10个月的折旧。

3.提问:

第344页计提坏账准备部分“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而应收票据不是不提坏账准备吗?

解答:

此为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会计准则制度不完全一致,纳税调整时按税收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4.提问:

第350页【例8-3】中直接向小学捐款的60万元不准予扣除。

为什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数是(800+40+60)×3%为何要加这个60?

如果这里的60是通过国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捐赠的,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数如何计算?

解答:

计算法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是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不同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法定准予扣除比例。

而这个“所得额”,是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加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中。

本题中,在800万元的基础上,加上40万元和60万元,为900万元。

如果题中60万元是通过国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捐赠的,也是按上列处理,即900万元中最多只能扣除27万元。

详见教材第341-342页。

5.提问:

纳税人领购使用发票是否要交印花税?

解答:

不应缴纳印花税。

6.提问:

第290页关于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理解?

我就不明白为什么不能开具发票?

解答:

这里的“向消费者销售”可以理解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应税产品,如电视机。

对个人销售只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提问:

第290页第3项,对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为什么?

留在纳税人处有何不妥?

解答: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

税收法律制度这样规定,是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8.提问:

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是什么?

解答: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日常经营管理机构。

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权力机构,是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最终决策权的机构。

股东大会的形式(年会和临时会)、议事规则(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通过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需要达到法定表决权数等)内容,均由公司法进行规定。

9.提问:

第351页【例8-4】中“(5)罚款收入0.8万元;(6)支付金融机构借款利息0.6万元”,这两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无须调整吗?

根据规定,纳税人支付的罚款不得作为费用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那为什么解析中又解释(5)、(6)两项无须调整?

是不是有误?

解答:

本题中,该企业2003年实现利润总额为240万元。

这就是说,企业已经按正常的会计核算,计算出当年的利润总额,其收入中已经包括“罚款收入”(不是罚款支出)和已经扣减“支付金融机构借款利息0.6万元”,所以,不再进行调整,而

(2)、(3)、(4)则需要调整。

10.提问:

第352页【例8-5】题面中倒数第3行的“支付财产保险费和运输保险费共计16万元”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但书中第343页第10行写的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是否例题中的答案有错误或是我的理解错误呢?

解答:

本题中的保险费是指财产保险费和运输保险费(对财产和运输劳务的保险),并非第343页所讲的对个人的保险。

11.提问:

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可以代企业申报纳税?

解答:

可以。

12.提问:

第354页【例8-7】中国债利息收入不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吗,可是答案中却有那2万元的收入?

解答:

题中在“收入总额”中列入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而同时又在“准予扣除项目”中扣除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

实际工作中,国债利息收入已经入账计入收入总额中,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其扣除。

13.提问:

技术转让净收入属不属于收入总额?

解答:

属于。

14.提问:

什么叫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

解答:

新设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正式成立前,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向银行办理临时存款账户,用于收存设立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金(注册资金),供有关方面查验。

该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15.提问: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请问该计收利息是按复利还是单利?

解答:

单利。

16.提问:

第306页【例7-19】中,销售汽车取得价款(不含税)550万元,另向购买方收取价外费用5万元,这价外费用5万元到底含不含税,书上说的是不含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直接用(550+5)×17%,我在其它复习资料上看到,价外费用应该是含税的,计算时应折算成不含税的(550+5/1.17)×17%才是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到底哪个是正确的,应该怎么区分销售额和价外费用是否含税?

解答:

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否视同含增值税的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未作明确规定。

1996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通知》说:

“为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法和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现就各地提出的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二、……。

”如果纳税人未换算成不含税收入,等于纳税人多缴了一块增值税。

本题中,销售自产小汽车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

(550+5/1.17)×17%。

为了防止理解有误,一般在试题中,会将销售额和价外费用是否含税进行单独注明。

问题解答六

1、提问:

对教材第38页第3段和第4段关于自然资源的行政复议不理解:

第3段中认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4段中认为行政复议是最终裁决。

请问如何理解这个问题?

解答:

这两段虽然都是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复议问题,但范围不同。

第四段讲的是一种特殊情况,即省级政府根据国家关于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而第三段讲的是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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