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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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激发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进一步发挥和调动广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健全和完善经济专业人才选拔机制,根据国家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

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

其中,人力资源管理高级专业的职称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高级专业的职称名称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高级经济师(金融)、正高级经济师(金融)等。

第三条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

担任高级经济师以来,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独著或者合著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经济管理类著作1部(其中独著或合著中的本人撰写字数,均须在10万字以上,以前言或者后记标明的本人撰写的字数为准)。

同时,在专业刊物(CN或ISSN刊物,下同)发表经济管理类专业论文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5000字,独撰或第一作者,下同)。

2.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CN或ISSN刊物,下同)上发表与申报专业岗位工作相一致的专业论文4篇及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5000字,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1篇于核心期刊发表。

3.公开出版独著或合著具有较高水平的经济管理类教材(含供本行业进行培训的教材)、译著1部(其中独著或合著中的本人撰写部分,均须在15万字以上,以前言或后记标明的本人撰写的字数为准),或者编写省部级行业标准业已颁布执行。

同时,在核心期刊发表经济管理类专业论文1篇以上。

(四)破格申报条件

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不受上述业绩及学术成果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1.在沪苏浙城市结对合作帮扶皖北8市或基层一线工作2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经济从业人员,获市级以上表彰。

2.在县处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2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经济从业人员,获省级以上表彰。

3.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主要人员,申报时任职企业连续3年经营收入30亿元以上,且经济效益较好(以审计报告为准)。

4.申报人申请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排名前2名)累计获得:

1项以上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或者2项以上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银奖;或者3项以上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优秀奖;或者2项以上安徽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或者3项以上安徽省专利(外观设计)银奖;或者4项以上安徽省专利(外观设计)优秀奖。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符合本标准条件者可通过所在单位申报,各级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以市、厅(局)为单位汇总造册并开具委托评审函,统一报省经济系列高评会办事机构组织评审。

中央驻皖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汇总报送。

第十三条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和发表论文著作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时开始计算,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各类有效材料的原件或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复印(复制)件。

申报人在县以下(不含县城)基层单位从事经济工作的,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方面的条件可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须被聘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须被聘任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五条派出参加援派、扶贫、乡村振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在派出地或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

在援派或从事乡村振兴期间参加职称评审的,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乡村振兴成果,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对学术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成果、调研报告可替代学术成果条件。

援派、扶贫或乡村振兴期为3年的,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

第十六条为充分体现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对学术成果不作硬性要求。

重点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八条本标准条件下专用语的含义是:

(一)涉及年限按周年计算。

(二)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年以上”含2年。

(三)所称“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四)所称“主持”,是指企事业单位中负责人,项目课题中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课题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工作的负责人或是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

“主要完成人",是指国家级项目和省级重大项目完成人中的前5人;市厅级项目(含团体标准)完成人中的前3人。

(五)专著、著作:

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

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专著、著作。

(六)核心期刊:

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七)管理创新、技术创新:

包含“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

(八)高级经济师“业绩条件"中所称“较大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3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50万元以上。

“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

(九)正高级经济师“业绩条件"中所称“较高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15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600万元以上;“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30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

(十)本条件所提“市”不含县级市。

“基层一线”是指县城以外(不含县城)。

(十一)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十二)本条件所指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应由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

第十九条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业特点,依据高级经济师评审标准条件制定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标准条件,开展高级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皖经信人教〔2017)192号和皖经人事〔2006)100号文公布的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同时废止。

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正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采取笔试、面试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凡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我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笔试和面试答辩,笔试和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全职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具有较高的经济专业素质和理论水平,能够准确把握当前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对所从事行业的经济领域具有较深入研究;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七条结合岗位需要,按照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四章学历、资历条件

第八条高级经济师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四)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等中级职业资格,或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专利代理师、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

第九条正高级经济师

一般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含会计、统计、审计等属性相近系列副高职称)资格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近工作满5年。

第五章能力和业绩条件

第十条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二)业绩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各类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连续2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2.作为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重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排名前5名,或省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一等成果排名前4名、二等成果排名前3名、三等成果排名前2名。

3.主持各类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连续3年主要经济指标(如:

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5.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课题研究成果被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

6.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2项以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7.从事应用经济研究(咨询、分析)工作3年以上,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课题或大、中型企业重点研究、咨询项目1项以上。

8.主持企事业或其他单位经营或管理工作期间,单位获得市(厅)级以上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的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1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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