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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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四川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水站”)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提供有效监测数据,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服务,根据《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按照统一领导、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水站运行管理的职责分工、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日常数据审核发布及周报上报、异常数据及设备故障处理办法、运行经费使用与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财政投资建设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简称省控水站)的运行管理,包括资产划归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水站(简称省级水站)和资产划归到地方的水站(简称地方水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对省控水站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负责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规划、监管和考评及运行经费的审批和审核。
市(州)、县(市、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水站工作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控制),具体职责是:
1制定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制度、技术规范及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2负责省级水站的运行经费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设备的定期更新、调配,负责组织运行软件的修改与升级。
3负责组织省控水站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工作。
4组织实施各水站比对及管理核查工作,检查托管站运行、管理状况,检查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制度的落实情况。
5建立自动监测网络化管理,以加强自动监测全过程的监控、监测数据调用及信息发布;负责中心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编写全省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报告及全省河流水质评价报告。
6通过考核比选确定运行维护商(简称运营商),监督运营商对省级水站及时进行设备维护和维修。
7负责省级水站运行管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六条受省站委托,省级水站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市、区)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全面负责水站的日常管理、运行、仪器设备维护及安全工作,当地环保局有责任对托管站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解决托管站在水站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托管站的具体职责是:
1建立水站运行管理机构并明确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维护人员)不少于2人(站房值守人员除外),每个托管站配备1台以上专用工作车。
根据省中心站制定的水站运行管理规定,建立水站的管理规章制度。
2建设符合水站仪器设备安装及运行的站房。
站房仪器设备间温度要24小时保持在15℃~25℃,温度变化率<5℃/小时;湿度要24小时保持40%至70%。
保持各仪器干净清洁,内部管路通畅,出水正常。
对于各类分析仪器,应防止日光直射,保持环境温度稳定,避免仪器振动。
3按照水站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见第四章)实施水站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水站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按时、准确、完整地向省中心站上报监测数据及运行情况。
4维护人员对水站实施“日监视、周巡检、月比对”的日常管理制度,即每日至少一次对当天监测数据进行确认,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每月一次手工比对实验,并作好相关记录(附表1~附表9)。
第七条运营商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对省级水站开展运行维护管理。
运营商有责任确保水站运行稳定、可靠,监测数据即时、全面、准确,其主要职责是:
1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通过软件远程下载水站监测数据,并对站点数据进行分析整理,提前发现故障征兆。
2负责水站巡检维护,并作好相关记录和存档(附表10~附表12)。
3负责各省级水站的所有设备故障的现场维修工作。
4承担水站软件系统的改进、升级和完善工作。
5协助省中心站开展自动监测技术交流与培训工作。
6设立单独的水站服务电话热线和传真,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及时响应能力。
7贮备足够数量的备品备件及耗件,保证维修和更换时的供应。
8协助省中心站进行水站运行情况的调查、数据平台维护等工作。
9根据服务协议承担省中心站委托的其他有关服务工作。
第八条地方水站的运行管理由水站所在市(州)或县(市、区)环保局全权负责,当地环保局按照《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落实并保障水站正常运行的人员、经费及其它物资,可参照《四川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水站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设备维修更换,也可制定不低于本细则又符合自身实际的实施细则。
地方水站应接受省中心站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开展的实验室比对、密码样考核、例行巡检等质量控制工作。
第三章维护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九条从事省控水站运行维护的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1凡承担水站运行维护工作的技术人员均应参加上岗证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水站的运行与维护工作。
每个托管站至少有两名维护人员持上岗证。
2维护人员在未取得上岗证之前,应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工作,其数据报告质量由持证者负责。
第十条省控水站维护人员必须参加省中心站举办的技术培训,通过考核取得上岗证书。
上岗证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以当年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为准。
省中心站统一建立和管理水站持证人员的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维护人员取得上岗证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掉消其上岗证书,并在给予批评。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
2对水站运行维护不负责任,弄虚作假。
3未按照水站运行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记录。
第四章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人员保证:
水站的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没有取得上岗证的人员必须在有证人员的指导下工作或只能从事水站技术管理的辅助岗工作。
托管站分管水站的负责人至少每季度对水站维护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仪器保证:
1按仪器的操作手册对自动监测仪器定期进行校准核查,自配标准溶液校准每周不少于一次。
定期清洗仪器管路,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水质较差的水质断面水站,可增加清洗频次。
2使用国家有证标准物质或质控样每周对自动监测仪器进行一次测试,核查其准确度和精密度。
3仪器进行维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后,应对各监测仪器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检验,使其达到规定范围。
4核查和实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
第十四条试剂保证:
1所有使用的试剂必须为分析纯或优级纯级别,且未失效。
2标准溶液贮存期除有明确的规定外,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3托管站分管水站的负责人每月对工作人员所配试剂抽查进行实验室分析,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抽查记录要做为自动站资料保存备查。
4每次更换试剂时要做好相关记录(见附表2),更换试剂后必须重新对仪器进行标定。
第十五条比对分析:
托管站应定期进行实验室标准分析方法与水站自动监测仪器方法结果的比对:
1每月应进行一次比对实验,每次不少于3个实际样品,按照《水质自动监测站比对试验结果统计记录表》(附表9)做好记录,比对实验结果相对误差不大于±20%,项目浓度在检测限3倍以内不受此限。
2比对项目包括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等6项,托管站根据本站的仪器配置情况合理安排比对项目。
3比对实验各项记录要妥善保存并上报省中心站,作为省站对托管站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数据审核:
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技术人员应实时跟踪检查数据,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判断和处理,并做好记录。
经由技术人员、室主任以及主管业务站长审核报出的数据方为有效数据。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
托管站和运营商均应建立完善的质控管理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质控措施实施情况的记录。
1托管站对水站的各项质控措施实施情况的记录,包括水站日常数据检查情况、试剂配制情况、每周巡检的作业情况、每周标准溶液的核查结果、每月比对实验结果和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等的记录。
2运营商对水站的各项质控措施实施情况的记录,包括水站日常数据检查情况、定期巡检情况、现场维护服务情况、设备更换(维修)情况等的记录。
第十八条巡检制度:
托管站和运营商分别按照水站管理办法中和相关合同中关于巡检的相关要求,开展对水站的巡检工作,巡检期间做好水站系统的检查,仪器校准,隐患排除及外部设施的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附表4和附表10)。
第十九条质控考核:
省中心站不定期对省控水站仪器进行质控考核,考核频率每年不少于1次。
第五章周报上报制度
第二十条通讯要求:
1要确保水站的数据传输线路通畅,专线专用,严禁私自挪用。
2为保证信息通畅,托管站应配置专用直拨线路传真机(应能自动接收传真)、水站管理专用邮箱,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监测频次:
至少每间隔4个小时监测1次,每天至少应采集6个数据。
发生污染事件期间,根据省中心站要求增加频次。
在设备因故障停机情况下,托管站要进行每周不低于2次的手工监测,作为周报数据上报省中心站,直至系统或仪器设备恢复正常为止;手工监测项目暂定为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及氨氮。
第二十二条数据处理:
1各项指标(pH除外)日均值的计算均采用算术平均的方法,周均值的计算采用日均值的算术均值;除判断为异常值或无效数据外,所有采集数据均应参加计算。
2日均值的数据采集时段为0:
00~24:
00,周均值的数据采集时段为星期一至星期日。
3无效数据判别及处理:
(1)当流量为零时,所得的监测值为无效数据,应予以剔除;
(2)监测值如出现急剧升高、急剧下降或连续不变时,该数据进行统计时不能随意剔除,需要通过现场检查、质控等手段来识别,再做处理;(3)具备自动校准功能的自动监测仪在校零和校标期间,发现仪器零点漂移或量程漂移超出规定范围,应从上次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合格到本次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合格期间的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4)从上次比对试验或校验合格到此次比对试验或校验不合格期间的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5)当数据采集系统发出异常值警告,而仪器又确认正常时,警告值不作为无效值处理;(6)若仪器确认不正常时,该值剔除,同时进行手工补测。
第二十三条日常数据审核与发布:
托管站应在每天16:
00点前在“四川省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平台中对之前的6组数据进行审核与发布,且对所审核及发布的数据有效性负有责任。
如未审核发布,系统将自动发布,出现的任何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周报内容:
托管站应于每周一12:
00点之前报送上周的监测数据(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第一天),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报,需向省中心站做情况说明,并尽快补报周报,内容与格式见附表13。
第二十五条周报数据填表说明:
监测项目的缩写、单位与小数位数按“监测项目缩写、单位与位数表”填写。
水站如增加其他项目的监测仪器,可按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
如果未配置仪器,在对应仪器填报栏填报“-1”。
如果为手工补测数据,则必须在备注中说明。
监测项目缩写、单位与位数表
项目名称
缩写
单位
小数位数
水温
T
℃
1
pH
pH
无量纲
2
溶解氧
DO
mg/L
2
电导率
EC
S/cm
0
浊度
TB
NTU
0
高锰酸盐指数
IMn
mg/L
1
总有机碳
TOC
mg/L
1
氨氮
NH3-N
mg/L
2
总氮
TN
mg/L
2
总磷
TP
mg/L
3
第二十六条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方法:
评价指标现定为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及氨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
评价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以最高的类别为断面本周水质类别,超过规定水质类别的污染物为主要污染指标。
第二十七条应急措施:
如果水站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数据异常,托管站应对仪器设备故障或数据异常进行核实并查找原因,尽快上报省中心站,数据异常及设备故障处理办法见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信息的存贮:
1原始数据备份
托管站每月作一次自动监测原始数据存贮备份,数据备份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供管理部门存查。
每年刻一次光盘,备份水站全年自动监测原始数据和审核数据。
2监测报告备份
自动监测的周报、快报、水质分析报告、工作报告等存档,同时定期作电子备份。
第六章数据异常及设备故障处理
第二十九条数据异常处理办法:
各水站的托管站和运营商,应保证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上传数据符合要求,当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须按以下流程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省中心站。
1当出现水质异常数据时托管站要及时进行核实并查找原因,如因仪器设备故障导致的监测数据异常,须及时解决,托管站解决不了的则联系运营商进行解决,双方均要作好记录(见附表4和附表12)上报省中心站。
2非仪器故障导致的数据异常(尚未超标)时,托管站应对水站所在断面水样进行实验室比对分析,进行水质验证实验,查找数据异常原因,记录分析结果(附表9),并上报省中心站。
3非仪器设备故障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并超标时,托管站应对水站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加密监测和实验室比对分析,如实记录加密监测和实验室分析结果,并以水质快报的形式(附表14)上报所在地市、县环保局和省中心站。
4当确定为水站所在断面发生水污染事故时,省中心站收到托管站发的水质快报并确认出现水质异常后,要在8小时内向省环保厅发出水质快报。
第三十条在应急状态下,托管站需按省中心站要求对自动站进行加密监测,监测数据按要求上报省中心站。
如出现仪器故障无法加密,因立即协调运营商及时解决问题。
第三十一条设备故障处理办法
1当判定为水站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托管站首先应对其进行初检解决,并尽快上报省中心站;如初检后托管站仍解决不了的,则应在出现异常数据后4小时内联系运营商进行解决。
2运营商在接到托管站的电话后,应在4小时内做出响应。
运营商可先凭借经验,通过远程电话与托管站沟通,初步检测与解决仪器设备故障;如经过远程电话也未能解决问题,则运营商应在接到电话后24小时内到达故障点进行实地考察并尽快解决问题。
3由于汛期等原因不能排除的故障,各托管站应在具备维修条件后及时通知运营商前往维修;由于其他原因(如雷击等)造成全部或部分系统、仪器停止运行的,由托管站与运营商协商,尽快恢复运行。
4自接到托管站故障报修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排除故障,运营商必须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5设备故障采取“一事一报”,每次故障排除后,托管站和运营商分别填写附表12上报省站。
第七章运行经费使用与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省级水站运行经费管理:
水站运行经费来源于省级财政,是保证四川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专项业务工作经费。
1省中心站运行管理经费包括交通费、差旅费、仪器检定及校验、实验室比对、试剂、耗材、设备购置、劳务费、培训、会议、网络传输、人员保险等费用。
还包括各类监测报告汇编、印刷及技术资料存档、水质报告发布,统一办理缴纳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财产保险费等费用。
2托管站运行维护费包括:
人工、水电、网络传输、通信、培训、维护、维修、交通、人员保险、实验耗材试剂等费用。
3运营商的维护费用包括:
培训、维护、维修、交通、差旅;提供并及时更换系统所需的耗品耗件;系统数据传输和软件升级等相关的技术支持服务等费用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费用。
托管站和运营商的运行维护费均实行包干制,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按委托合同约定的方式拨付。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省中心站、托管站和运营商必须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对运行维护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托管站于每年12月上旬向省中心站提交本年度《水质自动站经费使用报告》,运营商于每年12月上旬根据合同内容提交本年度《水质自动站维护维修报告》。
第三十三条绩效考核:
省中心站负责每年对托管站和运营商的委托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即按年度对省级水站的运行管理量化考核,包括托管站和运营商各自对有关管理规定或合同的执行情况、水站的运行情况、有效数据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以及档案管理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考核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地方水站运行经费由所在地县及以上财政承担,省财政视财力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四川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远程检查记录
(检查单位:
)
序号
日期
通讯情况
数据采集状况及有效性判定
仪器情况
系统运行状况
备注(异常情况及处理)
检查人员
附表2四川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试剂更换记录表
序号
项目
试剂名称
试剂有效性检查
配制
人员
配制
日期
更换
人员
更换
日期
附表3四川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仪器校准及标液核查记录表
序号
项目
仪器标定
标准溶液核查
标准值
标定值
标定结果说明
(线性及合格情况)
标准值
测定值
相对
误差
是否
合格
附表4托管站现场巡检记录
年月日星期室温:
℃相对湿度%巡检人员:
仪器
状况
温度
pH
溶解氧
电导率
浊度
CODMn
氨氮
总磷
总氮
TOC
生物毒性
流量
分瓶采样器
……
设备
状况
稳压电源
PLC/控制柜
采样泵
工控机
调制解调器/无线通讯设备
空压机
清洗泵
制水设备
UPS
除藻装置
维护
维修
异常情况处理
备注
注:
仪器及设备状况,“正常”打“√”,“异常”打“×”。
附表5采水系统的检查维护内容
序号
维护周期
维护对象
检查维护内容
1
每月1次
采水设备
检查取水口,清除四周杂物。
2
自吸泵/潜水泵
1根据管路压力判断水泵运行情况;
2检查自吸泵储水罐中是否有水;
3检查电机后面风叶,检查转动是否灵活、均匀、无异物,以免影响电机散热,烧毁电机。
3
电动球阀和电磁阀
检查动作件的动作是否正常到位,进行必要的清洗。
4
管路
检查是否有漏水和堵塞现场
5
每2月1次
自吸泵/潜水泵
1每1~2个月清洗一次潜水泵泵体、吊桶或自吸泵取水头,清除隔栅网杂物;
2如自动站采用单泵运行,则每1月通过系统操作更换使用备用水泵;
3检查潜水泵线缆连接情况;
4检查水泵泵体的清洁情况、内部风叶运转及水量情况,进行必要清洗。
6
每2月1次
管路和阀门
5每2月检查一次取水管路,特别是潜入水中的管道部分,防止折叠、堵塞。
6检查配水管路各电动球阀的动作情况,并清洗阀体,防止杂物损坏阀体;
7
每3月1次
自吸泵
清洗采水头。
8
过滤网
清洗过滤装置。
9
潜水泵
清洗泵体、吊桶。
10
取水管路
1检查是否出现打折现象,是否畅通(通过配水管路上的压力表可以判断潜水泵吸水时的流量、流速的变化情况);
2清理管路周边杂物,在泥沙含量大或藻类密集的水体断面应视情况决定清洗时间间隔。
11
每年1次
水泵
聘请专业人员维护维修或更换取水泵。
备注:
在泥沙含量大或藻类密集的水体断面应视情况决定管路清洗的时间间隔。
附表6配水与进水系统检查维护内容
序号
维护周期
维护对象
检查维护内容
1
每月1次
管路
1每月检查配水管路(包括灭藻装置)工作情况,是否有滴漏现象;
2检查气泵和清水增压泵(部分站没有清水增压泵)工作状况,根据其使用情况进行维护;
2
每月1次
气泵和清水增压泵
检查气泵和清水增压泵工作状况。
3
球阀和电磁阀
每月在不影响系统的运行的前提下采用手动方式开关几次配水管路中的所有手动球阀和电磁阀,清除阀内杂物,防止损坏阀体。
4
各水泵
通过管道的压力变送器检查各水泵是否能达到原设计供水量、供水压力等。
5
蓄水和过滤装置,包括沉淀池、过滤器、水杯和进样管等
进行必要清洗。
6
每2月1次
配水管路
①检查是否有滴漏现象;
②根据样品污染情况进行清洗。
7
各球阀
开关2~3次配水管路中的所有球阀(注意:
必须在不影响系统的运行的前提下进行,建议关闭系统),清除阀内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