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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中共湘阴县委党校钟坤

法治思想是近代人类反对封建专制斗争的伟大思想结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集体智慧结晶。

只有全国上下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华民族才能拥有不断前行的力量!

幻灯片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⑴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

a、法治的字面意思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

在法治状态下,所有公民与社会组织皆依法行事,公民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广泛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部门都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运行,依法律产生,受法律约束,对法律负责,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都通过法律得到了合理配置。

简单讲所谓法治,就是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法治理念:

法治的理性化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引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理性化观念体系。

b、法治与法制、与人治的区别

①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幻灯片

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的含义在强调法律要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依法办事等方面是相同或接近的,但他们也有重大区别。

首先,二者所处的状态一静一动、内涵一小一大。

法制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各种制度而言的,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是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即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

法制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尽相同。

(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制定法;在中国是全国人大、朝鲜是最高人民会议),但其本质却有一个共同点即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方法而言的,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

他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

内涵比法制要大得多。

法治所体现的是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

他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

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律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而得以普遍、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

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第二一个是中性一个完全的褒义。

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

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

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

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

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第三“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法制狭义地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而言的一种制度;再广义地说,它也只包括法律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

而“法治”一词的含义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一方面,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均应有法且必须尊崇法;另一方面,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每一个组织必须依法行事。

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要依法办事;尤其是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遵守法律。

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

第四“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法制所包含的法及其制度,其含义从字面看是中性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解决不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对所依之法的正当性要求即“良法”。

(良法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孙伟铭醉酒驾车案、许霆案就表明法有“恶”恶法非法)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的法律必须有与社会主义性质一致的正当性。

这种正当性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价值之一。

“法治”一词则蕴涵了这种正当性。

因为,首先,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

其次,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

再次,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高度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

第五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法治意味着在所有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她强调社会中所有的单个自然人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

法治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无与伦比的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圣人贤哲,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卸任前被作为电视广告的搞笑对象说明不存在个人崇拜,中国领导人即使卸任也不能随便作为聊天话题、诽谤罪属自诉罪但诽谤国家领导人却是公诉罪)。

既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

显然,她优越于以个人专制独裁为根本特征的人治。

法治的基本原则以良法的制定、确保法的遵守与适用、完善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存在为主要内容。

要实现这一原则,达到法治的目标,尚需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

但在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是必然趋势。

结论:

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

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有法治就一定要有法制。

法制可以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

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②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幻灯片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式。

法治的内容前面讲过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法治思想最早是我国古代法家为反对儒家的“人治”提出的,那时“法”的含义是君主制定严令臣民遵守的政策和法令,是实行君主集权,以维护封建阶级的统治地位。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也很重视法律,认为法治的意义在于普遍遵守法律,法律是由公众制定的,众人比任何个人都可能做出较好的判断。

第一个区别是治的主体不同。

法治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亦是多数人之治,法律是大家合意的表示,多数人意志的表示;而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多数人之治和个人之治,都是治理,但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一样。

这是法治和人治的第一个区别。

第二个区别是治的时间不同即事先之治还是事后之治。

法治是按照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适用,十二铜表法、商鞅立信,提一个建议会给你奖励,事先立了规矩,令出必行,包括立法者自己也要坚决遵守,都是事先立法。

而人治是事后之治。

发生事件之后,再随机出台处理原则,政策治国,跟着社会状况,随时变化。

所以,法治状态下人们对自己和他人、国家的行为具有可预测性,而人治状态下人们无法预测。

第三个区别是治的状态不同即理性之治,还是运动之治。

法治是带上法庭理性管理国家,让国家按照秩序,以法治的渠道来解决,稳妥而衡定。

而人治是搞运动,如游行示众、公捕公判、严打等等。

第四个区别是法治和人治的分界线是:

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高于法律。

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幻灯片

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产生的历史脉络

第一,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通过),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

(萌芽阶段)

第二,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阐释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思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二次重大创新。

(探索阶段)

第三,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三次重大创新。

(发展阶段)

第四,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四次重大创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前三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成果的继承、发展和升华,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确立阶段)

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幻灯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①依法治国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包括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

要求所有行政机关以及行政人员尤其是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②执法为民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执法机构要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如城管执法既要合法又要合理)

③公平正义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及时高效。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

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④服务大局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⑤党的领导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包括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

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c、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幻灯片

(法治国家最早由德国提出,也称法治政府。

其条件和标准包括:

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滥用;2、良法之治;3、通过宪法分权、制权;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

1、制度条件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

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健全的律师制度。

2、思想条件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

二、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幻灯片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地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发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思想的观念基础,是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核心和灵魂,是法治建设所有环节的共同指导思想,是法治意识形态的共同理论原则。

其思想具有很强的时代性。

2、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科学立法离不开科学的指导思想。

社会法律意识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

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指导和引领意义。

它所要解决的法律意识问题,是带有方向性、根本性、价值性、宗旨性、目标性、原则性和普遍性的问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决定着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属性,也规定着它们的内容。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与精髓。

任何制度设计,都离不开制度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三要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恰恰是三者相结合的统一体。

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创设和发展的思想指南。

3.对法律实施的意义。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矛盾将从无法可依转向法律有效实施。

这其中的核心环节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和有效监督四个方面,而执政党依法执政则是实现这些环节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上述法治实践的诸环节都起着观念和思想保障的作用,也起着标准和价值尺度的作用。

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政法工作的政治原则和指导原则。

4.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5.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其一,它为法学发展指明方向;其二,它为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标准;其三,它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宗旨和目的。

二、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和重要途径

A、基本要求幻灯片

①健全完善立法:

幻灯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制统一、体系完备

②坚持依法行政:

幻灯片行政要合法、行政要合理、行政要高效便民、权责要统一、政务要公开、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要不断提高

③严格公正司法:

幻灯片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④其他基本要求:

幻灯片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繁荣法学事业、实施正确领导

B、重要途径幻灯片

①唤起民众的良知和认知,树立法律至上观念,确立法治意识、摒弃人治传统幻灯片

我国历史上,“人治”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历史现象,是历朝历代的治国方略或制度。

它有如下特征:

第一,国王或皇帝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实行个人专制或独裁;第二,国王或皇帝“言出法随”、“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第二,国王或皇帝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行使权力不受任何制度法律的限制;第四,法律的实际作用取决于国王或皇帝是否重视法律,以他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这种作为历史现象的“人治”绝不是以人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的说法所能确切地反映的。

实际上,这种存在了几千年的“人治”向人们展示的仅仅是这样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或制度:

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国王或皇帝个人决定着国家的盛衰兴亡,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

由此,我国是一个封建专制历史悠久的国家,缺乏民主和法制传统,人治长期占据统治地位。

两千三百多年的封建统治已使得中国人的人治思想根深蒂固。

老百姓很多时候自己不重视法的作用。

而重视“领导解忧”。

唤起民众的良知即是打破脑子里存在的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维。

要不惟领导不惟人情

唤起民众的认知即是充分重视法的作用、全民依赖法及法律程序来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电视剧《悲情母子》体现了法治与人情之冲突

在我国历史上,儒家虽然没有提出过具体的“人治”概念,但从他们的实际主张来看,他们是倡导将“人治”作为治国方略的。

孔子说:

“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法家则认为国家的治乱兴衰,关键不在于君主是否英明,而在于法律制度的有无与好坏。

韩非子说:

即使出现“圣主”“明君”,若“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

”而非圣贤的“中主”只要能“抱法处势”,也能治理好国家。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儒家与法家虽然在治国原则上有区别,但在维护个人专制集权上,却是一致的。

韩非子强调人主“擅势”,集权于一身。

他认为君主不得与臣下“共权”,更“不可以借人”。

可见,他是将建立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君主制政权看作是实行“法治“的基础。

即是以君主专制为前提的法治,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根本不同的。

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近代或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我国在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发展演变的历史时期,一些杰出的思想家或政治家都曾对法治作过很多很好的论述。

如黄宗羲提出要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

他认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梁启超提出,立法是“立国之大本大源”,要以“多数人治”代替“少数人治”,必须讲“法治主义”。

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也提出了一系列法治原则,如:

“凡事都是应该由人民作主”。

“由人民来做皇帝的‘人民主权’原则”,“只有以人就法,不可以法就人”的依法办事原则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权利之保障书”的人权保障原则等。

这些进步思想家、政治家的的法治思想,在当时起过进步作用。

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前的时期里,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及其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国当时的革命和建设,起过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这场长期的、全面性的动乱,给全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这场由个人“亲自发动和领导”的大规模的政治运动,横扫一切,席卷一切。

宪法和法律不宣而废,司法机关被彻底砸烂,群众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遭到肆意践踏,大批干部其中包括许多著名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受到残酷迫害。

无庸讳言,造成十年内乱的原则是多方面的,但是,党和国家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实际上存在着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的“人治权威”,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

换句话说,我们缺乏巩固的任何意志都不能动摇的法治。

十年动乱后,我国历史发展到一个新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定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实行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主观臆想的结果。

(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在对待法律的态度上,存在法律虚无主义、工具主义、本位主义思想,这是树立法律至上观念的障碍。

法律虚无主义是指那些在思想观念和行为倾向持否定态度的理论、观点、心理和现象。

法律工具主义则并不否定法律,但只承认法律的工具意义,认为法律是“为我所用”的方法、手段和工具,否定法律的普遍价值,拒绝法律的最高权威,因而经常走向对法律的放弃,曲解或否定。

法律虚无主义和工具主义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

儒家是典型的法律虚无主义论者,法家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论者:

法家只是把法律视为王权,实行封建专制主义人治的工具。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太之后,法家虽罢黜之首,但历代封建统治者实际上走了一条儒法并用,以儒为主的治国路子。

几千年历史沉淀而成的治国传统和法律文化,是一种交织着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的传统文化。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遭到彻底否定。

今天,赤裸裸的法律虚无主义主张已没有市场,但不能否认,传统的惯性是强大的,诸如“行政至上”、“领导说了算”、}“重政策轻法律”以及“以权代法。

”“以权凌法”等现象时有发生。

本位主义把眼光放在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等小集体的利益和意愿上,为了“小我”不惜牺牲“大我”。

各种各样的“土政策”、“门阀规矩”,对法律任意放大、限制、附加,甚至毫无法律依据地自订规章。

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诸如此类。

本位主义对法律的逾越,往往都能有各式各样堂而皇之的“理由”,其行为往往能赢得不少人的赞同。

行为者“心安理得”,追究起来难度很大。

要克服法律虚无主义、工具主义、本位主义思想,必须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法律至上的观念。

法律至上,作为一种思想价值观念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过程中提出的。

但是由于它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使它的精神内涵和基本原则超越了提出者的阶级局限,成为全人类共同文化发结晶。

历史证明,治理国家不坚持法律至上,就必然是君主至上或者领袖至上。

国家的命运,事业的兴衰必然以当权者的人格、意志,才能和经验为转移,这是极其危险的。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如果它不具有极大的权威,什么权威还比它更大?

如果它不至高无上,什么还能至高无上?

至于“权大还是法大”的争论,只不过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理论上是十分清楚的。

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权力如非法律赋予,就是法外特权。

对于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无论是普通公民或国家领导人,无论其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必须受法律追究。

法律的极大权威,法律崇高的地位是其本质决定的,任何个人意志都不能动摇或转移。

不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

②树立正确的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观念幻灯片

从根本上说,权利是人所固有的。

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既阐释了中国人民权利的本源,又赋予权利以法律保障,还揭示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力是人民授予的。

人民是主人,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

权力不得滥用,并且要加强监督和制约。

一般说,对于人民,法律不禁止的,其行为都不应受制裁,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未授权,则不得行使非职务权力,更不允许滥用权力。

我们国家封建统治的历史很久,“臣民”、“子民”和“父母官”的观念很深,民与官的关系往往被倒置,致使权力侵害权利的现象频频发生。

为此,必须切实贯彻司法责任原则,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坚决抑止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钱通法等各种破坏法制的现象,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此外,还要树立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点。

在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里,“义务本位”是我国几千年封建制法律的传统。

其影响至今仍然存在。

在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初期,人们羞于讲个人的物质利益,不敢获取自己合法、合理的物质利益。

人们缺乏民主观念,权利观念,不习惯于诉诸法律,以维护或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知足常乐”,宁愿牺牲自己的权益,也不愿面对“公堂”。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义务本位”传统的影响已在逐渐减少,但远未肃清。

当然,我们强调权利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是可以不要义务,强调依法享有权利,也不是鼓励人们去拒绝履行法律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不允许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也不允许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始终应是立法和司法的一项准则。

况且,法律规定的权利本身是有确定范围的。

在这个确定的范围之内,公民个人的权利与集体利益是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

我们党和国家机关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

我们的一切行动一定要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

③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即既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又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幻灯片

依法治国与加强党的领导是完全统一的

当前,有很多人认为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是不能统一的。

应当认识到,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一条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之间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

一、依法治国与加强党的领导的关系

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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