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之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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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之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协议
甲方(被赡养人):
,性别:
男/女,民族:
汉,出生日期:
年月日,身份证号:
,系乙方之父/母;
,性别:
男/女,民族:
汉,出生日期:
年月日,身份证号:
,系乙方之父/母。
乙方(赡养人):
,性別:
男/女,民族:
汉,出生日期:
年月日,身份证号:
,系甲方之子女
鉴于:
甲方已年满60周岁,有子女,子女身份信息如下:
1、姓名:
,性別:
男/女,民族:
汉,出生日期:
年月日,身份证号:
与甲方关系:
系甲方之子/女
2、姓名:
*,性別:
男/女,民族:
汉,出生日期:
年月日,身份证号:
与甲方关系:
系中方之子/女
针对甲方子女的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的分担问題,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之分摊方式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8年12月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第
(二)项之规定,甲方作为被赡养人,指定由作为甲方子女之一的乙方抜照50%的比例分每月人民币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养老人专项加扣除计人民币1000元整。
1.2上述第1.1款项的费用分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甲方若拟变更,应于下一納税年度开始前1个月内另行指定,若甲方届时未另行指定,则上述分担方式和额度长明有效,直至甲方去世。
第2条协议效力
2.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后生效
2.2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字或手印)乙方(签字或手印):
签署日期:
二O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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