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梅江区区委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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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梅江区区委区

 

梅州市梅江区旅游局行政

执法梳理材料

目录

1、行政执法主体……………………………………2

2、行政执法依据……………………………………3

3、行政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4

(2)行政裁决………………………………………30

 

一、梅州市梅江区旅游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

机关名称:

梅州市梅江区旅游局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四条

4、《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5、《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6、《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六条

7、《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五条

8、《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9、《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

10、《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11、《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12、《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13、《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14、《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15、《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三定规定”文号:

梅区办[2004]25号

 

二、梅州市梅江区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旅行社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5

2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10.1

3

中国公民出国游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2.7.1

4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0.3.1

5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

1994.3.1

6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

1991.10.1

7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7.3.27

8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侧

国家旅游局

1995.1.1

9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

1996.11.28

10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规定

国家旅游局

1997.9.1

11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1998.5.15

12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国家旅游局

2001.9.1

13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旅游局

2001.1.1

14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15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委员会

2002.4.1

 

三、梅州市梅江区旅游局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59项)

1、无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3)《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2、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3)《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3、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的、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4、旅行社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的、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5、旅行社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的、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6、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的、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四)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7、旅行社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的、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五)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8、旅行社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的、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六)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9、旅行社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的、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七)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10、旅行社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的、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八)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1、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12、旅行社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

警告、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3、旅行社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14、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15、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16、旅行社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17、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18、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19、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20、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1、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2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处罚种类:

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2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未佩戴导游证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4、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处罚种类:

暂扣导游证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25、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处罚种类:

暂扣导游证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26、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

暂扣导游证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27、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处罚种类:

对导游人员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托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2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处罚种类:

对导游人员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托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处罚种类:

暂停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30、组团社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

暂停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31、组团社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处罚种类:

暂停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32、组团社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处罚种类:

暂停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33、组团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处罚种类:

暂停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34、组团社被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

暂停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35、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6、旅游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

处罚种类:

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37、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处罚种类:

警告、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组团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38、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

处罚种类:

罚款、暂停组团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暂扣领队证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39、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收受其财物的

处罚种类: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收受的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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