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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业务管理制度》

《收入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政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控制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

行政单位从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和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一律列为单位收入进行核算监督,不得在往来款项挂账,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第三条

不作为单位的收入但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具有代收性质的非税收入也属于收入控制范围。

下列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取得的收入;

(四)捐赠收入;

(五)社会抚养费收入;

(六)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七)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行政单位收入业务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有:

(一)收入业务相关岗位设置不合理,岗位职责不清,不相容岗位未实行相互分离,导致错误或舞弊的风险。

(二)未按收费许可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可能导致收费不规范或乱收费现象发生。

(三)收入收款业务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缺乏统一管理和监控,导致收入金额不实、应收未收或者私设“小金库”的情形发生。

(四)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截留、挪用、私分应缴财政的资金,导致私设“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

(五)票据、印章管理松散,存在收入资金流失的风险。

第五条

单位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单位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进行会计核算。

其在收入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岗位执行。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各业务部门的收费项目,及时办理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的立项、报批、年检、票据领购等手续。

(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收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收取和管理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等有关材料,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四)对收支业务进行分析和对账,对收支业务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条

单位财会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收入管理相关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收入不相容岗位包括。

票据的保管与领用、开票与收款、收款与会计核算等。

第八条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一)非税收入集中汇缴方式

1、业务部门收款开票的,应当在业务部门设置收款岗位,出纳人员应当核对收款报告、收费票据、收取款项,保证票款一致。

并向业务部门收款人员出具交款凭证;出纳人员直接收款开票的,应当符合收款开票有关管控措施;已开具相关票据由票据专管员定期审核收回。

2、出纳人员应当及时办理缴款手续,取得缴库联、记账联、银行回单等缴款凭证。

3、出纳人员应当及时编制相关辅助记账凭证,由业务会计、稽核人员审核后,由收入记账人员登记非税收入备查账簿。

(二)非税收入直接缴库方式

由财会部门或业务部门开票人员开具缴款通知书,由指定银行代收并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取得银行回单,由开票人员核对后,交由业务会计及时编制辅助记账凭证,由稽核人员审核后,由收入记账人员登记非税收入备查账簿。

第九条

单位应加强各项收入管理,保证收入及时确认和记录,不得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不得虚列和隐瞒收入。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作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

(二)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

(三)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加强废旧票据管理。

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作到人走柜锁。

(四)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单位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或具有审计职能的归口部门,负责单位各项收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单位财会部门负责接待和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对单位收费工作的检查,其他相关部门须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收入业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入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存在一人兼任不相容职务。

(二)各项收入是否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入账,是否隐瞒收入。

(三)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和相关收入收取上缴情况,是否按照授权履行审批程序,合同履行是否到位。

(四)财政票据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管理,票据核对是否及时、准确。

(五)非税收入上缴是否全面、及时,财务与票据管理核对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收入业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第十五条

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列为收入,专款专用,按款项分别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第二篇:

收入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

收入管理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及时入账,如实填报。

一、责任单位

垫江县龙桥学校

二、责任人

垫江县龙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校长主持校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责任人为校长、承办人。

三、征收管理依据

《重庆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四、征收管理范围

区财政局是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是区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

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门单位,包括区级国家机关,履行或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

非税收入包括。

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征收管理制度

1、实行以票管收。

执收单位统一到区非税局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

2、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设收入过渡性帐户,也不得将属于非税收入性质的资金缴入单位设在财政的其他资金帐户。

3、非税收入入库管理。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两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或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实行综合预算,根据单位工作和事业需要安排相关经费。

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年度向政府提出资金统筹的方案,经批准后将统筹资金转为财政预算收入。

六、征收方式

(一)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直接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报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

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严格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非税收入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征收窗口或执收点。

(二)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1、直接缴款。

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通过转账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缴款义务人须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应直接划解财政部门在该代理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不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资金缴入执收单位或缴款义务人选择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

通过现金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由缴款义务人就近到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缴款。

2、集中汇缴。

集中汇缴只适用于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收取款项后,由执收单位按日分收费项目汇总并填表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示范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七、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局内明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以示负责,局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局内对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情况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局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接受区财政局有监督管理职能科室的监督检查。

6、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九、环节流程

收入管理制度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收入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收入准确、及时计量和记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公司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是指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施工合同收入。

包括合同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罚款净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教育费附加返还等。

第二章收入确认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所有收入均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工程施工收入在工程已完工、取得收取工程价款权利或收到工程价款时确认。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合同完成时确认收入;对于跨期项目,如果其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期末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第五条如果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合同收入;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第六条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七条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第八条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九条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所有施工合同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均由分公司确认,平时在分公司的账表中反映,每月末以报表形式报公司财务部汇总。

其他收入项目按其内容分别在公司、分公司确认。

第三章工程结算收入核算对象

第十二条分公司以单项合同为会计核算对象,按工程项目确认收入。

第十三条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公司或分公司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

第十四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四章工程结算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工程结算收入管理流程

(一)公司统包再分配给分公司的项目

1.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合同评审,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公司按照相关制度依内部转移价格将统包的项目分配给相关分公司。

分配时,要明确各分公司承建部分的下列数据:

(1)成本定额。

即各分公司承建工程的对应定额成本(即合同预计总成本),可作为确定分公司工程进度的依据。

(2)合同收入。

即合同总收入扣除经验审减金额后的剩余额中,与各分公司承建工程对应的总收入,将作为各分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依据。

3.分公司在将公司分配的项目再分配给工程处时,要将记载分配资料的文件抄送本分公司财务部;施工过程中,在向建设单位等报送工程进度情况时,有同时抄财务部。

4.如果工程在年度内完工,分公司按总公司核定给本分公司的“合同收入”额确认收入。

5.如果工程在年末未能完工,各分公司应按照适当的方法确定工程进度,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同时,将工程进度情况报公司市场部,公司市场部汇总后向客户汇报,并依据工程进度向客户催取工程价款。

6.公司财务部收到款项后,向客户开具发票,但不再在公司财务部确认收入。

(二)分公司自行签约的项目

1.根据公司法人授权,依《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招、投标、合同评审,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报公司市场部备案。

2.分公司按相关制度规定将项目分配给工程处,同时将合同副本抄送财务部。

3.各项目小组每周向工程处报送工程进度情况表,工程处汇总后报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将各工程处所报工程进度情况汇总后,向客户汇报并催收工程价款,同时抄市场部和财务部。

4.工程价款由市场部依据工程进度向客户收取;有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项目小组就近收款,但项目小组应及时将收款情况报告市场部。

5.款项收到时,市场部将工程进度情况及工程已收款情况一并送交财务部,财务部据以开具发票。

6.财务部根据工程发票记账联编制转账凭证,据以登记工程结算收入明细帐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明细帐等。

7.年度内完工的工程项目,分公司按合同总收入确认收入;年末未完工的项目,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8.每月末,各分公司应编制《工程结算收入明细表》等,报公司财务部汇总。

第十六条未签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必须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并按特殊事项对待。

此时,项目小组和市场部要督促建设单位尽快确定工作量,并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一旦签订,要密切关注此类工程的价款回收情况,对照工程进度定期收款,并按上述办法确认收入。

第五章其他业务收入

第十七条对于工程剩余材料,要先填制“退料单”或“残料交库单”,办理退库手续,冲减工程成本。

如再进行对外销售处理的,应经本分公司工程处和物资管理部领导会审批准,出售时按实际销售价款开具发票,并确认为收入。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出租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总经理申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各部门所管理的资产的出租由公司财务部直接进行账务处理;分公司所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出租由分公司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九条公司无形资产转让后,由公司财务部直接确认相应收入。

第六章营业外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条对公司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等营业外收入,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财务部直接记录、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订,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200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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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收入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

第1条为加强公司的收入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记录及时、准确,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主要营业业务的收入,包括产品销售、劳务输出等。

营业外收入。

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罚款净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教育费附加返还等。

投资收益。

各项投资创造的收益。

其他业务收入。

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3条各项收入的确认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执行。

(1)产品销售的收入按照以下条件确认。

1)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3)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产品销售收入按照签订的销售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确认收入的商品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

(2)劳务输出的收入按照以下条件确认。

1)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公司在资产负债日按完成劳务输出的百分比确认相关劳务收入。

3)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以相同金额结转成本;若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确认收入,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4)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公司与接受劳务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4条营业外收入。

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罚款收入等营业外收入,应由公司统一申请报批、处理,并由公司直接记录。

第5条其他业务收入。

原则上参考以上产品销售、劳务输出确认收入的办法并根据实际重于形式的原则加以确认。

其中原材料的销售,应经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按销售处理,按实际销售价款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为收入;固定资产的出租和无形资产的出租由公司根据资产状况,经总经理审批后统一办理,相应收入由财务部直接确认。

第6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务部

××年×月×日

第四篇:

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销售原材料的收入出租固定资产的收入出租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包装物的收入

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的成本

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折旧或摊销

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

营业外收入罚款收入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捐赠收入盘盈收入政府补助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盘亏损失非常损失

第五篇:

医院收入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

医院收入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财政补贴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医疗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第一条医院各项医疗收费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乱

收费。

第二条医院的一切收入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和核算,医院收费部门主要由门诊和住院收费处组成,负责相应的收费业务,其它各种收费由财务科出纳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向病人或单位直接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医院门诊、住院、进修实习等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第四条住院及门诊收费员应将每日收到的现金及支票于当天缴存银行,同时将收费日报表及附件送交财务科。

第五条实行收入预算管理。

根据单位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结合当年的计划目标及医疗收费标准增减情况来确定收入总额。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医院收入的监督,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检查制度,每月检查以确保医院的收入得到真实、完整的反映。

第七条门诊收费管理

一、门诊收费工作由门诊收款处的收费人员来完成。

二、医院财务科要合理设臵门诊收费岗位,并建立相应岗位责任制度。

三、门诊收费应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做到不漏收、不重收和不多收。

四、门诊收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做到当日清点全部所收款项,当日结账,当日送存银行。

五、门诊收入要实现管理系统内部双重核对,即收费系统内部至少提供两种以不同方式提取数据的报表,实现两种报表之间核对一致。

六、门诊收入实行三级审核控制,即收费员、收款处审核责任人和财务科审核责任人三个层次。

(一)收费员负责准确收取费用,按时结账,并按照收费系统内显示的金额,将收入及时上交银行,收费部门审核责任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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