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注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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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注册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1〕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要求指导下,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规范教师行为,促进教师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水平,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含义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试点工作包含特岗教师,不含公办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下同)的教师资格定期核查。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为5年。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经注册后,方可在中小学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经注册或达不到注册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
三、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条件
(一)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
4.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师德表现;
2.身心健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360学时(其中省级以上培训不少于260学时)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培训考核合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定期注册,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注册后重新上岗,注册时间向后按年度顺延:
1.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影响到当年度注册的。
但经中小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修学习、外出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2.经县级及以上指定医院体检,身体健康状况暂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3.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在注册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者虽然完成培训学时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4.注册有效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逾期未申请定期注册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定期注册: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影响恶劣的;
2.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五)对于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已被聘用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须申请首次注册。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30年的教师,第二次及以后的注册,只要求符合第
(二)项第3条即可注册。
在定期注册实施过程中,累计6次定期注册(包括首次注册)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30年的教师,以后的注册,只要求符合第
(二)项第3条即可注册。
(六)未通过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者,教师资格自动失效。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四、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录用)合同;
4.前一年年度考核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6.任教学校出具的身心健康证明。
其中,第1、2项需要提供原件,3、4、5、6项可由任教学校统一出具证明。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30年的教师,第二次及以后的注册,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
(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录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近5年内年度考核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6.县级及以上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7.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教师继续教育证书)。
其中,第1、2、6、7项需要提供原件,3、4、5项可由任教学校统一出具证明。
累计6次定期注册(包括首次注册)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30年的教师,以后的注册,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
五、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和管理
在省教育厅直接领导下,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审批工作。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的原则,负责本地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时间
(一)为保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稳步实施,采取先试点再在全省逐步推开的办法。
经研究,决定试点市,两个市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时间为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1月5日,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第一个定期注册有效期。
2013年后初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在下一年度的3月15日至3月31日完成首次注册,如在2013年被聘用,首次注册时间为2014年3月15日至3月31日。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自然年为单位,凡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如在2013年1月1日开始第一个定期注册有效期,申请办理下一次定期注册的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至3月31日,第二个定期注册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七、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申办程序
(一)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的原则,以学校为单位,向学校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二)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填写个人信息,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定期注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交给任教学校。
任教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本校教师提交的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学校集中统一报送当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理备案。
(三)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学校提交的教师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做出初审意见,录入中国教师资格网()“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
(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对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准予注册与否的终审意见,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中,为终审通过者办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并统一发放省教育厅印制的《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活页》(见附件2),粘贴在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准予注册者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由任教学校保存。
八、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准予定期注册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
少数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
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三)不予注册者,原则上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九、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罚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要撤销注册。
(二)任教学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件、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本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教师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活页
附件1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有效身份
证件类型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教师资格
证书号码
教师资格
类别
教师资格
任教学科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
参加工作
时间
教师职务
(职称)
现任教学校
聘用日期
现任教学段
现任教学科
注册类型
第 次注册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手机号码
承诺:
本人所填写信息及提交的注册材料真实可靠。
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签字:
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由任教学校填写。
对不具备的条件需简要注明原因)
1.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
□具备 □不具备
2.遵纪守法,良好的师德表现
□具备 □不具备
3.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具备 □不具备
4.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具备 □不具备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具备 □不具备
6.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 □不具备
所在学校
(单位)
意见
注册申请人情况及提交的材料属实。
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本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学校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教师资格注册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报名号
附件2
_______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活页
---------(姓名),身份证号码:
------------,符合______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准予定期注册。
定期注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