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街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项目技术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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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街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项目技术总结
1概述
项目来源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由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航飞技术承担三街镇(龙坪村委,普贤村委,广化村委,溶流村委,千秋村委)全面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任务与目标
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对桂林市张三街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本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情况。
本期任务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部分,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区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调查区范围
三街镇下辖广化村委,龙坪村委,千秋村委,溶江村委,溶流村委,普贤村委
工作内容
地籍调查采用解析法,调查及确权登记程序程序如下图:
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
以三接着上一次土地调查范围内确定的行政村权属界线范围为基础,查清行政村内各土地权属单位的所有权状况和权属界线,查清其他集体土地所有权情况,查清本集体土地范围内国有土地情况,形成权属界线成果资料。
根据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土地权属资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给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或经济组织。
土地登记
按照申请、审核、批准、注册的原则,为符合土地登记发证条件的宗地办理土地登记,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登记发证的宗地,只登记,不发证。
组织实施和管理
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保证按统一的时间节点完成任务,区政府和施工单位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施工单位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为了更好地完成张店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项目,公司成立项目部,项目部在区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段志国为项目部负责人。
项目部组成人员:
项目总负责人
段志国
高级工程师
张国良
技术人员,分3个作业小组,分组及负责区域如下:
组别
组员
第一组
陈资泽
梁嘉伟
第二组
伍美栋
郭洛阳
第三组
陈近
郭自江
各小组分别负责与对应的国土所。
各组职责如下:
1、提供影像与村界叠加地图;
2、搜集国有土地资料并分发到各作业组;
3、查找城区范围集体土地资料,并提供给作业组;
4、对各组的作业成果进行核实与检查;
5、负责对各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培训,以及参考站的维护与用户的负责工作。
职责分工与要求
1、三街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张店区农村权属调查工作,协调各方人员、资金、设备,定期进行工作督导。
2、公司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编写各项技术文件,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协调,实时进行质量监控,完成成果的质量检查;
3、公司项目部在三街镇农村权属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全力配合区领导小组,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4、技术人员组成的作业队伍,分成若干作业组与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国土所及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权属调查工作,完成各项测量工作,编制地籍图、宗地图、权属界线图,填写各类附表,完成各类资料的签字盖章,使每宗地达到发证条件。
作业依据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5)《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7)《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9)《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主要技术要求
比例尺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图比例尺采用1:
1000。
登记单元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调查登记,要实现发证范围内的宗地全覆盖。
数学基础
(1)平面坐标系统:
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2)高程系统: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投影方式: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中央子午线118°00′。
(4)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²)。
(5)等高距:
0.5米。
地籍测量主要方法
(1)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在确定界线后,各界线的拐点采用全野外实测;
(2)1:
1000地籍图测图,采用实测结果和二调1:
1000土地利用现状图编辑形成。
绘图软件
数据采集、编辑、扫描、属性录入等均须采用南方农经与ArcMap10.2
技术路线
集体土地所有权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
原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所有权人的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实地标定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
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基础图件的比例尺选择1:
1000比例尺彩色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图件,作为所有权调查、发证建库的依据。
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土地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和面积。
土地分类
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分类体系
土地分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
准备工作
制定调查计划
项目部制定严密的权属调查作业计划,组织作业人员配合张店区国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权属调查。
计划应将登记发证的任务、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技术要求、人员和组织等全面统筹安排。
资料收集与分析
1、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基础,广泛收集一切可以作为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依据的文件资料:
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
2、行政区代码,地籍调查的技术性规程、规范、细则和图式等;
3、已有的控制测量成果,包括淄博市连续运行参考站成果、辖区内C、D、E、I级GPS点成果表、控制网图、点之记、技术总结等;
4、第二次土地调查航摄及影像图件、最新的大比例尺地形图;
5、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已登记发证的地籍档案资料;
6、土地出让、划拨、处置等用地文件资料;
7、房屋普查和工业普查中的有关土地资料;
8、标准地名资料;
9、城建规划资料、图件等。
表册
表册印制,主要有:
(1)家庭信息调查表;
(2)正投影图;
(3)公示图;
(4)公示表;
(5)确认签字表;
宣传、动员
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开展工作之前和过程中,区人民政府组织全面动员,面向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
通过电视,报纸、宣传栏等方法进行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内容
本次权属调查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是针对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申请,对申请人、宗地位置、界址、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定、调查和记录的过程。
a)、土地权利人。
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
b)、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
调查核实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
c)、土地位置。
对土地所有权宗地,调查核实宗地四至,所在乡(镇)、村的名称,所在图幅等。
对土地使用权宗地,调查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图幅等。
d)、土地用途。
调查核实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①对土地使用权宗地,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批准用途,并现场调查确定实际用途。
②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不调查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宗地内各种地类的面积及其分布直接引用已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
e)、其他。
包括土地的共有共用、土地权利限制等情况。
调查底图及要求
调查底图采用已有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最新影像图和第二次土地调查1:
1000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
在调查时,按地籍子区或社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底图上标绘调查范围界线、行政界线,统一进行地籍子区划分。
。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
所有权发证工作程序及职责(流程图)
1、测绘单位根据图纸来确定联系哪些村庄
2、国土所联系政府,由政府通知以上村庄到现场
1、到现场后,相邻村庄进行指界
2、指界时由测绘单位根据指界情况实地测量村界拐点坐标
1、出现纠纷时,由政府出面现场协调解决。
2、当协调不了时,以国土局原档案划定工作界。
测绘单位根据当天所测数据进行内业编绘,制作带有影像的整村宗地图,打印出图。
1、国土所根据测绘单位所出的宗地图,对村庄内部的国有土地进行确认。
2、确认结束后填写村庄内部国有土地复核表。
3、测绘单位根据国土所确认的国有土地进行实地测绘,并标注在宗地图上打印出图。
1、将宗地图张贴在所里,由村里到国土所进行确认。
2、村里无异议的由测绘单位出最终宗地图及边界协议书。
3、若有异议,重新指界,直至无异议后,再出图。
4、由政府召集各村在宗地图、边界协议书、申请书及地籍调查法人身份证明书上签字盖章
1、
对申请人的审核。
2、
对地籍调查结果的审核。
3、
对土地权属来源的审核。
国土局将登记结果予以公告15日,若无异议,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告无异议,三街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张店区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要求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具体要求: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上述村农民集体。
2、村内有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由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乡镇、农民集体兴办的农、林、牧、渔场使用的集体土地,由上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发给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4、所有权现场指界。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
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桩的,可按原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发证。
5、所有权界线实地测量。
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各主要拐点埋设界桩,实地测量所有权界线。
6、所有权权属审核。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审核所有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单位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材料不符合确权发证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注明欠缺的材料或不符合登记的依据,退回给申请人。
7、合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
原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所有权边界协议书等成果符合现状且无权属争议的可以直接利用。
经实地调查,在本次调查中原有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所有权边界协议书等成果不符合现状的,以实地调查成果为准;涉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待全部农村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统一过渡和衔接。
8、妥善处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后,原有证书应及时收回注销,原证书丢失的应当公告注销。
9、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的集体土地被国有公路、铁路、河流等线形用地分割的,应分别划宗编号。
10、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的所有权证书一般根据宗地数量以宗地为单位颁发;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的宗地相对比较集中、规整的也可以制作一张总的宗地图附在土地所有权证书上。
外业调查
指界人的确定
由所有权主体代表出席指界。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合作社、经济联社、经济联合总社、农工商公司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章程、协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等,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指界通知
a)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
b)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
界线调查
一般规定
a)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写地籍调查表,原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复印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
b)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并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c)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
现场指界
由县级国土资源局集体负责,组织各乡镇、国土所开展权属调查工作,组织相关村集体及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指界并实地签署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所有权边界协议书。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1、界址点设置
1)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
2)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3)土地权属界线依附于沟、渠、路、河流、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4)在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2、界标设置
重要的界址点应设置界桩,并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中记录标志类型和界址注记。
界址点标识设置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灰桩
位于软质地面上的打入灰桩,灰桩规格为:
10cm(底)×60cm(高)。
埋设时,采用统一的模具,掏空中间泥土,灌入生石灰与沙子。
2)水泥桩
位于软质地面上的埋入水泥桩,水泥桩规格为:
10cm(底)×10cm(顶)×60cm(高)。
3)、界址钉
位于硬质路面上的点位采用钢钉作为点位标志,为便于寻找,以点位为中心,用红油漆在地面上画一边长约8cm的方框,并在旁边注记其点号。
4)、油漆喷涂
位于建筑物墙面上的界址点,用红油漆喷涂设置界址点标志。
5)、刻十字
位于硬质路面上、岩石上的点位也可采用刻十字作为点位标志。
3、权属调查应对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及依托物作文字注记。
界址点测量
1.界址点点位确定:
当权属界线依托物为直线时直线段两端点即为界址点;当权属界线依托物为曲线时按照矢距不大于1m为原则确定界址点位置。
2.采集方法
界址点采用桂林卫星连续运行参考站系统(ZBCORS)网络RTK技术进行测量。
作业要求:
(1)在获取测区RTK坐标系统转换参数时,可以直接采取淄博市局提供的淄博地区统一80坐标转换参数。
平面坐标转换残差不应大于图上±0.07mm,高程残差不大于等高距的1/12,所测界址点若需要高程可用大地水准面精化成果进行计算。
(2)RTK测量流动站应在卫星连续运行参考站系统网的有效服务区域内进行,并实现数据与服务控制中心的通讯。
(3)观测开始前应对仪器进行初始化,并得到固定解,当长时间不能获得固定解时,宜断开通信链路,再次进行初始化操作。
作业过程中,如出现卫星信号失锁,应重新初始化,并经重合点测量检测合格后,方能继续作业。
(4)每次作业开始与结束前,均应进行一个以上已知点的检核,以确保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界址点单次观测的平面收敛精度应≤±5cm。
每次观测历元数应大于20个。
(6)对于不能用RTK直接测量的界址点,可以采用RTK做辅助点,再采用钢尺内、外插,钢尺交会,全站仪补点等方法确定点的坐标。
也可采用满足精度的其他方法确定点的坐标。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图件编制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填写
封面上的盖章为村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章,封面上的日期用数字填写,如“2012年7月6日”。
权属界线协议书第1页“以……为界”中应详细叙述两所有权单位以什么地物为界,并说明起止界址点号;并由法人代表或委托指界人签字,加盖村委会(或国有林场、农场)公章,调查员签字,日期采用数字填写,如“2012年7月6日”。
附图栏应采用电子图打印的形式进行粘贴。
应利用村界图进行编辑,保留村界图上两相邻村的界线,然后按照附图框的大小进行打印输出。
界址点成果表按照格式制作打印后粘帖在打印附图后面,成果表中界址点的编号必须与附图中界址点的编号相同,并应说明该成果表中界址点点号与之对应的村庄的村界图。
最后在附图与权属界线协议书的粘帖缝处加盖相邻两村的公章及标段项目部公章。
文字说明栏对主要拐点进行说明,其它界址点要说明界址点号的起止顺序及以何地物为界。
资料份数及存放
权属界线协议书一式三份,相邻单位各一份,国土资源部门一份。
该村与周围所有邻村的权属界线协议书填写好后应放入一个档案袋中,并将该村的村界图由相邻各村盖章后一起放入档案袋中。
地籍图测绘
地籍要素测量
地籍要素内容
在地籍图上应表示的地籍要素包括:
行政界线、界址点、界址线、地类号、地籍号、座落、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及土地等级等。
界址点测定
界址点是确定权属界线位置的关键点位,必须准确测定。
权属调查工作结束后,每宗地的权属界线已经确定,界址点的位置在实地及调查工作底图上均进行了标注,接下来应采用RTK或全站仪解析法准确测定出每个界址点的坐标。
地籍图的编绘
界址点数据采集完成后,形成了宗地权属界址数据文件,即可开始地籍图的编辑与编制。
编辑地籍图,首先将宗地权属界址数据文件叠加到地形图上,然后利用系统的编辑功能,按照《图式》和《规程》的要求,进行编辑加工,将各种地籍编号,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注记在相应的位置上,如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号、地类代码、权属主名称等,形成完整的地籍图数据文件。
地籍图的具体内容规定,按《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执行。
在地籍图的编辑过程中,应注意删除地籍图上不需要的内容,如各种通讯和配电线路、地下管线检修井、高程注记点等。
为便于后期建库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应充分注意MapGIS系统对地籍图格式的要求。
a.两级行政界线重合时在地籍图上表示高级界线,境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在拐角处绘出点或线。
b.界址点用直径0.8mm的红色小圆圈表示,界址线用0.3mm的红线表示;与宗地界址线重合的其它界线,在地籍图上跳跃注记;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注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内。
c.地籍图上注记街道号、街坊号及宗地号。
街道号、街坊号注在图幅内有关街道、街坊区域的适中部位,宗地号注在宗地内。
宗地号和地类号的注记以分式表示,分子表示宗地号,分母表示地类号。
对于跨越图幅的宗地,宗地在不同图幅的各部分都须注记宗地号。
如果某街道或街坊或宗地只有一小区域在本图幅内,相应的编号可以注记在本图幅内图廊线外。
如果宗地面积太小,用标识线移在宗地外空白处注记宗地号,也可以不注记宗地号。
d.地类对于宗地较小的住宅用地,可以省略不注记,其它各类用地码一律不得省略。
道路用地,包括分割街坊的道路和街坊内的道、巷、通道的宗地,都应按《规程》的规定要求注记其相应的地类代码。
e.图上选择性注记单位名称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
单位宗地较小,可以不在地籍图上注记单位名称。
不注记个人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名称。
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
本次分幅地籍图的比例尺为1:
5000,其图幅采用50cm×50cm的正方形分幅,图幅编号按图廓西南角坐标值编码,以公里为单位,保留二位小数。
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线连接,同时应选择图幅内主要单位(或地理名称)作为图名。
分区制作图幅接合表。
图名选择
图名应选用所在图幅内主要居民地名称或主要企事业及行政单位名称,全测区不得重名或同名。
若图内无名可取时,应以相邻图幅的东、南、西、北四个方位命名,方位加括号,如张家村(东),若加方位命名仍无法取图名时,可不取图名只注记图号。
宗地图制作
宗地图的主要内容
包括图幅号、宗地代码;本宗地号、地类号、门牌号、面积及单位名称;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含与邻宗地共用的界址点)、界址线及界址边长;本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邻宗地界址线(示意);相邻宗地、道路、街巷及其名字;比例尺、指北方向、图廓线、制图单位、制图员、审核员及日期等。
宗地图的要求
宗地图的要求是:
宗地图一般用32K、16K(A4)、8K(A3)纸,宗地过大时,原则上可按分幅图整饰;宗地图必须依比例尺真实编绘;宗地图上界址边长必须注记齐全,界址边长注记采用实丈边长和解析反算边长均可;宗地图指北方向必须与相应的地籍图指北方向一致;宗地图的整饰、注记规格同地籍图。
9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登记机关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宅基地所有权进行确认,核发土地证书的行为。
9.1土地登记的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
登记申请
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该土地的所有者申请登记。
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证明,属于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
(4)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受理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接到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三)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