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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等效性原理及原则

生物等效性原理及原则

生物等效性试验原理和原则

1.        背景

 美国对药品质量监管的三项制度安排,使得它在制定和颁布行业法规方面领先于世界。

首先,美国国会授予美国药典(USP)和国家处方集(NF)修订委员会制定药品及其制剂的规格、质量和纯度标准的权利。

尽管USP和NF是私人机构,对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没有管理权。

其次,FDA也由美国国会授权,为开发和制造安全有效的药物制定法规。

最后,主要由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制定,药品生产商实施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了药品的质量。

FDA还颁布了药品的生物利用度(BA)和生物等效性(BE)的规范。

所有新药申请(NDAs)和新药补充申请必须通过体外的测试阐明药品在体内的生物利用度,以确保各个批次的质量,通常用溶出度测试的方法。

表5.1展示了各种监管法规对不同注册类型的要求。

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FD&C)法案第505(b)节的规定,提交NDA或新动物药品申请(NADA)必须记录BA(21CFR320.21(a))。

如果药品获得批准,NDA药品可能随后成为参比制剂(RLD)。

根据505(j)章节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简化新药申请(ANDA)或简化动物新药申请(ANADA)时必须达到药学等效,再达到生物等效,才能被视为和RLD药品治疗等效。

BE是利用相对生物利用度的方法,比较仿制药和参比制剂的体内行为。

(药学等效是指药品含有相同的活性成分、相同的说明书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BE在21CFR320.1中被定义为“在相似的试验条件下给以相同摩尔剂量的药物后,受试制剂的活性成分、活性分子的吸收速度和程度与参比制剂相比,无显著性差异。

”FDA通常考虑用血浆中的药物浓度作为药物作用位点的浓度的替代指标。

21CFR320.24给出了实现BE的途径。

证明生物等效需要综合多项研究证据,如PK、PD、临床试验、体外实验,以及其他能证明等效的研究资料。

 

2.        获得上市许可的等效性文件

药学等效的不同厂家的医药产品必须证明治疗等效,才可以相互替换。

一些方法可以评估等效性,包括:

相对生物利用度试验(BE),检测血浆、血液或尿液等体液中的药物活性物质或一种、多种代谢产物。

比较性的人体药效学研究(PD)

比较性的临床试验

结合生物药剂学系统(BCS)的体外溶出度试验。

药品监管当局对于两种药品间展开的生物等效性研究,到底接受哪种实验方法,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活性成分的特性、药品的特点以及开展研究的资源可及性。

不管药品在哪种体液(血液、血浆、尿液)中能够检测到有意义的浓度,BE研究都应该是首选。

当药物在可获得的体液中无法检测到浓度,比较性的临床研究和药效学实验可以被用于证明等效性。

如果基于BSC系统建立了体内体外相关性(IVIVC),体外测试有时也可以提供两制剂间等效性的证明。

体内等效性证据在口服药物/制剂中是很重要:

监管部门要求将多种不同来源的药品与参比制剂进行等效性对比。

研究必须使用上市规格的处方。

对于某些特定的药品和剂型,体内研究资料,如来自BE研究、比较性临床试验和PD研究,被认为是特别重要的。

当下面的因素出现时,口服制剂应考虑进行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

具有全身作用的口服速释制剂,当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标准时:

(1)      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明确剂量效应

(2)      窄治疗窗药物,具有陡峭的剂量-疗效曲线

(3)      PK复杂多变,不完全吸收或存在吸收窗,PK非线性

(4)      不利的理化性质,如低溶解度、不稳定、有代谢修饰、渗透性差

(5)      有文献报道本药品或类似药品存在BA问题

(6)      与活性成分相比,辅料比例较大

通过全身吸收发挥作用的非口服和非注射药物产品(例如透皮贴剂,栓剂):

随着时间的血浆浓度测量(BE)通常足以证明其有效性和安全性。

通过全身吸收的缓释、控释制剂:

随着时间的血浆浓度测量(BE)通常足以证明其有效性和安全性。

通过全身吸收的固定组合的复方制剂(见WHO1992年第825号报告):

随着时间的血浆浓度测量(BE)通常足以证明其有效性和安全性。

非全身吸收的非溶解性药物(如用于口服、鼻腔、眼部、皮肤、直肠、阴道等):

在这些情况下,BE的概念是不适用的,应该采用比较性临床试验或PD研究来证明等效性。

但是,这并不表明不需要药物浓度,以评估某些情况下非预期的局部吸收。

FDA对于不同药品和剂型的BE试验,提供的不同的治疗分类(见表5.2)

 

3.        生物等效性试验概述

提交NDA、ANDA或补充申请,要求必须提交体内BE和BA的数据,或者通过直接检测药品在体内的BA数据,或者提交能让FDA批准减免BA试验的证据。

补充申请涉及生产场地或生产过程的变更,或者处方、剂量的变化,超出原先批准的范围,或在说明书中增加新的适应症。

最后一种情况可能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提交包含体内BA数据的证据,或允许BA豁免的证据,FDA也有可能批准NDA或上文中提到的补充申请:

对于某些产品,体内的BA或BE是不言而喻的。

FDA会豁免这些产品提交体内BA的数据或BE试验。

可以基于其他申报数据,认为药品的体内BA或BE是不言而喻的。

如果药品是只能通过注射给药的、不经肠道的溶液,或者是眼用、耳用的溶液,并且其中含有的活性成分与非活性成分药物浓度与已经批准的NDA或ANDA相同。

如果药品是作为气体吸入给药的,比如可吸入的麻醉剂,并且含有与已批准的NDA、ANDA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和剂量。

如果药品是应用于皮肤的溶液剂、口服溶液剂、酏剂,糖浆,酊剂、用于雾化的溶液、鼻腔溶液或其他类似的溶液,含有与已批准的NDA、ANDA相同的活性成分、相同的浓度和相同的给药形式,并且不含有能显著影响药物活性成分或活性分子的全身吸收(或局部给药产品的局部吸收)的非活性物质和其他处方变更。

表5.2 FDA治疗等效性评价代码

名称

定义

FDA代码

传统剂型且不存在生物等效性问题的药品

药品代码为AA 的药品中包含的活性成分与剂型并不存在实际或潜在生物等效性问题、药品质量或标准问题。

但是,所有口服剂型必须符合适当的体外生物等效性标准,以达到FDA 的接受标准并获得批准。

AA

满足所需生物等效性的要求

被列为AB的产品一般提交了BE研究资料。

尽管分销商和/或分包商的药品不包括在名单中,他们也会被看做是治疗等效的药品,如果文号持有人的产品被列为AB或他们是表中唯一的产品。

多来源产品在BA而不是BE的基础上被评为AB的唯一例子,是某个创新药品是该药品成分下列出的唯一一个产品,并且已经完成了可接受的BA研究。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产品与在同一标题下的其他药品的治疗效果等效。

  在成分标题下编码AB的药物仅在该标题下被认为于其他编码为AB的药物治疗等效

AB

用于雾化作用的溶液和药粉

雾化产品治疗等效性的不确定性主要是由于药物输送系统的差异。

在各种投放系统中上市使用的、用于烟雾化作用的溶液和药粉均被视为具有药物等效性和治疗等效性,并被编码为AN。

那些仅在特定投放系统的药品或那些仅在特定投放系统包装的药品被编码为BN,除非它们达到适当的生物等效性标准。

AN

可注射的油性溶液

可注射的(不经肠道的)油性溶液药品的吸收可根据作为介质的油的类型以及活性成分的浓度而持续发生变化。

仅当溶液的活性成分、浓度及作为介质的油的类型全部一致时,可注射的油性溶液被视为药物等效药剂及治疗等效药剂。

AO

可注射的含水溶液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特定列表中的可注射(不经肠道的)药品可能被评定为具有治疗等效性,这些归属于通用类别(可注射、注射液)的药品中也可能存在重大差异。

例如,一些具有治疗等效性的可注射药品被标示为不同的给药途径。

另外,一些具有治疗等效性的药品可能使用不同的防腐剂或根本没有使用防腐剂。

用于重制的干粉型可注射药品、浓缩型无菌稀释溶液或无菌注射溶液均为药物等效药剂。

即使这些药物等效药剂被设计为优先产生相同浓度而非用于注射,且做了相似标示,它们也不会被评为相互具有治疗等效性(AP)。

要与熟知的专业经验保持一致,处方医师、药剂师或个体给药者有责任熟悉该药品的标示,以确保该药品仅以标示上记载的给药途径进行开药。

特定常用大剂量玻璃容器装静脉药品未包含在橙皮书中(例如,葡萄糖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10%、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0.9%),缘于这些药品为非FDA 批准的市场销售药品且FDA 未在简化新药申请中公布此类治疗药品的市场销售条件。

这些药品包装在塑料容器中时,FDA 法规需要批准申请而优于市场销售。

此时批准取决于其他事项中关于该药品的特定塑料成分的已知安全信息。

不管是玻璃包装或塑料包装,所有的大剂量治疗药品均需在相同标准下生产而成。

因此,FDA 有理由认为具有药物等效性的大剂量治疗药品的包装容器不会影响到它们的治疗等效性。

AP

局部用药

市场上有各种不同的用于皮肤病、眼部疾病、耳部疾病、肠胃疾病以及泌尿疾病的局部用药,包括药膏、凝胶、药水、药油、软膏、药泥、溶液、喷雾剂及栓剂。

尽管不同的局部用药可能包含相同的活性成分和效力,但这些剂型并不被视为药物等效药剂。

因此,它们也不会被视为治疗等效药剂。

所有包含相同活性成分且局部剂型相同的溶液和DESI 药品均被视为治疗等效药剂,其中包括放弃体内生物等效性已获许可的药品以及通过化学和制造程序已充分证明其生物等效性的药品,它们均被编码为AT。

具有生物等效性问题的药物等效局部用药(包括所有1962 年之后的非溶液类局部用药)存在充分的生物等效性数据时,它们被编码为AB,缺乏此类数据时,则被编码为BT。

AT

缓释制剂(胶囊、注射液、片剂)

官方药典把缓释制剂定义为与常规剂型(如溶液剂或速释固体制剂)相比,缓释制剂至少能减少一半的给药频率。

尽管此类药剂的生物利用度研究已经得以实施,它们仍可能存在生物利用度的差异,主要是因为那些开发具有相同活性成分的缓释药品的企业很少使用相同的配方研究。

因此,FDA 认为同一规格且活性成分相同的缓释剂不具有治疗等效性,除非个体药品在比率及程度方面的等效性已通过充分的生物等效性研究得以明确证明。

未提交生物等效性数据的缓释药品被编码为BC,而那些提交了此类数据的药品被编码为AB

BC

活性成分及剂型存在明确等效性问题的药品

BD 代码代表具有已知生物等效性问题的活性成分的药品、以及未将充分研究数据提交给FDA 以证明其生物等效性的药品。

而那些已经提交生物等效性研究数据的药品则被编码为AB

BD

延释口服药剂

官方药典将延释剂型定义为服用后在一段时间内溶出,而不是立即溶出的药品。

肠溶衣制品是延释剂型。

包含相同活性成分的延释剂在吸收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

除非有明确记载,FDA 认为包含相同活性成分的不同延释剂存在潜在生物等效性问题,如果缺乏证明其生物等效

性的体内研究,FDA 将此类药品编码为BE。

如果充分的体内研究已证明特定延释剂的生物等效性,则此类药品被编码为AB。

BE

气溶喷雾器药物传输系统中的药品

此代码代表那种仅作为某种特定的药物传输系统的一部分或配套药品而在市场销售的药物溶液或药粉。

例如,该类型的不同药品可能会在药量及颗粒大小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

因此,FDA 认为同一规格且包含相同活性成分的不同计量的气溶药剂不具有治疗等效性,除非此类药品达到适当的生物等效性标准。

BN

活性成分及剂型存在潜在生物等效性问题的药品

FDA 的生物等效性法规(21CFR320.33)包含标准和程序以确定特定剂型的特定活性成分是否会引起潜在生物等效性问题。

FDA 的原则就是,即使未有明确数据证明其非等效性,只要活性成分达到这些标准即意味着此类药品存在潜在生物等效性问题。

包含此类活性成分的药物等效药剂的口服药剂被编码为BP,而提供明确体内生物等效性数据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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