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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合同标准版局定稿

合同编号:

 

工程

委托代建管理合同

(标准合同)

 

 

委托人:

代建人:

年月

 

委托代建管理协议书·······················································1

合同条款·································································5

第一章词语定义及适用的法律、法规·········································5

第二章代建管理范围及工作内容············································6

第三章委托人的权利及义务················································8

第四章代建人的权利及义务················································9

第五章代建组织管理·····················································13

第六章费用计算与支付···················································16

第七章履约担保·························································19

第八章代建管理过程约定·················································20

第九章风险分担·························································23

第十章违约责任及奖惩···················································23

第十一章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26

第十二章其他··························································26

 

委托代建管理协议书

委托人:

代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做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经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人与代建人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签署后,由委托人负责报送市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建设局、监察局、纪委等与本合同相关的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相关条款亦适用于上述各部门。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人民币(下同)(万元)

建设地点:

建设工期: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委托代建管理范围和工作内容

按照合同约定(具体以合同条款第二章规定为准),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的整个期间内,履行部分项目法人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管理、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程交工验收等工作。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管理目标

项目投资控制在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代建管理范围的相应初步设计概算及经审计批准的新增费用范围之内。

2、质量管理目标

公路工程,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F80/1—2004)、机电工程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F80/2—2004)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进行质量评定和组织验收,工程交工验收质量合格。

市政道路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含配套的市政设施工程如地下管线、燃气、照明、通讯、电力、给排水、绿化等,依据深圳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和验收办法执行,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代建人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有代建方应担负的责任,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3、工期管理目标

本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个月。

代建人可根据代建项目的具体情况实时报请委托人,在委托人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对建设时序进行优化并调整工期。

具体开工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由于非代建人一方的任何原因致使无法按期开工或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代建人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委托人批准后,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4、安全管理目标

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与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代建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建设方应担负的管理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5、建设现场管理目标

代建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并组织、督促各施工相关单位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

6、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目标

(1)代建人为本项目所签订的其他专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等均应在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委托人备案。

(2)代建人承担本项目所有范围内的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并负责通过档案资料的备案验收。

四、工程代建管理费

工程代建管理费是代建人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完成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全部费用。

凡列入本合同条款“6.2施工图预算费用”项下的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工程代建管理费无须用于支付该合同条款项下的任何费用。

工程代建管理费按经审计专业局审定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价的1.5%计取,总额包干使用。

为便于中间支付,工程代建管理费暂定价为人民币。

五、奖罚约定

以经审计专业局审定的、代建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价为依据,若经审计专业局审定的工程决算费用控制在施工图预算价之内,则奖励代建人相应节省金额的25%;若经审计专业局审定的工程决算费用超出工程施工图预算价,则处罚代建人相应超出金额的50%。

具体计算公式为:

奖励=(审计专业局审定的代建范围内工程施工图预算价-审计专业局审定的代建范围内工程决算费用)×25%。

处罚=(审计专业局审定的代建范围内工程决算费用-审计专业局审定的代建范围内工程施工图预算价)×50%。

六、履约担保

本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履约担保金额为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的10%,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100,000,000元)。

履约担保形式为:

代建人提供银行出具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仅限在国内注册成立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或现金履约保证金。

七、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委托代建管理协议书;

(2)合同条款;

(3)委托人向代建人发出的有关书面通知及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含政府相关的会议纪要);

(4)合同签订后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5)在本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八、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九、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十、因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十六份,委托人执十二份,代建人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

代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及适用的法律、法规

1.1词语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管理处”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5)“施工图预算”是指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预算定额和单位计价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以及各种费用定额等有关资料进行计算和编制的单位工程预算造价的文件,具体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列明。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不可抗力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监督、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3)“关联企业”是指

(1)代建人所属企业;

(2)代建人控股或参股的企业;(3)代建人的控股股东;(4)代建人的控股股东所属或控股的企业;(5)其他与代建人有同类项目合作的企业。

(1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可预见亦不能避免的、严重影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一切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非代建人原因引起的群发性外界阻挠施工;非典等重大传染性疾病;水灾、风灾、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内乱、罢工、政府封锁禁运等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变更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调整;城市基础设施的缺陷,例如影响项目建设的水、电、通信供应等的中断。

1.2适用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建设部、交通部现行法规、规章及规范以及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代建管理范围及工作内容

2.1代建管理范围

除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工可、环评、水土保持等)、项目勘察设计委托及评审、施工监理招标、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委托、项目管理监督委托、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营运管理、接收管养以及属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均属于委托代建管理范围。

2.2工作内容

代建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2.1负责组织施工阶段招投标工作,并对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及监理单位所承担工作进行管理。

2.2.2负责项目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的办理,其中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手续应向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

2.2.3根据委托人授权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

2.2.4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2.2.5承办地上地下管线迁移的具体工作。

2.2.5负责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管理工作。

2.2.6负责合同管理,与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商定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委托人备案,并组织工程建设。

2.2.7负责工作计划表的编制,并报委托人审批。

2.2.8组成项目管理处,选派项目管理人员;制定项目建设管理计划和建设组织大纲,并报委托人审批;收集、编制、向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报告和管理工作报告,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建立并负责项目代建管理实施细则。

2.2.9按项目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2.2.l0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并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2.2.l1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造价控制。

2.2.l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按本合同及国家部委、省市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2.2.l3负责组织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环境监测工作。

2.2.l4负责办理工程保险,监督施工单位和工程相关单位办理有关保险。

2.2.l5负责组织工程项目试验检测,试验检测工作应由具有交通行业相应试验检测资质的机构承担。

2.2.l6负责组织工程分标段验收、中间验收、各单项工程的验收。

2.2.l7负责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及环保验收、水土保持监测及验收、档案验收、消防验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的验收。

2.2.l8负责组织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

2.2.l9协助委托人办理项目移交、使用手续及项目试运行工作。

2.2.20负责组织质量不合格项目工程的返工。

2.2.21负责解决与项目有关的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争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由于代建人责任造成委托人被追索,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代建人承担。

项目实施中涉及的重大纠纷应及时通报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的处理意见。

2.2.22向委托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或协助委托人进行竣工验收。

2.2.23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管理(缺陷责任期时间为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两年),编制项目保修方案,建立保修制度,签订有关保修合同,承办工程保修保险。

2.2.24负责代建范围内的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收集、整理、汇编、移交和备案。

2.2.25负责编制代建范围内的项目竣工决算,协助委托人及时办理项目财产权属登记,并按照批准的财产价值向委托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2.2.26协助委托人并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

2.2.27本合同隐含的应由代建人负责的工作。

2.2.28经协商一致由委托人临时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委托人的权利及义务

3.1委托人权利

3.1.1监督代建人和专业工作单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3.1.2委托人有权对监督单位进行授权,授权监督单位对代建人项目代建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3.1.3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以书面函件为准)。

3.1.4审查代建人编制的进度计划。

3.1.5监督代建人定期上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图表及对比分析。

3.1.6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处工作人员。

3.1.7委托人有权指定代建人的专用建设资金拨付帐户,监督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并对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具有核批权。

3.1.8监督代建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1.9监督代建人设立安全专项管理资金保障体系和建立系统、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1.10监督代建人对进场设备、原材料、混凝土设计配合比等按要求进行检查、试验的管理工作,必要时可进行抽验。

3.1.11审查代建人对政府追加投资落实的情况。

3.1.12监督代建人办理工程保险,代建人应办理的保险至少包括: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

3.1.13委托人有权要求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由委托人、代建人和专业工作单位共同参加,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决定工程重大事项。

3.1.14委托人对代建人在代建项目管理进行的过程中涉及的纠纷和仲裁、诉讼,有知情和参与调处的权利。

3.2委托人义务

3.2.1委托人应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监管,保证建设资金得到及时拨付。

3.2.2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处理本项目工程建设对外的重大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政府部门)及其它依法需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相关报批文件。

3.2.3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代建人发出的有关征地拆迁、工期、质量、费用和安全等重大问题及施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委托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函复或指令,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2.4本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及补偿费用由委托人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代建人提交的工作计划表,及时办理有关征地拆迁工作。

3.2.5委托人应负责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设计及其它设计(包括设计变更,但不包括备案性变更)的审查。

3.2.6委托人应负责组织、协调、申报本项目的项目投资立项、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审批施工许可,审核项目竣工决算。

3.2.7委托人应及时按合同条款规定为代建人办理支付代建管理费和向专业工作单位支付工程建设费的相关手续,并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3.2.8委托人应在代建人提出进行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后14天内组织进行本项目的工程验收。

3.2.9依法审查、批准代建人提交的发包申请、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3.2.10及时审查代建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督促代建人定期上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图表及对比分析。

 

第四章代建人的权利及义务

4.1代建人的权利

4.1.1代建人根据委托代建管理合同书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4.1.2按照目前政府行政事务办理和审批的要求,需要委托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主动办理的,代建人拥有要求委托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的权利。

4.1.3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计量、支付承包费用。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4.1.4代建人有权审核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以及设计施工服务阶段的付款。

4.1.5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4.2代建人的义务

4.2.1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相关行业管理标准及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审慎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2.2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时,应向委托人提供履约担保。

4.2.3代建人至少在行使下列权利时,应先取得委托人的批准:

(1)向专业工作单位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2)对本工程已签合同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实质上的变动或调整;

(3)对已签合同约定的专业工作单位的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4)批准专业工作单位非因代建人造成的索赔;

(5)非本合同允许顺延工期相关条款情形下的其他特殊情况要求的顺延工期;

(6)支付工程款;

(7)确认增加的工程量;

(8)“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相应专业工作单位的确定;

(9)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委托人批准的其他权利。

4.2.4本合同允许顺延工期相关条款情形下的工期顺延(包括工期变化被视为合理的情形),以及工期延误免责,须报委托人备案,否则,代建人无权要求工期顺延。

4.2.5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依法涉及到市发改局、市审计局等单位批准的,代建人还需要依法协助委托人办理审批手续。

4.2.6代建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签署合同,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代建人不得与专业工作单位串通或合谋,采取不正当手段提高工程造价,谋取非法利益,代建人及其关联企业均不得参加本项目各合同段主体工程的施工投标。

4.2.7代建人有义务在全面履行合同、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保证下,全面配合委托人完成对代建管理工作所进行的检查、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接受委托人对自身违约行为的处罚。

代建人应就完成委托管理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按委托人同意的方式(一般为书面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

如在代建管理工作中遇到本项目范围内、职权范围外的问题,只要此问题涉及到委托人或本项目的利益,代建人即有义务以书面或委托人认可的方式报告委托人,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

4.2.8代建人有义务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代建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4.2.9代建人有义务提出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征地拆迁有关手续。

4.2.10代建人有义务按委托人要求,委托环境设计和交通疏解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代建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应接受委托人的设计监督。

4.2.11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处,项目管理处机构和人员应符合合同条款要求;代建人因正当理由,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经理、计划合约部经理)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人,在得到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批准。

代建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代建管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工地现场,以满足现场管理的需要。

4.2.12尽管代建人已按承诺文件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各类人员,但委托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时,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继续无偿增派各类人员,代建人应在接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立即执行上述指令,不得无故拖延。

如果代建人派遣的各类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要求撤换上述不称职的人员,代建人应在接到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撤换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本职工作的派驻人员。

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4.2.13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为便于审计,代建人应完善财务会计手续,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时将专用帐户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以便市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

4.2.14项目建成后,代建人应协助委托人做好交工验收工作;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交、竣工验收由委托人主持,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的规定进行。

4.2.15交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内为缺陷责任期,在缺陷责任期内,代建人为本项目组建的项目管理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留驻部分人员负责协调、组织专业工作单位对本项目履行义务。

4.2.16在缺陷责任期限内,代建人接到委托人或本项目管养单位通知后14天内未能组织专业工作单位提供保修的,委托人可指派其他单位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经与代建人核算后从应支付给相关单位的费用中扣除,不足时代建人应负责采用包括诉讼方式在内的方法向相关专业单位追偿。

4.2.17代建人对施工过程中突发的交通疏导瓶颈问题及时上报委托人,并提出应急处理程序、建设时序或合同段的施工顺序、建设进度的调整方案,报委托人批准。

4.2.18代建人在代建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的重大纠纷和仲裁、诉讼,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的处理意见。

4.2.19禁止对外融资

代建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以本项目名义对外进行融资,不得以本项目的土地、设施、权益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4.2.20保密义务

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代建人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资料;但为实施本项目的需要,代建人在招标过程中向相关方发布资料视为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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