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站房照明设计细则06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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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站房照明设计细则0630

 

铁路站房照明设计细则

(评审后修改)

 

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2009-6-30

 

1.一般要求

1.1为规范铁路站房照明设计,提高设计质量,满足铁路站房建设需要,制订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铁路站房功能性照明和景观照明的设计。

1.3本细则依据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霓虹灯安装规范》(GB19653)和《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编制。

本细则未涉及的设计内容,应依据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1.4铁路站房照明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4.1满足各种功能性要求,各项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本细则的规定,对照度、均匀度、显色性、眩光限制、功率密度等标准值重点加以控制和考核。

1.4.2效果舒适、美观,符合交通建筑特征,与车站环境、建筑风格、当地历史文化相适应。

1.4.3供电可靠,便于切换。

1.4.4供电和控制设备、灯具应在电气和机械方面均应保障可靠性、安全性和稳定性,不得采用0类绝缘的灯具和其它电气设备。

1.4.5设备、器具的选择和系统设计应立足于减少维护工作量,具有方便的维护条件。

1.4.6采用先进并且成熟、性能稳定、节能、寿命长的设备和技术。

1.4.7控制灵活,能够适应使用状态和使用需要,便于用户按实际需要调整;接口标准化,利于扩展。

1.4.8充分利用自然光,合理确定照明器具及其分组和控制,做到高效、节能,有效控制光污染。

1.4.9做好技术经济分析工作,做到投资适中,性价比高。

1.5各站房的设计应遵循共同的理念和基本原则,主要技术原则、技术手段和措施应基本一致,个性与共性相协调。

2.照明标准和质量

2.1站房照明的照度标准、均匀度、统一眩光值(UGR)、一般显色指数(Ra)、维护系数应符合表2-1和2-2的规定,并符合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的要求。

表2-1站房照明主要标准值

场所名称

照度标准值

(平均lx)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统一眩光值(UGR)

一般显色指数(Ra)

说明

水平

垂直

中央大厅(主空间)、进出站大厅、售票厅

200

—-

地面

22

80

对于异形空间,当灯具安装条件受到建筑结构限制,而需要通过增加能耗才能满足时,UGR可放宽至19。

普通候车厅、通道、连接区、换乘厅、扶梯*、进出站地道、休息厅

150

—-

地面

22

80

对于异形空间,当灯具安装条件受到建筑结构限制,而需要通过增加能耗才能满足时,UGR可放宽至19。

*扶梯不规定UGR

贵宾室*、办公室、管理室、监控室

300

—-

距地面0.75m

19

80

*贵宾室UGR取22

售票窗口、补票窗口、结帐交班台、检、验票处、问讯处

200

—-

距地面0.75m

——

80

可加局部照明

配电室

200

—-

距地面0.75m

——

80

售票工作台、海关、护照检查处、公安验证处

500

—-

工作面

——

80

可加局部照明

照明

行包托运、领取处

300

—-

距地面0.75m

19

80

可加局部照明

商业区、餐饮区、多功能厅

300

—-

距地面0.75m

——

80

行包存放库房、小件寄存处

100

—-

地面

——

80

盥洗室、卫生间

75~150

—-

距地面0.75m

——

80

小站取下限,中型及以上站取上限照度

通信、信号、信息设备用房

300

—-

工作面

19

80

风机、水泵、空调设备用房

100

—-

地面

——

60

冷冻站

150

—-

地面

——

60

室内停车场

75

—-

地面

28

60

特大型车站和位于地级以上城市的大型车站的基本站台

200

—-

地面

——

80

宜适当考虑垂直照度

特大型车站基本站台以外的有棚站台、有棚天桥

100

—-

地面

——

80

其它有棚站台、有棚天桥

75

—-

地面

——

80

无棚站台、无棚天桥

50

—-

地面

——

20

表2-2维护系数值

环境污染

特征

类别

照明器擦洗次数

(次/年)

维护系数

清洁场所

办公房间、信息设备房间、调度室等

2

0.80

一般场所

候车厅、售票厅、进出站厅、换乘厅、通道、冷冻站、泵房等

2

0.70

污染严重场所

餐饮操作间、管线洞室等

3

0.60

室外

站台、道路、站前广场、铁路车场等

2

0.65

2.2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疏散通道0.5lx;进出站大厅、候车厅、售票厅、换乘厅等人员密集场所1.0lx;楼梯间内5.0lx。

2.3备用照明的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其中消防控制室,特大型、大型站的售票室、配电室,中型及以上车站的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等房间的备用照明,应达到正常照明的标准。

2.4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对于受到建筑、结构限制,而无法均匀布置灯具或可布置的灯具数量受到限制的空间,可放宽至0.6。

3.照明方式和种类

3.1站房照明方式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混合照明。

站房应根据不同场所的需要考虑节能因素,灵活确定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的结合,并符合以下要求:

3.1.1各场所均应设一般照明,其灯具的布置除了满足各项标准需要,还应有利于分组控制。

3.1.2当一般照明不能兼顾时,在检票口、售票口、验证处、业务办理窗口等位置,宜设置局部照明。

3.2站房照明种类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由疏散、备用、安全照明组成,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3.2.1各场所均应设正常照明。

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使用时,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应统筹布置和分组。

3.2.2大面积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原则上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兼作值班照明。

3.2.3可能危及航空安全的站房建筑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航空障碍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的规定,并应具有相关认证。

3.2.4有关应急照明的要求详见本细则第10章。

3.3车站站房应按有关标准设置疏散标志灯,详见本细则第10章。

4.光源和灯具的选择

4.1光源类型、规格的选择应在照度、均匀度、眩光、效率综合最优的基础上确定。

4.1.1可以采用的光源主要有:

三基色T5或T8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电子感应灯(无极灯)、LED。

4.1.2除贵宾室等有特殊装饰需求的场所外,原则上不应采用白炽灯、卤钨灯;有显色性要求的室内场所不宜采用高压钠灯作为主要光源。

4.1.3室内同一区域的一般照明宜选用同一种类的光源。

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不同种类的光源。

4.1.4对于高强气体放电灯,在不至于产生明显眩光的前提下,宜采用较大的单灯功率,以获得较高的效率和较长的寿命;荧光灯类的光源在确定单灯功率时,应以光效最高为原则,并兼顾眩光的限制。

4.1.5当灯具安装的高度、角度、隐蔽程度不利于眩光的控制时,宜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基础上,采用较小的单灯功率。

一般安装高度在25m以下的灯具,单灯功率不宜超过250W;超过25m的,不宜高于400W。

4.1.6各类标志灯的光源宜优先采用LED。

4.2灯具类型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安装条件、配光需要、建筑结构特点、装饰要求、运营成本、维护的便利程度、节能等因素。

当没有严格的配光要求时,宜按以配光需要服从建筑装饰等其它需要的原则选择;当配光要求严格时,应在满足配光的前提下,做好与建筑、结构的配合;只满足功能性照明需要,并且所处位置易于擦拭的灯具,宜选用开敞式。

4.3在技术经济合理前提下,可结合建筑装饰设计,采用小功率光源并使相互保持有效的间距组合而成的灯具,或以小功率光源的灯具通过加大布置密度,以减弱眩光,并应注意优先选择光效高的功率等级。

4.4灯具附件宜按以下要求配置:

4.4.1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4.4.2高强气体放电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光源功率较小时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4.4.3高强气体放电灯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4.4.4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4.5在单灯功率为250W及以上的灯具内,宜配有短路保护装置。

4.6应尽可能减少灯具和光源的种类,便于备品备件的配置。

5.照明美观与建筑的协调

5.1照明设计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与建筑、结构、装修方案设计同步进行,根据建筑要求确定照明效果,并相互校验是否满足设计输入条件,达到预定效果。

5.2各区域所用光源的色温一般可按以下原则选择:

5.2.1相邻并且没有隔断的区域的色温应协调、衔接自然。

5.2.2贵宾室、旅客休息室、餐饮空间等场所宜营造温馨、亲切气氛,通常可以暖色调为主,可采用3300K以下的低色温,但应与建筑装修的整体环境效果相协调。

5.2.3照度在100lx以下的场所,宜采用低色温。

5.2.4候车、售票等有旅客较长时间驻留的公共空间,以及长期有人活动的各种工作房间,照明效果宜整体明快、均匀,以中色温为主,可控制在3300~5300K之间。

照度较低时取下限,照度较高时取上限。

5.2.5当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相结合时,色温宜控制在4500~6000K之间。

5.2.6需要较高照度的出入口、工作台、验证、安检等各种局部功能照明、设备用房等可采用冷色调,色温可在5300K以上。

5.2.7有新闻摄影或电视转播需求的场所,室内光源的色温宜为2800~35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150K;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光源色温宜为4500~65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500K。

5.3照明器具的选择应在结构、形式上与建筑风格和施工工艺相适应,做到安装部位隐蔽,露出部位美观,与建筑有机结合。

5.4贵宾室一般宜采用水晶、云石、铜制、锡制或其组合等华贵而庄重风格的灯具。

灯具式样、尺度、形状应注意与建筑空间相协调,避免产生充臃感和稀疏感。

5.5壁画、装饰墙、雕塑等处宜做局部泛光照明。

5.6一般宜慎用带状照明。

为满足建筑装修需要而设置宽灯带时,除非效果需要,否则不应在灯带表面产生明暗对比强烈的条纹,并应做好功率密度和整体效能的控制。

5.7应急照明灯具应与正常照明灯具在外观上相协调。

5.8照明对建筑的要求:

5.8.1建筑设计应考虑必要的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条件,留出足够的灯具安装空间(特别是有吊顶时)和检修条件。

5.8.2除了贵宾室等特殊场所,其它场所应首先满足照明的功能要求,并易于实施。

5.8.3采用透光幕墙、采光屋顶时,应综合考虑自然光和人工光利用的整体效果。

5.8.4由大面积透光材料构成的墙面、顶棚,其反射比不应小于0.3,以减少夜间人工光的损失,并避免反射眩光。

5.8.5采用功能性间接照明的场所,应采用浅色调的墙面和顶棚。

用作间接照明反射面的建筑材料,其色彩、反射比等性能或指标应与电气照明设计进行技术配合。

5.8.6建筑顶棚、墙面上的灯具、风口、报警器、喷淋头、检修孔等应统筹布局,整齐有致。

5.8.7装修设计应为照明仿真、效果模拟图制作提供必要的三维装修效果图的电子工作模板。

 

6.照明设备安装及与结构的配合

6.1灯具应安装在承力结构上,进行荷载设计配合,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安装牢固可靠,防止坠落伤人,并可承受一定的维修操作荷载。

6.2灯具重量超过3kg时,应预埋吊钩。

6.3悬挂式安装的灯具均应采用管吊形式,做到牢固、安全,其中重型灯具还应有加强措施。

6.4灯具应尽可能隐蔽安装,当必须明装时,应使其形状、尺度、颜色等与建筑相协调,并充分利用建筑结构本身,通常不宜制作明显外露的专门支架。

7.照明设备的维护

7.1确定照明灯具和其它设备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时,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使之可以后期维护。

设有专用的大型维护设备时,应计列在工程投资内。

7.2灯具应尽可能安装在人员可以到达并可以作业的位置,或经与建筑、结构专业配合,设置马道、加强龙骨、吊篮、滑道车等满足作业要求的设施。

7.3只能采用云梯维护的灯具,应与建筑专业密切配合,在建筑布局上满足投运后,云梯能够运送到作业场所的需要。

7.4灯具的安装方式应考虑人员可实际操作的空间和角度,采用可拆卸式,固定与连接构件符合国家标准,除非技术上所必需,否则不宜采用焊接方式。

7.5安装在固化结构、不方便拆卸并复原的吊顶或墙板上的灯具,一般应在灯具外侧可对灯具实施维护作业,以利于光源更换和整体拆卸。

轻型灯具宜采用插拔式套筒,并确保结构紧凑、稳固耐用。

7.6灯具的光源应便于日常更换。

7.7安装在网架上方、无柱雨棚等高大空间的灯具,应便于在人员可以到达的角度拆卸,整体快速更换,做到维护便利、使用安全。

通常宜符合以下要求:

7.7.1在有条件设置维修马道的位置,集中、分组布置灯具。

7.7.2可结合建筑装饰小品,利用局部起伏形态等,要求建筑、结构专业设置隐蔽的灯池,集中放置灯具,并留下检修通道。

检修通道为明露式时,可按装饰线条处理。

7.7.3采用较高的防护等级,以延长维护周期为目的,室内不宜低于IP43,室外不宜低于IP54。

7.7.4采用分体安装结构的灯具,使需要定期维护的部分相对独立。

7.7.5对安装在此类场所的灯具品质重点加以控制,如对防护等级、反射器品质、抗氧化性能、维护周期、散热性能、效率等着重提出综合性的要求。

8.照明供电、控制与安全

8.1照明供电应安全、可靠、灵活、损耗小、便于控制、节省管线。

8.1.1当变电所的低压母线按负荷等级分段时,照明负荷电源应取自变电所一、二级负荷母线或重要负荷母线。

8.1.2公共区域的照明,应按照度均匀原则,由双电源交叉供电至各控制单元。

8.1.3特大型站房的基本站台、贵宾室等有政治敏感可能性的场所,其照明电源宜来自与柴油发电机并网的母线,可实现不间断持续供电,使有重要活动时能保证照度不发生意外突变。

8.2站房面积为10000m2以上时,远离变电所的公共照明区域,宜就近设置照明配电间(可与其它配电间合用),或在能确认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其它可以利用的房间,由变电所母线引来电源,在配电间内再划分供电和控制支线;10000m2及以下的站房可将终端配电箱设在可以利用的空间内;办公、设备区域可利用走廊等适宜位置放置照明配电箱。

8.3各级配电设备的型式、布置均应按操作人员的权限范围设计,保证不可被无权限人员开启和操作。

8.4带有日常开关灯操作功能配电箱,必须配带将操作手柄与带电部分相隔离的防护面板。

8.5在站房一般场所,应采用I类绝缘的灯具,并接PE线保护。

8.6净空高度不大于2m的场所,应采用II类绝缘的灯具。

8.7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容易触及的固定式灯具,应采用III类绝缘的灯具,其供电电压值在干燥场所不大于50V;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其电压值不大于24V:

8.6.1潮湿场所。

8.6.2高温场所。

8.6.3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

8.6.4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

8.8在不便工作的狭窄地点,且作业者接触大块金属面,如需要匍匐行动的吊顶内、设备夹层内、管道间等场所,使用的手提行灯或预留的照明插座电压不应超过12V。

8.9采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100W及以上的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具,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8.10大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8.11中型站房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大型及以上站房应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符合以下要求:

8.11.1系统各单元应模块化、标准化,安装固定方式与主回路设备相协调,并利于扩展。

8.11.2兼容性高,可提供多种接口,能与车站机电设备监控系统(BAS)和火灾报警系统(FAS)无缝互联,通常宜为OPC接口标准。

8.11.3可接受FAS系统指令,强启应急照明。

8.11.4宜采用总线式网络拓扑,系统布线简单,易于实施和维护。

8.11.5可由用户方便地设定、修改控制区域、参数和模式。

8.11.6开关控制模块宜具有对灯光开启的时间和次数进行累计的功能。

8.11.7现场控制面板应可以被系统锁定,其控制范围和控制权限可由系统设定并修改。

8.11.8发生网络故障时,现场控制器应可保持原状态。

8.11.9当网络故障或检修时,开关控制模块应可以现场手动操作。

9.照明节能

9.1照明控制的设计应综合利用分区、分组、调光等方式,满足使用需要,实现经济、节能运行。

9.2灯具应合理分组,在技术经济合理时,尽可能细分供电支线及控制区域、控制单元。

公共区控制单元的划分应考虑值班照明的需要。

9.2.1大面积公共场所的每个控制区域至少分两个控制单元,或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时,每个控制区域至少分三个控制单元。

任一控制单元的划分,应使照度保持相对均匀。

一般方法是:

50%的照明可不进一步细分控制单元,另外50%的照明在条件许可时尽可能细分为10%、20%、30%等几档控制单元。

公共区的值班照明可结合应急照明设置,进一步减小比例,按应急照明的照度要求确定。

9.2.2对于进出站大厅、候车室、售票厅、换乘区等大型空间,宜考虑不同功能、有不同运行时段要求、可否利用自然采光等因素划分控制区域。

9.2.3雨棚照明应沿站台纵向分段控制,靠近车厢侧的可单独控制。

设有高架站房的车站,高架下和雨棚下的照明应分别划分控制区域。

9.2.4地道、天桥等主要通道,长度较短时,可按一个控制区域设计,并划分出不少于两个控制单元;长度较长时,宜沿纵向分段划分控制区域,区域间的结合部应位于出入口或分支口处。

9.2.5办公、设备房屋大于10m2时,其照明宜划分为一个以上的控制单元,靠近窗口的灯具宜可单独控制。

9.2.6对于灯具布置数量受到限制、不利于细分控制单元的场所,在产品成熟可靠、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可采用现场编码器技术对每套灯具进行编码,通过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实现任意小的单元控制。

9.2.7局部照明应可以单独控制。

9.2.8当贵宾室等场所设有卤钨灯、白炽灯光源时,可设置调光设备。

9.2.9条件许可时,可采用照度传感器或模拟日照时钟,通过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自动开闭有自然光区域的照明。

9.3当条件允许时,应优先采用直接照明。

当采用间接照明时,应与建筑、结构、装修专业密切配合,选用高反射比并不产生光斑的装饰材料,或作必要的局部处理。

9.4应优先选用光效高、价格及寿命适中、运营成本小的绿色节能光源。

9.4.1安装高度低于6m的照明,宜选用三基色T5或T8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

9.4.2安装高度高于6m的照明,宜选用金属卤化物灯。

9.4.3平时亦作为正常照明使用的大面积应急照明,为了实现快速启动,当采用荧光灯无法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电子感应灯(无极灯)、LED;专用的应急照明可采用卤钨灯。

9.5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前提下,所选用灯具的效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9.5.1荧光灯灯具:

开启式不低于75%;带透明保护罩式不低于65%;带漫射保护罩式不低于55%;隔栅式不低于60%。

9.5.2高强气体放电灯灯具:

开启式不低于75%;隔栅或带透光罩式不低于60%。

9.6高大空间照明应在满足均匀度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采用窄配光灯具,减少空间光通损失。

9.7照明设计应注意考虑指示牌、广告灯箱、显示屏等产生的影响,做到综合利用,提高节能效果。

9.8有条件的场所,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太阳能一体化照明设备。

9.9主要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满足表9-1的要求。

表9-1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房间或场所

现行值

(W/m2)

目标值

(W/m2)

对应照度值

(lx)

附注

特大型车站和位于地级以上城市的大型车站的基本站台

12

10

200

25m以下净空

特大型车站基本站台以外的有棚站台、有棚天桥

10

8

100

25m以下净空

其它有棚站台、有棚天桥

7.5

6

75

25m以下净空

中央大厅(站房主空间)、进出站大厅

12

10

200

10~25m净空

售票厅

9

8

200

10m以下净空

普通候车厅、通道、连接区、换乘厅、进出站地道、休息厅

7

6

150

10m以下净空

室内停车场

5

4

75

办公、监控、调度室

11

9

300

高档办公室可放宽至18、15

动力设备用房

5

4

100

信息设备用房

8

7

200

商业、餐饮

18

15

300

注:

1.表中为一般情况下的重点考核区域,其它区域可参照照度、灯具安装条件等分析确定。

2.功率计算范围为对照度标准值出力的部分,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装饰性灯具可按50%的功率比例计入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10.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灯

10.1应急照明的设计应优先考虑热备方式,消除“盲管”导致应急时的设备失效。

在条件许可的场所,宜将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统筹考虑。

10.2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0.2.1对正常照明熄灭后,尚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聚集人数600人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进出站厅、旅客地道或天桥、候车厅、售票厅、换乘厅、多功能厅、商场、餐厅等,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空间均应装设疏散照明。

10.2.2对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尚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如:

消防控制室,有一级负荷的发、变、配电所控制室(或一次设备与控制保护合一的变配电室),通信、信号设备的机械室、电源室,客运信息设备(包括客服系统)机房和中央控制或值班室,特大型、大型站的售票室、配电室,中型及以上车站的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等。

10.2.3对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尚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10.2.4受安装条件限制无法布置应急照明灯具时,可结合正常照明采用双光源灯具,其中一个光源具有可快速启动的性能。

10.3疏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0.3.1疏散标志灯的设计应做好电气设计与建筑设计的配合,同时满足消防安全疏散和其它事故疏散的需要。

10.3.2疏散标志灯由指向标志(或导流标志)和出口标志或其组合构成。

站房各部位沿疏散通道、设计的疏散路线应设置指向标志灯,箭头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或结合消防性能化设计,采用智能动态指示方式;各安全出口、疏散门处均应设置出口标志灯;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的地上公共空间和500m2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公共空间,应在其疏散通道和设计的主要疏散路线中心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导流标志灯。

10.3.3沿疏散通道设置的疏散指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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