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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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意见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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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紧密结合,既重视学生学业成绩,更关注学生人格塑造、能力培养和全面素质的提高,以实现学生全面发展、健康快乐成长作为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切实把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推动我省中小学教育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明确工作目标,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

到2015年,全省中小学教育质量整体提高,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习惯、智育水平、身体素质、科学文化素养和艺术修养明显提升,社会责任感、动手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合作交流能力不断提高。

(一)德育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明显增强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改革创新德育教育方法,摒弃“假、大、空、远”,倡导“近、小、活、实、主、新”等德育教育方式,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

在中小学校广泛深入开展“五好”教育,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各族人民好、伟大祖国好的时代主旋律;在中小学学科教学中全面渗透法制教育,培养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从根本上扭转中小学德育教育、法制教育缺失的状况。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和德育骨干教师队伍建设。

加强中小学生文明礼仪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提高中小学生文明礼仪素养。

(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深入推进

按照《贵州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和《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中小学校要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在继承传统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基础上倡导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方式,引导学生在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探究知识,使教育教学回归生活,培养学生终身学习和发展的意识和能力,改变教育教学严重脱离生产生活实际的现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育科研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对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学习规律的研究,开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优秀成果的评选、交流、推广活动。

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要带头示范素质教育,在办学理念、学校管理和课程改革等方面大胆探索,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坚决摒弃单一的应试教育。

认真开好《贵州省初中学生实用技能》和《贵州省中小学专题教育综合读本》课程。

加快推进中小学教育信息化,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有效整合,改革传统课堂教学方式,构建现代课堂教学新模式,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三)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创造条件加快建设塑胶运动场,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另行制定全省中小学“体育、艺术2+1项目”实施办法。

各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中小学校体育、艺术师资和设施设备,开齐开足开好体育、音乐、美术课程,使每个学生至少学习掌握两项体育运动技能和一项艺术特长。

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态,掌握必要的健康知识,促使学生自觉采纳和保持有益于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四)学校办学行为规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坚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严格按照校历科学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有效增加课外活动时间。

不得以任何理由分重点班和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实验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不得利用寒暑假、周末、节假日及课余时间组织中小学生集体补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以及违规收费补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五)考试评价和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

各地要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入学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

鼓励各地通过学区制改革等方式,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加快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

完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地范围内招生。

各市(州、地)举办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2012年起不再面向全省招生(民族班、宏志班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除外)。

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面向辖区内初级中学分配招生指标比例不低于招生计划的50%,以后逐年增加,到2015年不低于60%。

按照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和高考改革。

坚决制止对高考成绩和中考成绩的各种炒作。

(六)学术研究氛围浓厚和教育教学科研扎实有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并加强教育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要优化教研机构与人员队伍,特别要加强中小学校学科教研组建设,形成有效的教研网络,鼓励和支持教研部门、中小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广泛开展中小学教育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营造浓厚的“以研强教、学校重研、教师参研”的学术氛围。

各级教研机构要围绕推进课程改革,完善教育教学研究制度,提高对课堂教学实践的研究水平和能力;深入基层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视导,指导学校教学和教研工作,增强教育教学科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定期开展优秀教学论文、教学案例、教案、课例、课件评选活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培养教学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加快中小学校本研修一体化建设,组织教师学习新课程理论,研讨教学业务,养成实施新课程的教学理念,培养一批专家型、研究型教师。

加大对农村中小学开展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指导,在课题立项、科研资金资助等方面给予倾斜。

实现教育科研成果丰硕、教育教学水平提升、教师专业发展迅速的目标。

(七)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价科学合理

建立健全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评价机制,对中小学教育质量和中小学生德、智、体、美等受教育状况进行监测。

省教育厅另行制定全省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指导意见,并对全省中小学教育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中小学校教育质量进行监测评价。

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评估结果在省、市(州、地)主要媒体公布。

(八)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作用发挥进一步加强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形成政府投入、社会投资、多方捐赠的多元投入机制,积极开发利用学校所在地区的工厂、农村、部队、社区、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社会资源和人力资源,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活动场地。

到2020年,力争每个县(市、区、特区)至少有一所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经济实用、功能配套的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

各级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综合实践基地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面向广大未成年人,坚持公益性质,突出社会效益,开展形式多样的道德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取得实效

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通力合作,营造氛围,真正转变教育观念,完善中小学教育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促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

(一)切实加强领导

教育质量直接影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影响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教育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把教育质量摆在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强化政府职责,加强领导和协调。

当前,要结合政府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建立一支专业化教育局长队伍,让有真知灼见的教育家来办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中小学校长要把提高教育质量纳入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符合本地本校实际的实施意见,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中小学教育质量提高的突出问题。

(二)加大教育经费投入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并统筹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均衡配置县域内义务教育公共资源,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加大体育运动场馆建设和体育艺术设施设备投入,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重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接受良好教育问题,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坚决纠正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资源等行为。

(三)理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另行制定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

强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统筹管理职能。

改革完善校长任用办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依法聘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竞聘制和定期交流制(原则上六年要交流轮岗)。

保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配备教师,注重解决学科教师结构性缺额问题。

加强本区域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着力加强城市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促进县域内师资均衡流动配置。

切实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建立与聘用(聘任)制度相适应、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约束作用。

保障校长、教师培训经费,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四)优化中小学办学环境

各级政府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教育工作的唯一依据。

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积极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鼓励中小学校围绕提高教育质量开展符合本地本校实际的改革探索。

严禁随意对学校进行可能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庆典等各类商业性活动,参加公益性活动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学校要加强与社区、家长的联系与合作,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共同营造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中小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导检查

建立健全中小学教育质量督导评估制度。

省教育厅另行制定中小学教育质量督导评估标准,将中小学教育质量纳入“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以及“中小学督导评估”体系,作为考核县级党政负责人、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中小学校长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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