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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明显偏低界定正当理由

价格明显偏低界

定正当理由

 

关键词:

明显:

差距较大,

10%以上!

偏低:

最高价、

最低价、平均价、单

层平均价?

正当理由?

挡光、缺面积、

旁边是电梯井、楼上

是设备层、这一户型

的保温有问题、外墙

空鼓裂缝,或者购房

者第一个签约起表率

作用、装修标准、购

房者签署声明放弃一

切追索权利等等,风

水不好,没人买,也

能成为一个理由吧。

参考:

苏地税规

(2012)1 号关于土地

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

的公告

(三)房地产转

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收

入确定

对纳税人申报的

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

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

销售价格 10%的,税务

机关可委托房地产评

估机构对其评估。

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

让价格低于房地产评

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

又无正当理由的,应

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

评定的价格确认转让

收入。

对以下情形的房

地产转让价格,即使

明显偏低,可视为有

正当理由:

1、法院判定或裁

定的转让价格;

2、以公开拍卖方

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

 

3、政府物价部门

确定的转让价格;

4、经主管税务机

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

形。

 

案例:

大型房地产开发

除商业房产自用外,

其余所有的住宅用房

全部销售给企业内部

职工,销售价格为每

平方米 3200 元。

企业办理项目工

程决算,确定该项目

的开发成本为每平方

米 3500 元。

评估人员采集了

同类、同期、相近其

他房地产信息,市场

平均售价为每平方米

6500 元。

销售价格属于税

法规定的“价格明显

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企业提出四条陈

述理由:

一是合同各个方

面时间早,合同已经

备案。

二是此次的开发

项目纯为解决企业内

部职工的住房问题,

不对外销售,具有集

资建房性质;

三是企业所开发

的项目属直接销售不

是企业资产无偿分配

给职工的行为;

四是税法中所确

认的“价格明显偏低”

的“正当理由”或

“不属于正当理由”

具体如何界定,并没

有明确,仅凭评估人

员的经验判定企业销

售房屋行为“价格明

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难以让人信服。

 

既要充分考虑到

企业的特殊商业目的,

又要避免税企分歧,

应按以下标准来衡量

和评判:

 

一是看公允价格。

 

偏低:

自产产品

低于正常销售价格;

外购产品低于其

购进产品成本。

 

二是看产品质量

标准。

只有合格和不合

格两种。

只要有产品

质量部门检验证明的,

应视为“具有正当理

由”。

 

三是看特殊销售

目的。

销售给企业内部

职工、销售给关联企

业、以非货币形式换

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经济利益、以产品作

为投资、分配股东、

以产品或商品作职工

福利分配等。

 

《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

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

并无正当理由的,由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

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

无正当理由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

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

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

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

理由的,由主管税务

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例》第九条中规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

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

评估价格,又无正当

理由的,按照房地产

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

地增值税。

 

一、关联企业的

规定

 

1、关联企业的确

 

关联企业,是指

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

司、企业和其他经济

组织:

 

⑴ 在资金、经营、

购销等方面,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

者控制关系;

⑵ 直接或者间接

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

或者控制;

 

⑶ 在利益上具有

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征管法实施细则)

 

注意:

这里指限

制了关联企业,对于

股东、管理人员等相

关联个人没有作出明

确的规定。

 

2、可以调整的情

 

纳税人与其关联

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

应纳税额:

 

⑴ 购销业务未按

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

务往来作价;

 

⑵ 融通资金所支

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

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

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

同意的数额,或者利

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

业务的正常利率;

 

⑶ 提供劳务,未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

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

劳务费用;

 

⑷ 转让财产、提

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

往来,未按照独立企

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

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⑸ 未按照独立企

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

的其他情形。

 

3、调整的方式

 

税务机关可以按

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

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⑴ 按照独立企业

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

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⑵ 按照再销售给

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

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

入和利润水平;

 

⑶ 按照成本加合

理的费用和利润;

 

⑷ 按照其他合理

的方法。

 

4、非关联企业的

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税务机关

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

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

收征管法)

 

注意:

实际上,

这一条的杀伤力要比

关联企业的要大,因

为无论税务部门能否

证明关联企业,用这

一条就可以通杀。

 

举个例子:

在房

屋销售过程中,经常

会碰到工商、税务、

银行、房产等机关和

部门的人员来买房子,

要求给点优惠。

正常

标价单价 6000 元,给

他们优惠后 4500 元

(当然还是要比成本

高),如果碰到个较真

的税务人员,非要按

这一条卡,可真就没

有法子了。

 

二、营业税的依

 

纳税人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

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

的,主管税务机关有

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

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

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

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

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

定。

 

(二)按纳税人

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

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

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

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

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

成本或工程成本

×(1+成本利润率)

÷(1-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实施细

则)

 

三、所得税的依

 

开发企业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税务

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

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

征收方式进行征收、

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税收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处理,但不得

事先规定开发企业的

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

式进行征收、管理。

 

6.纳税人申报的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税发

〔2006〕31 号)

 

而核定的方法如

下:

 

税务机关有权采

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

核定其应纳税额:

⑴ 参照当地同类

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

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

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

水平核定;

 

⑵ 按照营业收入

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

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⑶ 按照耗用的原

材料、燃料、动力等

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⑷ 按照其他合理

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

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

定应纳税额时,可以

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

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

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

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

异议的,应当提供相

关证据,经税务机关

认定后,调整应纳税

额。

 

(征管法实施细

则)

 

注意:

如果真的

需要核定征收,运作

得当的话,对于目前

的某些房地产开发企

业可能倒是一些好事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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