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552169 上传时间:2023-02-0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8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docx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docx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与《条例》之比较)

2006年3月1日是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第一天,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

以下是北京市公安局与通州公安分局联合选取典型案例,详细解读了新法与旧《条例》在处罚范畴和力度上的具体不同。

一、嫖娼未遂要被拘留

  案例:

老板嫖娼获半年收容

2005年5月中旬,年近4旬的山东来京老板孔杰(化名)与几名北京客户喝酒唱歌后,被客户安排在燕京饭店准备与一“小姐”进行性交易。

小姐走进客房时,被夜检的治安管理总队民警撞着,“小姐”由于害怕,当场供认了准备与孔老板发生卖嫖行为,孔老板也没有否认准备进行性交易的事实。

在核实完孔老板身份后,警方立即联系了孔杰在京亲戚,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两人批评教育。

旧《条例》:

处罚嫖娼要抓现行

警方相关部门介绍,北京警方在处理卖淫嫖娼案件上历来都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卖淫嫖娼人员的相关法规执行的,一直以来,都是一经抓获嫖娼现行行为,即通知卖嫖双方单位、家属、处以行政拘留并给予收容教育半年,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抓到嫖娼现行。

嫖娼未遂以及招嫖行为没有规定,往往是批评教育。

新法:

嫖娼未遂要被拘留

根据新法,嫖娼未遂,也将面临5日以下拘留处罚。

据介绍,新法对卖淫嫖娼的界定很清晰,还划分了情节较轻和在公共场所招嫖的两种行为。

其中,新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情节较轻包括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年龄不满14周岁;谈好价格但还没有实施等行为。

同时,相关执法部门介绍,由于之前没有法规对站街女的招嫖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因此警方对站街女执法手续繁琐、执法很难。

对于站街女,北京警方此前一直采取秘拍的方式,掌握了她们卖淫的证据后,将其按照卖淫一网打尽。

但取证需要时间,而且不断有新的站街女到来,为警方的打击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对于一直无卖淫证据的卖淫女,警方无法对其进行处罚,轰走她们后,其又重返站街的现象屡禁不绝。

而新法第66条对站街女的招嫖行为明确作出了拘留处罚决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使得警方对站街女的执法有了法律依据。

 

二、使用假文凭就要被拘留

案例:

用人单位举报假毕业生

20多岁的陈某只有初中文化,在找工作期间,他按照街头小广告联系上了假证贩子孙某,以700元的价格从孙某处买到某大学的假文凭。

之后,他到人才交流中心应聘,被用人单位挑选聘用。

然而,用人单位发现,陈某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的文化素质非常低。

后来到某大学核实,陈某根本不是该大学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报了案。

旧《条例》:

用假学历只能给予警告的处罚

经通州警方审查,假证贩子孙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证明文件、印章罪被刑事立案。

购买和使用假证的陈某,他的行为从根本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根据《条例》和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没有相关依据对陈某进行处理,警方只能对其进行口头批评教育。

新法:

用假文凭要被拘留罚款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此案中,陈某为求职要求孙某为其制作假文凭,并以700元价格购买,后又用该假文凭找到工作,已经构成购买、使用事业单位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应对其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关于斗殴事件

案例:

三人斗殴两人受伤

通州某村张某家门前有一废旧鱼坑,刘某填平后和大队达成口头协议,由刘某使用该地。

2005年,刘某围地垒墙,张某和其小姑马某二人看见后阻止,发生口角,张某把砌好的砖踢掉。

刘某在捡砖时,张踩住了刘的手,后张某、马某一同殴打刘某,刘某咬伤了张某的手。

经法医鉴定,刘、张二人均为轻微伤。

旧《条例》:

有无过错处罚平齐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可以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在此案中,刘某使用土地经过大队批准,在围地垒墙时遭到阻拦和殴打,从案件起因看,张、马有过错,根据情节对张某、马某分别治安拘留7日、3日,对刘某治安罚款200元。

新法:

错在对方处罚较轻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此案中,张某、马某共同殴打刘某,且造成刘轻微伤,根据二人的行为,应对张某治安拘留7日并处500元罚款,对马某治安拘留5日并处200元罚款。

因张某、马某有过错在先,刘某虽然也造成张某轻微伤,但属于情节较轻的范围,对刘某治安罚款500元。

四、辱骂赶走父母要被拘留

案例:

不孝子将父母赶出家门

甲、乙兄弟二人就赡养父母问题多次发生争执,后甲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判决,由甲负责老人日常的生活,因乙经常出差,判决乙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判决后,乙每月按期把赡养费交由甲保管,但甲将赡养费自己挥霍,而未用于赡养老人,甚至经常酒后辱骂老人,将老人赶出家门。

老人多次向派出所反映情况,要求处理。

旧《条例》:

警方无法处理逆子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未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处理,派出所民警只能多次对甲进行口头教育,并协调村委会对甲赡养老人的情况进行监督,但都没有效果,甲依然我行我素,不尽赡养义务。

新法:

对儿子拘留5日或警告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种行为提供了处理的依据。

第45条第一项明确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像甲这样虐待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多次教育仍不悔改,父母求助于派出所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该法条的规定,对甲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的处罚。

思考:

本案中,甲在拘留期间,如果老人是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那么谁来承担赡养义务?

五、未成年人初次违规拘留不执行

案例:

邻里口角,中学生伤人

王某为某校中学生,17岁,因其母李某与邻居丁某发生口角,王某用砖头将邻居丁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王某在学校一贯表现优秀,是该校三好学生。

因王某是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旧《条例》:

立即执行拘留处罚

根据整个案情和社会效果,通州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做出对王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处以治安拘留1日的处罚决定。

因执行期间正值期末考试复习,影响了王某的考试成绩。

新法:

只处罚不执行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王某为未成年人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即使被处以治安拘留1日的处罚,但不执行拘留。

这一规定保证了未成年人的学习时间,同时又对他的违反行为进行了处罚,切实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拘留不执行

含义

对依法作出拘留处罚决定的人不执行拘留,不投送拘留所执行

针对情形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判断时点

判断是否属于不执行拘留的人,可根据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的实际情况确定,也可以根据正要执行拘留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形:

1.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再次违法的;2.曾因不满16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拘留。

后已满16周岁违法的;3.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再次违法的;4.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被判处刑法或免除刑法,再次违法的。

六、强行乞讨拘留5日或警告

案例:

乞讨未遂抱腿不放

李某为沿街乞讨人员,经常在某地区商业区附近向路人讨要财物,若路人不给就以抱腿、长时间尾随等方式讨要,影响恶劣。

旧《条例》:

公安机关无法对其进行处罚,对于李某只能移交民政部门解决。

新法:

强行乞讨拘留5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1条二款中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公安机关可以据此对李某进行处罚。

七、半夜狗叫主人挨罚

案例:

不听劝阻纵狗扰民

吴某、林某为某小区居民,双方各养了一条宠物狗,两只狗经常半夜一起吠叫,干扰小区居民的正常休息,不断有居民拨打110要求民警进行处理,保障夜间休息。

民警要求吴、林二人对宠物狗进行约束,吴某主动将宠物狗送到亲戚家饲养,林某仍不听劝阻,继续放任其宠物狗半夜吠叫。

旧《条例》:

对该行为无明确进行处罚的规定,派出所只能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对吴、林二人进行劝阻,并不能进行处罚。

新法:

屡教不改,可罚500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吴某、林某的行为,派出所可以对其处以治安警告,因林某警告后还不改正,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思考:

新法对“恐吓”没有做解释,你是怎么理解的?

八、招黑房客将拘留房主

案例:

民警查出“黑”房客

某村的李某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将宅院内的两间西厢房以每月200元的租金出租给河南来京人员王某,民警在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没有任何身份证件,房主李某对王某的情况也未作任何登记。

旧《条例》:

对此没有处罚的规定

新法: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行政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将住房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也将被处以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中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关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案例:

偷窥女工人洗澡的嫌疑人被抓获

2006年3月26日13时31分,林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

“林河开发区某公司宿舍楼内有人偷窥妇女洗澡。

”当日中午,女事主在宿舍楼女卫生间洗澡,突然,一个赤身裸体的男子推开门站在她面前,她大喊了一声后,该男子赶紧跑了。

民警随后将在该公司工作的男子王某抓获。

据其交待,他平时爱看黄色光碟,继而对女性产生了幻想,有了偷窥的想法,当天在去四楼女卫生间准备偷窥时,发现里面似乎有人洗澡,于是他先偷窥,后脱光冲入。

旧《条例》:

对此行为没有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一般采取口头警告或者批评教育的方式处理

新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此违法行为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该案由于王某情节十分严重,且冲入浴室,因此,通州警方按照寻衅滋事的相关条款,作出对其拘留13天的处罚。

思考:

“偷窥、偷拍、窃听”等法律术语如何界定?

偷拍、窃听的主体如何区分?

当事人如何取证?

当事人如何证明自己被偷拍的时间、地点、照片上的人就是自己等问题?

十、关于短信发黄色段子

案例:

因单恋女孩被拒,频发骚扰短信骚扰对方被拘留。

2006年3月7日22时30分,双榆树派出所接分局110布警,报警人称“在双榆树东里榆苑公寓门口有一女子被跟踪”。

民警赶到报警地时,见到两名年轻男女正在拉拉扯扯纠缠在一起,于是将双方带回派出所。

报警的女子叫小芳,今年22岁。

2003年,小芳在西城区一家餐厅当领位时,在同一家餐厅做保安的男子牛某对其产生爱意。

2003年下半年,牛某提出要小芳做自己的女朋友,但被小芳一口回绝。

之后,身陷情网不能自拔的牛某并不死心,仍然对小芳死缠烂打、疯狂追求。

为了躲避牛某的纠缠,小芳在两年多的时间内接连更换了三个工作单位、三处住所及两个电话号码。

虽然小芳不断更换住处和电话,但每次都能被牛某打听到。

2005年下半年,牛某又开始疯狂地骚扰小芳,他不但用多个手机号码不停地给小芳发一些内容下流不堪的短信,还多次在夜间下班的时候跟踪小芳。

牛某被抓后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旧《条例》:

对此类行为没有规定。

新法:

海淀公安分局对牛某做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五项规定: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思考:

有学者认为,亲朋好友间发送黄色短信娱乐娱乐,调节一下气氛,联络一下感情,应该免责。

你认为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文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