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期货业反垄断实施主体的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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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期货业反垄断实施主体的构建
浅论期货业反垄断实施主体的构建
论文关键词期货业;反垄断;实施主体;权利配置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衍生品市场改革的逐步深化期货业的反垄断问题日益迫切但期货业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的实施必须落实到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负责这就是反垄断实施主体的构建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下期货业反垄断管辖权的归属问题以及构建期货业反垄断实施主体的政策思路最后文章进一步分析了如何加强期货业监管与反垄断两者的协调及配合
一、中国期货业的垄断表现
综合来看当前我国期货业的垄断问题主要体现在行政性垄断、期货交易所的垄断行为、期货经纪公司的垄断行为等三个方面具体如下
1、行政性垄断所谓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机构运用公共权利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或排斥行政性垄断是当前为各界所共同认定的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首要垄断问题在期货业行政性垄断首先表现在无论是对期货品种的审批还是品种上市地点的选择上基本以监管机构——证监会为主导上市品种审批程序繁冗周期过长且每一个交易品种只能确定在一家交易所这显然人为限制了期货业竞争机制的发挥不利于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另外行政性垄断还表现在监管机构人为限制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使得我国期货经纪业长期畸形化发展严重缺乏竞争力
2、期货交易所的垄断行为按照业务领域的不同期货业可进一步细分为交易所与期货经纪两个子行业两者之间是一种纵向关系即期货交易所提供经纪公司所需要的交易服务从表面上看两者之间的经济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在目前中国期货交易所寡头垄断型市场结构以及各个期货交易所存在品种分工的条件下经纪公司在挑选提供某项品种服务的交易所时实际上是别无选择的这就使得这种纵向关系很难是平等的交易所拥有较强的谈判能力此外由于我国期货业的发展尚不健全期货交易所实际上是作为证监会的一个下属机构而存在的这进一步强化了交易所对于经纪公司的强势地位从反垄断的角度来讲经营者拥有市场优势地位并不是反垄断的重点但当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侵占其他经济实体的利益时就构成了反垄断的重要规制对象
3、期货经纪公司的垄断行为期货经纪公司的垄断行为主要包含两方面第一横向定价协议横向定价协议就是通常所说的“价格联盟”或“价格卡特尔”如2002年底深圳期货业联谊会召开专门会议为遏制当时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制定了经纪业手续费最低标准此后深圳期货经纪公司之间的价格联盟逐步形成第二市场操纵行为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就是少数交易者操纵市场价格构成市场垄断导致大量交易者爆仓市场信誉受损给市场的生存和发展造成极坏的影响
上述垄断问题的存在根源于政府规制过度与规制失当所致的期货市场欠发达又在于我国期货业尚未度过导人期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令垄断有隙可乘总之期货业的垄断问题极大阻碍了我国期货业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尽快实施反垄断进程而其关键之一在于构建较为合理、有效的期货业反垄断实施主体
二、期货业反垄断管辖权的归属问题
2007年8月30日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出台规定了我国反垄断实施主体采用“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定位是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定义是“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它的职责包括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和具体措施;调查、评估市场竞争状况;调查处理涉嫌垄断行为;制止垄断行为;受理、审查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等这种模式一方面基本维持现有执法格局不变将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级机构负责执法;另一方面为了协调《反垄断法》执行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统一性成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反垄断主管机关专司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但不具体执法
这种双层架构的模式实质上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多头格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以及受规制行业的监管部门都在各自权限内拥有反垄断的执法权
因此这种双层架构的模式也进一步决定了我国期货业的反垄断职能被赋予了行业监管机构
三、构建我国期货业反垄断实施主体的政策思路
由前文分析可知期货业的反垄断职能被赋予了行业监管机构因此行业监管机构本身设置是否合理监管理念是否先进决策机制是否高效等因素也就相应决定了期货业反垄断的进程是否能够顺利推进
1、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我国期货市场在多年的发展中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具有强法律约束力的期货交易法律虽然在1999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但这是一部行政法规而且这部《暂行条例》的主要精神是整顿规范当时期货市场的混乱状况并将大量的行政性干预措施条文化了这些规定中的不少条例只具有短期相对合理性但作为我国长期性的监管依据和手段不利于期货市场的发展2007年4月15日我国开始实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新颁布的条例对原来的暂行条例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和扩充为以股指期货为先导的金融期货时代的到来铺平了道路是我国金融发展史上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里程碑然而新条例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如期货新品种上市的审批手续依然繁冗、监管机构权利配置依然不足等而且《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毕竟其法律效力较《期货交易法》低赋予监管部门的权利也较低易使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不能独立依法行事给我国期货市场监管造成了很多问题现在我国期货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因此加快《期货交易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范围赋予中国证监会独立行使监管的权力从而更加有利于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
2、政府规制手段从简单的行政干预向遵循市场内在规律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转变政府对期货市场的规制手段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期货市场规制主要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而很少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在我国行政性手段已经超越法律和经济手段成为政府调节期货市场的主要工具行政干预具有直接、迅速等优点但在期货市场中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主导性因素过多的行政干预会破坏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律动摇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所依赖的基础造成期货市场的过度动荡以致市场机制难以对其所造成的破坏予以纠正和修补只有政府在期货市场规制过程中减少行政干预注重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才能实现积极、建设性的规制目标3、政府规制过程从事后处理为主向事前防范为主转变政府对期货市场风险的规制包括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理三个环节消极的规制模式主要侧重于事后处理多年来我国政府对期货市场管理滞后教训十分深刻例如1995年“3.27国债风波”之前尽管市场风险已显端倪但有关部门未采取防范性措施继2月23日上海万国证券在“3.27国债”品种上违规做空造成数十亿资金损失之后5月10日上海又发生了“3.19事件”五家公司集体违规操纵期市在此期间由于规制部门缺乏对类似违规事件的预见性防范措施临时出台的一些政策与措施既不完整也不配套收效甚微在多空双方激烈交锋、投机泛滥、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况下中国证监会不得不于5月17日采用强制措施暂停国债期货试点造成极大的市场振荡期货市场的实践证明政府规制的侧重点绝不应该是亡羊补牢而应该是防患于未然只有把政府规制的侧重点定位于事前防范规制部门才能高瞻远瞩地促进市场发展确保积极的规制目标实现
4、政府规制者角色从运动员和教练员向裁判员转变中国证监会在对期货市场进行规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角色错位现象是典型的教练员加运动员角色例如对交易所管理过多工作范围介入到交易所的具体人事安排、部门设置和规则制订中;证监会不仅发号施令有时还直接到交易所协助处理证监会这种角色错位不仅降低了政府规制的权威而且使“运动员们”产生了“等、靠、要”的心理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中国证监会适度充当教练员的角色无可厚非但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正在逐步走向规范证监会应该尽快实现角色转变专司裁判角色把教练员的角色让位于期货业协会和业界专家顾问充分发挥期货业的自律管理
四、加强期货业监管与反垄断的配合及协调
为了保证《反垄断法》的顺利实施必须赋予《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对期货业一定的监管权建立多种机构之间共同管辖的权利配置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两者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期货业监管机构在其法律、法规建设中应向反垄断机构征求意见我国当前期货业法律建设进程相对缓慢《期货交易法》尚未出台然而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该法的出台只是时间问题笔者认为为了能够有效推动期货业的反垄断进程《期货交易法》的制定应充分向反垄断机构征求意见在《期货交易法》中加入有关反垄断的条例同时当《期货交易法》的某些规定或者适用结果不当地排除、限制及损害竞争与《反垄断法》的目的或宗旨相悖时应当果断废除
2、期货业监管机构应协助《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工作如前文所述行业监管机构并不独享所监管行业的反垄断执法权而是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共同管辖该行业的反垄断问题然而这些接受政府监管的行业如证券、期货、电信、电力等都具有不同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独特的技术经济特征与产业组织特性倘若行业监管机构不去协助《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工作无论是工商管理部门、发改委还是商务部等执法机构对于这些行业的反垄断工作实际都很难甚至无法开展因此必须从法律上要求行业监管机构在必要时有义务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提供相关的信息与调查资料
3、充分发挥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作用政府监管与反垄断从本质上讲是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两者在目标、机理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两者之间不可避免会发生冲突此时可以通过反垄断委员会加以调解我国《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不断细化、完善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功能来构建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两者之间的合作机制比如当涉及到行业监管相关法未见的内容以及其监管机构的行为是否违背《反垄断法》的问题时并不能通过《反垄断法》自身来解决这时候就可以通过反垄断委员会来裁决再如当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在反垄断的执法权上发生冲突时也可以通过反垄断委员会来妥善解决
总之期货业的反垄断管辖权应赋予行业监管机构由其对行业内的垄断和竞争事宜进行监管与决定同时必须建立一种协调机制使之在行使相关垄断和竞争监管权时与执行《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机构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介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