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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伤残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前言V

1 范围1

2 总则1

2.1 鉴定原则1

2.2 鉴定时机1

2.3 晋级原则1

2.4 致残等级划分1

3 致残等级1

3.1 一级1

3.2 二级2

3.3 三级2

3.4 四级3

3.5 五级4

3.6 六级6

3.7 七级7

3.8 八级9

3.9 九级12

3.10 十级15

4 附则1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20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组织器官功能分级23

B.1 肌力分级23

B.2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分度23

B.3 心功能分级23

B.4 视力损害分级24

B.5 呼吸困难分度24

B.6 肝功能损害分度24

B.7 肾功能损害分期25

B.8 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25

B.9 排便功能障碍(失禁)分度25

B.10 排尿障碍分度25

B.11 容貌毁损分度26

B.12 外伤性晚期癫痫分度26

B.13 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26

B.14 甲状腺功能低下分度26

B.15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度27

B.16 面部范围及面部中心区27

B.17 阴茎勃起障碍分度27

B.18 勃起功能影响程度分度27

B.19 眼睑畸形分度27

B.20 尿道狭窄分度28

B.21 外伤后尿崩症分度28

B.22 张口受限分度28

B.23 发声功能障碍分度28

B.24 构音功能障碍分度28

附录C(规范性附录) 鉴定技术和方法29

C.1 植物生存状态29

C.2 视觉功能检查29

C.3 听力觉功能评估30

C.4 前庭功能检查30

C.5 面瘫(面神经麻痹)30

C.6 颏颈粘连分度31

C.7 阴茎勃起功能评定31

C.8 排便功能障碍评定31

C.9 体表面积计算31

C.10 肢体功能评定32

C.11 手功能检查与评定41

C.12 足趾功能评定45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智能减退与精神障碍伤残评定方法47

D.1 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诊断细则47

D.2 智能减退分级47

D.3 生活自理能力47

D.4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47

前  言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FunctioningDisabilityandHealth,ICF)的残疾模式、美国医学会(AMA)《永久残损评定指南》[GuidestotheEvaluationofPermanentImpairment(thefifth)]的肢体和手足功能评定方法、吸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部分条款;根据ICF残疾模式框架对人体损伤后身体功能和结构、活动以及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划分人体损伤伤残等级,规范组织器官和肢体功能评定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与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因人体损害导致的残疾程度的鉴定。

2 总则

2.1 鉴定原则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应结合原发性损伤情况,以损伤治疗后遗留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2.2 鉴定时机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时机应以原发性损伤或者与原发性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稳定为准。

2.3 晋级原则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等级者,应分别评定其致残等级;并以重者确定为最终级别,如果两处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2.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状况,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十级,一级(致残率100%)到第十级(致残率10%),相邻致残等级之间,致残率相差10%;致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本标准规定的伤残等级一级至二级为特别严重残疾,三级至六级为严重残疾。

3 致残等级

3.1 一级

植物生存状态;

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四肢瘫(其中三肢肌力2级以下)(参照附录B.1分级);

三肢瘫(其中二肢肌力1级以下);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按照附录B.2分度);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按照附录B.3分级);

损伤后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肝损伤后原位肝移植伴免疫抑制剂依赖;

双肾切除术后;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远、下肢在踝关节以远)。

3.2 二级

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四肢瘫(其中二肢肌力2级以下);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双眼球缺失;双眼球萎缩;

双眼盲目5级(按照附录B.4分级);

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损伤致呼吸功能损害,呼吸困难(严重度)(按照附录B.5分度);

肺移植术后;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肝功能损害(重度)(按照附录B.6分度);

肾功能损害,尿毒症期(按照附录B.7分期);

皮肤瘢痕达体表面积90%以上;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Ⅱ型)(按照附录B.8分型)。

3.3 三级

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要有人经常监护;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三肢瘫或者四肢瘫(其中二肢肌力3级以下);

截瘫或者偏瘫(肌力3级以下);

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按照附录B.9、B.10分度);

容貌毁损(重度)(按照附录B.11分度);

双眼盲目4级;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或者直径≤5°);

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损伤后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心脏移植术后;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全胰缺失;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远缺失;双下肢在膝关节以远缺失。

3.4 四级

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经常需要帮助;

外伤性晚期癫痫(重度)(按照附录B.12分度);

三肢瘫或者四肢瘫(其中二肢肌力4级以下);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一侧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1/2以上;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双眼盲目3级;

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或者直径≤10°)(视野有效值计算参见附录C.3);

双耳听力障碍≥91dBHL;

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损伤致呼吸功能损害,呼吸困难(重度);

损伤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异常改变;

肝切除2/3以上;

肝功能损害(中度);

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永久性回肠造口;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双侧肾上腺缺失;

膀胱完全缺失;

未成年人外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或者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阴茎体完全缺失;

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肢体功能评定参见附录表C.4~C.15)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双手手指完全缺失;

皮肤瘢痕达体表面积70%;

放射性皮肤癌。

3.5 五级

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经常需要指导;

完全运动性失语;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重度);

双侧完全性面瘫;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或者直径≤20°);

双耳听力障碍≥81dBHL;一耳听力障碍≥9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舌根大部分缺损;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按照附录B.14分度);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按照附录B.15分度)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手术后;

全胃切除术后;

胰头、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或者肠内营养;

全结肠缺失;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尿瘘不能修复;

直肠阴道瘘不能修复;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按照附录B.16分级);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术后;

未育妇女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损伤致阴道闭锁;

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生殖功能;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按照附录B.17、B18分度);

阴茎体缺损,勃起状态残留长度1cm以下;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远缺失;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远缺失;

手指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累计相当于双手功能丧失90%以上;

3.6 六级

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外伤性癫痫(中度);

截瘫或者偏瘫(肌力4级以下);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容貌毁损(中度)

面部条状瘢痕(宽度0.3cm以上),累计长度2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域(面部中心区域划分参见附录B.18b)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显著色素异常,累计范围达面部80%;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按照附录B.19分度);

一眼球缺失;一眼球萎缩;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一眼盲目4级,另一眼视力≤0.5;

一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或者直径≤20°),另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或者直径≤60°);

双眼偏盲;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眼压不能控制;

双侧耳郭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双耳听力障碍≥61dBHL;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唇缺损(或者瘢痕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3枚以上;

舌体缺损2/3以上;

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两肺叶切除;

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损伤后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肝切除1/2以上;

肝功能损害(轻度);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已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

双侧附睾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阴茎体缺失,勃起状态残留长度3cm以下;

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不能进行性交活动;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一上肢功能丧失70%以上;

一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手指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累计相当于双手功能丧失70%以上;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皮肤瘢痕达体表面积50%;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3.7 七级

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不完全性失语;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双侧大部分面瘫;

面部条状瘢痕(宽度0.3cm以上),累计长度15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域;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显著色素异常,累计范围达面部50%;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一眼盲目4级;

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或者直径≤5°);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或者直径≤60°);

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手术后眼压不能控制;

一侧耳郭缺失(或者严重畸形),并另一侧耳郭缺损50%以上;

一耳听力障碍≥91dBHL;

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1枚以上;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食管狭窄,只能进半流质食物;

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性食管炎;

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胸廓成形术后;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腹壁缺损≥腹壁的1/4;

肝切除1/3以上;

肝功能损害(轻度);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小肠部分切除(包括回盲部)术后;

永久性结肠造口;

肠瘘长期(1年以上)不愈;

一侧肾切除术后;

永久性膀胱造口;肠代膀胱术后;

已育妇女子宫次全切除术后;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

尿道狭窄(重度)(按照附录B.20分度);

睾丸萎缩,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一上肢功能丧失55%以上;

一下肢功能丧失80%以上;

损伤后遗留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手指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累计相当于双手功能丧失50%以上;

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一足足跟缺失50%以上;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双足足趾缺失;

3.8 八级

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外伤后尿崩症(重度)(按照附录B.21分级);

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仍不能治愈;

一肢瘫(肌力4级以下);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三项者;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面部条状瘢痕(宽度0.2cm以上),累计长度15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域;

面部瘢痕累计长30cm;

面部块状增生瘢痕,单块面积5cm2以上,累计9cm2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域;

面部块状增生瘢痕,累计面积15cm2以上;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色素异常,累计达100cm2以上;

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

一眼盲目3级;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或者直径≤10°);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或者需药物维持治疗,眼压控制;

眼眶骨折伴眼球内陷5mm以上;

耳郭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郭缺失;

一耳听力障碍≥81dBHL;

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唇缺损(或者瘢痕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并牙齿缺失9枚以上;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冠折1/2以上或者牙髓腔暴露)13枚以上;

张口受限Ⅲ度(按照附录B.22分度);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按照附录B.23、B24分度);

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食管吻合术后;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毁损,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

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

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肋骨骨折12根以上;

一肺叶切除;

损伤致呼吸功能损害,呼吸困难(中度);

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肠管损伤术后,反复发作肠梗阻;

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一侧肾上腺缺失;

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轻度);

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尿道狭窄(中度);

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阴茎头完全缺失;

阴茎体缺损,勃起状态残留长度5cm以下;

阴茎器质性勃起功能障碍(轻度);

两个以上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压缩均达1/3以上;

育龄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一上肢功能丧失40%以上;

一下肢功能丧失60%以上;

损伤后遗留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四肢任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长期(1年以上)不愈;

手指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累计相当于双手功能丧失20%以上;

足趾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累计相当于双足趾功能丧失50%以上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伴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皮肤瘢痕达体表面积30%。

3.9 九级

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颅骨缺损25cm2以上;

脑组织部分切除术后;

外伤性癫痫(轻度);

脑内异物存留;颅内异物取出术后;

外伤后尿崩症(中度);

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容貌毁损(轻度)

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面部条状瘢痕(宽度0.2cm以上),累计长度10cm以上,其中5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面部瘢痕累计长20cm;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7cm2以上或者多块累计面积9cm2以上;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累计范围达30cm2以上;

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

双眼泪器损伤后均遗留溢泪或者干眼症;

外伤性斜视或者复视经手术治疗;

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双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一眼外伤后无晶体;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一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或者直径≤20°);

双眼视野部分缺损,视野有效值≤64%(或者直径≤80°);

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单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或者需药物维持治疗,眼压控制;

单眼外伤性低眼压

耳郭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郭50%以上;

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唇缺损(或者瘢痕畸形)露齿3枚以上,达1/2牙冠以上;

舌体缺损1/3以上;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并牙齿缺失6枚以上;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9枚以上;

张口受限Ⅱ度;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cm2以上;

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胸导管损伤;

支气管成形术后;

肺段或楔形切除术后;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毁损,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

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肋骨骨折8根以上;肋骨缺损4根以上;

心脏损伤后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级;

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外伤后心脏室壁瘤;

心脏或者肺脏异物存留;

外伤后缩窄性心包炎;

食管部分切除术后;

食管腔内支架置放术后;

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腹壁缺损<腹壁的1/4

胃部分切除术后;

肠部分切除术后;

肝切除1/3以下;

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胆囊切除术后;

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脾部分切除术后;

外伤性肠梗阻;

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输尿管损伤或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成形术后;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尿道狭窄(轻度);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一侧输精管损伤不能修复;

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一侧附睾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阴道成形术后;

阴茎头冠状沟以远完全缺损;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1/2以上;

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骨盆环多处骨折遗留严重畸形愈合;

未成年人四肢任一长骨骨骺粉碎性骨折;

四肢任一大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修补术后;

肢体周围神经损伤(上肢在肘以上,下肢在膝以上),遗留严重神经功能障碍;

一上肢功能丧失25%以上;

一下肢功能丧失35%以上;

损伤后遗留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手指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累计相当于双手功能丧失10%以上;

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

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足趾缺失(或者功能丧失),相当于双足趾功能丧失30%以上;

皮肤瘢痕达体表面积10%以上;

3.10 十级

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脑损伤后遗留脑软化灶形成;

颅脑损伤开颅术后(包括去骨瓣减压术、钻孔引流术);

外伤后尿崩症(轻度);

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第Ⅱ~Ⅻ脑神经中任一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损伤致嗅觉功能障碍;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cm2;

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一项者;

部分面瘫;

面部条状瘢痕(宽度0.2cm以上),累计长度6cm以上,其中3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域;

面部瘢痕累计长度10cm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cm2以上或者多块累计面积5cm2以上;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10cm2以上;

面颅骨部分缺损;面颅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活动;

一眼眶不同眶壁骨折伴眼球运动受限,或者眼球内陷2mm以上;

眼眶内异物存留;

一侧泪器损伤后遗留溢泪或者干眼症;

外伤性复视;外伤性斜视;

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外伤后无虹膜;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晶体脱位,须手术治疗;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双眼视力≤0.5;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或者直径≤60°);

双眼视野部分缺损,视野有效值≤80%(或者直径≤100°);

耳郭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郭15%以上;

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前庭平衡功能减退;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舌部分缺损;

唇缺损或者瘢痕畸形,露齿2枚,达1/2牙冠以上;

牙槽骨骨折并牙齿缺失3枚以上;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4枚以上;

张口受限Ⅰ度;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气管切开术后;

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颈前三角区瘢痕累计面积达25cm2以上;

器质性声音嘶哑;单侧喉返神经损伤;

食管损伤经手术治疗;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者畸形;

剖胸探查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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