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社区自留发展用地合作开发协议.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537502 上传时间:2023-02-0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华沙社区自留发展用地合作开发协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华沙社区自留发展用地合作开发协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华沙社区自留发展用地合作开发协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华沙社区自留发展用地合作开发协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华沙社区自留发展用地合作开发协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华沙社区自留发展用地合作开发协议.docx

《华沙社区自留发展用地合作开发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华沙社区自留发展用地合作开发协议.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华沙社区自留发展用地合作开发协议.docx

华沙社区自留发展用地合作开发协议

华沙社区自留发展用地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

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华沙社区经济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定义与释义

关于定义除上下文另外有规定外,本协议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复建地块:

甲方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黄陂新村东二街以北、木鱼岭南街以西的面积21284平方米(合计约31.92亩)集体经济留用地。

出让物业:

乙方在取得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广汕路以北、惠联路以东面积72572平方米(约108.8575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开发建设权利后,按约定需要为甲方在复建地块上建设的集体性质的地上物业、按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和地下建筑。

关联方:

就某一民事主体而言,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控制该民事主体、被该民事主体控制、或与该民事主体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民事主体。

审批机构:

中国任何政府机构、有权机关及/或经其合法授权可根据适用中国法律审批本协议所设事项的地方职能部门,视上下文而定。

工作日:

除周六、周日、中国国务院指定的法定假日(依据中国国务院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的任何年度安排而调整)以外的任何一日。

天或日:

指日历天。

控制(包括“被控制”和“处于共同控制下”):

直接或者间接拥有决定或导致决定一个民事主体的管理和决策的权利(不论是通过股权、合伙或其他所有权权益、合同或其他)。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

关于解释

1)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下述用语应包括以下含义:

a)提及“法律”时,应包括由任何适用中国政府机构颁布或公布的有效的任何中央、地方法律、法令、条例、宪章、条约、规章、法典、规则、命令或法案;

b)提及“一方”时,应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个人代表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c)提及“民事主体”时,应包括自然人、商行、公司、政府机构、合资企业、合伙、联营或其他主体;

d)提及“元”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的“元”;

e)提及“包括”应被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

2)本协议中包含的目录和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应被用于解释、理解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条款、附件和附录时指本协议的条款、附件、和附录,且提及任何文件,均包括对该文件的任何修订、补充、修改、变更。

本协议各附件及附录以及根据本协议规定交付的其他文件,在此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如同在本协议做出充分规定一样。

4)各方已共同参与本协议的协商和起草。

如有歧义或释义的问题,本协议应被解释为各方共同起草,且不应由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起草产生利于或不利于任何一方的假设或举证责任。

5)如果本协议中说明由任何一方承当或承担任何义务,应视为要求该方行使其可行使的(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对任何其他民事主体的事务的所有权利和控制权,以便确保履行该等义务。

鉴于:

1)乙方于2019年【】月【】日通过挂牌竞得黄埔区广汕路以北、惠联路以东面积72572平方米(约108.8575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按广州市黄埔区广汕路以北、惠联路以东面积72572平方米(约108.8575亩)的HBPQ-D1-1地块挂牌文件的要求,甲乙双方需就乙方为甲方在复建地块上建设复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和HBPQ-D1-1地块物业的分配和相关补偿事宜签订合作开发协议。

3)乙方制定的复建物业的规划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类型、物业形态、物业外立面、装修标准、楼层高度)已在签订本协议前经甲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表决程序表决通过。

据此,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项目的开发事宜达成本合作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复建地块概况

1.1复建地块性质及相关手续文件:

复建地块于2019年1月24日取得《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穗开国规函【2019】354号),并于2019年8月6日取得《规划条件》(穗规划资源地证【2019】393号)。

1.2复建地块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黄陂新村东二街以北、木鱼岭南街以西,面积为21284平方米。

复建地块土地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B1/B2)。

1.3复建地块现状:

地块已平整和围敝。

第二条合作方式

在本项目的建设规模满足甲乙双方的一致要求的情况下,乙方为甲方在复建地块上建设集体物业(下称“复建物业”)。

乙方为甲方在复建地块上开发建设物业并承担全部的资金和费用,开发建设的物业归甲方所有,具体合作方式如下:

2.1甲乙双方同意,复建地块的建设规模须满足下列条件:

复建地块面积21284平方米(约31.9亩)。

乙方保证复建地块的容积率不低于2.5,地上复建物业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51368平方米,乙方需复建其中44069平方米。

同时,乙方保证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标准在复建物业配置、建设地下停车场。

复建物业建设总量由甲方确定,乙方需按甲方确定的复建物业建设总量进行开发报建和建设。

若复建地块计容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停车场)少于44069平方米。

,乙方应在取得的HBPQ-D1-1地块所建物业中,将等额于差额面积的物业(下称“差额物业”〉补足给甲方,具体方式由甲方确定。

2.2甲方负责完成下述事项:

1)甲方负责在本合作协议签订后30日内,按现状将复建地块移交给乙方。

地上的构建筑物、附着物由乙方负责进行拆迁补偿,且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2)负责提供复建地块报建、开发建设所需的相关资料,并配合乙方办理复建地块开发建设所需的相关报建手续。

3)负责确保本协议的签订,并确保本协议及甲乙双方相关合作事宜按法律规定通过甲方内部的正常、合法民主决策程序。

2.3乙方负责完成下述事项:

1)负责按甲方表决通过的复建地块规划设计方案向政府规划部门申请复建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2)负责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在复建地块上建设复建物业。

3)负责承担建设复建物业的全部资金。

2.4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乙方摘牌取得广州市黄埔区广汕路以北、惠联路以东HBPQ-D1-1地块后,乙方所缴纳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下称“政府返还款”)将由政府返还给甲方。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应将其收到政府返还款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作为复建物业的复建费用,若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政府返还款超出实际复建费用的,超过部分归乙方所有;若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政府返还款不足实际复建费用的,则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2.5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86万元,并在取得复建地块《建筑工程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1274万元。

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按照复建物业的施工进度进行退还,具体退还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复建物业的开发建设

3.1乙方负责复建物业的规划、设计、报建和建设开发和承担相应的开发建设资金,开发建设过程中有关手续的办理、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办理复建物业产权证的费用等全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文件和必要协助。

3.2复建物业的规划设计方案由乙方按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划要求制定。

复建集体物业的设计方案自甲方表决通过之日起,乙方负责在12个月内取得复建物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4个月内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3在2023年7月21日前,乙方应按质按量将复建物业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

3.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下事项:

3.4.1复建物业的装修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装修标准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3.5乙方应确保复建物业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环保标准,复建物业质保期按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四条税费的承担

复建物业在开发建设以及办理不动产权证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该税费己包含在甲方按前述约定向乙方支付的复建费用中,不计入本协议约定的建设成本。

第五条陈述与保证

5.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确认,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与本协议签署时之真实情况相符:

1)保证有权签署本协议和有能力履行本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2)已签署一切必要文件、履行一切必要程序以促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事项顺利完成。

3)未就复建地块与其他第三方达成任何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仍然有效的有关复建地块权益或者合作开发的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其他第三方磋商、签订涉及复建地块合作开发、转让、质押、担保、托管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或安排。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与复建地块有关的所有情况和必要合同、文件,均已向乙方进行了真实、必要和全部的披露,不存在任何重大虚假陈述和重大隐瞒。

5)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前,没有以复建地块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不受任何司法强制性的限制。

6)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不存在任何复建地块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针对复建地块的权利主张、请求或纠纷,并且也不存在对复建地块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诉讼、执行、调解、仲裁、其他法律程序。

7)甲方享有复建地块的实际控制权和处置权,不存在任何类型的利益限制。

8)与复建地块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批文、各项证照、附图、安置补偿情况、土地使用现状等在本协议签订前全部告知给乙方,对上述文件及就项目用地进行的任何陈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以作为乙方合作开发复建地块的决策依据。

5.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确认,乙方的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1)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获得授权,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签署一切必要文件、履行一切必要程序以促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事项顺利完成。

3)乙方保证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所有的义务,切实维护保护本协议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本项目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按时、足额投入建设资金。

5)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及期限完成复建物业的建设交付使用。

6)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未按制定的方案向乙方支付复建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复建费用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2若截至2023年7月21日,复建物业仍未通过政府验收合格并取得复建物业最后一期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交付甲方使用的,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按60元/月/平方米×本项目甲方分成物业计容建筑面积(约44069平方米)的标准每月向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月应付元(大写:

)。

乙方若逾期支付经济补偿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

6.3乙方须负责复建地块建设期间的工程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并做好施工人员的工资发放工作。

若发生安全事故或劳资纠纷,有关责任一概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及时妥善解决。

若因安全事故或劳资纠纷,致使甲方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补偿的,有关赔偿款亦由乙方承担。

若因为乙方怠于处理而令甲方不得不先行赔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双倍于先行赔偿金额的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复建地块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不可抗力

各方由于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及不能克服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签约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签约对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协议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九条其他约定

9.1本协议各方同意,除各方书面一致同意外,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可转让,但各方的关联公司承接本协议的权利义务除外。

9.2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或事由,怠于行使或放弃本协议约定的个别或者部分权利,不应视同于对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的放弃。

9.3本协议为各方合作开发项目用地的正式协议,各方以此履行。

9.4本协议部分或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本协议的文字错误或歧义表述,可以备忘录形式进行补正。

9.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和补充协议特别约定外,补充协议如与本协议存在冲突、重复、重合及其他不一致之处的,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条协议生效及文本

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贰份,交广州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一份,交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道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合同未涉及内容,各方可另行商议后签署补充协议。

附件:

附件1:

复建地块位置示意图附件

附件2:

复建地块红线图

(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署)

甲方:

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华沙社区经济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