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初审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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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初审办事指南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初审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发布)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文件:

“将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经济运行……以及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之一: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需提供该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国内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且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八)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信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油库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安监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窗口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经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商务部;初审不合格的,作退件处理。

    (四)取件人凭个人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初审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发布)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文件:

“将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经济运行……以及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申请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七)省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九)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书面同意意见;

    (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信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油库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窗口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经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商务部;初审不合格的,作退件处理。

    (四)取件人凭个人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发布)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文件:

“将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经济运行……以及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省会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七)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

    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

    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

    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

    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5.农村加油网点设置必须距国道、省道3公里以上且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1座;

    (八)根据我省实际,三州(甘孜、阿坝、凉山州)以外不再新批加油点。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市(州)经信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州)经信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申报。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省经委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四)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仅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需附验资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委或委托市(州)经委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加油站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九)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十)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书面同意意见;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三)加油站正、侧面五寸全貌彩照各一张。

    (十四)市(州)经委初审同意上报文件;

    (十五)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所在市、州经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州经委初审合格后,将所有申报材料和市、州经信委书面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

    

(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窗口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经核准审查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取件人凭个人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    窗口电话:

(028)86937556、86912667、86916367

    投诉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86936179、86936381

        省经信委:

(028)86266502

    网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经信委:

        省经信委电子文档报送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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