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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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
审查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
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第三条 在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我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审查。
第四条 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限制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应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五条 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的,由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限制出口技术前,应填写《中国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详见附表一),报送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属于国家秘密技术的限制出口技术,在履行许可手续前,应先按《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办理保密审查手续,并持保密审查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办理出口申请。
第八条 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知识产权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对外转让。
第九条 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将相关材料转至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第十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专家对拟转让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反馈至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由7-11人组成(区外专家至少3人)。
对拟转让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应采取会议审查方式。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收到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限制出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外贸出口;
(二)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出口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三)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四)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四条 限制出口技术的知识产权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三)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五条 出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二)。
《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3年。
在申请出口信贷、保险意向承诺时,必须出具《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金融、保险机构凭《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六条 对没有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限制出口技术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不得做出有关技术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第十七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在《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内,未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的,应向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重新提出出口申请。
第十八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持《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文件、资料、图纸、其他)(见附表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许可出口的技术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证》,见附表三)。
第二十条 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出口内容,应重新履行技术出口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 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由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外转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已经在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登记的,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
经审查不得转让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在接到通知后,不得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职责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内容为拟转让的植物新品种权对我国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新品种(农业部分)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审批。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农业部登记,由农业部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林业部分)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国家林业局登记,并由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最终决定作出后,涉及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双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涉及国防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一(样)编号:
中国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申请书
出口商: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口商法定代表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年 月 日
填写要求
一、请严格按表中要求填写各项,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无”;
二、对于第一部分中的多选栏目,采用在所选项编号上划勾的方式确定;
三、申请书文本中外文名词第一次出现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四、申请书文本请登录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
)下载,按规定格式填写好后用A4纸打印;
五、请如实填写申请书中的内容,对于不实申报,申请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基本信息
技术出口经营者信息
单位名称及所在城市
性质
011国有 012私营 013中外合资(0131中方控股,0132外方控股) 014外商独资 015中外合作
主营业务分类
021贸易 022生产 023技术研发 024中介服务
025其他,请说明: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通讯地址
上级主管部门
(若无上级主管部门可不填)
企业代码
海关出口代码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国籍
联系人
电话/传真
E-mail
单位主页
技术所有者信息(通过代理出口,填写本栏)
单位名称及
所在城市
企业性质
031国有 032私营 033中外合资(0331中方控股,0332外方控股) 034外商独资 035中外合作
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申请
出口
技术
基本
信息
行业类别
(参照《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填写)
技术名称
(参照《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填写)
技术详细名称(中英文)
控制要点
(参照《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填写)
是否属于
国家秘密技术
041是 042否
若为国家秘密技术,是否通过保密审查?
051是 052否
保密审查批准书编号:
技术成熟度
061实验室阶段技术 062正处于中试、工程化技术
063已经规模化量产技术
是否具备
军事用途
071是 072否
技术出口是否附带有相关资源出口
081是 082否
是否代理出口
091是 092否
若为代理出口,则委托方是:
申请
出口
技术
基本
信息
(续)
技术研究开发情况
申请出口技术为自主研发的填写
本栏
研发资金来源
101企业自筹 102外商投资
103中国政府投资 104银行贷款
105其他
研发周期
从 年 月至 年 月
自主研发过程中主要合作单位
111大学 112科研院所
113企业研发中心 114其他
申请出口技术为合作或委托研发的填写
本栏
中国合作
或委托单位
外国合作
或委托单位
合作或委托单位负责内容
知识产权状况
专利名称及专利号
专利申请及授权时间
专有技术秘密
专有技术秘密所有权人
进口商
名称(中文、英文)
所在国别、城市
业务范围
与申请人的关系
121申请方母公司 122长期合作伙伴
123首次合作伙伴 124其他
通讯地址单位主页/E-mail
联系电话/传真
技术出口目的
131履行技术委托合同 132实现技术转移获得技术收益
133以技术出口带成套设备出口 134其它,请说明:
二、申请出口技术详细说明
1.技术简介
(1)简要描述拟出口技术的主要内容(不超过1000字)
(2)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指标的检测数据、图表和报告等材料请附于附件材料中)
(3)与同类技术比较,申请出口技术的水平评价(不超过300字)
2.技术出口方式和理由(不超过300字)
3.技术研究开发方式及主要过程(在研究开发过程如果使用了他人知识产权,需说明其来源,以及对本技术研究开发的作用和影响,不超过500字)
4.技术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开发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及影响(包括对科技、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不超过600字)
5.承诺
本单位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属实,申请出口的技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所出口的技术不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
签字(法人代表):
盖章(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三、审查批准机关意见
处室初审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处室初审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签字: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签字: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号:
商务部备案号:
四、审查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及说明材料
(一)技术委托开发协议;
(二)技术合作研发协议;
(三)申请出口技术的完整使用说明书;
(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五)主要技术指标图表;
(六)单位信息(注册、出口资质等);
(七)保密审查批准书;
(八)若技术出口涉及到相关资源出口的资源出口许可文件;
(九)完成技术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附表二(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PROPOSALFORTECHNOLOGYEXPORTLICENC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No:
1、技术出口经营者
Exporter
2、技术所有方
Technologyowner
3、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号
No.ofproposalfortechnologyexportlicense
4、申请书号
ApplicationNo.
5、技术秘密等级
Technologysecretgrade
6、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截止日期
Expirydateofproposalfortechnologyexportlicence
7、进口商
Purchaser
8、技术出口方式
Modeoftechnologyexport
9、技术名称
Technologyitem
控制要点
Controlpoint
编号
Code
10、备注:
Supplementarydetail
11、批准机关签章
Issuingauthoritystamp&signature
12、批准日期
Issuingdate
附表三(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
TECHNOLOGYEXPORTLICENC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1.技术出口经营者
Exporter
2.技术出口许可证号
No.oftechnologyexportlicense
3.进口商
Importer
4、技术所有方
Technologyowner
5.技术名称
Technologyitem
控制要点
Controlpoint
编号
Code
6.技术秘密等级
Technologyitem
7.技术出口方式
Modeoftechnologyexport
8.技术出口许可证附件清单名称页数
LicenceattachmentsAttachmenttitlePages
9.备注:
Supplementarydetail
10.发证机关签章
Issuingauthoritystamp&signature
11.批准日期
Issuingdate
附表四(样)
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技术名称:
序号
技术资料种类
(文件/资料/图纸/其他)
数量
总页数
备注
以下由许可证签发机关填写
技术出口许可证号
许可证签发机关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