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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国家税务局.docx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

 

鹰国税发[2009]23号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鹰潭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

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鹰潭市国家税务局鹰潭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市国税局(征管科)、市地税局(征管科)。

附件: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鹰潭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证工作流程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鹰潭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鹰潭市地方税务局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促进国地税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试点范围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39号)的要求,鹰潭市国家税务局、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推广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现有的税收征管体制下,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联合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双方成本,加强效能建设,提升鹰潭市税务部门的综合服务水平。

(二)工作原则

1.精简高效原则。

在规范税收执法的前提下,优化税务登记业务流程,实现国、地税户籍管理信息共享,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证服务,提升税务登记管理效能。

2.规范统一原则。

统一表证单书、规范登记信息,明确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确保业务顺畅、责任明晰。

3.协作配合原则。

国税、地税部门通力配合,协调一致,增强合力,提升税源管理能力。

4.稳步推进原则。

在认真总结联合办证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国税、地税信息化建设实际,统筹规划,科学安排,不断总结完善,拓展联合办证业务范围,稳步推进联合办证工作。

(三)工作目标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要实现“五统一、二降低、一提高”。

“五统一”即统一税务登记受理机关、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税务登记表证单书、统一税务登记收费、统一税务登记业务流程。

“二降低”即降低纳税人办证成本、降低税务机关征管成本。

“一提高”即提高税务登记管理效能。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业务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业务范围,包括:

国税、地税部门共同管辖的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业(复业)登记、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发或遗失补发)、外出经营报验登记、非正常户处理、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事项。

三、组织领导

国、地税机关成立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张小力(市国税局副局长)、陈北斗(市地税局副局长)。

成员:

市国税局征管科:

肖忠卫、彭洁;

市地税局征管科:

刘新民、李晓玲。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包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征管科相关人员;负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落实督查、规划协调和统筹推进工作。

国、地税机关专题联席会议在联合办证前期每月召开一次,下半年每季召开一次。

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步骤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分四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

调研准备。

2009年3月2日至3月20日,成立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结合鹰潭实际,制定具体的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形成正式文件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整合优化《税务登记表》,刻制税务登记证专用印章。

第二阶段:

宣传发动。

2009年3月21日至3月31日,利用各种媒体做好联合办证工作宣传、辅导工作,张贴《联合办证通告》,编印发放《联合办证指南》。

第三阶段:

正式实施。

200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联合办证工作。

第四阶段:

总结完善。

2009年12月1日起,认真组织开展联合办证推广工作总结。

五、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规则

(一)受理机关及工本费收取

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登记申请,按纳税人缴纳流转税的主体税种确定受理税务机关,即:

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国税机关受理并负责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地税机关受理并负责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后,对不属于自己受理发证管辖的纳税人,应向纳税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先到有受理发证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受理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证单书和附报证件、资料,对表证单书填写不清,附报证件、资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并做好辅导。

税务登记工本费由受理的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次性收取。

国税、地税机关各自收取的工本费,各自按现行有关规定解缴。

(二)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1.凡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纳税人,其识别号统一为“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的15位码,即:

前6位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后9位使用技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对因当前国、地税税务机构设置以及赋予不同行政区划代码的开发区,则按受理税务机关确定的行政区划代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对企业分支机构,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都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其识别号统一使用业主的身份证件号码。

2.税务登记证件字轨:

国税机关受理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为“赣国税字……号”,地税机关受理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为“赣地税字……号”。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沟通协调,就税务登记代码编制问题达成共识,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

国、地税管理行政区域代码对应关系如下:

区域代码

主管国税机关

主管地税机关

360601

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360602

月湖区国税局、龙虎山分局

月湖区地税局、龙虎山区局

360605

工业园区国税分局

工业园区地税局

360622

余江县国税局

余江县地税局

360681

贵溪市国税局

贵溪市地税局

(三)税务登记表证单书管理

对现行国税、地税机关分别使用的《税务登记表》进行优化整合,统一格式和内容,统一纳税人附报的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国税、地税受理发证机关分别刻制税务登记专用章,单号专用章为国税使用,双号专用章为地税使用。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向受理机关填报《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相关证件、资料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前台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国税、地税双方的税务登记专用章,退回纳税人一份。

受理发证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国税、地税双方名义向纳税人核发一份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上套印国税局、地税局的行政公章。

受理发证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证件、资料传递一份到另一方税务机关。

(四)地税单管户及无证户税务登记管理

对属地税局单独管辖的纳税人,如:

流转税中只缴纳营业税且企业所得税又属地税局征管的纳税人,纳入地税局单独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纳税人等,由地税机关受理并单独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但地税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证件、资料传递一份给国税机关,以便核查。

对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应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

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前,按照现行有关税务登记管理规定操作,要求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提供附报证件、资料,纳入正常税收管理,但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信息应纳入双方信息交换范围,按规定传递。

(五)变更税务登记管理

联合办证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的变更由发证机关负责。

纳税人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后,如果变更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只变更《税务登记表》中相应内容,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如果变更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在变更《税务登记表》内容的同时,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对联合办证之前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的变更比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办理,收回的税务登记证件分别由原发证机关负责保管。

受理发证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证件、资料传递一份到另一方税务机关。

(六)注销税务登记管理

联合办证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的注销由发证机关负责受理。

发证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附报的相关证件、资料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由对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在本机关的注销手续。

发证税务机关根据对方税务机关传递的《已办结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及其他注销手续后,办理本部门注销手续,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收回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发证机关负责保管。

有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的方式进行注销清算。

联合办证之前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的注销分别由原发证机关负责;有关注销登记信息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相互传递。

(七)停业(复业)管理

纳税人停歇业的,应该向发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向国税、地税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符合条件的,办理停歇业手续。

发证税务机关应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应收回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并于规定时间内将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

联合办证之前的纳税人申请停业(复业)的,分别向原发证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有关停业(复业)管理信息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相互传递。

(八)税务登记证件管理

1.为纳税人外出经营开具《外管证》或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按照现行国税、地税业务管辖范围分别管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相互传递相关信息资料。

2.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发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证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向发证税务机关填报《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发证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纳税人《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等相关资料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审核,之后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九)非正常户处理、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管理

1.需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及时拟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函,由国税、地税加盖行政公章后送达同级工商部门。

2.对非正常户处理、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等事项,按照“谁发现,谁处理”的原则,由发现的税务机关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

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务登记违法违章行为,一方税务机关已经作出处理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情况通报另一方税务机关,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十)税务登记资料传递管理

1.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纸质资料由国税、地税相关部门负责传递,不得要求纳税人传递。

2.资料传递主体:

(1)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办证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地税办证窗口负责资料传递。

首先由国税、地税办证窗口互相传递,然后由办证窗口按照管辖范围分别传递给各主管国税、地税机关。

(2)在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受理的资料,由相对应的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资料传递。

3.资料传递方式:

首先要将需传递的资料按要求整理,一户一袋,并在资料袋上写明纳税人名称,在相应的资料名后打勾。

其次由传递方填写《联合办证资料传递单》(一式二份),接受方查验、签字,《联合办证资料传递单》双方各执一份。

4.传递的时间:

受理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提交申请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不含节假日)将税务登记资料传递到另一方税务机关。

(具体规定详见国地税联合办证工作流程)

5.国税、地税机关相互接收到税务登记资料后,分别按规定将数据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并在接受到资料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不含节假日)签注意见。

6、各单位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在联合办证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市国、地税征管科。

 

办证资料传递单

纳税人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税管理码)

办证日期

资料

数量

打证机关

1、国税;

2、地税

传递资

料内容

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4、停复业登

记;5、违章处罚;6、其他

 

传递人:

年月日

(盖税务登记证专用章)

接收人:

年月日

(盖税务登记证专用章)

传递管理部门情况

该户资料已于年月日传递到(单位)(部门),接收人。

办证资料传递单

纳税人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税管理码)

办证日期

资料

数量

打证机关

1、国税;

2、地税

传递资

料内容

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4、停复业登

记;5、违章处罚;6、其他

 

传递人:

年月日

(盖税务登记证专用章)

接收人:

年月日

(盖税务登记证专用章)

传递管理部门情况

该户资料已于年月日传递到(单位)(部门),接收人。

附件: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鹰潭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证工作流程

一、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开业登记流程

(一)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共管户

1、纳税人到国税办证窗口领表填表(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提供有关资料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2、国税办证窗口受理审核税务登记表内容,审核通过后由国税办证窗口录入开业登记数据、打印联办税务登记证,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办证资料装袋后一份经国税机关标注税务登记代码后,传递地税办证窗口,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4、地税办证窗口进行办证数据录入,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5、国、地税办证窗口分别将办证资料袋传递给国、地税对应机构征管股(办税服务厅),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二)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共管户

1、纳税人到地税办证窗口领表填表(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提供有关资料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2、地税办证窗口受理审核税务登记表内容,审核通过后由地税办证窗口录入开业登记数据、打印联办税务登记证,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办证资料装袋后一份经国税机关标注税务登记代码后,传递国税办证窗口,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4、国税办证窗口进行办证数据录入,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5、国、地税办证窗口分别将办证资料袋传递给国、地税对应机构征管股(办税服务厅),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二、县(市、区)纳税人联办开业登记流程

(一)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共管户

1、纳税人到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基层分局办证窗口领表填表(一式三份),提供有关资料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2、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科或基层分局受理审核税务登记表内容,标注税务登记代码,打印联办税务登记证,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资料的传递

(1)余江县国税局:

办税服务厅办证窗口受理、打印联办税务登记证的,办证资料装袋后,一份传递给相关税源管理部门,一份传递给余江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期限为一个工作日;基层分局受理、打印联办税务登记证的,办证资料装袋后,一份由基层分局留存,一份传递给所在地农村地税分局,如无对应的地税分局,则传递给国税局征管股,由征管股传递给余江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2)贵溪市国税局:

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打印联办税务登记证的,办证资料收集装袋后,一份留存,一份传递给地税办证窗口,期限为一个工作日;基层分局受理打印联办税务登记证的,办证资料收集装袋后,一份由基层分局留存,一份传递给所在地地税分局,如无对应的地税基层分局,则传递给国税征管股,由征管股传递给贵溪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办证窗口,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3)市工业园区国税分局:

办税服务厅办证窗口受理打印联办税务登记证件,办证资料收集装袋后一份传递给相关税源管理部门,一份传递给工业园区地税分局办税服务点,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4)龙虎山分局:

办税服务厅办证窗口受理打印联办税务登记证件,办证资料收集装袋后一份传递给相关税源管理部门,一份传递给龙虎山地税分局办税服务点,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二)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共管户

1、纳税人到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基层分局办证窗口领表填表(一式三份),提供有关资料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2、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基层分局办证窗口受理审核税务登记表内容,审核通过后录入开业登记数据,标注税务登记代码,打印联办税务登记证,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资料的传递

(1)贵溪市地税局:

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受理打印联办税务登记证。

办证资料收集装袋后,一份留存,一份传递给国税办证窗口,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2)余江县地税局:

办税服务厅办证窗口受理、打印联办税务登记证的,办证资料装袋后,一份传递给地税相关税源管理部门,一份传递给余江县国税局征管股,期限为一个工作日;基层分局受理、打印联办税务登记证的,办证资料装袋后,一份由基层分局留存,一份传递给余江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再由办税服务厅传递给国税征管股,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3)龙虎山地税分局:

龙虎山地税分局办税服务点办证窗口受理打印联办税务登记证件,办证资料收集装袋后一份由分局留存,一份传递给龙虎山国税分局,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18年9月20日印发

校对:

征管科黄晨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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